宋史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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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大祀為四十二焉。

     其後,神宗詔改定大祀:太一,東以春,西以秋,中以夏冬;增大蠟為四,東西蠟主日配月;太廟月祭朔。

    而中祀:四望,南北蠟。

    小祀:以四立祭司命、戶、竈、中霤、門、厲、行,以藏冰、出冰祭司寒,及月薦新太廟。

    歲通舊祀凡九十二,惟五享後廟焉。

    政和中,定五禮新儀,以熒惑、陽德觀、帝鼐、坊州朝獻聖祖、應天府祀大火為大祀;雷神、歷代帝王、寶鼎、牡鼎、蒼鼎、岡鼎、彤鼎、阜鼎、皛鼎、魁鼎、會應廟、慶成軍祭後土為中祀;山林川澤之屬,州縣祭社稷、祀風伯雨師雷神為小祀。

    餘悉如故。

     建炎四年十一月,權工部尚書韓肖冑言:「祖宗以來,每歲大、中、小祀百有餘所,罔敢廢闕。

    自車駕巡幸,惟存宗廟之祭,至天地諸神之祀,則廢而不舉。

    今國步尚艱,天未悔禍,正宜齋明恭肅,通于神明,而忽大事、棄重禮,恐非所以消弭天災,導迎景貺。

    雖小祀未可徧舉,如天地、五帝、日月星辰、社稷,欲詔有司以時舉行。

    所有器服并牲牢禮料,恐國用未充,難如舊制,乞下太常寺相度裁定,省繁就簡,庶幾神不乏祀,仰副陛下昭事懷柔、為民求福之意。

    」尋命禮部太常裁定:每歲以立春上辛祈穀,孟夏雩祀,季秋及冬至日四祀天,夏至日一祀地,立春上辛日祀感生帝,立冬後祀神州地祇,春秋二社及臘前一日祭太社、太稷。

    免牲、玉,權用酒脯,仍依方色奠幣。

    以輔臣為初獻,禮官為亞、終獻。

     紹興三年,復大火祀,配以閼伯,以辰、戌出納之月祀之,二十七年,禮部太常寺言:「每歲大祀三十六,除天地、宗廟、社稷、感生帝、九宮貴神、高禖、文宣王等已行外,其餘並乞寓祠齋宮。

    」自紹興以來,大祀所行二十有三而已,至是乃悉復之。

     舊制,郊廟祝文稱嗣皇帝,諸祭稱皇帝。

    著作局準開元禮全稱帝號。

    真宗以兼秘書監李至請,改從舊制。

    又諸祭祝辭皆臨事撰進,多違典禮,乃命至增撰舊辭八十四首,為正辭錄三卷。

    既復命知制誥李宗諤楊億、直史館陳彭年詳定之,以為永式。

    祝版當進署者,並命秘閣吏書,上親署訖,禦寶封給之。

    凡先代帝王,祝文止稱廟號。

    凡親行大祀,則皇子弟為亞獻、終獻。

     五代以來,宰相為大禮使,太常卿為禮儀使,禦史中丞為儀仗使,兵部尚書為鹵簿使,京府尹為橋道頓遞使。

    至是大禮使或用親王,禮儀使專命翰林學士,儀杖、鹵簿使亦或以他官。

    太平興國九年,始鑄五使印。

    太宗將封泰山,以儀仗使兼判橋道頓遞事。

    大中祥符後,凡有大禮,以中書、樞密分為五使,仍特鑄印。

     景祐二年,詔有司:「皇地祇、神州,舊常參官攝事,非所以尊神,自今命兩省。

    歲九大祠,宰臣攝事者,參知政事、尚書丞郎、學士奉祠。

    」於是參知政事盛度,享太廟已受誓戒,除知樞密院,乃不奉祠。

    又故事,三歲一親郊,不郊輒代以他禮,慶賞與郊同,而五使皆以輔臣,不以官之高下。

    天聖中,乃以翰林學士領儀仗,禦史中丞領鹵簿,始用官次。

    又每歲大祀,皆遣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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