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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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從蔡京,為黼所中,罷知德安府。
又以鄉人訟,谪崇信軍節度副使,安置衡州。
欽宗立,吳敏用事,以昌猛厲徑行為可助己,自散地授顯谟閣直學士、知開德府,道拜兵部侍郎,進戶部尚書,領開封府。
昌遇事奮然不顧,敢誅殺。
敏度不為用,始憚之,引唐恪、徐處仁共政,獨遺昌。
李綱之罷,太學生陳東及士庶十餘萬人,撾鼓伏阙下,經日不退,遇内侍辄殺之,府尹王時雍麾之不去。
帝顧昌俾出谕旨,即相率聽命。
王時雍欲置東等獄,昌力言不可,乃止。
昌再尹京,惡少年怙亂,晝為盜,入官民家攘金帛;且去,辄自縛黨中三兩輩,聲言擒盜,持仗部走委巷,乃釋縛,分所掠而去。
人不奠居。
昌悉彈治正法,而縱博弈不之問,或謂令所禁,昌曰:“姑從所嗜,以懈其謀,是正所以禁其為非爾。
”昌舊名山,至是,帝謂其有周昌抗節之義,乃命之曰“昌”。
京師複戒嚴,拜同知樞密院。
入謝,即陳捍敵之策,曰:“三關四鎮,國家藩籬也,聞欲以畀敵,一朝渝盟,何以制之?願勿輕與,而檄天下兵集都畿,堅城守以遏其沖,簡禁旅以備出擊,壅河流以斷歸路。
前有堅城,後有大河,勁兵四面而至,彼或南下,堕吾網中矣。
臣願激合勇義之士,設伏開關,出不意掃其營以報。
”帝壯之,命提舉守禦,得以便宜行事。
會金人再議和,割兩河,須大臣報聘。
诏耿南仲及昌往,昌言:“兩河之人忠議勇勁,萬一不從,必為所執,死不瞑目矣。
傥和議不遂,臣當分遣官屬,促勤王之師入衛。
”許之。
行次永安,與金将黏罕遇,其從者稱合門舍人,止昌徹傘,令用榜子贊名引見,昌不可,争辨移時,卒以客禮見。
昌往河東,至绛,绛人閉壁拒之。
昌持诏抵城下,缒而登。
州钤轄趙子清麾衆害昌,抉其目而脔之,年四十九。
建炎四年,始贈觀文殿大學士,谥曰忠愍。
父用之,年九十,以憂死。
昌為人疏隽,喜周人之急,然恩怨太明,睚眦必報。
王黼之死,昌實遣客刺之,棄屍道旁。
遂附耿南仲取顯位,左右其說以誤國,卒至禍變,而身亦不免焉。
論曰:“何栗、孫傅、聶昌皆疏俊之士,而器質窳薄,使當重任于艱難之秋,宋事蓋可知矣,欽宗之再詣金營,栗實誤之,一死不足償也。
傅匿太子之謀甚疏,昌河東之行尤謬,效死弗當,徒傷勇爾。
過庭因方臘之亂,乞誅蔡京、王黼、朱勉以謝天下,庶幾有敢谏之風焉。
張閣,字台卿,河陽人。
第進士。
崇甯初,由衛尉主簿遷祠部員外郎;資閱淺,為掌制者所議,蔡京主之,乃止。
俄徙吏部,遷宗正少卿、起居舍人,屬疾不能朝,改顯谟閣待制、提舉崇福宮。
疾愈,拜給事中、殿中監,為翰林學士。
河北諸帥以繕城訖役,降獎诏,有中貴人為之地,将繼此策賞。
閣言:“此牧伯常職,若獎之,恐開邀功生事之路。
”徽宗曰:“卿言是也。
”格不下。
嘗夜盛寒草制稿進,帝猶坐,賞其警敏,賜詩以為寵。
京免相,閣當制,曆數其過,詞語遒拔,人士多傳誦之。
京複相,以龍圖閣學士知杭州。
浙部和買絹,杭獨居十三,戶有至數百匹者,閣請均之他郡。
杭久阙守,閣經理有叙,去惡少年之為人害者,州以理聞。
召拜兵部尚書兼侍讀,複為學士,上日特賜敕诏,且有意大用,未幾,卒,年四十六。
閣初出守杭,思所以固寵,辭日,乞自領花石綱事,應奉由是滋熾雲。
張近,字幾仲,開封人。
第進士,累遷大理正、發運使。
呂溫卿以不法聞,近受诏鞫治,哲宗谕之曰:“此出朕命,卿毋畏惠卿。
”對曰:“法之所在,雖陛下不能使臣輕重,何惠卿也?”溫卿謾不肯置對,近言:“溫卿所坐明白,傥聽其蔓詞,懼為株連者累。
”诏以衆證定其罪。
提舉河北東路常平、西路刑獄,入為刑部員外郎、大理少卿,以集賢殿修撰知瀛州。
遼使為夏人請命,而宿兵以臨我,近請亦出秦甲戍北道,伐其謀。
邊人呂忏兒入瓦橋為盜,吏執之,遼人因略宋民為質。
近言:“朝廷方繼好息民,當使曲在彼。
一偷之得失,不足為輕重,釋之便。
”滄民漁于海,遼卒利其饒,而私舉網取魚。
守兵與之鬥,斬級三十二,州将請賞之。
或言所殺乃平人,宜論如律,議弗決。
近言:“邊人貪利喜功,遂賞之,則為國起怨;然彼挾兵涉吾地,謂之非盜可乎?如罪以擅興,他日将誰使禦敵?願兩置賞刑,略而不問。
”從之。
出鎮高陽八年,累加顯谟閣待制、直學士,徙知太原府,以疾,提舉洞霄宮。
先,承诏買馬三千給牧戶,近悉斂諸民而不予直,為禦史所劾,失學士。
二年而複之。
卒,年六十五。
鄭僅,字彥能,徐州彭城人。
第進士,為大名府司戶參軍。
留守文彥博以為材,部使者檄往他郡,彥博曰:“如鄭參軍讵可令數出?”奏改司法,遷冠氏令。
河決府西,檄夜下調夫急,僅方閱保甲,盡籍即行,先他邑至,決遂塞。
使者怒
又以鄉人訟,谪崇信軍節度副使,安置衡州。
欽宗立,吳敏用事,以昌猛厲徑行為可助己,自散地授顯谟閣直學士、知開德府,道拜兵部侍郎,進戶部尚書,領開封府。
昌遇事奮然不顧,敢誅殺。
敏度不為用,始憚之,引唐恪、徐處仁共政,獨遺昌。
李綱之罷,太學生陳東及士庶十餘萬人,撾鼓伏阙下,經日不退,遇内侍辄殺之,府尹王時雍麾之不去。
帝顧昌俾出谕旨,即相率聽命。
王時雍欲置東等獄,昌力言不可,乃止。
昌再尹京,惡少年怙亂,晝為盜,入官民家攘金帛;且去,辄自縛黨中三兩輩,聲言擒盜,持仗部走委巷,乃釋縛,分所掠而去。
人不奠居。
昌悉彈治正法,而縱博弈不之問,或謂令所禁,昌曰:“姑從所嗜,以懈其謀,是正所以禁其為非爾。
”昌舊名山,至是,帝謂其有周昌抗節之義,乃命之曰“昌”。
京師複戒嚴,拜同知樞密院。
入謝,即陳捍敵之策,曰:“三關四鎮,國家藩籬也,聞欲以畀敵,一朝渝盟,何以制之?願勿輕與,而檄天下兵集都畿,堅城守以遏其沖,簡禁旅以備出擊,壅河流以斷歸路。
前有堅城,後有大河,勁兵四面而至,彼或南下,堕吾網中矣。
臣願激合勇義之士,設伏開關,出不意掃其營以報。
”帝壯之,命提舉守禦,得以便宜行事。
會金人再議和,割兩河,須大臣報聘。
诏耿南仲及昌往,昌言:“兩河之人忠議勇勁,萬一不從,必為所執,死不瞑目矣。
傥和議不遂,臣當分遣官屬,促勤王之師入衛。
”許之。
行次永安,與金将黏罕遇,其從者稱合門舍人,止昌徹傘,令用榜子贊名引見,昌不可,争辨移時,卒以客禮見。
昌往河東,至绛,绛人閉壁拒之。
昌持诏抵城下,缒而登。
州钤轄趙子清麾衆害昌,抉其目而脔之,年四十九。
建炎四年,始贈觀文殿大學士,谥曰忠愍。
父用之,年九十,以憂死。
昌為人疏隽,喜周人之急,然恩怨太明,睚眦必報。
王黼之死,昌實遣客刺之,棄屍道旁。
遂附耿南仲取顯位,左右其說以誤國,卒至禍變,而身亦不免焉。
論曰:“何栗、孫傅、聶昌皆疏俊之士,而器質窳薄,使當重任于艱難之秋,宋事蓋可知矣,欽宗之再詣金營,栗實誤之,一死不足償也。
傅匿太子之謀甚疏,昌河東之行尤謬,效死弗當,徒傷勇爾。
過庭因方臘之亂,乞誅蔡京、王黼、朱勉以謝天下,庶幾有敢谏之風焉。
張閣,字台卿,河陽人。
第進士。
崇甯初,由衛尉主簿遷祠部員外郎;資閱淺,為掌制者所議,蔡京主之,乃止。
俄徙吏部,遷宗正少卿、起居舍人,屬疾不能朝,改顯谟閣待制、提舉崇福宮。
疾愈,拜給事中、殿中監,為翰林學士。
河北諸帥以繕城訖役,降獎诏,有中貴人為之地,将繼此策賞。
閣言:“此牧伯常職,若獎之,恐開邀功生事之路。
”徽宗曰:“卿言是也。
”格不下。
嘗夜盛寒草制稿進,帝猶坐,賞其警敏,賜詩以為寵。
京免相,閣當制,曆數其過,詞語遒拔,人士多傳誦之。
京複相,以龍圖閣學士知杭州。
浙部和買絹,杭獨居十三,戶有至數百匹者,閣請均之他郡。
杭久阙守,閣經理有叙,去惡少年之為人害者,州以理聞。
召拜兵部尚書兼侍讀,複為學士,上日特賜敕诏,且有意大用,未幾,卒,年四十六。
閣初出守杭,思所以固寵,辭日,乞自領花石綱事,應奉由是滋熾雲。
張近,字幾仲,開封人。
第進士,累遷大理正、發運使。
呂溫卿以不法聞,近受诏鞫治,哲宗谕之曰:“此出朕命,卿毋畏惠卿。
”對曰:“法之所在,雖陛下不能使臣輕重,何惠卿也?”溫卿謾不肯置對,近言:“溫卿所坐明白,傥聽其蔓詞,懼為株連者累。
”诏以衆證定其罪。
提舉河北東路常平、西路刑獄,入為刑部員外郎、大理少卿,以集賢殿修撰知瀛州。
遼使為夏人請命,而宿兵以臨我,近請亦出秦甲戍北道,伐其謀。
邊人呂忏兒入瓦橋為盜,吏執之,遼人因略宋民為質。
近言:“朝廷方繼好息民,當使曲在彼。
一偷之得失,不足為輕重,釋之便。
”滄民漁于海,遼卒利其饒,而私舉網取魚。
守兵與之鬥,斬級三十二,州将請賞之。
或言所殺乃平人,宜論如律,議弗決。
近言:“邊人貪利喜功,遂賞之,則為國起怨;然彼挾兵涉吾地,謂之非盜可乎?如罪以擅興,他日将誰使禦敵?願兩置賞刑,略而不問。
”從之。
出鎮高陽八年,累加顯谟閣待制、直學士,徙知太原府,以疾,提舉洞霄宮。
先,承诏買馬三千給牧戶,近悉斂諸民而不予直,為禦史所劾,失學士。
二年而複之。
卒,年六十五。
鄭僅,字彥能,徐州彭城人。
第進士,為大名府司戶參軍。
留守文彥博以為材,部使者檄往他郡,彥博曰:“如鄭參軍讵可令數出?”奏改司法,遷冠氏令。
河決府西,檄夜下調夫急,僅方閱保甲,盡籍即行,先他邑至,決遂塞。
使者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