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食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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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郡縣多古所開水田之地,收穫多於陸地數倍。

    」勑令分治戶部按行州郡,有可開者誘民赴功,其租止依陸田,不復添徵,仍以官賞激之。

    陝西除三白渠設官外,亦宜視例施行。

     元光元年正月,遣戶部郎中楊大有等詣京東、西、南三路開水田。

     區田之法,見嵇康養生論,自是歷代未有天下通用如趙過一畝三甽之法者。

    章宗明昌三年三月,宰執嘗論其法於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嘉,但恐農民不達此法,如其可行,當遍諭之。

    」四年夏四月,上與宰執復言其法,久之,參知政事胥持國曰:「今日方之大定間,戶口旣多,費用亦厚。

    若區種之法行,良多利益。

    」上曰:「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則何為不行也?」持國曰:「所以不行者,蓋民未見其利。

    今已令試種於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監督之,若使民見收成之利,當不率而自效矣。

    」參知政事夾谷衡以為「若有其利,古已行矣。

    且用功多而所種少,復恐廢壟畝之田功也」。

    上曰:「姑試行之。

    」六月,上問參知政事胥持國曰:「區種事如何?」對曰:「六七月之交,方可見矣。

    」「河東及代州田種今歲佳否?」曰:「比常年頗登。

    」是日,命近侍二人馳驛巡視京畿禾稼。

     五年正月,勑諭農民使區種。

    先是,陳言人武陟高翌上區種法,且請驗人丁地土多少,定數令種。

    上令尚書省議旣定,遂勑令農田百畝以上,如瀕河易得水之地,須區種三十餘畝,多種者聽。

    無水之地則從民便。

    仍委各千戶謀克縣官依法勸率。

     承安元年四月,初行區種法,男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種一畝,丁多者五畝止。

    二年二月,九路提刑馬百祿奏:「聖訓農民有地一頃者區種一畝,五畝即止。

    臣以為地肥瘠不同,乞不限畝數。

    」制可。

     泰和四年九月,尚書省奏:「近奉旨講議區田,臣等謂此法本欲利民,或以天旱乃始用之,倉卒施功未必有益也。

    且五方地肥瘠不同,使皆可以區種,農民見有利自當勉以效之。

    不然,督責雖嚴,亦徒勞耳。

    」勑遂令所在長官及按察司隨宜勸諭,亦竟不能行。

     入粟、鬻度牒。

    熈宗皇統三年三月,陝西旱饑,詔許富民入粟補官。

    世宗大定元年,以兵興歲歉,下令聽民進納補官。

    又募能濟饑民者,視其人數為補官格。

     五年,上謂宰臣曰:「頃以邊事未定,財用闕乏,自東、南兩京外,命民進納補官,及賣僧、道、尼、女冠度牒,紫、褐衣師號,寺觀名額。

    今邊鄙已寧,其悉罷之。

    慶壽寺、天長觀歲給度牒,每道折錢二十萬以賜之。

    」 明昌二年,勑山東、河北闕食之地,納粟補官有差。

     承安二年,賣度牒、師號、寺觀額,復令人入粟補官。

    三年,西京饑,詔賣度牒以濟之。

    宣宗貞祐二年,從知大興府事胥鼎所請,定權宜鬻恩例格,進官升職、丁憂人許應舉求仕、監戶從良之類,入粟草各有數。

     三年,制無問官民,有能勸率諸人納物入官者,米百五十石遷官一階,正班任使。

    七百石兩階,除諸司。

    千石三階,除丞簿。

    過此數則請於朝廷議賞。

    推司縣官有能勸二千石遷一階,三千石兩階,以濟軍儲,又定制,司縣官能勸率進糧至五千石以上者減一資考,萬石以上遷一官、減二等考,二萬石以上遷一官、陞一等,皆注見闕。

     四年,河東行省胥鼎言:「河東兵多民少,倉空歲饑。

    竊見潞州元帥府雖設鬻爵恩例,然條目至少,未盡勸率之術。

    今擬凡補買正班,依格止廕一名,若願輸許增廕一名。

    僧道已具師號者,許補買本司官。

    職官願納粟或不願給俸及券糧者,宜量數遷加。

    三舉終場人年五十以上,四舉年四十五以上,並許入粟,該恩大小官及承應人。

    令譯史吏員,雖未係班,亦許進納遷官。

    其有品官應注諸司者,聽獻物借注丞簿。

    丞簿注縣令,差使免一差。

    掌軍官能自備芻糧者,依職官例遷官如舊。

    」 四年,耀州僧廣惠言:「軍儲不足,凡京府節鎮以上僧道官,乞令納粟百石。

    防刺郡副綱、威儀等,七十石者乃充,三十月滿替。

    諸監寺十石,周年一代,願復買者聽。

    」詔從之。

     興定元年,潞州行元帥府事粘割貞言:「近承奏格,凡去歲覃恩之官,以品從差等聽其入粟,委帥府書空名宣勑授之,則人無陳訴之勞,而官有儲蓄矣。

    比年屢降覃恩,凡羈縻軍職者多未暇授,若止許遷新覃,則將隔越矣。

    乞令計前後所該輸粟積遷。

    」詔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