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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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東流之計,不可得也。
河勢未可全奪,故為二股之策。
今相視新開第一口,水勢湍猛,發洩不及,已不候工畢,更撥沙河隄第二口洩減漲水,因而二股分行,以紓下流之患。
雖未保冬夏常流,已見有可為之勢。
必欲經久,遂作二股,仍較今所修利害孰為輕重,有司具析保明以聞。
」 八月丁未,翰林學士蘇轍言: 夏秋之交,暑雨頻併。
河流暴漲出岸,由孫村東行,蓋每歲常事。
而李偉與河埽使臣因此張皇,以分水為名,欲發回河之議,都水監從而和之。
河事一興,求無不可,況大臣以其符合己說而樂聞乎。
臣聞河道西行孫村側左,大約入地二丈以來,今所報漲水出岸,由新開口地東入孫村,不過六七尺。
欲因六七尺漲水,而奪入地二丈河身,雖三尺童子,知其難矣。
然朝廷遂為之遣都水使者,興兵功,開河道,進鋸牙,欲約之使東。
方河水盛漲,其西行河道若不斷流,則遏之東行,實同兒戲。
臣願急命有司,徐觀水勢所向,依累年漲水舊例,因其東溢,引入故道,以紓北京朝夕之憂。
故道隄防壞決者,第略加修葺,免其決溢而已。
至於開河、進約等事,一切毋得興功,俟河勢稍定然後議。
不過一月,漲水既落,則西流之勢,決無移理。
兼聞孫村出岸漲水,今已斷流,河上官吏未肯奏知耳。
是時,吳安持與李偉力主東流,而謝卿材謂「近歲河流稍行地中,無可回之理」,上河議一編。
召赴政事堂會議,大臣不以為然。
癸醜,三省、樞密院言:「繼日霖雨,河上之役,恐煩聖慮。
」太後曰:「訪之外議,河水已東復故道矣。
」乙醜,李偉言:「已開撥北京南沙河直堤第三鋪,放水入孫村口故道通行。
」又言:「大河已分流,即更不須開淘。
因昨來一決之後,東流自是順快,渲刷漸成港道。
見今已為二股,約奪大河三分以來,若得夫二萬,於九月興工,至十月寒凍時可畢。
因引導河勢,豈止為二股通行而已,亦將遂為回奪大河之計。
今來既因擗拶東流,修全鋸牙,當迤邐增進一埽,而取一埽之利,比至來年春、夏之交,遂可全復故道。
朝廷今日當極力必閉北流,乃為上策。
若不明詔有司,即令回河,深恐上下遷延,議終不決,觀望之間,遂失機會。
乞復置修河司。
」從之。
五年正月丁亥,梁燾言:「朝廷治河,東流北流,本無一偏之私。
今東流未成,邊北之州縣未至受患,其役可緩;北流方悍,邊西之州縣,日夕可憂,其備宜急。
今傾半天下之力,專事東流,而不加一夫一草於北流之上,得不誤國計乎!去年屢決之害,全由堤防無備。
臣願嚴責水官,修治北流埽岸,使二方均被惻隱之恩。
」 二月己亥,詔開修減水河。
辛醜,乃詔三省、樞密院:「去冬愆雪,今未得雨,外路旱暵闊遠,宜權罷修河。
」 戊申,蘇轍言:「臣去年使契丹,過河北,見州縣官吏,訪以河事,皆相視不敢正言。
及今年正月,還自契丹,所過吏民,方舉手相慶,皆言近有朝旨罷回河大役,命下之日,北京之人,驩呼鼓舞。
惟減水河役遷延不止,耗蠹之事,十存四五,民間竊議,意大臣業已為此,勢難遽回。
既為聖鑒所臨,要當迤邐盡罷。
今月六日,果蒙聖旨,以旱災為名,權罷修黃河,候今秋取旨。
大臣覆奏盡罷黃河東、北流及諸河功役,民方憂旱,聞命踴躍,實荷聖恩。
然臣竊詳聖旨,上合天意,下合民心。
因水之性,功力易就,天語激切,中外聞者或至泣下,而大臣奉行,不得其平。
由此觀之,則是大臣所欲,雖害物而必行;陛下所為,雖利民而不聽。
至於委曲回避,巧為之說,僅乃得行,君權已奪,國勢倒植。
臣所謂君臣之間,逆順之際,大為不便者,此事是也。
黃河既不可復回,則先罷修河司,隻令河北轉運司盡將一道兵功,修貼北流堤岸;罷吳安持、李偉都水監差遣,正其欺罔之罪,使天下曉然知聖意所在。
如此施行,不獨河事就緒,天下臣庶,自此不敢以虛誑欺朝廷,弊事庶幾漸去矣。
」 八月甲辰,提舉東流故道李偉言:「大河自五月後日益暴漲,始由北京南沙堤第七鋪決口,水出於第三、第四鋪并清豐口一併東流。
故道河槽深三丈至一丈以上,比去年尤為深快,頗減北流橫溢之患。
然今已秋深,水當減落,若不稍加措置,慮緻斷絕,即東流遂成淤澱。
望下所屬官司,輕畫沙堤等口分水利害,免淤故道,上誤國事。
」詔吳安持與本路監司、北外丞司及李偉按視,具合措置事連書以聞。
九月,中丞蘇轍言:「修河司若不罷,李偉若不去,河水終不得順流,河朔生靈終不得安居。
乞速罷修河司,及檢舉六年四月庚子敕,竄責李偉。
」 七年三月,以吏部郎中趙偁權河北轉運使。
偁素與安持等議不協,嘗上河議,其略曰:「自頃有司回河幾三年,功費騷動半天下,復為分水又四年矣。
故所謂分水者,因河流、相地勢導而分之。
今乃橫截河流,置埽約以扼之,開濬河門,徒為淵潭,其狀可見。
況故道千裡,其間又有高處,故累歲漲落輒復自斷。
夫河流有逆順,地勢有高下,非朝廷可得而見,職在有司,朝廷任之亦信矣,患有司不自信耳。
臣謂當繕大河北流兩堤,復修宗城棄堤,閉宗城口,廢上、下約,開闞村河門,使河流湍直,以成深道。
聚三河工費以治一河,一二年可以就緒,而河患庶幾息矣。
願以河事并都水條例一付轉運司,而總以工部,罷外丞司使,措置歸一,則職事可舉,弊事可去。
」 四月,詔:「南北外兩丞司管下河埽,今後令河北京西轉運使、副、判官、府界提點分認界至,內河北仍於銜內帶『兼管南北外都水公事』。
」 十月辛酉,以大河東流,賜都水使者吳安持三品服,北都水監丞李偉再任。
河勢未可全奪,故為二股之策。
今相視新開第一口,水勢湍猛,發洩不及,已不候工畢,更撥沙河隄第二口洩減漲水,因而二股分行,以紓下流之患。
雖未保冬夏常流,已見有可為之勢。
必欲經久,遂作二股,仍較今所修利害孰為輕重,有司具析保明以聞。
」 八月丁未,翰林學士蘇轍言: 夏秋之交,暑雨頻併。
河流暴漲出岸,由孫村東行,蓋每歲常事。
而李偉與河埽使臣因此張皇,以分水為名,欲發回河之議,都水監從而和之。
河事一興,求無不可,況大臣以其符合己說而樂聞乎。
臣聞河道西行孫村側左,大約入地二丈以來,今所報漲水出岸,由新開口地東入孫村,不過六七尺。
欲因六七尺漲水,而奪入地二丈河身,雖三尺童子,知其難矣。
然朝廷遂為之遣都水使者,興兵功,開河道,進鋸牙,欲約之使東。
方河水盛漲,其西行河道若不斷流,則遏之東行,實同兒戲。
臣願急命有司,徐觀水勢所向,依累年漲水舊例,因其東溢,引入故道,以紓北京朝夕之憂。
故道隄防壞決者,第略加修葺,免其決溢而已。
至於開河、進約等事,一切毋得興功,俟河勢稍定然後議。
不過一月,漲水既落,則西流之勢,決無移理。
兼聞孫村出岸漲水,今已斷流,河上官吏未肯奏知耳。
是時,吳安持與李偉力主東流,而謝卿材謂「近歲河流稍行地中,無可回之理」,上河議一編。
召赴政事堂會議,大臣不以為然。
癸醜,三省、樞密院言:「繼日霖雨,河上之役,恐煩聖慮。
」太後曰:「訪之外議,河水已東復故道矣。
」乙醜,李偉言:「已開撥北京南沙河直堤第三鋪,放水入孫村口故道通行。
」又言:「大河已分流,即更不須開淘。
因昨來一決之後,東流自是順快,渲刷漸成港道。
見今已為二股,約奪大河三分以來,若得夫二萬,於九月興工,至十月寒凍時可畢。
因引導河勢,豈止為二股通行而已,亦將遂為回奪大河之計。
今來既因擗拶東流,修全鋸牙,當迤邐增進一埽,而取一埽之利,比至來年春、夏之交,遂可全復故道。
朝廷今日當極力必閉北流,乃為上策。
若不明詔有司,即令回河,深恐上下遷延,議終不決,觀望之間,遂失機會。
乞復置修河司。
」從之。
五年正月丁亥,梁燾言:「朝廷治河,東流北流,本無一偏之私。
今東流未成,邊北之州縣未至受患,其役可緩;北流方悍,邊西之州縣,日夕可憂,其備宜急。
今傾半天下之力,專事東流,而不加一夫一草於北流之上,得不誤國計乎!去年屢決之害,全由堤防無備。
臣願嚴責水官,修治北流埽岸,使二方均被惻隱之恩。
」 二月己亥,詔開修減水河。
辛醜,乃詔三省、樞密院:「去冬愆雪,今未得雨,外路旱暵闊遠,宜權罷修河。
」 戊申,蘇轍言:「臣去年使契丹,過河北,見州縣官吏,訪以河事,皆相視不敢正言。
及今年正月,還自契丹,所過吏民,方舉手相慶,皆言近有朝旨罷回河大役,命下之日,北京之人,驩呼鼓舞。
惟減水河役遷延不止,耗蠹之事,十存四五,民間竊議,意大臣業已為此,勢難遽回。
既為聖鑒所臨,要當迤邐盡罷。
今月六日,果蒙聖旨,以旱災為名,權罷修黃河,候今秋取旨。
大臣覆奏盡罷黃河東、北流及諸河功役,民方憂旱,聞命踴躍,實荷聖恩。
然臣竊詳聖旨,上合天意,下合民心。
因水之性,功力易就,天語激切,中外聞者或至泣下,而大臣奉行,不得其平。
由此觀之,則是大臣所欲,雖害物而必行;陛下所為,雖利民而不聽。
至於委曲回避,巧為之說,僅乃得行,君權已奪,國勢倒植。
臣所謂君臣之間,逆順之際,大為不便者,此事是也。
黃河既不可復回,則先罷修河司,隻令河北轉運司盡將一道兵功,修貼北流堤岸;罷吳安持、李偉都水監差遣,正其欺罔之罪,使天下曉然知聖意所在。
如此施行,不獨河事就緒,天下臣庶,自此不敢以虛誑欺朝廷,弊事庶幾漸去矣。
」 八月甲辰,提舉東流故道李偉言:「大河自五月後日益暴漲,始由北京南沙堤第七鋪決口,水出於第三、第四鋪并清豐口一併東流。
故道河槽深三丈至一丈以上,比去年尤為深快,頗減北流橫溢之患。
然今已秋深,水當減落,若不稍加措置,慮緻斷絕,即東流遂成淤澱。
望下所屬官司,輕畫沙堤等口分水利害,免淤故道,上誤國事。
」詔吳安持與本路監司、北外丞司及李偉按視,具合措置事連書以聞。
九月,中丞蘇轍言:「修河司若不罷,李偉若不去,河水終不得順流,河朔生靈終不得安居。
乞速罷修河司,及檢舉六年四月庚子敕,竄責李偉。
」 七年三月,以吏部郎中趙偁權河北轉運使。
偁素與安持等議不協,嘗上河議,其略曰:「自頃有司回河幾三年,功費騷動半天下,復為分水又四年矣。
故所謂分水者,因河流、相地勢導而分之。
今乃橫截河流,置埽約以扼之,開濬河門,徒為淵潭,其狀可見。
況故道千裡,其間又有高處,故累歲漲落輒復自斷。
夫河流有逆順,地勢有高下,非朝廷可得而見,職在有司,朝廷任之亦信矣,患有司不自信耳。
臣謂當繕大河北流兩堤,復修宗城棄堤,閉宗城口,廢上、下約,開闞村河門,使河流湍直,以成深道。
聚三河工費以治一河,一二年可以就緒,而河患庶幾息矣。
願以河事并都水條例一付轉運司,而總以工部,罷外丞司使,措置歸一,則職事可舉,弊事可去。
」 四月,詔:「南北外兩丞司管下河埽,今後令河北京西轉運使、副、判官、府界提點分認界至,內河北仍於銜內帶『兼管南北外都水公事』。
」 十月辛酉,以大河東流,賜都水使者吳安持三品服,北都水監丞李偉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