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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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舊為隋。

    鄭、衛、韓、潞、豳、瀋、岐、代、澤、徐、滕、薛、紀、昇、舊為原。

    
邢、翼、豐、畢、鄧、鄆、霍、蔡、瀛、按金格,葛當在此。

    
沂、荊、榮、英、壽、溫。

     小國三十:濮、遂、舊曰濟。

    道、定、景、後改為鄒。

    
申、崇、宿、息、莒、鄴、郜、舒、淄、郕、萊、舊為宗,以避諱改。

    
鄖、郯、杞、向、管、舊曰郇,興定元年改。

    
密、胙、任、戴、鞏、蔣、士民須知雲舊為葛。

    
蕭、莘、芮。

     封王之郡號十:金源、廣平、平原、南陽、常山、太原、平陽、東平、安定、延安。

     封公主之縣號三十:樂安、清平、蓬萊、榮安、棲霞、壽光、靈仙、壽陽、鍾秀、惠和、永寧、慶雲、靜樂、福山、隆平、德平、文安、福昌、順安、樂壽、靜安、靈壽、大寧、聞喜、秀容、宜芳、真寧、嘉祥、金鄉、華原。

     凡白號之姓,完顏、溫迪罕、夾谷、阤滿、僕散、術虎、移剌荅、斡勒、斡準、把、阿不罕、卓魯、回特、黑罕、會蘭、沈谷、塞蒲裡、吾古孫、石敦、卓陀、阿廝準、匹獨思、潘術古、諳石剌、石古苦、綴罕、光吉剌皆封金源郡;裴滿、徒單、溫敦、兀林荅、阿典、紇石烈、納闌、孛術魯、阿勒根、納合、石盞、蒲鮮、古裡甲、阿疊、聶摸欒、抹撚、納坦、兀撒惹、阿鮮、把古、溫古孫、耨碗、撒合烈、吾塞、和速嘉、能偃、阿裡班、兀裡坦、聶散、蒲速烈,皆封廣平郡;吾古論、兀顏、女奚烈、獨吉、黃摑、顏盞、蒲古裡,必蘭、斡雷、獨鼎、尼厖窟、窟亦作古。

    
拓特、盍散、撒荅牙、阿速、撒剷、準土谷、納謀魯、業速布、安煦烈、愛申、拿可、貴益昆、溫撒、梭罕、霍域皆封隴西郡。

     黑號之姓,唐括、舊書作同古。

    
蒲察、術甲、蒙古、蒲速、粘割、奧屯、斜卯、準葛、諳蠻、獨虎、術魯、磨輦、益輦、帖暖、蘇孛輦皆封彭城郡。

     親王母妻,封一字王者舊封王妃,為正從一品,次室封王夫人。

    承安二年,勑王妃止封王夫人,次室封孺人。

    郡王母妻封郡王夫人,國公母妻封國公夫人,郡公母妻封郡公夫人,郡侯母妻封郡君,承安二年更為郡侯夫人。

    
四品文散少中大夫、武散懷遠大將軍以上母妻封縣君,承安二年為郡君。

    
五品文散朝列大夫、武散宣武將軍以上母妻封鄉君。

    承安二年為縣君。

    
皇統五年,以古官曰「牧」、曰「長」,各有緫名,今庶官不分類為名,於文移不便。

    遂定京府尹牧、留守、知州、縣令、詳穩、群牧為「長官」,同知、簽院、副使、少尹、通判、丞曰「佐貳官」,判官、推官、掌書記、主簿、縣尉為「幕職官」,兵馬司及它司軍者曰「軍職官」,警巡、市令、錄事、司候、諸參軍、知律、勘事、勘判為「釐務官」,應管倉庫院務者曰「監當官」監當官出大定制,知事孔目以下行文書者為「吏」。

     凡除拜,尚書令、左右丞相以下,品不同者,則帶「守」字。

    左右丞則帶「行守」字。

    凡臺官、禦史、部官、京尹、少尹、守令、丞、簿、尉、錄事、諸卿少至協律、評事、諫官、國子監學官、諸監至丞郎、符寶郎、東宮詹事、率府、僕正副、令丞、王府官,散官高於職事者帶「行」字,職事高於散官一品者帶「守」字、二品者帶「試」字,品同者皆否。

     猛安、謀克、翰林待制、修撰、判、推、勘事官、都事、典事、知事、內承奉、押班、通事舍人、通進、編修、勾當、頓舍、部役、廂官、受給管勾、巡河官、直省直院長副、諸檢法、知法、司正、教授、司獄、司候、東宮諭德、贊善、掌寶、典儀以下,王府文學、記事參軍,並帶「充」字。

    樞密、宣徽、勸農、諸軍都指揮、統軍、轉運使、招討、提刑、節度、群牧、防禦、客省、引進、四方館、閤門、太醫、教坊、鷹坊、警巡、巡檢、諸司局倉庫務使副,皆帶「充」字及「知某事」。

     凡帶「知」、「判」、「簽書」字者,則不帶「行」、「守」、「試」字。

    以上所帶字,品同者則否。

     自三師、三公、平章政事、元帥以下至監軍、東宮三師、三少、點檢至振肅、承旨、學士、王傅、副統、招討、及前所不載者,皆不帶「行」、「守」、「試」、「知」、「充」字。

     主事四員,從七品,掌知管差除、校勘行止,分掌封勳資考之事,惟選事則通署,及掌受事付事、檢勾稽失省署文牘,兼知本部宿直、檢校架閣。

    餘部主事,自受事付事以下,所掌並同此。

    皇統四年,六部主事始用漢士人。

    大定三年,用進士,非特旨不得擬吏人,如宰執保奏人材,不入常例。

    承安五年,增女直主事一員。

    令史六十九人,內女直二十九人。

    譯史五人,通事二人,與令史同。

    泰和八年,令史增十人。

    
架閣庫大定二十一年六月設,仍以主事提控之。

    
管勾,正八品,掌吏、兵兩部架閣,兼檢校吏部行止。

    以識女直、契丹、漢字人充,如無,擬識女直、漢字人充。

    
同管勾一員。

     官誥院提舉二員,掌署院事。

    以吏部郎中、翰林修撰各一人充。

    
戶部 尚書一員,正三品。

    侍郎二員,正四品。

    泰和八年減一員,大安二年復增。

    
郎中三員,從五品。

    天德二年置五員,泰和省作二員,又作四員,貞祐四年置八員,五年作六員。

    
員外郎三員,從六品。

     郎中而下,皆以一員掌戶籍、物力、婚姻、繼嗣、田宅、財業、鹽鐵、酒麴、香茶、礬錫、丹粉、坑冶、榷場、市易等事,一員掌度支、國用、俸祿、恩賜、錢帛、寶貨、貢賦、租稅、府庫、倉廩、積貯、權衡、度量、法式、給授職田、拘收官物、並照磨計帳等事。

    泰和令作二員,後增一員,貞祐四年作六員,又作八員,五年作四員。

    
主事五員,從七品,女直司二員,通掌戶度金倉等事,漢人司三員,同員外郎分掌曹事,泰和八年減一員,貞祐四年作八員,五年六員。

    兼提控編附條格、管勾架閣等事。

    令史七十二人,內女直十七人。

    譯史五人,通事二人。

    泰和八年增八人。

    
架閣庫 管勾一員,正八品。

    掌戶、禮兩部架閣。

    大安三年以主事各兼之。

    
同管勾,從八品。

    檢法,從八品。

    勾當官五員,正八品。

     貞元二年,設幹辦官十員,從七品。

    三年,置四員,尋罷之。

    四年,更設為勾當官,專提控支納、管勾勘覆、經歷交鈔及香、茶、鹽引、照磨文帳等事。

    承安二年作四員,貞祐四年作十五員,五年作十員,興定元年五員,二年復作十員。

    
禮部 尚書一員,正三品。

    侍郎一員,正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