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八 食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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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隻罪家長主首。
如家長主首不知情,隻罪造意者,餘減等科斷。
若是他人同犯,并同罪斷。
若與他人同犯,據逐人腳下所犯斤兩,依輕重斷遣。
一、州城縣鎮郭下人戶,系屋稅合請鹽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請給,若是外縣鎮郭下人戶,亦許将鹽歸家供食。
仰本縣預取逐戶合請鹽數目,攢定文賬,部領人戶請拔,勒本處官吏及所在場務,同點檢入城。
若縣鎮郭下人戶,城外别有莊田,亦仰本縣預先分擘開坐,勿令一處分給供使。
」三年十二月,敕:「諸州府并外縣鎮城内,其居人屋稅鹽,今後不亻表,其鹽錢亦不征納。
所有鄉村人戶合請蠶鹽,所在 州城縣鎮嚴切檢校,不得放入城門。
」 顯德元年十二月,上謂侍臣曰:「朕覽食末鹽州郡,犯私鹽多于顆鹽界分,蓋卑濕之地,易為刮鹼煎造,豈惟違我榷法,兼又污我好鹽。
況末鹽煎煉,般運費用倍于顆鹽。
今宜分割十餘州,令食顆鹽,不惟辇運省力,兼且少人犯禁。
」自是曹、宋已西十餘州,皆盡食顆鹽。
《五代會要》:顯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頭節文:「改立鹽法如後:一、贍國軍堂場務、邢洺州鹽務,應有見垛貯鹽貨處,并煎鹽場竈及應是鹼地,并須四面修置牆塹。
如是地裡遙遠,難為修置牆塹,即作壕籬為規隔。
如是人于壕籬内偷盜,夾帶官鹽,兼于壕籬外煎造鹽貨,便仰收捉,及許諸色人陳告。
所犯不計多少斤兩,并決重杖一頓,處死。
其經曆地分及門司節級人員,并當量罪勘斷。
所有捉事、告事人賞錢,一兩以上至一斤,賞錢二十千;一斤已上至十斤,賞錢三十千;一十斤已上,賞錢五十千。
一、應有不系官中煎鹽處鹼地,并須标識,委本州府差公幹職員與巡檢節級、村保、地主、鄰人,同共巡檢。
若諸色人偷刮鹵地,便仰收捉,及許人陳告。
若勘逐不虛,捉事人每獲一人,賞絹一十匹;獲二人,賞絹二十匹;獲三人已上,不計人數,賞絹五十匹。
刮鹼煎鹽人并知情人,所犯不計多少斤兩,并決重杖一頓,處死。
其刮鹼處地分,并刮鹼人住處巡檢、節級、所由、村保等,各徒二年半,令衆一月,依舊勾當。
刮堿處地主,不切檢校,徒二年,令衆一月。
一、顆鹽地分界内,有人刮鹼煎煉鹽貨,所犯并依前法。
一、今緣改價賣鹽,慮有别界分鹽貨遞相侵犯,及諸鹽入城,諸色犯鹽人,令下三司,依下項條流科斷;其犯鹽人随行物色,給與本家,其鹽沒納入官。
所經曆地分節級人員,并行勘斷。
一兩至一斤,決臀杖十五,令衆半月,捉事、告事人賞錢五千;一斤已上至一十斤,徒一年半,令衆一月,捉事、告事人賞錢七千;十斤已上,不計多少,徒二年,配發運務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賞錢十千。
一、諸州府人戶所請蠶鹽,不得于鄉村衷私貨賣,及信團頭、腳戶、縣司、請鹽節級、所由等克折粜賣,如有犯者,依諸色犯鹽例科斷。
一、如有人于河東界将鹽過來,及自家界内有人往彼興販鹽貨,所犯者并處斬。
其犯鹽人随行驢畜資财,并與捉事人充賞。
」「慶州青白榷稅院,元有透稅條流,所有随行驢畜物色,一半支與捉事人充賞,其餘一半并鹽,并納入官。
欲并且依舊一鬥已上至三鬥杖七十,三鬥已上至五鬥徒一年,五鬥已上處死。
安邑、解縣兩池榷鹽院,河中節度兼判之時申到畫一事件條流等,準敕牒,兩池所出鹽,舊日苦無文榜,如擅将一斤一兩 ,準元敕條,并處極法。
其犯鹽人應有錢物,并與捉事人充賞者。
切以兩池禁棘峻阻
如家長主首不知情,隻罪造意者,餘減等科斷。
若是他人同犯,并同罪斷。
若與他人同犯,據逐人腳下所犯斤兩,依輕重斷遣。
一、州城縣鎮郭下人戶,系屋稅合請鹽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請給,若是外縣鎮郭下人戶,亦許将鹽歸家供食。
仰本縣預取逐戶合請鹽數目,攢定文賬,部領人戶請拔,勒本處官吏及所在場務,同點檢入城。
若縣鎮郭下人戶,城外别有莊田,亦仰本縣預先分擘開坐,勿令一處分給供使。
」三年十二月,敕:「諸州府并外縣鎮城内,其居人屋稅鹽,今後不亻表,其鹽錢亦不征納。
所有鄉村人戶合請蠶鹽,所在 州城縣鎮嚴切檢校,不得放入城門。
」 顯德元年十二月,上謂侍臣曰:「朕覽食末鹽州郡,犯私鹽多于顆鹽界分,蓋卑濕之地,易為刮鹼煎造,豈惟違我榷法,兼又污我好鹽。
況末鹽煎煉,般運費用倍于顆鹽。
今宜分割十餘州,令食顆鹽,不惟辇運省力,兼且少人犯禁。
」自是曹、宋已西十餘州,皆盡食顆鹽。
《五代會要》:顯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頭節文:「改立鹽法如後:一、贍國軍堂場務、邢洺州鹽務,應有見垛貯鹽貨處,并煎鹽場竈及應是鹼地,并須四面修置牆塹。
如是地裡遙遠,難為修置牆塹,即作壕籬為規隔。
如是人于壕籬内偷盜,夾帶官鹽,兼于壕籬外煎造鹽貨,便仰收捉,及許諸色人陳告。
所犯不計多少斤兩,并決重杖一頓,處死。
其經曆地分及門司節級人員,并當量罪勘斷。
所有捉事、告事人賞錢,一兩以上至一斤,賞錢二十千;一斤已上至十斤,賞錢三十千;一十斤已上,賞錢五十千。
一、應有不系官中煎鹽處鹼地,并須标識,委本州府差公幹職員與巡檢節級、村保、地主、鄰人,同共巡檢。
若諸色人偷刮鹵地,便仰收捉,及許人陳告。
若勘逐不虛,捉事人每獲一人,賞絹一十匹;獲二人,賞絹二十匹;獲三人已上,不計人數,賞絹五十匹。
刮鹼煎鹽人并知情人,所犯不計多少斤兩,并決重杖一頓,處死。
其刮鹼處地分,并刮鹼人住處巡檢、節級、所由、村保等,各徒二年半,令衆一月,依舊勾當。
刮堿處地主,不切檢校,徒二年,令衆一月。
一、顆鹽地分界内,有人刮鹼煎煉鹽貨,所犯并依前法。
一、今緣改價賣鹽,慮有别界分鹽貨遞相侵犯,及諸鹽入城,諸色犯鹽人,令下三司,依下項條流科斷;其犯鹽人随行物色,給與本家,其鹽沒納入官。
所經曆地分節級人員,并行勘斷。
一兩至一斤,決臀杖十五,令衆半月,捉事、告事人賞錢五千;一斤已上至一十斤,徒一年半,令衆一月,捉事、告事人賞錢七千;十斤已上,不計多少,徒二年,配發運務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賞錢十千。
一、諸州府人戶所請蠶鹽,不得于鄉村衷私貨賣,及信團頭、腳戶、縣司、請鹽節級、所由等克折粜賣,如有犯者,依諸色犯鹽例科斷。
一、如有人于河東界将鹽過來,及自家界内有人往彼興販鹽貨,所犯者并處斬。
其犯鹽人随行驢畜資财,并與捉事人充賞。
」「慶州青白榷稅院,元有透稅條流,所有随行驢畜物色,一半支與捉事人充賞,其餘一半并鹽,并納入官。
欲并且依舊一鬥已上至三鬥杖七十,三鬥已上至五鬥徒一年,五鬥已上處死。
安邑、解縣兩池榷鹽院,河中節度兼判之時申到畫一事件條流等,準敕牒,兩池所出鹽,舊日苦無文榜,如擅将一斤一兩 ,準元敕條,并處極法。
其犯鹽人應有錢物,并與捉事人充賞者。
切以兩池禁棘峻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