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二 曆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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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先哲王,受命而帝天下者,必先觀象以垂法,治曆以明時,使萬物服其化風,四海同其正朔,然後能允釐下土,欽若上穹。
故虞舜之紹唐堯,先齊七政;武王之得箕子,首叙九疇。
皇極由是而允興,人時以之而不忒。
曆代已降,何莫由斯。
粵自軒黃,肇正天統,歲躔辛卯,曆法時成。
故黃帝始用《辛卯曆》,颛顼次用《乙卯曆》,虞用《戊午曆》,夏用《丙寅曆》,商用《甲寅曆》,周用《丁巳曆》,魯用《庚子曆》,秦用《乙卯曆》。
漢用《太初曆》、《四分曆》、《三統曆》,凡三本。
魏用《黃初曆》、《景初曆》,凡二本。
晉用《元始曆》、《合元萬分曆》,凡二本。
宋用《大明曆》、《元嘉曆》,凡二本。
齊用《天保曆》、《同章曆》、《正象曆》,凡三本。
後魏用《興和曆》、《正光曆》、《正元曆》,凡三本。
梁用《大同曆》、《乾象曆》、《永昌曆》,凡三本。
後周用《天和曆》、《丙寅曆》、《明元曆》,凡三本。
隋用《甲子曆》、《開皇曆》、《皇極曆》、《大業曆》,凡四本。
唐用《戊寅曆》、《麟德曆》、《神龍曆》、《大衍曆》、《元和觀象曆》、《長慶宣明曆》、《寶應曆》、《正元曆》、《景福崇元曆》,凡九本。
洎梁氏之應運也,乘唐室陵遲之後,黃巢離亂之餘,衆職未修,三辰孰驗。
故當時歲曆,猶用《宣明》、《崇元》二法,參而成之。
及晉祖肇位,司天監馬重績始造新曆,奉表上之,雲:「臣聞為國者,正一氣之元,宣萬邦之命,爰資曆以立章程。
《長慶宣明》,雖氣朔不渝,即星躔罕驗;《景福崇元》,縱五曆甚正,而年差一日。
今以《宣明》氣朔,《崇元》星緯,二曆相參,方得符合。
自古諸曆,皆以天正十一月為歲首,循太古甲子為上元,積歲彌多,差闊至甚。
臣改法定元,創為新曆一部二十一卷,七章上下經二卷,算草八卷,立成十二卷,取唐天寶十四載乙未,立為上元,以雨水正月朔為歲首。
謹詣閣門上進。
」《玉海》:《調元曆》,蓋仿曹士蔿小曆之舊。
唐建中時,曹士蔿始變古法,以顯慶五年為上元,雨水為歲首。
世謂之小曆。
晉高祖命司天少監趙仁锜、張文皓,秋官正徐皓,天文參謀趙延乂、杜升、杜崇龜等,以新曆與《宣明》、《崇元》考核得失。
俾有司奉而行之,因賜号《調元曆》,仍命翰林學士承旨和凝撰序。
其後數載,法度浸差。
至周顯德二年,世宗以端明殿學士、左散騎常侍王樸明于曆算,乃命樸考而正之。
樸奉诏歲餘,撰成《欽天曆》十五卷,上之。
表雲: 臣聞聖人之作也,在乎知天人之變者也。
人情之動,則可以言知之;天道之動,則當以數知之。
數之為用也,聖人以之觀天道焉。
歲月日時,由斯而成;陰陽寒暑,由斯而節;四方之政,由斯而行。
夫為國家者,履端立極,必體其元;布政考績,必因其歲;禮動樂舉,必正其朔;三農百工,必授其時;五刑九伐,必順其氣;庶務有為,必從其日月。
六籍宗之為大典,百王執之為要道。
是以聖人受命,必治曆數。
故得五紀有常度,庶征有常應,正朔行之于天下也。
自唐而下,凡曆數朝,亂日失天,垂将百載,天之曆數,汩陳而已矣。
今陛下順考古道,寅畏上天,咨詢庶官,振舉墜典。
以臣薄遊曲藝,嘗涉舊史,遂降述作之命,俾究迎推之要,雖非能者,敢不奉诏。
乃包萬象以立法,齊七政以立元,測圭箭以候氣,審朓朒以定朔,明九道以步月,校遲疾以推星,考黃道之斜正,辨天勢之升降,而交蝕詳焉。
夫立天之道,曰陰與陽,陰陽各有數,合則化成矣。
陽之策三十六,陰之策二十四,奇偶相命,兩陽三陰,同得七十二,同則陰陽之數合。
七十二者,化成之數也,化成則謂之五行之數。
五行得期之數,過者謂之氣盈,不及謂之朔虛。
至于應變分用,無所不通,所謂包萬象矣。
故以七十二為經法,經者常也,常用之法也。
法者數之節也,随法進退,不失舊位,故謂之通法。
以通法進經法,得七千二百,謂之統法。
自元入經,先用此法,統曆之諸法也。
以通法進統法,得七十二萬,氣朔之下,收分必盡,謂之全率。
以通法進全率,得七千二百萬,謂之大率,而元紀生焉。
元者,歲日月時皆甲子,日月五星,合在子正之宿,當盈縮先後之中,所謂七政齊矣。
古之植圭于陽城者,以其近洛故也,蓋尚嫌其中,乃在洛之東偏。
開元十二年,遣使天下候影,南距林邑國,北距橫野軍,中得浚儀之嶽台,應南北弦,居地之中。
皇家建國,定都于梁。
今樹圭置箭,測嶽台晷漏,以為中數,晷漏正,則日之所至,氣之所應得之矣。
日月皆有盈縮。
日盈月縮,則後中而朔;月盈日縮,則先中而朔。
自古
故虞舜之紹唐堯,先齊七政;武王之得箕子,首叙九疇。
皇極由是而允興,人時以之而不忒。
曆代已降,何莫由斯。
粵自軒黃,肇正天統,歲躔辛卯,曆法時成。
故黃帝始用《辛卯曆》,颛顼次用《乙卯曆》,虞用《戊午曆》,夏用《丙寅曆》,商用《甲寅曆》,周用《丁巳曆》,魯用《庚子曆》,秦用《乙卯曆》。
漢用《太初曆》、《四分曆》、《三統曆》,凡三本。
魏用《黃初曆》、《景初曆》,凡二本。
晉用《元始曆》、《合元萬分曆》,凡二本。
宋用《大明曆》、《元嘉曆》,凡二本。
齊用《天保曆》、《同章曆》、《正象曆》,凡三本。
後魏用《興和曆》、《正光曆》、《正元曆》,凡三本。
梁用《大同曆》、《乾象曆》、《永昌曆》,凡三本。
後周用《天和曆》、《丙寅曆》、《明元曆》,凡三本。
隋用《甲子曆》、《開皇曆》、《皇極曆》、《大業曆》,凡四本。
唐用《戊寅曆》、《麟德曆》、《神龍曆》、《大衍曆》、《元和觀象曆》、《長慶宣明曆》、《寶應曆》、《正元曆》、《景福崇元曆》,凡九本。
洎梁氏之應運也,乘唐室陵遲之後,黃巢離亂之餘,衆職未修,三辰孰驗。
故當時歲曆,猶用《宣明》、《崇元》二法,參而成之。
及晉祖肇位,司天監馬重績始造新曆,奉表上之,雲:「臣聞為國者,正一氣之元,宣萬邦之命,爰資曆以立章程。
《長慶宣明》,雖氣朔不渝,即星躔罕驗;《景福崇元》,縱五曆甚正,而年差一日。
今以《宣明》氣朔,《崇元》星緯,二曆相參,方得符合。
自古諸曆,皆以天正十一月為歲首,循太古甲子為上元,積歲彌多,差闊至甚。
臣改法定元,創為新曆一部二十一卷,七章上下經二卷,算草八卷,立成十二卷,取唐天寶十四載乙未,立為上元,以雨水正月朔為歲首。
謹詣閣門上進。
」《玉海》:《調元曆》,蓋仿曹士蔿小曆之舊。
唐建中時,曹士蔿始變古法,以顯慶五年為上元,雨水為歲首。
世謂之小曆。
晉高祖命司天少監趙仁锜、張文皓,秋官正徐皓,天文參謀趙延乂、杜升、杜崇龜等,以新曆與《宣明》、《崇元》考核得失。
俾有司奉而行之,因賜号《調元曆》,仍命翰林學士承旨和凝撰序。
其後數載,法度浸差。
至周顯德二年,世宗以端明殿學士、左散騎常侍王樸明于曆算,乃命樸考而正之。
樸奉诏歲餘,撰成《欽天曆》十五卷,上之。
表雲: 臣聞聖人之作也,在乎知天人之變者也。
人情之動,則可以言知之;天道之動,則當以數知之。
數之為用也,聖人以之觀天道焉。
歲月日時,由斯而成;陰陽寒暑,由斯而節;四方之政,由斯而行。
夫為國家者,履端立極,必體其元;布政考績,必因其歲;禮動樂舉,必正其朔;三農百工,必授其時;五刑九伐,必順其氣;庶務有為,必從其日月。
六籍宗之為大典,百王執之為要道。
是以聖人受命,必治曆數。
故得五紀有常度,庶征有常應,正朔行之于天下也。
自唐而下,凡曆數朝,亂日失天,垂将百載,天之曆數,汩陳而已矣。
今陛下順考古道,寅畏上天,咨詢庶官,振舉墜典。
以臣薄遊曲藝,嘗涉舊史,遂降述作之命,俾究迎推之要,雖非能者,敢不奉诏。
乃包萬象以立法,齊七政以立元,測圭箭以候氣,審朓朒以定朔,明九道以步月,校遲疾以推星,考黃道之斜正,辨天勢之升降,而交蝕詳焉。
夫立天之道,曰陰與陽,陰陽各有數,合則化成矣。
陽之策三十六,陰之策二十四,奇偶相命,兩陽三陰,同得七十二,同則陰陽之數合。
七十二者,化成之數也,化成則謂之五行之數。
五行得期之數,過者謂之氣盈,不及謂之朔虛。
至于應變分用,無所不通,所謂包萬象矣。
故以七十二為經法,經者常也,常用之法也。
法者數之節也,随法進退,不失舊位,故謂之通法。
以通法進經法,得七千二百,謂之統法。
自元入經,先用此法,統曆之諸法也。
以通法進統法,得七十二萬,氣朔之下,收分必盡,謂之全率。
以通法進全率,得七千二百萬,謂之大率,而元紀生焉。
元者,歲日月時皆甲子,日月五星,合在子正之宿,當盈縮先後之中,所謂七政齊矣。
古之植圭于陽城者,以其近洛故也,蓋尚嫌其中,乃在洛之東偏。
開元十二年,遣使天下候影,南距林邑國,北距橫野軍,中得浚儀之嶽台,應南北弦,居地之中。
皇家建國,定都于梁。
今樹圭置箭,測嶽台晷漏,以為中數,晷漏正,則日之所至,氣之所應得之矣。
日月皆有盈縮。
日盈月縮,則後中而朔;月盈日縮,則先中而朔。
自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