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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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中
熙寧四年七月辛卯,北京新堤第四、第五埽決,漂溺館陶、永濟、清陽以北,遣茂則乘驛相視。
八月,河溢澶州曹村,十月,溢衞州王供。
時新堤凡六埽,而決者二,下屬恩、冀,貫禦河,奔衝為一。
帝憂之,自秋迄冬,數遣使經營。
是時,人爭言導河之利,茂則等謂:「二股河地最下,而舊防可因,今堙塞者纔三十餘裡,若度河之湍,浚而逆之,又存清水鎮河以析其勢,則捍者可回,決者可塞。
」帝然之。
十二月,令河北轉運司開修二股河上流,并修塞第五埽決口。
五年二月甲寅,興役,四月丁卯,二股河成,深十一尺,廣四百尺。
方浚河則稍障其決水,至是,水入于河,而決口亦塞。
六月,河溢北京夏津。
閏七月辛卯,帝語執政:「聞京東調夫修河,有壞產者,河北調急夫尤多;若河復決,奈何?且河決不過占一河之地,或西或東,若利害無所校,聽其所趨,如何?」王安石曰:「北流不塞,占公私田至多,又水散漫,久復澱塞。
昨修二股,費至少而公私田皆出,向之潟鹵,俱為沃壤,庸非利乎。
況急夫已減於去歲,若復葺理堤防,則河北歲夫愈減矣。
」 六年四月,始置疏濬黃河司。
先是,有選人李公義者,獻鐵龍爪揚泥車法以濬河。
其法:用鐵數斤為爪形,以繩繫舟尾而沈之水,篙工急櫂,乘流相繼而下,一再過,水已深數尺。
宦官黃懷信以為可用,而患其太輕。
王安石請令懷信、公義同議增損,乃別制濬川杷。
其法:以巨木長八尺,齒長二尺,列於木下如杷狀,以石壓之;兩旁繫大繩,兩端矴大船,相距八十步,各用滑車絞之,去來撓蕩泥沙,已又移船而濬。
或謂水深則杷不能及底,雖數往來無益;水淺則齒礙沙泥,曳之不動,卒乃反齒向上而曳之。
人皆知不可用,惟安石善其法,使懷信先試之以濬二股,又謀鑿直河數裡以觀其效。
且言於帝曰:「開直河則水勢分。
其不可開者,以近河,每開數尺即見水,不容施功爾。
今第見水即以杷濬之,水當隨杷改趨直河,苟置數千杷,則諸河淺澱,皆非所患,歲可省開濬之費幾百千萬。
」帝曰:「果爾,甚善。
聞河北小軍壘當起夫五千,計合境之丁,僅及此數,一夫至用錢八緡。
故歐陽修嘗謂開河如放火,不開如失火,與其勞人,不如勿開。
」安石曰:「勞人以除害,所謂毒天下之民而從之者。
」帝乃許春首興工,而賞懷信以度僧牒十五道,公義與堂除;以杷法下北京,令虞部員外郎、都大提舉大名府界金堤範子淵與通判、知縣共試驗之,皆言不可用。
會子淵以事至京師,安石問其故,子淵意附會,遽曰:「法誠善,第同官議不合耳。
」安石大悅。
至是,乃置濬河司,將自衞州濬至海口,差子淵都大提舉,公義為之屬。
許不拘常制,舉使臣等;人船、木鐵、工匠,皆取之諸埽;官吏奉給視都水監丞司;行移與監司敵體。
當是時,北流閉已數年,水或橫決散漫,常虞壅遏。
十月,外監丞王令圖獻議,於北京第四、第五埽等處開修直河,使大河還二股故道,乃命範子淵及朱仲立領其事。
開直河,深八尺,又用杷疏濬二股及清水鎮河,凡退背魚肋河則塞之。
王安石乃盛言用杷之功,若不輟工,雖二股河上流,可使行地中。
七年,都水監丞劉璯言:「自開直河,閉魚肋,水勢增漲,行流湍急,漸塌河岸,而許家港、清水鎮河極淺漫,幾於不流。
雖二股深快,而蒲泊已東,下至四界首,退出之田,略無固護,設遇漫水出岸,牽迴河頭,將復成水患。
宜候霜降水落,閉清水鎮河,築縷河堤一道以遏漲水,使大河復循故道。
又退出良田數萬頃,俾民耕種。
而博州界堂邑等退背七埽,歲減修護之費,公私兩濟。
」從之。
是秋,判大名文彥博言:「河溢壞民田,多者六十村,戶至萬七千,少者九村,戶至四千六百,願蠲租稅。
」從之。
又命都水詰官吏不以水災聞者。
外都水監丞程昉以憂死。
十月,安石去位,吳充為相。
十年五月,滎澤河堤急,詔判都水監俞光往治之。
是歲七月,河復溢衞州王供及汲縣上下埽、懷州黃沁、滑州韓村;己醜,遂大決於澶州曹村,澶淵北流斷絕,河道南徙,東匯于梁山、張澤濼,分為二派,一合南清河入于淮,一合北清河入于海,凡灌郡縣四十五,而濮、齊、鄆、徐尤甚,壞田逾三十萬頃。
遣使修閉。
八月,又決鄭州滎澤。
於是文彥博言:「臣正月嘗奏:德州河底淤澱,洩水稽滯,上流必至壅遏。
又河勢變移,四散漫流,兩岸俱被水患,若不預為經制,必溢魏、博、恩、澶等州之境。
而都水略無施設,止固護東流北岸而已。
適累年河流低下,官吏希省費之賞,未嘗增修堤岸,大名諸埽,皆可憂虞。
謂如曹村一埽,自熙寧八年至今三年,雖每計春料當培低怯,而有司未嘗如約,其埽兵又皆給他役,實在者十有七八。
今者果大決溢,此非天災,實人力不至也。
臣前論此,并乞審擇水官。
今河朔、京東州縣,人被患者莫知其數,嗸嗸籲天,上軫聖念,而水官不能自訟,猶汲汲希賞。
臣前論所陳,出於至誠,本圖補報,非敢激訐也。
」 元豐元年四月丙寅,決口塞,詔改曹村埽曰靈平。
五月甲戌,新堤成,閉口斷流,河復歸北。
初議塞河也,故道堙而高,水不得下,議者欲自夏津縣東開簽河入董固以護舊河,袤七十裡九十步;又自張村埽直東築堤至龐家莊古堤,袤五十裡二百步。
詔樞密都承旨韓縝相視。
縝言:「漲水衝刷新河,已成河道。
河勢變移無常,雖開河就堤,及於河身剏立生堤,枉費功力。
惟增修新河,乃能經久。
」詔可。
十一月,都水監言:「自曹村決溢,諸埽無復儲蓄,乞給錢二十萬緡下諸路,以時市梢草封樁。
」詔給十萬緡,非朝旨及埽岸危急
八月,河溢澶州曹村,十月,溢衞州王供。
時新堤凡六埽,而決者二,下屬恩、冀,貫禦河,奔衝為一。
帝憂之,自秋迄冬,數遣使經營。
是時,人爭言導河之利,茂則等謂:「二股河地最下,而舊防可因,今堙塞者纔三十餘裡,若度河之湍,浚而逆之,又存清水鎮河以析其勢,則捍者可回,決者可塞。
」帝然之。
十二月,令河北轉運司開修二股河上流,并修塞第五埽決口。
五年二月甲寅,興役,四月丁卯,二股河成,深十一尺,廣四百尺。
方浚河則稍障其決水,至是,水入于河,而決口亦塞。
六月,河溢北京夏津。
閏七月辛卯,帝語執政:「聞京東調夫修河,有壞產者,河北調急夫尤多;若河復決,奈何?且河決不過占一河之地,或西或東,若利害無所校,聽其所趨,如何?」王安石曰:「北流不塞,占公私田至多,又水散漫,久復澱塞。
昨修二股,費至少而公私田皆出,向之潟鹵,俱為沃壤,庸非利乎。
況急夫已減於去歲,若復葺理堤防,則河北歲夫愈減矣。
」 六年四月,始置疏濬黃河司。
先是,有選人李公義者,獻鐵龍爪揚泥車法以濬河。
其法:用鐵數斤為爪形,以繩繫舟尾而沈之水,篙工急櫂,乘流相繼而下,一再過,水已深數尺。
宦官黃懷信以為可用,而患其太輕。
王安石請令懷信、公義同議增損,乃別制濬川杷。
其法:以巨木長八尺,齒長二尺,列於木下如杷狀,以石壓之;兩旁繫大繩,兩端矴大船,相距八十步,各用滑車絞之,去來撓蕩泥沙,已又移船而濬。
或謂水深則杷不能及底,雖數往來無益;水淺則齒礙沙泥,曳之不動,卒乃反齒向上而曳之。
人皆知不可用,惟安石善其法,使懷信先試之以濬二股,又謀鑿直河數裡以觀其效。
且言於帝曰:「開直河則水勢分。
其不可開者,以近河,每開數尺即見水,不容施功爾。
今第見水即以杷濬之,水當隨杷改趨直河,苟置數千杷,則諸河淺澱,皆非所患,歲可省開濬之費幾百千萬。
」帝曰:「果爾,甚善。
聞河北小軍壘當起夫五千,計合境之丁,僅及此數,一夫至用錢八緡。
故歐陽修嘗謂開河如放火,不開如失火,與其勞人,不如勿開。
」安石曰:「勞人以除害,所謂毒天下之民而從之者。
」帝乃許春首興工,而賞懷信以度僧牒十五道,公義與堂除;以杷法下北京,令虞部員外郎、都大提舉大名府界金堤範子淵與通判、知縣共試驗之,皆言不可用。
會子淵以事至京師,安石問其故,子淵意附會,遽曰:「法誠善,第同官議不合耳。
」安石大悅。
至是,乃置濬河司,將自衞州濬至海口,差子淵都大提舉,公義為之屬。
許不拘常制,舉使臣等;人船、木鐵、工匠,皆取之諸埽;官吏奉給視都水監丞司;行移與監司敵體。
當是時,北流閉已數年,水或橫決散漫,常虞壅遏。
十月,外監丞王令圖獻議,於北京第四、第五埽等處開修直河,使大河還二股故道,乃命範子淵及朱仲立領其事。
開直河,深八尺,又用杷疏濬二股及清水鎮河,凡退背魚肋河則塞之。
王安石乃盛言用杷之功,若不輟工,雖二股河上流,可使行地中。
七年,都水監丞劉璯言:「自開直河,閉魚肋,水勢增漲,行流湍急,漸塌河岸,而許家港、清水鎮河極淺漫,幾於不流。
雖二股深快,而蒲泊已東,下至四界首,退出之田,略無固護,設遇漫水出岸,牽迴河頭,將復成水患。
宜候霜降水落,閉清水鎮河,築縷河堤一道以遏漲水,使大河復循故道。
又退出良田數萬頃,俾民耕種。
而博州界堂邑等退背七埽,歲減修護之費,公私兩濟。
」從之。
是秋,判大名文彥博言:「河溢壞民田,多者六十村,戶至萬七千,少者九村,戶至四千六百,願蠲租稅。
」從之。
又命都水詰官吏不以水災聞者。
外都水監丞程昉以憂死。
十月,安石去位,吳充為相。
十年五月,滎澤河堤急,詔判都水監俞光往治之。
是歲七月,河復溢衞州王供及汲縣上下埽、懷州黃沁、滑州韓村;己醜,遂大決於澶州曹村,澶淵北流斷絕,河道南徙,東匯于梁山、張澤濼,分為二派,一合南清河入于淮,一合北清河入于海,凡灌郡縣四十五,而濮、齊、鄆、徐尤甚,壞田逾三十萬頃。
遣使修閉。
八月,又決鄭州滎澤。
於是文彥博言:「臣正月嘗奏:德州河底淤澱,洩水稽滯,上流必至壅遏。
又河勢變移,四散漫流,兩岸俱被水患,若不預為經制,必溢魏、博、恩、澶等州之境。
而都水略無施設,止固護東流北岸而已。
適累年河流低下,官吏希省費之賞,未嘗增修堤岸,大名諸埽,皆可憂虞。
謂如曹村一埽,自熙寧八年至今三年,雖每計春料當培低怯,而有司未嘗如約,其埽兵又皆給他役,實在者十有七八。
今者果大決溢,此非天災,實人力不至也。
臣前論此,并乞審擇水官。
今河朔、京東州縣,人被患者莫知其數,嗸嗸籲天,上軫聖念,而水官不能自訟,猶汲汲希賞。
臣前論所陳,出於至誠,本圖補報,非敢激訐也。
」 元豐元年四月丙寅,決口塞,詔改曹村埽曰靈平。
五月甲戌,新堤成,閉口斷流,河復歸北。
初議塞河也,故道堙而高,水不得下,議者欲自夏津縣東開簽河入董固以護舊河,袤七十裡九十步;又自張村埽直東築堤至龐家莊古堤,袤五十裡二百步。
詔樞密都承旨韓縝相視。
縝言:「漲水衝刷新河,已成河道。
河勢變移無常,雖開河就堤,及於河身剏立生堤,枉費功力。
惟增修新河,乃能經久。
」詔可。
十一月,都水監言:「自曹村決溢,諸埽無復儲蓄,乞給錢二十萬緡下諸路,以時市梢草封樁。
」詔給十萬緡,非朝旨及埽岸危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