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卷四十二 志第二十三 儀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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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者,本破五人。
外任,本破九人。
正七品:殿中侍禦史等官,凡同品者,本破四人。
外任,本破七人。
縣令,公使十人。
都軍,公使六人。
從七品:應奉翰林文字等官,凡同品者,本破四人。
外任,本破六人。
縣令,公使十人。
正八品:大理評事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二人。
外任,本破六人。
從八品:太常太祝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二人。
外任,本破五人。
正九品:禦藥都監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一人。
外任,本破三人。
從九品:隨殿位承應、同監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一人。
外任,本破一人。
尚書省樞密院令譯史通事、六部禦史臺及統軍司通事、誥院令史、國史院書寫等職,各設本破一人。
以上職官,人力從物不得僭越。
其外任官,人從服執,以本處公用或贓罰錢置。
凡內外官自親王以下,傔從各有名數差等,而朱衣直省不與。
其賤者,一曰引接,亦曰引從。
內官從四品以上設之。
二曰撁攏官,內外正五品以上設之。
三曰本破,內外正四品以下設之。
四曰公使,外官正三品以下設之。
五曰從己人力,外官正三品京都留守、大興府尹以下等官設之。
本破如撁攏之職,公使從公家之事,從己執私家之役者也。
五等皆以射糧軍充,其軍非驗物力以事攻討,特招募民年十七以上、三十以下魁偉壯健者收刺,以資糧給之,故曰射糧。
其首領則有將節、承局、什將等名,而皆統於隨路都兵馬緫管府焉。
金之所以禮臣下、足任使者,其亦先代之遺法歟。
外任官從己人力,諸京留守、大興府尹,五十人。
統軍、都轉運、招討、按察使,諸路兵馬都緫管,四十五人。
轉運、節度使,四十人。
提控、諸群牧、防禦使,三十五人。
外任親王傅、同知留守、副統軍、按察副使、諸州刺史知軍事,三十人。
同知都轉運使事、副招討、副留守、同知府尹兼緫管、提舉漕運司、諸五品鹽使,二十五人。
都轉運副使、按察司簽事、少尹、副緫管、同知轉運節度使事,二十人。
京都兵馬都指揮使,一十八人。
轉運節度副使,十七人。
兵馬都鈐轄,十五人。
親王府尉、諸京留守緫判官、同知防禦使事,十三人。
警巡使、兵馬副都指揮、同提舉漕運司,正六品,鹽副使,從六品,酒麴鹽稅使、同知州軍事,一十人。
統軍都轉運司京府緫管散府等判官、京推官,九人。
親王府司馬、招討判官,赤劇縣令、提舉上京皇城兵馬鈐轄,正七品,酒麴鹽稅副使、都轉運判官、府推官、節度觀察判官,八人。
京縣次劇縣令、都巡檢使、正將、府軍都指揮使,七人。
司屬令、親王府文學、招討司勘事官、諸縣令、警巡副使、知城堡寨鎮,從七品,鹽判、同提舉上京皇城、節鎮軍都指揮使、都巡河、同七品酒使、防禦判官,六人。
市令、錄事、赤劇縣丞、副都巡檢使、副將、都巡檢、州軍判官,五人。
統軍司知事、親王府記室參軍、司屬丞,正八品,酒使副、京縣次劇縣丞、諸司使,四人。
大興府招討、按察司知事、京府運司節鎮司獄、管勾河橋關度譏察官,從八品,鹽判官、遭運司勾當官、警巡判官、諸縣丞、市丞、司候、主簿、錄事司判官、縣尉、副都巡檢、諸巡檢、巡河官,正九品,酒使、諸司副使,三人。
鹽場管勾、防刺以下司獄、部隊將、同管勾河橋、副譏察、司候判官、教授、統軍按察司知法、軍轄、諸司都監、節鎮以上知法,二人。
鹽場同管勾、防刺以下知法、諸司同監、統軍按察司書史、統軍司譯書通事,一人。
婆速公使、從己人力,於附近東京澄州招募漢人百姓投充。
謂非猛安謀克所管者。
合懶、恤品、胡裡改、蒲與路並於各管猛安謀克所管上中戶內輪差驅丁,依射糧軍例支給錢糧,周年一易。
部羅火、土魯渾紮石合亦同。
其諸乣及群牧官員,若猛安謀克應差本管戶民充人力者,並上中戶輪當。
諸內外官有兼職各應得人從者,從多給,餘各驗品類差。
諸親王引接、引從,在都兵馬司差,公主隨朝者從守部本破內差,外路者并所在州府就差。
諸王府引從、相府撁攏官、引接,周年替代,自餘十月滿代,並以射糧軍充。
諸隨朝六品以下職官、并諸局承應者,願令從己輸庸者聽,仍具姓名申部,本處官司周年內不得占使。
諸職官之任、以理去官者,接送人力於從己人內給半,取接者皆於所在官司出給印券差取,送還者須到本所給券發還,如無驗者權閣支請,候會問別無逃亡將帶,然後放支。
諸緻仕官職俱至三品者,從己人力於願往處給半,不得輸庸。
身故應送還者又減半給之,若年未六十而緻仕及罷去者,則不給。
外任,本破九人。
正七品:殿中侍禦史等官,凡同品者,本破四人。
外任,本破七人。
縣令,公使十人。
都軍,公使六人。
從七品:應奉翰林文字等官,凡同品者,本破四人。
外任,本破六人。
縣令,公使十人。
正八品:大理評事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二人。
外任,本破六人。
從八品:太常太祝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二人。
外任,本破五人。
正九品:禦藥都監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一人。
外任,本破三人。
從九品:隨殿位承應、同監等官,凡同品者,本破一人。
外任,本破一人。
尚書省樞密院令譯史通事、六部禦史臺及統軍司通事、誥院令史、國史院書寫等職,各設本破一人。
以上職官,人力從物不得僭越。
其外任官,人從服執,以本處公用或贓罰錢置。
凡內外官自親王以下,傔從各有名數差等,而朱衣直省不與。
其賤者,一曰引接,亦曰引從。
內官從四品以上設之。
二曰撁攏官,內外正五品以上設之。
三曰本破,內外正四品以下設之。
四曰公使,外官正三品以下設之。
五曰從己人力,外官正三品京都留守、大興府尹以下等官設之。
本破如撁攏之職,公使從公家之事,從己執私家之役者也。
五等皆以射糧軍充,其軍非驗物力以事攻討,特招募民年十七以上、三十以下魁偉壯健者收刺,以資糧給之,故曰射糧。
其首領則有將節、承局、什將等名,而皆統於隨路都兵馬緫管府焉。
金之所以禮臣下、足任使者,其亦先代之遺法歟。
外任官從己人力,諸京留守、大興府尹,五十人。
統軍、都轉運、招討、按察使,諸路兵馬都緫管,四十五人。
轉運、節度使,四十人。
提控、諸群牧、防禦使,三十五人。
外任親王傅、同知留守、副統軍、按察副使、諸州刺史知軍事,三十人。
同知都轉運使事、副招討、副留守、同知府尹兼緫管、提舉漕運司、諸五品鹽使,二十五人。
都轉運副使、按察司簽事、少尹、副緫管、同知轉運節度使事,二十人。
京都兵馬都指揮使,一十八人。
轉運節度副使,十七人。
兵馬都鈐轄,十五人。
親王府尉、諸京留守緫判官、同知防禦使事,十三人。
警巡使、兵馬副都指揮、同提舉漕運司,正六品,鹽副使,從六品,酒麴鹽稅使、同知州軍事,一十人。
統軍都轉運司京府緫管散府等判官、京推官,九人。
親王府司馬、招討判官,赤劇縣令、提舉上京皇城兵馬鈐轄,正七品,酒麴鹽稅副使、都轉運判官、府推官、節度觀察判官,八人。
京縣次劇縣令、都巡檢使、正將、府軍都指揮使,七人。
司屬令、親王府文學、招討司勘事官、諸縣令、警巡副使、知城堡寨鎮,從七品,鹽判、同提舉上京皇城、節鎮軍都指揮使、都巡河、同七品酒使、防禦判官,六人。
市令、錄事、赤劇縣丞、副都巡檢使、副將、都巡檢、州軍判官,五人。
統軍司知事、親王府記室參軍、司屬丞,正八品,酒使副、京縣次劇縣丞、諸司使,四人。
大興府招討、按察司知事、京府運司節鎮司獄、管勾河橋關度譏察官,從八品,鹽判官、遭運司勾當官、警巡判官、諸縣丞、市丞、司候、主簿、錄事司判官、縣尉、副都巡檢、諸巡檢、巡河官,正九品,酒使、諸司副使,三人。
鹽場管勾、防刺以下司獄、部隊將、同管勾河橋、副譏察、司候判官、教授、統軍按察司知法、軍轄、諸司都監、節鎮以上知法,二人。
鹽場同管勾、防刺以下知法、諸司同監、統軍按察司書史、統軍司譯書通事,一人。
婆速公使、從己人力,於附近東京澄州招募漢人百姓投充。
謂非猛安謀克所管者。
合懶、恤品、胡裡改、蒲與路並於各管猛安謀克所管上中戶內輪差驅丁,依射糧軍例支給錢糧,周年一易。
部羅火、土魯渾紮石合亦同。
其諸乣及群牧官員,若猛安謀克應差本管戶民充人力者,並上中戶輪當。
諸內外官有兼職各應得人從者,從多給,餘各驗品類差。
諸親王引接、引從,在都兵馬司差,公主隨朝者從守部本破內差,外路者并所在州府就差。
諸王府引從、相府撁攏官、引接,周年替代,自餘十月滿代,並以射糧軍充。
諸隨朝六品以下職官、并諸局承應者,願令從己輸庸者聽,仍具姓名申部,本處官司周年內不得占使。
諸職官之任、以理去官者,接送人力於從己人內給半,取接者皆於所在官司出給印券差取,送還者須到本所給券發還,如無驗者權閣支請,候會問別無逃亡將帶,然後放支。
諸緻仕官職俱至三品者,從己人力於願往處給半,不得輸庸。
身故應送還者又減半給之,若年未六十而緻仕及罷去者,則不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