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七 食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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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八。
墾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牛具三百四。
疊剌、唐古二部五乣,戶五千五百八十五,口十三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內正口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口一萬八千八十一。
墾田萬六千二十四頃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
二十五年,命宰臣禁有祿人一子、及農民避課役,為僧道者。
大定初,天下戶纔三百餘萬,至二十七年天下戶六百七十八萬九千四百四十九,口四千四百七十萬五千八十六。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稅戶為良。
省臣欲取公牒可憑者為準,參知政事移剌履謂「憑驗真偽難明,凡契丹奴婢今後所生者悉為良,見有者則不得典賣,如此則三十年後奴皆為良,而民且不病焉」。
上以履言未當,令再議。
省奏謂不拘括則訟終不絕,遂遣大興府治中烏古孫仲和、侍禦史範楫分括北京路及中都路二稅戶,凡無憑驗,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檢而知之者,其稅半輸官、半輸主,而有憑驗者悉放為良。
明昌元年正月,上封事者言:「自古以農桑為本,今商賈之外又有佛、老與他遊食,浮費百倍。
農歲不登,流殍相望,此末作傷農者多故也。
」上乃下令,禁自披剃為僧、道者。
是歲,奏天下戶六百九十三萬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萬七千九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萬一千餘石,除官兵二年之費,餘驗口計之,口月食五鬥,可為四十四日之食。
上曰:「蓄積不多,是力農者少故也。
其集百官,議所以使民務本廣儲之道,以聞。
」六月,奏北京等路所免二稅戶,凡一千七百餘戶,萬三千九百餘口,此後為良為驅,皆從已斷為定。
明昌六年二月,上謂宰臣曰:「凡言女直進士,不須稱女直字。
卿等誤作迴避女直、契丹語,非也。
今如分別戶民,則女直言本戶,漢戶及契丹,餘謂之雜戶。
」 明昌六年十二月,奏天下女直、契丹、漢戶七百二十二萬三千四百,口四千八百四十九萬四百,物力錢二百六十萬四千七百四十二貫。
泰和七年六月,勑,中物力戶,有役則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戶代之,事畢則復業,以緻大損不逃之戶。
令省臣詳議。
宰臣奏,舊制太輕,遂命課役全戶逃者徒二年,賞告者錢五萬。
先逃者以百日內自首,免罪。
如實銷乏者,內從禦史臺,外從按察司,體究免之。
十二月,奏天下戶七百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八十一萬六千七十九。
戶增於大定二十七年一百六十二萬三千七百一十五,口增八百八十二萬七千六十五。
此金版籍之極盛也。
及衛紹王之時,軍旅不息,宣宗立而南遷,死徙之餘,所在為虛矣。
戶口日耗,軍費日急, 賦斂繁重,皆仰給於河南,民不堪命,率棄廬田,相繼亡去。
及屢降詔招復業者,免其歲之租,然以國用乏竭,逃者之租皆令居者代出,以故多不敢還。
興定元年十二月,宣宗欲懸賞募人捕亡戶,而復慮騷動,遂命依已降詔書,已免債逋,更招一月,違而不來者然後捕獲治罪,而以所遺地賜人。
四年,省臣奏,河南以歲飢而賦役不息,所亡戶令有司招之,至明年三月不復業者,論如律。
時河壖為疆,烽鞞屢警,故集慶軍節度使溫迪罕達言,亳州戶舊六萬,自南遷以來不勝調發,相繼逃去,所存者曾無十一,碭山下邑,野無居民矣。
通檢推排。
通檢,即周禮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鄉之衆寡、六畜、車輦,辨物行徵之制也。
金自國初占籍之後,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師旅之餘,民之貧富變更,賦役不均。
世宗下詔曰:「粵自國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
正隆時,兵役並興,調發無度,富者今貧不能自存,版籍所無者今為富室而猶幸免。
是用遣信臣泰寧軍節度使張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檢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無不均之嘆,以稱朕意。
凡規措條理,命尚書省畫一以行。
」又命「凡監戶事產,除官所撥賜之外,餘凡置到百姓有稅田宅,皆在通檢之數」。
時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為功,弘信檢山東州縣尤為酷暴,棣州防禦使完顏永元面責之曰:「朝廷以正隆後差調不均,故命使者均之。
今乃殘暴,妄加民產業數倍,一有來申訴者,則血肉淋離,甚者即殞杖下,此何理也。
」弘信不能對,故惟棣州稍平。
五年,有司奏諸路通檢不均,詔再以戶口多寡、貧富輕重,適中定之。
旣而,又定通檢地土等第稅法。
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檢以來十餘年,貧富變易,賦調輕重不均,遣濟南尹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
二十年四月,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戶,富貧差發不均,皆自謀克內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從,輕重不一。
自窩斡叛後,貧富反復,今當籍其夾戶,推其家貲,儻有軍役庶可均也。
」詔集百官議,右丞相克寧、平章政事安禮、樞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謀克僕從差使,餘無差役。
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數目,止驗產業科差為便。
」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驗財產,多寡分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
」左丞通、右丞道、都點檢襄言:「括其奴婢之數,則貧富自見,緩急有事科差,與一例科差者不同。
請俟農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數,各以所見上聞。
」上曰:「一謀克戶之貧富,謀克豈不知。
一猛
墾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牛具三百四。
疊剌、唐古二部五乣,戶五千五百八十五,口十三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內正口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口一萬八千八十一。
墾田萬六千二十四頃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
二十五年,命宰臣禁有祿人一子、及農民避課役,為僧道者。
大定初,天下戶纔三百餘萬,至二十七年天下戶六百七十八萬九千四百四十九,口四千四百七十萬五千八十六。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稅戶為良。
省臣欲取公牒可憑者為準,參知政事移剌履謂「憑驗真偽難明,凡契丹奴婢今後所生者悉為良,見有者則不得典賣,如此則三十年後奴皆為良,而民且不病焉」。
上以履言未當,令再議。
省奏謂不拘括則訟終不絕,遂遣大興府治中烏古孫仲和、侍禦史範楫分括北京路及中都路二稅戶,凡無憑驗,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檢而知之者,其稅半輸官、半輸主,而有憑驗者悉放為良。
明昌元年正月,上封事者言:「自古以農桑為本,今商賈之外又有佛、老與他遊食,浮費百倍。
農歲不登,流殍相望,此末作傷農者多故也。
」上乃下令,禁自披剃為僧、道者。
是歲,奏天下戶六百九十三萬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萬七千九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萬一千餘石,除官兵二年之費,餘驗口計之,口月食五鬥,可為四十四日之食。
上曰:「蓄積不多,是力農者少故也。
其集百官,議所以使民務本廣儲之道,以聞。
」六月,奏北京等路所免二稅戶,凡一千七百餘戶,萬三千九百餘口,此後為良為驅,皆從已斷為定。
明昌六年二月,上謂宰臣曰:「凡言女直進士,不須稱女直字。
卿等誤作迴避女直、契丹語,非也。
今如分別戶民,則女直言本戶,漢戶及契丹,餘謂之雜戶。
」 明昌六年十二月,奏天下女直、契丹、漢戶七百二十二萬三千四百,口四千八百四十九萬四百,物力錢二百六十萬四千七百四十二貫。
泰和七年六月,勑,中物力戶,有役則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戶代之,事畢則復業,以緻大損不逃之戶。
令省臣詳議。
宰臣奏,舊制太輕,遂命課役全戶逃者徒二年,賞告者錢五萬。
先逃者以百日內自首,免罪。
如實銷乏者,內從禦史臺,外從按察司,體究免之。
十二月,奏天下戶七百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八十一萬六千七十九。
戶增於大定二十七年一百六十二萬三千七百一十五,口增八百八十二萬七千六十五。
此金版籍之極盛也。
及衛紹王之時,軍旅不息,宣宗立而南遷,死徙之餘,所在為虛矣。
戶口日耗,軍費日急, 賦斂繁重,皆仰給於河南,民不堪命,率棄廬田,相繼亡去。
及屢降詔招復業者,免其歲之租,然以國用乏竭,逃者之租皆令居者代出,以故多不敢還。
興定元年十二月,宣宗欲懸賞募人捕亡戶,而復慮騷動,遂命依已降詔書,已免債逋,更招一月,違而不來者然後捕獲治罪,而以所遺地賜人。
四年,省臣奏,河南以歲飢而賦役不息,所亡戶令有司招之,至明年三月不復業者,論如律。
時河壖為疆,烽鞞屢警,故集慶軍節度使溫迪罕達言,亳州戶舊六萬,自南遷以來不勝調發,相繼逃去,所存者曾無十一,碭山下邑,野無居民矣。
通檢推排。
通檢,即周禮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鄉之衆寡、六畜、車輦,辨物行徵之制也。
金自國初占籍之後,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師旅之餘,民之貧富變更,賦役不均。
世宗下詔曰:「粵自國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
正隆時,兵役並興,調發無度,富者今貧不能自存,版籍所無者今為富室而猶幸免。
是用遣信臣泰寧軍節度使張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檢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無不均之嘆,以稱朕意。
凡規措條理,命尚書省畫一以行。
」又命「凡監戶事產,除官所撥賜之外,餘凡置到百姓有稅田宅,皆在通檢之數」。
時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為功,弘信檢山東州縣尤為酷暴,棣州防禦使完顏永元面責之曰:「朝廷以正隆後差調不均,故命使者均之。
今乃殘暴,妄加民產業數倍,一有來申訴者,則血肉淋離,甚者即殞杖下,此何理也。
」弘信不能對,故惟棣州稍平。
五年,有司奏諸路通檢不均,詔再以戶口多寡、貧富輕重,適中定之。
旣而,又定通檢地土等第稅法。
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檢以來十餘年,貧富變易,賦調輕重不均,遣濟南尹梁肅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
二十年四月,上謂宰臣曰:「猛安謀克戶,富貧差發不均,皆自謀克內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從,輕重不一。
自窩斡叛後,貧富反復,今當籍其夾戶,推其家貲,儻有軍役庶可均也。
」詔集百官議,右丞相克寧、平章政事安禮、樞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謀克僕從差使,餘無差役。
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數目,止驗產業科差為便。
」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驗財產,多寡分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
」左丞通、右丞道、都點檢襄言:「括其奴婢之數,則貧富自見,緩急有事科差,與一例科差者不同。
請俟農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數,各以所見上聞。
」上曰:「一謀克戶之貧富,謀克豈不知。
一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