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書六 世宗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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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德二年春正月辛未朔,帝不受朝賀。

    辛卯,诏:「在朝文班,各舉堪為令錄者一人,雖姻族近親,亦無妨嫌。

    授官之日,各署舉主姓名,若在官貪濁不任、懦弱不理,并量事狀重輕,連坐舉主。

    」乙未,诏:「應逃戶莊田,并許人請射承佃,供納稅租:如三周年内本戶來歸者,其莊田不計荒熟,并交還一半;如五周年内歸業者,三分交還一分;如五周年外歸業者,其莊田除本戶墳茔外,不在交付之限。

    其近北地諸州,應有陷蕃人戶,自蕃界來歸業者:五周年内來者,三分交還二分;十周年内來者,交還一半;十五周年來者,三分交還一分;十五周年外來者,不在交還之限。

    」  二月戊申,遣使赴西京,賜太子太師緻仕侯益、白文珂、宋彥筠等茶藥錢帛各有差,仍降诏存問。

    壬戌,诏曰:  善操理者不能有全功,善處身者不能無過失。

    雖堯、舜、禹、湯之上聖,文、武、成康之至明,尚猶思逆耳之言,求苦口之藥,何況後人之不逮哉! 朕承先帝之靈,居至尊之位,涉道猶淺,經事未深,常懼昏蒙,不克負荷。

    自臨宸極,已過周星,至于刑政取舍之間,國家措置之事,豈能盡是,須有未周,朕猶自知,人豈不察。

    而在位者未有一人指朕躬之過失,食祿者曾無一言論時政之是非,豈朕之寡昧不足與言耶?豈人之循默未肯盡心耶?豈左右前後有所畏忌耶?豈高卑疏近自生間别耶? 古人雲:「君子大言受大祿,小言受小祿。

    」又雲:「官箴王阙。

    」則是士大夫之有祿位,無不言之人。

    然則為人上者,不能感其心而緻其言,此朕之過也。

    得不求骨鲠之辭,詢正直之議,共申裨益,庶洽治平。

    朕于卿大夫才不能盡知,面不能盡識,若不采其言而觀其行,審其意而察其忠,則何以見器量之深淺,知任用之當否?若言之不入,罪實在予;苟求之不言,咎将誰執!  應内外文武臣僚,今後或有所見所聞,并許上章論谏。

    若朕躬之有阙失,得以盡言;時政之有瑕疵,勿宜有隐。

    方求名實,豈尚虛華,苟或素不工文,但可直書其事。

    辭有謬誤者,固當舍短,言涉傷忤者,必與留中,所冀盡情,免至多慮。

    諸有司局公事者,各宜舉職,事有不便者,革之可也,理有可行者,舉之可也,勿務因循,漸成訛謬。

    臣僚有出使在外回者,苟或知黎庶之利病,聞官吏之優劣,當具敷奏,以廣聽聞。

    班行職位之中,遷除改轉之際,即當考陳力之輕重,較言事之否臧,奉公切直者當議甄升,臨事蓄縮者須期抑退。

    翰林學士、兩省官職居侍從,乃論思谏诤之司;禦史台官任處憲綱,是擊搏糾彈之地。

    論其職分,尤異群臣,如逐任官内,所獻替啟發彈舉者,至月限滿合遷轉時,宜令中書門下先奏取進止。

     三月辛未,以李晏口為靜安軍,其軍南距冀州百裡,北距深州三十裡,夾胡盧河為壘。

    《通鑒》:浚胡盧河在正月,至三月始建軍額。

    先是,貝、冀之境密迩北疆,居常敵騎涉河而南,馳突往來洞無阻礙,北鄙之地民不安居。

    帝乃按圖定策,遣許州節度使王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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