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八 食貨志
關燈
小
中
大
,捉事、告事人賞錢七千;十斤已上,不計多少,徒二年,配發運務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賞錢十千。
一、諸州府人戶所請蠶鹽,不得于鄉村衷私貨賣,及信團頭、腳戶、縣司、請鹽節級、所由等克折粜賣,如有犯者,依諸色犯鹽例科斷。
一、如有人于河東界将鹽過來,及自家界内有人往彼興販鹽貨,所犯者并處斬。
其犯鹽人随行驢畜資财,并與捉事人充賞。
」「慶州青白榷稅院,元有透稅條流,所有随行驢畜物色,一半支與捉事人充賞,其餘一半并鹽,并納入官。
欲并且依舊一鬥已上至三鬥杖七十,三鬥已上至五鬥徒一年,五鬥已上處死。
安邑、解縣兩池榷鹽院,河中節度兼判之時申到畫一事件條流等,準敕牒,兩池所出鹽,舊日苦無文榜,如擅将一斤一兩 ,準元敕條,并處極法。
其犯鹽人應有錢物,并與捉事人充賞者。
切以兩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場門弓射,分擘鹽池地分居住,并在棘圍裡面,更不别有差遣,隻令巡護鹽池。
如此後有人偷盜官鹽一斤一兩出池,其犯鹽人并準元敕條流處分,應有随行錢物并納入官,其捉事人依下項定支優給。
若是巡檢、弓射、池場門子,自不專切巡察,緻有透漏到棘圍外,被别人捉獲,及有糾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陳告人亦依捉事人支賞。
應有知情偷盜官鹽之人,亦依犯鹽人一例處斷。
其不知情關連人,臨時酌情定罪。
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場門子,如是透漏出鹽二十斤已下,徒一年半。
一十斤已上至二十斤,支賞錢一十千;二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千。
前項所定奪到鹽法條流,其應屬州府捉獲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檢條流科斷訖申奏,别報省司。
其屬省院捉到犯鹽之人,幹死刑者,即勘情罪申上,候省司指揮。
不至極刑者,便委務司準條流決放訖申報。
」從之。
三年十月,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場粜鹽,今後除城郭草市内,仍舊禁法,其鄉村并許鹽貨通商。
逐處有鹼鹵之地,一任人戶煎煉,興販則不得逾越漳河,入不通商地界。
」《文獻通考》:五年,既取江北諸州,唐主奉表入貢,因白帝以江南無鹵田,願得海陵鹽監南屬以贍軍。
帝曰:「海陵在江北難以交居,當别有處分。
」乃诏歲支鹽二十萬斛以給江南,士卒稍稍歸之。
周顯德二年正月,世宗謂侍臣曰:「轉輸之物,向來皆給鬥耗,自晉、漢已來,不與支破。
倉廪所納新物,尚除省耗,況水路所般,豈無損折?起今後每石宜與耗一鬥。
」 唐天成三年七月,诏曰:「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七月後,于是秋田苗上,每畝納曲錢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曲,醖酒供家,其錢随夏秋征納。
其京都及諸道州府縣鎮坊界内,應逐年買官曲酒戶,便許自造曲,醖酒貨賣。
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終一年逐戶計算都買曲錢數内,十分隻納二分,以充榷酒錢,便從今年七月後,管數征納。
榷酒戶外,其餘諸色人亦許私造酒曲供家,即不得衷私賣酒,如有故違,便即糾察,勒依中等酒戶納榷。
其坊村一任沽賣,不在納榷之限。
」時孔循以曲法殺一家于洛陽,或獻此議,以為愛其人,便于國,故行之。
長興元年二月,赦書節文:「諸道州府人戶,每秋苗一畝上,元征曲錢五文,今後特放二文,隻征三文。
」二年,诏曰:「酒醴所重,曲蘖是須,緣賣價太高,禁條頗峻,士庶因斯而抵犯,刑名由是以滋彰。
爰行改革之文,庶息煩苛之政,各随苗畝,量定稅錢。
訪聞數年已來,雖犯法者稀,而傷民則甚。
蓋以亂離日久,貧下戶多,才遇升平,便勤稼穑,各務耕田鑿井,孰能枕曲藉糟,既随例以均攤,遂抱虛而輸納,漸成雕敝,深可憫傷。
況欲緻豐财,必除時病,有利之事,方切施行,無名之求,尤宜廢罷,但得日新之理,何辭夕改之嫌。
應在京諸道苗畝上所征曲錢等,便從今年夏并放。
其曲官中自造,委逐州減舊價一半,于在城撲斷貨賣。
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鄉村人戶或要供家,一任私造。
」敕下之日,人甚悅之。
周顯德四年七月,诏曰:「諸道州府曲務,今後一依往例,官中禁法賣曲,逐處先置都務,候敕到日,并仰停罷。
據見在曲數,準備貨買,兼據年計合,使曲數依時蹋造,候人戶将到價錢,據數計曲,不得賒賣抑配與人。
一、諸州府人戶所請蠶鹽,不得于鄉村衷私貨賣,及信團頭、腳戶、縣司、請鹽節級、所由等克折粜賣,如有犯者,依諸色犯鹽例科斷。
一、如有人于河東界将鹽過來,及自家界内有人往彼興販鹽貨,所犯者并處斬。
其犯鹽人随行驢畜資财,并與捉事人充賞。
」「慶州青白榷稅院,元有透稅條流,所有随行驢畜物色,一半支與捉事人充賞,其餘一半并鹽,并納入官。
欲并且依舊一鬥已上至三鬥杖七十,三鬥已上至五鬥徒一年,五鬥已上處死。
安邑、解縣兩池榷鹽院,河中節度兼判之時申到畫一事件條流等,準敕牒,兩池所出鹽,舊日苦無文榜,如擅将一斤一兩 ,準元敕條,并處極法。
其犯鹽人應有錢物,并與捉事人充賞者。
切以兩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場門弓射,分擘鹽池地分居住,并在棘圍裡面,更不别有差遣,隻令巡護鹽池。
如此後有人偷盜官鹽一斤一兩出池,其犯鹽人并準元敕條流處分,應有随行錢物并納入官,其捉事人依下項定支優給。
若是巡檢、弓射、池場門子,自不專切巡察,緻有透漏到棘圍外,被别人捉獲,及有糾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陳告人亦依捉事人支賞。
應有知情偷盜官鹽之人,亦依犯鹽人一例處斷。
其不知情關連人,臨時酌情定罪。
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場門子,如是透漏出鹽二十斤已下,徒一年半。
一十斤已上至二十斤,支賞錢一十千;二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賞錢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賞錢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賞錢五十千。
前項所定奪到鹽法條流,其應屬州府捉獲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檢條流科斷訖申奏,别報省司。
其屬省院捉到犯鹽之人,幹死刑者,即勘情罪申上,候省司指揮。
不至極刑者,便委務司準條流決放訖申報。
」從之。
三年十月,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場粜鹽,今後除城郭草市内,仍舊禁法,其鄉村并許鹽貨通商。
逐處有鹼鹵之地,一任人戶煎煉,興販則不得逾越漳河,入不通商地界。
」《文獻通考》:五年,既取江北諸州,唐主奉表入貢,因白帝以江南無鹵田,願得海陵鹽監南屬以贍軍。
帝曰:「海陵在江北難以交居,當别有處分。
」乃诏歲支鹽二十萬斛以給江南,士卒稍稍歸之。
周顯德二年正月,世宗謂侍臣曰:「轉輸之物,向來皆給鬥耗,自晉、漢已來,不與支破。
倉廪所納新物,尚除省耗,況水路所般,豈無損折?起今後每石宜與耗一鬥。
」 唐天成三年七月,诏曰:「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七月後,于是秋田苗上,每畝納曲錢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曲,醖酒供家,其錢随夏秋征納。
其京都及諸道州府縣鎮坊界内,應逐年買官曲酒戶,便許自造曲,醖酒貨賣。
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終一年逐戶計算都買曲錢數内,十分隻納二分,以充榷酒錢,便從今年七月後,管數征納。
榷酒戶外,其餘諸色人亦許私造酒曲供家,即不得衷私賣酒,如有故違,便即糾察,勒依中等酒戶納榷。
其坊村一任沽賣,不在納榷之限。
」時孔循以曲法殺一家于洛陽,或獻此議,以為愛其人,便于國,故行之。
長興元年二月,赦書節文:「諸道州府人戶,每秋苗一畝上,元征曲錢五文,今後特放二文,隻征三文。
」二年,诏曰:「酒醴所重,曲蘖是須,緣賣價太高,禁條頗峻,士庶因斯而抵犯,刑名由是以滋彰。
爰行改革之文,庶息煩苛之政,各随苗畝,量定稅錢。
訪聞數年已來,雖犯法者稀,而傷民則甚。
蓋以亂離日久,貧下戶多,才遇升平,便勤稼穑,各務耕田鑿井,孰能枕曲藉糟,既随例以均攤,遂抱虛而輸納,漸成雕敝,深可憫傷。
況欲緻豐财,必除時病,有利之事,方切施行,無名之求,尤宜廢罷,但得日新之理,何辭夕改之嫌。
應在京諸道苗畝上所征曲錢等,便從今年夏并放。
其曲官中自造,委逐州減舊價一半,于在城撲斷貨賣。
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鄉村人戶或要供家,一任私造。
」敕下之日,人甚悅之。
周顯德四年七月,诏曰:「諸道州府曲務,今後一依往例,官中禁法賣曲,逐處先置都務,候敕到日,并仰停罷。
據見在曲數,準備貨買,兼據年計合,使曲數依時蹋造,候人戶将到價錢,據數計曲,不得賒賣抑配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