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一百0七 列傳第四十五

關燈
高汝礪 張行信 高汝礪字巖夫,應州金城人。

    登大定十九年進士第,蒞官有能聲。

    明昌五年九月,章宗詔宰執,舉奏中外可為刺史者,上親閱闕點注,蓋取兩員同舉者升用之。

    於是,汝礪自同知絳陽軍節度事起為石州刺史。

    承安元年七月,入為左司郎中。

    一日奏事紫宸殿,時侍臣皆迴避,上所禦涼扇忽墮案下,汝礪以非職不敢取以進。

    奏事畢,上謂宰臣曰:「高汝礪不進扇,可謂知體矣。

    」 未幾,擢為左諫議大夫。

    以賦調軍須,郡縣有司或不得人,追胥走卒利其事急,規取貨賂,深為民害,建言「自今若因兵調發,有犯者乞權依『推排受財法』治之,庶使小人有所畏懼」。

    二年六月,定制,因軍前差發受財者,一貫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從汝礪之言也。

     時遇奏事,臺臣亦令迴避,汝礪乃上言:「國家置諫臣以備侍從,蓋欲周知時政以參得失,非徒使排行就列而已。

    故唐制,凡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入閤,必遣諫官隨之,俾預聞政事,冀其有所開說。

    今省臺以下,遇朝奏事則一切迴避,與諸侍衛之臣旅進旅退。

    殿廷論事初莫得聞,及其已行,又不詳其始末,遂事而諫,斯亦難矣。

    顧諫職為何如哉?若曰非材,擇人可也,豈可置之言責而踈遠若此。

    乞自今以往,有司奏事諫官得以預聞,庶望少補。

    且修注之職,掌記言動,俱當一體。

    」上從之。

     又言:「年前十月嘗舉行推排之法,尋以踰時而止,誠知聖上愛民之深也。

    切聞周制,以歲時定民之衆寡,辨物之多少,入其數于小司徒,以施政教,以行徵令,三年則天下大比,按為定法。

    伏自大定四年通檢前後,迄今三十餘年,其間雖兩經推排,其浮財物力,惟憑一時小民之語以為增減,有司惟務速定,不復推究其實。

    由是豪強有力者符同而幸免,貧弱寡援者抑屈而無訴。

    況近年以來,邊方屢有調發,貧戶益多。

    如止循例推排,緣去歲條理已行,人所通知,恐新強之家預為請囑狡獪之人,冀望至時同辭推唱。

    或虛作貧乏,故以產業低價質典,及將財物徙置他所,權止營運。

    如此姦弊百端,欲望物力均一,難矣。

    欲革斯弊,莫若據實通檢,預令有司照勘大定四年條理,嚴立罪賞,截日立限,關防禁約。

    其間有可以輕重者斟酌行之,去煩碎而就簡易,戒搔擾而事鎮靜,使富者不得以苟避,困者有望於少息,則賦稅易辦,人免不均之患矣。

    」詔尚書省俟邊事息行之。

     是歲十月,上諭尚書省,遣官詣各路通檢民力,命戶部尚書賈執剛與汝礪先推排在都兩警巡院,令諸路所差官視以為法焉。

    尋為同知大興府事。

    四年十二月,為陝西東路轉運使。

    泰和元年七月,改西京路轉運使。

    二年正月,為北京臨潢府路按察使。

    四年二月,遷河北西路轉運使。

    十一月,進中都路都轉運使。

     六年六月,拜戶部尚書。

    時鈔法不能流轉,汝礪隨事上言,多所更定,民甚便之,語在食貨志。

    上嘉其議。

    勑尚書省曰:「內外百官所司不同,比應詔言事者不啻千數,俱不達各司利害,汗漫陳說,莫能詳盡。

    近惟戶部尚書高汝礪,論本部數事,並切事情,皆已行之。

    其諭內外百司各究利害舉明,若可舉而不即申聞,以緻上司舉行者,量制其罰。

    」 貞祐二年六月,宣宗南遷,次邯鄲,拜汝礪為參知政事。

    次湯陰,上聞汴京穀價騰踴,慮扈從人至則愈貴,問宰臣何以處之。

    皆請命留守司約束,汝礪獨曰:「物價低昂,朝夕或異,然糴多糶少則貴。

    蓋諸路之人輻湊河南,糴者旣多,安得不貴。

    若禁止之,有物之家皆將閉而不出,商旅轉販亦不復入城,則糴者益急而貴益甚矣。

    事有難易,不可不知,今少而難得者穀也,多而易緻者鈔也,自當先其所難,後其所易,多方開誘,務使出粟更鈔,則穀價自平矣。

    」上從之。

     三年五月,朝廷議徙河北軍戶家屬於河南,留其軍守衛郡縣,汝礪言:「此事果行,但便於豪強家耳,貧戶豈能徙。

    且安土重遷,人之情也。

    今使盡赴河南,彼一旦去其田園,扶攜老幼,驅馳道路,流離失所,豈不可憐。

    且所過百姓見軍戶盡遷,必將驚疑,謂國家分別彼此,其心安得不搖,況軍人已去其家,而令護衛他人。

    以情度之,其不肯盡心必矣。

    民至愚而神者也,雖告以衛護之意,亦將不信,徒令交亂,俱不得安,此其利害所繫至重。

    乞先令諸道元帥府、宣撫司、緫管府熟論可否,如無可疑,然後施行。

    」不報。

     軍戶旣遷,將括地分授之,未有定論,上勑尚書省曰:「北兵將及河南,由是盡起諸路軍戶,共圖保守。

    今旣至矣,糧食所當必與,然未有以處之。

    可分遣官聚耆老問之,其將益賦,或與之田,二者孰便。

    」又以諭汝礪。

    旣而所遣官言:「農民並稱,比年以來租賦已重,若更益之,力實不足,不敢復佃官田,願以給軍。

    」於是汝礪奏:「遷徙軍戶,一時之事也。

    民佃官田,久遠之計也。

    河南民地、官田,計數相半。

    又多全佃官田之家,墳塋、莊井俱在其中。

    率皆貧民,一旦奪之,何以自活。

    夫小民易動難安,一時避賦,遂有此言。

    及其與人,即前日之主今還為客,能勿悔乎,悔則忿心生矣。

    如山東撥地時,腴田沃壤盡入勢家,瘠惡者乃付貧戶。

    無益於軍,而民則有損,至於互相憎疾,今猶未已,前事不遠,足為明戒。

    惟當倍益官租,以給軍糧之半,復以係官荒田、牧馬草地量數付之,令其自耕,則百姓免失業之艱,而官司不必為厲民之事矣。

    且河南之田最宜麥。

    今雨澤霑足,正播種之時,誠恐民疑以誤歲計,宜早決之。

    」上從其請。

     尋遷尚書右丞。

    時上以軍戶地當撥付,使得及時耕墾,而汝礪復上奏曰:「在官荒田及牧馬地,民多私耕者。

    今正藝麥之時,彼知將以與人,必皆棄去,軍戶雖得,亦已逾時,徒成曠廢。

    若候畢功而後撥,量收所得,以補軍儲,則公私俱便。

    乞盡九月然後遣官。

    」十月,汝礪言:「今河北軍戶徙河南者幾百萬口,人日給米一升,歲率三百六十萬石,半給其直猶支粟三百萬石。

    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頃,歲徵粟纔一百五十六萬有奇,更乞於經費之外倍徵以給,仍以係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