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0二 志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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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雖聖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為治,是故道之以德義,而民弗從,則必律之以法,法復違焉,則刑辟之施,誠有不得已者。
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輔治也。
故書曰:「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
」後世專務黷刑任法以為治者,無乃昧於本末輕重之義乎!歷代得失,考諸史可見已。
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
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
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於風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
至英宗時,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
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
凡詔制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
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相附麗為加減,鹽徒盜賊既決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於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於南方湖廣之鄉;死刑,則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陵遲處死之法焉。
蓋古者以墨、劓、剕、宮、大辟為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備五刑之數。
元因之,更用輕典,蓋亦仁矣。
世祖謂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汝勿殺,必遲回一二日乃覆奏。
」斯言也,雖古仁君,何以過之。
自後繼體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必遣官覆讞而從輕,死罪審錄無冤者,亦必待報,然後加刑。
而大德間,王約復上言:「國朝之制,笞杖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
」此其君臣之間,唯知輕典之為尚,百年之間,天下乂寧,亦豈偶然而緻哉。
然其弊也,南北異制,事類繁瑣,挾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譎行私,而兇頑不法之徒,又數以赦宥獲免;至於西僧歲作佛事,或恣意縱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瘖啞而飲恨,識者病之。
然而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緩弛而不知檢也。
今按其實,條列而次第之,使後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五刑 笞刑:七下,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
杖刑: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七。
徒刑:一年,(杖六十七)。
一年半,(杖七十七)。
二年,(杖八十七)。
二年半,(杖九十七)。
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遼陽,湖廣,迤北。
死刑:斬,陵遲處死。
五服斬衰:(三年)。
子為父、婦為夫之父之類。
齊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為母,婦為夫之母之類。
大功:(九月,長殤九月,中殤七月)。
為同堂兄弟、為姑姊妹適人者之類。
小功:(五月,殤)。
為伯叔祖父母、為再從兄弟之類。
緦麻:(三月,殤)。
為族兄弟、為族曾祖父母之類。
十惡 謀反:謂謀危社稷。
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謀叛:謂謀背國從偽。
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蟲毒、魘魅。
大不敬:謂盜大祀神禦之物、乘輿服禦物;盜及偽造禦寶;合和禦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禦膳,誤犯食禁;禦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許稱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剌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八議議親: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後、皇太後緦麻以上親,皇後小功以上親。
議故:謂故舊。
議賢:謂有大德行。
議能:謂有大才業。
議功:謂有大功勳。
議貴: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議勤:謂有大勤勞。
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贖刑(附)諸牧民官,公罪之輕者,許罰贖。
諸職官犯夜者,贖。
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責者,贖。
諸罪人癃篤殘疾,有妨科決者,贖。
衛禁 諸掌宿衛,三日一更直,掌四門之鑰,昏閉晨啟,毋敢不慎。
諸欲言事人,
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輔治也。
故書曰:「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
」後世專務黷刑任法以為治者,無乃昧於本末輕重之義乎!歷代得失,考諸史可見已。
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
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
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於風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
至英宗時,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
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
凡詔制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
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其徒法,年數杖數,相附麗為加減,鹽徒盜賊既決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於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於南方湖廣之鄉;死刑,則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陵遲處死之法焉。
蓋古者以墨、劓、剕、宮、大辟為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備五刑之數。
元因之,更用輕典,蓋亦仁矣。
世祖謂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汝勿殺,必遲回一二日乃覆奏。
」斯言也,雖古仁君,何以過之。
自後繼體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必遣官覆讞而從輕,死罪審錄無冤者,亦必待報,然後加刑。
而大德間,王約復上言:「國朝之制,笞杖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
」此其君臣之間,唯知輕典之為尚,百年之間,天下乂寧,亦豈偶然而緻哉。
然其弊也,南北異制,事類繁瑣,挾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譎行私,而兇頑不法之徒,又數以赦宥獲免;至於西僧歲作佛事,或恣意縱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瘖啞而飲恨,識者病之。
然而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緩弛而不知檢也。
今按其實,條列而次第之,使後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五刑 笞刑:七下,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四十七,五十七。
杖刑:六十七,七十七,八十七,九十七,一百七。
徒刑:一年,(杖六十七)。
一年半,(杖七十七)。
二年,(杖八十七)。
二年半,(杖九十七)。
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遼陽,湖廣,迤北。
死刑:斬,陵遲處死。
五服斬衰:(三年)。
子為父、婦為夫之父之類。
齊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為母,婦為夫之母之類。
大功:(九月,長殤九月,中殤七月)。
為同堂兄弟、為姑姊妹適人者之類。
小功:(五月,殤)。
為伯叔祖父母、為再從兄弟之類。
緦麻:(三月,殤)。
為族兄弟、為族曾祖父母之類。
十惡 謀反:謂謀危社稷。
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謀叛:謂謀背國從偽。
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蟲毒、魘魅。
大不敬:謂盜大祀神禦之物、乘輿服禦物;盜及偽造禦寶;合和禦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禦膳,誤犯食禁;禦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許稱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剌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八議議親: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後、皇太後緦麻以上親,皇後小功以上親。
議故:謂故舊。
議賢:謂有大德行。
議能:謂有大才業。
議功:謂有大功勳。
議貴: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議勤:謂有大勤勞。
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贖刑(附)諸牧民官,公罪之輕者,許罰贖。
諸職官犯夜者,贖。
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責者,贖。
諸罪人癃篤殘疾,有妨科決者,贖。
衛禁 諸掌宿衛,三日一更直,掌四門之鑰,昏閉晨啟,毋敢不慎。
諸欲言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