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一百0七 列傳第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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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汝礪 張行信
高汝礪字巖夫,應州金城人。
登大定十九年進士第,蒞官有能聲。
明昌五年九月,章宗詔宰執,舉奏中外可為刺史者,上親閱闕點注,蓋取兩員同舉者升用之。
於是,汝礪自同知絳陽軍節度事起為石州刺史。
承安元年七月,入為左司郎中。
一日奏事紫宸殿,時侍臣皆迴避,上所禦涼扇忽墮案下,汝礪以非職不敢取以進。
奏事畢,上謂宰臣曰:「高汝礪不進扇,可謂知體矣。
」 未幾,擢為左諫議大夫。
以賦調軍須,郡縣有司或不得人,追胥走卒利其事急,規取貨賂,深為民害,建言「自今若因兵調發,有犯者乞權依『推排受財法』治之,庶使小人有所畏懼」。
二年六月,定制,因軍前差發受財者,一貫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從汝礪之言也。
時遇奏事,臺臣亦令迴避,汝礪乃上言:「國家置諫臣以備侍從,蓋欲周知時政以參得失,非徒使排行就列而已。
故唐制,凡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入閤,必遣諫官隨之,俾預聞政事,冀其有所開說。
今省臺以下,遇朝奏事則一切迴避,與諸侍衛之臣旅進旅退。
殿廷論事初莫得聞,及其已行,又不詳其始末,遂事而諫,斯亦難矣。
顧諫職為何如哉?若曰非材,擇人可也,豈可置之言責而踈遠若此。
乞自今以往,有司奏事諫官得以預聞,庶望少補。
且修注之職,掌記言動,俱當一體。
」上從之。
又言:「年前十月嘗舉行推排之法,尋以踰時而止,誠知聖上愛民之深也。
切聞周制,以歲時定民之衆寡,辨物之多少,入其數于小司徒,以施政教,以行徵令,三年則天下大比,按為定法。
伏自大定四年通檢前後,迄今三十餘年,其間雖兩經推排,其浮財物力,惟憑一時小民之語以為增減,有司惟務速定,不復推究其實。
由是豪強有力者符同而幸免,貧弱寡援者抑屈而無訴。
況近年以來,邊方屢有調發,貧戶益多。
如止循例推排,緣去歲條理已行,人所通知,恐新強之家預為請囑狡獪之人,冀望至時同辭推唱。
或虛作貧乏,故以產業低價質典,及將財物徙置他所,權止營運。
如此姦弊百端,欲望物力均一,難矣。
欲革斯弊,莫若據實通檢,預令有司照勘大定四年條理,嚴立罪賞,截日立限,關防禁約。
其間有可以輕重者斟酌行之,去煩碎而就簡易,戒搔擾而事鎮靜,使富者不得以苟避,困者有望於少息,則賦稅易辦,人免不均之患矣。
」詔尚書省俟邊事息行之。
是歲十月,上諭尚書省,遣官詣各路通檢民力,命戶部尚書賈執剛與汝礪先推排在都兩警巡院,令諸路所差官視以為法焉。
尋為同知大興府事。
四年十二月,為陝西東路轉運使。
泰和元年七月,改西京路轉運使。
二年正月,為北京臨潢府路按察使。
四年二月,遷河北西路轉運使。
十一月,進中都路都轉運使。
六年六月,拜戶部尚書。
時鈔法不能流轉,汝礪隨事上言,多所更定,民甚便之,語在食貨志。
上嘉其議。
勑尚書省曰:「內外百官所司不同,比應詔言事者不啻千數,俱不達各司利害,汗漫陳說,莫能詳盡。
近惟戶部尚書高汝礪,論本部數事,並切事情,皆已行之。
其諭內外百司各究利害舉明,若可舉而不即申聞,以緻上司舉行者,量制其罰。
」 貞祐二年六月,宣宗南遷,次邯鄲,拜汝礪為參知政事。
次湯陰,上聞汴京穀價騰踴,慮扈從人至則愈貴,問宰臣何以處之。
皆請命留守司約束,汝礪獨曰:「物價低昂,朝夕或異,然糴多糶少則貴。
蓋諸路之人輻湊河南,糴者旣多,安得不貴。
若禁止之,有物之家皆將閉而不出,商旅轉販亦不復入城,則糴者益急而貴益甚矣。
事有難易,不可不知,今少而難得者穀也,多而易緻者鈔也,自當先其所難,後其所易,多方開誘,務使出粟更鈔,則穀價自平矣。
」上從之。
三年五月,朝廷議徙河北軍戶家屬於河南,留其軍守衛郡縣,汝礪言:「此事果行,但便於豪強家耳,貧戶豈能徙。
且安土重遷,人之情也。
今使盡赴河南,彼一旦去其田園,扶攜老幼,驅馳道路,流離失所,豈不可憐。
且所過百姓見軍戶盡遷,必將驚疑,謂國家分別彼此,其心安得不搖,況軍人已去其家,而令護衛他人。
以情度之,其不肯盡心必矣。
民至愚而神者也,雖告以衛護之意,亦將不信,徒令交亂,俱不得安,此其利害所繫至重。
乞先令諸道元帥府、宣撫司、緫管府熟論可否,如無可疑,然後施行。
」不報。
軍戶旣遷,將括地分授之,未有定論,上勑尚書省曰:「北兵將及河南,由是盡起諸路軍戶,共圖保守。
今旣至矣,糧食所當必與,然未有以處之。
可分遣官聚耆老問之,其將益賦,或與之田,二者孰便。
」又以諭汝礪。
旣而所遣官言:「農民並稱,比年以來租賦已重,若更益之,力實不足,不敢復佃官田,願以給軍。
」於是汝礪奏:「遷徙軍戶,一時之事也。
民佃官田,久遠之計也。
河南民地、官田,計數相半。
又多全佃官田之家,墳塋、莊井俱在其中。
率皆貧民,一旦奪之,何以自活。
夫小民易動難安,一時避賦,遂有此言。
及其與人,即前日之主今還為客,能勿悔乎,悔則忿心生矣。
如山東撥地時,腴田沃壤盡入勢家,瘠惡者乃付貧戶。
無益於軍,而民則有損,至於互相憎疾,今猶未已,前事不遠,足為明戒。
惟當倍益官租,以給軍糧之半,復以係官荒田、牧馬草地量數付之,令其自耕,則百姓免失業之艱,而官司不必為厲民之事矣。
且河南之田最宜麥。
今雨澤霑足,正播種之時,誠恐民疑以誤歲計,宜早決之。
」上從其請。
尋遷尚書右丞。
時上以軍戶地當撥付,使得及時耕墾,而汝礪復上奏曰:「在官荒田及牧馬地,民多私耕者。
今正藝麥之時,彼知將以與人,必皆棄去,軍戶雖得,亦已逾時,徒成曠廢。
若候畢功而後撥,量收所得,以補軍儲,則公私俱便。
乞盡九月然後遣官。
」十月,汝礪言:「今河北軍戶徙河南者幾百萬口,人日給米一升,歲率三百六十萬石,半給其直猶支粟三百萬石。
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頃,歲徵粟纔一百五十六萬有奇,更乞於經費之外倍徵以給,仍以係官
登大定十九年進士第,蒞官有能聲。
明昌五年九月,章宗詔宰執,舉奏中外可為刺史者,上親閱闕點注,蓋取兩員同舉者升用之。
於是,汝礪自同知絳陽軍節度事起為石州刺史。
承安元年七月,入為左司郎中。
一日奏事紫宸殿,時侍臣皆迴避,上所禦涼扇忽墮案下,汝礪以非職不敢取以進。
奏事畢,上謂宰臣曰:「高汝礪不進扇,可謂知體矣。
」 未幾,擢為左諫議大夫。
以賦調軍須,郡縣有司或不得人,追胥走卒利其事急,規取貨賂,深為民害,建言「自今若因兵調發,有犯者乞權依『推排受財法』治之,庶使小人有所畏懼」。
二年六月,定制,因軍前差發受財者,一貫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從汝礪之言也。
時遇奏事,臺臣亦令迴避,汝礪乃上言:「國家置諫臣以備侍從,蓋欲周知時政以參得失,非徒使排行就列而已。
故唐制,凡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入閤,必遣諫官隨之,俾預聞政事,冀其有所開說。
今省臺以下,遇朝奏事則一切迴避,與諸侍衛之臣旅進旅退。
殿廷論事初莫得聞,及其已行,又不詳其始末,遂事而諫,斯亦難矣。
顧諫職為何如哉?若曰非材,擇人可也,豈可置之言責而踈遠若此。
乞自今以往,有司奏事諫官得以預聞,庶望少補。
且修注之職,掌記言動,俱當一體。
」上從之。
又言:「年前十月嘗舉行推排之法,尋以踰時而止,誠知聖上愛民之深也。
切聞周制,以歲時定民之衆寡,辨物之多少,入其數于小司徒,以施政教,以行徵令,三年則天下大比,按為定法。
伏自大定四年通檢前後,迄今三十餘年,其間雖兩經推排,其浮財物力,惟憑一時小民之語以為增減,有司惟務速定,不復推究其實。
由是豪強有力者符同而幸免,貧弱寡援者抑屈而無訴。
況近年以來,邊方屢有調發,貧戶益多。
如止循例推排,緣去歲條理已行,人所通知,恐新強之家預為請囑狡獪之人,冀望至時同辭推唱。
或虛作貧乏,故以產業低價質典,及將財物徙置他所,權止營運。
如此姦弊百端,欲望物力均一,難矣。
欲革斯弊,莫若據實通檢,預令有司照勘大定四年條理,嚴立罪賞,截日立限,關防禁約。
其間有可以輕重者斟酌行之,去煩碎而就簡易,戒搔擾而事鎮靜,使富者不得以苟避,困者有望於少息,則賦稅易辦,人免不均之患矣。
」詔尚書省俟邊事息行之。
是歲十月,上諭尚書省,遣官詣各路通檢民力,命戶部尚書賈執剛與汝礪先推排在都兩警巡院,令諸路所差官視以為法焉。
尋為同知大興府事。
四年十二月,為陝西東路轉運使。
泰和元年七月,改西京路轉運使。
二年正月,為北京臨潢府路按察使。
四年二月,遷河北西路轉運使。
十一月,進中都路都轉運使。
六年六月,拜戶部尚書。
時鈔法不能流轉,汝礪隨事上言,多所更定,民甚便之,語在食貨志。
上嘉其議。
勑尚書省曰:「內外百官所司不同,比應詔言事者不啻千數,俱不達各司利害,汗漫陳說,莫能詳盡。
近惟戶部尚書高汝礪,論本部數事,並切事情,皆已行之。
其諭內外百司各究利害舉明,若可舉而不即申聞,以緻上司舉行者,量制其罰。
」 貞祐二年六月,宣宗南遷,次邯鄲,拜汝礪為參知政事。
次湯陰,上聞汴京穀價騰踴,慮扈從人至則愈貴,問宰臣何以處之。
皆請命留守司約束,汝礪獨曰:「物價低昂,朝夕或異,然糴多糶少則貴。
蓋諸路之人輻湊河南,糴者旣多,安得不貴。
若禁止之,有物之家皆將閉而不出,商旅轉販亦不復入城,則糴者益急而貴益甚矣。
事有難易,不可不知,今少而難得者穀也,多而易緻者鈔也,自當先其所難,後其所易,多方開誘,務使出粟更鈔,則穀價自平矣。
」上從之。
三年五月,朝廷議徙河北軍戶家屬於河南,留其軍守衛郡縣,汝礪言:「此事果行,但便於豪強家耳,貧戶豈能徙。
且安土重遷,人之情也。
今使盡赴河南,彼一旦去其田園,扶攜老幼,驅馳道路,流離失所,豈不可憐。
且所過百姓見軍戶盡遷,必將驚疑,謂國家分別彼此,其心安得不搖,況軍人已去其家,而令護衛他人。
以情度之,其不肯盡心必矣。
民至愚而神者也,雖告以衛護之意,亦將不信,徒令交亂,俱不得安,此其利害所繫至重。
乞先令諸道元帥府、宣撫司、緫管府熟論可否,如無可疑,然後施行。
」不報。
軍戶旣遷,將括地分授之,未有定論,上勑尚書省曰:「北兵將及河南,由是盡起諸路軍戶,共圖保守。
今旣至矣,糧食所當必與,然未有以處之。
可分遣官聚耆老問之,其將益賦,或與之田,二者孰便。
」又以諭汝礪。
旣而所遣官言:「農民並稱,比年以來租賦已重,若更益之,力實不足,不敢復佃官田,願以給軍。
」於是汝礪奏:「遷徙軍戶,一時之事也。
民佃官田,久遠之計也。
河南民地、官田,計數相半。
又多全佃官田之家,墳塋、莊井俱在其中。
率皆貧民,一旦奪之,何以自活。
夫小民易動難安,一時避賦,遂有此言。
及其與人,即前日之主今還為客,能勿悔乎,悔則忿心生矣。
如山東撥地時,腴田沃壤盡入勢家,瘠惡者乃付貧戶。
無益於軍,而民則有損,至於互相憎疾,今猶未已,前事不遠,足為明戒。
惟當倍益官租,以給軍糧之半,復以係官荒田、牧馬草地量數付之,令其自耕,則百姓免失業之艱,而官司不必為厲民之事矣。
且河南之田最宜麥。
今雨澤霑足,正播種之時,誠恐民疑以誤歲計,宜早決之。
」上從其請。
尋遷尚書右丞。
時上以軍戶地當撥付,使得及時耕墾,而汝礪復上奏曰:「在官荒田及牧馬地,民多私耕者。
今正藝麥之時,彼知將以與人,必皆棄去,軍戶雖得,亦已逾時,徒成曠廢。
若候畢功而後撥,量收所得,以補軍儲,則公私俱便。
乞盡九月然後遣官。
」十月,汝礪言:「今河北軍戶徙河南者幾百萬口,人日給米一升,歲率三百六十萬石,半給其直猶支粟三百萬石。
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頃,歲徵粟纔一百五十六萬有奇,更乞於經費之外倍徵以給,仍以係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