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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靚儀位同監。
昭儀夾谷氏。
才媛位同監。
修儀吾古論氏。
懿安家貞祐三年,為莊獻太子設。
令,從八品。
丞,正九品。
宮苑司 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掌宮庭修飭灑掃、啟閉門戶、鋪設氈席之事。
直長,正八品一員。
泰和令二員。
都監、同監二員。
泰和元年設。
泰和四年罷同監。
尚醞署 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掌進禦酒醴。
直長,正八品。
二員。
典客署 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直長,後罷。
書表十八人。
侍儀司舊名擎執局,大定元年改為侍儀局,大定五年升局為司。
令,從六品。
舊日局使。
掌侍奉朝儀,率捧案、擎執、奉輦各給其事。
直長,正七品。
舊設局副,品從七。
右屬宣徽院。
秘書監。
著作局、筆硯局、書畫司、司天臺隸焉。
監一員,從三品。
少監一員,正五品。
丞一員,正六品。
秘書郎二員,正七品。
泰和元年定為二員。
通掌經籍圖書。
校書郎一員,從七品,承安五年二員。
泰和五年以翰林院官兼,大安二年省一員。
專掌校勘在監文籍。
著作局 著作郎一員,從六品。
著作佐郎一員,正七品。
掌修日曆。
皇統六年,著作局設著作郎、佐郎各二員,編修日曆,以學士院兼領之。
筆硯局 直長二員,正八品,掌禦用筆墨硯等事。
泰和七年以女直應奉兼。
舊名筆硯令史,大定三年改為筆硯供奉,以避諱改為承奉。
書畫局 直長一員,正八品,掌禦用書畫紙劄。
都監,正九品,二員或一員。
司天臺 提點,正五品。
監,從五品。
掌天文曆數、風雲氣色,密以奏聞。
少監,從六品。
判官,從八品。
教授,舊設二員,正大初省一員。
係籍學生七十六人,漢人五十人,女直二十六人,試補長行。
司天管勾,從九品。
不限資考、員數,隨科十人設一員,以藝業尤精者充。
長行人五十人。
未授職事者,試補管勾。
天文科,女直、漢人各六人。
算曆科,八人。
三式科,四人。
測驗科,八人。
漏刻科,二十五人。
銅儀法物舊在法物庫,貞元二年始付本臺。
右屬秘書監。
國子監。
國子學、太學隸焉。
祭酒,正四品。
司業,正五品,掌學校。
丞二員,從六品。
明昌二年增一員,兼提控女直學。
國子學 博士二員,正七品,分掌教授生員、考藝業。
太學同。
明昌二年添女直一員,泰和四年減,大安二年並罷。
助教二員,正八品。
女直、漢人各一員。
教授四員,正八品。
分掌教誨諸生。
明昌二年,小學各添二員,承安五年一員不除。
國子校勘,從八品,掌校勘文字。
國子書寫官,從八品,掌書寫實錄。
太學 博士四員,正七品。
大安二年減二員。
助教四員,正八品。
明昌二年不除一員,大安二年減一員。
右屬國子監。
太府監。
左右藏、支應所、太倉、酒坊、典給署、市買司隸焉。
監,正四品。
少監,從五品。
丞二員,從六品。
掌出納邦國財用錢穀之事。
左藏庫使,從六品。
副使,從七品。
興定三年增一員。
掌金銀珠玉、寶貨錢幣。
本把四人。
右藏庫使,從六品。
副使,從七品。
興定三年添一員。
掌錦帛絲綿毛褐、諸道常課諸色雜物。
本把四人。
支應所又作支承所。
都監二員,正九品。
掌宮中出入、禦前支賜金銀幣帛。
大安三年省。
太倉使,從六品。
掌九穀廩藏、出納之事。
預除人。
副使,從七品。
酒坊部除。
使,從八品。
副使,正九品。
掌醞造禦酒及支用諸色酒醴。
典給署,本鉤盾署,明昌三年更。
令,從六品,舊曰鉤盾使。
丞,從七品,舊曰鉤盾副使。
掌宮中所用薪炭冰燭、並管官戶。
直長一員,正八品。
市買司,天德二年更為市買局。
使,從八品。
副使,正九品。
掌收買宮中所用果實生料諸物。
右屬太府監。
少府監。
尚方、織染、文思、裁造、文繡等署隸焉。
泰和四年,選能幹官兼儀鸞局近上官。
監,正四品。
少監,從五品。
丞二員,從六品。
大定十一年省,二十一年復置。
掌邦國百工營造之事。
尚方署 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掌造金銀器物、亭帳、車輿、床榻、簾席、鞍轡、傘扇及裝釘之事。
大定二十年,令不專除人,令人兼。
直長,正八品。
圖畫署明昌七年,省入祗應司。
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掌圖畫縷金匠。
直長,正八品。
明昌三年罷。
裁造署 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掌造龍鳳車具、亭帳、鋪陳諸物,宮中隨位床榻、屏風、簾額、絛結等,及陵廟諸物並省臺部內所用物。
泰和令有畫繪之事。
直長,從八品。
明昌三年省,裁造匠六人,針工婦人三十七人。
文繡署 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掌繡造禦用並妃嬪等服飾、及燭籠照道花卉。
貞祐二年,止設官一員。
直長,正八品。
繡工一人,都繡頭一人,副繡頭四人,女四百九十六人,內上等七十人,次等凡四百二十六人。
織染署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直長,正八品。
掌織紝、色染諸供禦及宮中錦綺幣帛紗縠。
文思署明昌七年,省入祗應司。
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掌造內外局分印合,傘浮圖金銀等尚輦儀鸞局車具亭帳之物並三國生日等禮物,織染文繡兩署金線。
直長,正八品。
明昌三年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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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儀夾谷氏。
才媛位同監。
修儀吾古論氏。
懿安家貞祐三年,為莊獻太子設。
令,從八品。
丞,正九品。
宮苑司 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掌宮庭修飭灑掃、啟閉門戶、鋪設氈席之事。
直長,正八品一員。
泰和令二員。
都監、同監二員。
泰和元年設。
泰和四年罷同監。
尚醞署 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掌進禦酒醴。
直長,正八品。
二員。
典客署 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直長,後罷。
書表十八人。
侍儀司舊名擎執局,大定元年改為侍儀局,大定五年升局為司。
令,從六品。
舊日局使。
掌侍奉朝儀,率捧案、擎執、奉輦各給其事。
直長,正七品。
舊設局副,品從七。
右屬宣徽院。
秘書監。
著作局、筆硯局、書畫司、司天臺隸焉。
監一員,從三品。
少監一員,正五品。
丞一員,正六品。
秘書郎二員,正七品。
泰和元年定為二員。
通掌經籍圖書。
校書郎一員,從七品,承安五年二員。
泰和五年以翰林院官兼,大安二年省一員。
專掌校勘在監文籍。
著作局 著作郎一員,從六品。
著作佐郎一員,正七品。
掌修日曆。
皇統六年,著作局設著作郎、佐郎各二員,編修日曆,以學士院兼領之。
筆硯局 直長二員,正八品,掌禦用筆墨硯等事。
泰和七年以女直應奉兼。
舊名筆硯令史,大定三年改為筆硯供奉,以避諱改為承奉。
書畫局 直長一員,正八品,掌禦用書畫紙劄。
都監,正九品,二員或一員。
司天臺 提點,正五品。
監,從五品。
掌天文曆數、風雲氣色,密以奏聞。
少監,從六品。
判官,從八品。
教授,舊設二員,正大初省一員。
係籍學生七十六人,漢人五十人,女直二十六人,試補長行。
司天管勾,從九品。
不限資考、員數,隨科十人設一員,以藝業尤精者充。
長行人五十人。
未授職事者,試補管勾。
天文科,女直、漢人各六人。
算曆科,八人。
三式科,四人。
測驗科,八人。
漏刻科,二十五人。
銅儀法物舊在法物庫,貞元二年始付本臺。
右屬秘書監。
國子監。
國子學、太學隸焉。
祭酒,正四品。
司業,正五品,掌學校。
丞二員,從六品。
明昌二年增一員,兼提控女直學。
國子學 博士二員,正七品,分掌教授生員、考藝業。
太學同。
明昌二年添女直一員,泰和四年減,大安二年並罷。
助教二員,正八品。
女直、漢人各一員。
教授四員,正八品。
分掌教誨諸生。
明昌二年,小學各添二員,承安五年一員不除。
國子校勘,從八品,掌校勘文字。
國子書寫官,從八品,掌書寫實錄。
太學 博士四員,正七品。
大安二年減二員。
助教四員,正八品。
明昌二年不除一員,大安二年減一員。
右屬國子監。
太府監。
左右藏、支應所、太倉、酒坊、典給署、市買司隸焉。
監,正四品。
少監,從五品。
丞二員,從六品。
掌出納邦國財用錢穀之事。
左藏庫使,從六品。
副使,從七品。
興定三年增一員。
掌金銀珠玉、寶貨錢幣。
本把四人。
右藏庫使,從六品。
副使,從七品。
興定三年添一員。
掌錦帛絲綿毛褐、諸道常課諸色雜物。
本把四人。
支應所又作支承所。
都監二員,正九品。
掌宮中出入、禦前支賜金銀幣帛。
大安三年省。
太倉使,從六品。
掌九穀廩藏、出納之事。
預除人。
副使,從七品。
酒坊部除。
使,從八品。
副使,正九品。
掌醞造禦酒及支用諸色酒醴。
典給署,本鉤盾署,明昌三年更。
令,從六品,舊曰鉤盾使。
丞,從七品,舊曰鉤盾副使。
掌宮中所用薪炭冰燭、並管官戶。
直長一員,正八品。
市買司,天德二年更為市買局。
使,從八品。
副使,正九品。
掌收買宮中所用果實生料諸物。
右屬太府監。
少府監。
尚方、織染、文思、裁造、文繡等署隸焉。
泰和四年,選能幹官兼儀鸞局近上官。
監,正四品。
少監,從五品。
丞二員,從六品。
大定十一年省,二十一年復置。
掌邦國百工營造之事。
尚方署 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掌造金銀器物、亭帳、車輿、床榻、簾席、鞍轡、傘扇及裝釘之事。
大定二十年,令不專除人,令人兼。
直長,正八品。
圖畫署明昌七年,省入祗應司。
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掌圖畫縷金匠。
直長,正八品。
明昌三年罷。
裁造署 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掌造龍鳳車具、亭帳、鋪陳諸物,宮中隨位床榻、屏風、簾額、絛結等,及陵廟諸物並省臺部內所用物。
泰和令有畫繪之事。
直長,從八品。
明昌三年省,裁造匠六人,針工婦人三十七人。
文繡署 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掌繡造禦用並妃嬪等服飾、及燭籠照道花卉。
貞祐二年,止設官一員。
直長,正八品。
繡工一人,都繡頭一人,副繡頭四人,女四百九十六人,內上等七十人,次等凡四百二十六人。
織染署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直長,正八品。
掌織紝、色染諸供禦及宮中錦綺幣帛紗縠。
文思署明昌七年,省入祗應司。
令,從六品。
丞,從七品。
掌造內外局分印合,傘浮圖金銀等尚輦儀鸞局車具亭帳之物並三國生日等禮物,織染文繡兩署金線。
直長,正八品。
明昌三年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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