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貨下一(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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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複以守、倅共掌之。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減江東西、福建、淮東、浙西經總制錢一十七萬一千缗。
紹熙二年,诏平江府合發經總制錢歲減二萬缗。
嘉定十七年,诏蠲嘉定十五年終以前所虧錢數。
端平三年,诏:“諸路州軍因災傷檢放苗米,毋收經總制頭子、勘合朱墨等錢;自今已放苗米,随苗帶納錢并與除放。
” 所謂月樁錢者,始于紹興之二年。
時韓世忠駐軍建康,宰相呂頤浩、朱勝非議今江東漕臣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缗,以朝廷上供經制及漕司移用等錢供億。
當時漕司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科,既有偏重之弊,上供經制,無額添酒錢并争利錢,贍軍酒息錢,常平錢,及諸司封樁不封樁、系省不系省錢,皆是朝廷窠名也。
于是郡縣橫斂,铢積絲累,江東、西之害尤甚。
十七年,诏州郡以寬剩錢充月樁,以寬民力,遂減江東、西之錢二十七萬七千缗有奇。
又有所謂闆帳錢者,亦軍興後所創也。
如輸米則增收耗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赇而課其入,索盜贓則不償失主,檢财産則不及卑幼,亡僧、絕戶不俟核實而入官,逃産、廢田不與消除而抑納,他如此類,不可遍舉。
州縣之吏固知其非法,然以版帳錢額太重,雖欲不橫取于民,不可得已。
凡貨财不領于有司者,則有内藏庫,蓋天子之别藏也。
縣官有巨費,左藏之積不足給,則發内藏佐之。
宋初,諸州貢賦皆輸左藏庫,及取荊湖,定巴蜀,平嶺南、江南,諸國珍寶、金帛盡入内府。
初,太祖以帑藏盈溢,又于講武殿後别為内庫,嘗謂:“軍旅、饑馑當預為之備,不可臨事厚斂于民。
太宗嗣位,漳泉、吳越相次獻地,又下太原,儲積益厚,分左藏庫為内藏庫,令内藏庫使翟裔等于左藏庫擇上绫羅等物别造帳籍,月申樞密院;改講武殿後庫為景福殿庫,俾隸内藏。
其後乃令揀納諸州上供物,具月帳于内東門進入,外庭不得預其事。
帝因謂左右曰:“此蓋慮司計之臣不能節約,異時用度有阙,複賦率于民,朕不以此自供嗜好也。
” 自乾德、開寶以來,用兵及水旱振給、慶澤賜赉、有司計度之所阙者,必籍其數以貸于内藏,候課賦有餘,即償之。
淳化後二十五年間,歲貸百萬,有至三百萬者。
累歲不能償,則除其籍。
景德四年,又以新衣庫為内藏西庫。
初,劉承珪嘗掌庫,經制多其所置,又推究置庫以來出納,造都帳及《須知》,屢加賞焉。
真宗再臨幸,作銘刻石。
大中祥符五年,重修庫屋,增廣其地。
既而又以香藥庫、儀鸾司屋益之,分為四庫:金銀一庫,珠玉、香藥一庫,錦帛一庫,錢一庫。
金銀、珠寶有十色,錢有新舊二色,錦帛十三色,香藥七色。
天禧二年,又出内藏缗錢二百萬給三司。
天聖以後,兵師、水旱費無常數,三歲一赉軍士,出錢百萬缗,綢絹百萬匹,銀三十萬兩,錦绮、鹿胎、透背、绫羅紗縠合五十萬匹,以佐三司。
又歲入饒、池、江、建新鑄缗錢一百七萬,而斥舊蓄缗錢六十萬于左藏庫,率以為常。
異時三司用度不足,必請貸于内藏,辄得之,其名為貸,實罕能償。
景佑中,内藏庫主者言:“歲斥缗錢六十萬助三司,自天禧三年始。
計明道二年距今才四年,而所貸錢帛九百一十七萬。
”在太宗時三司所貸甚衆,久不能償,至慶曆中,诏悉蠲之。
蓋内藏歲入金帛,皇佑中,二百六十五萬七千一十一;治平一百九十三萬三千五百五十四。
其出以助經費,前後不可勝數,至于儲積赢縮,則有司莫得詳焉。
神宗臨禦之初,诏立歲輸内藏錢帛之額,視慶曆上供為數。
嘗謂輔臣曰:“比閱内藏庫籍,文具而已,财貨出入,初無關防。
舊以龍腦、珍珠鬻于榷貨務,數年不輸直,亦不鈎考。
嘗聞太宗時内藏财庫,每千計用一牙錢記之。
凡名物不同,所用錢色亦異,他人莫能曉,匣而置之禦閣,以參驗帳籍中定數。
晚年,出其錢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
’今守内藏臣,皆不曉帳籍關防之法。
”即命幹當禦藥李舜舉領其事。
繼诏諸路金銀輸内藏庫者,歲以帳上三司拘催。
元豐以來,又诏諸路金帛、缗錢輸内庫者,委提點刑獄司督趣,若三司、發運司擅留者,坐之。
超發坊場錢勿寄市易務,直赴内藏庫寄帳封樁。
當輸内庫金帛、缗錢,逾期或他用者,如擅用封樁錢法。
初,藝祖嘗欲積缣帛二百萬易敵人首,又别儲于景福殿。
元豐初,乃更景福殿庫名,自制詩以揭之曰:“五季失圖,玁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内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
”一字一庫以号之,凡三十二庫。
後積羨赢為二十庫,又揭詩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 元佑元年,監察禦史上官均言:“自新官制,蓋有意合理财之局總于一司,故以金部右曹主行内藏受納,而奉宸内藏庫受納又隸太府寺。
然按其所領,不過關通所入名數,為之拘催而已,支用多寡,不得轉質。
總領之者,止中官數十人,彼惟知謹扃鑰、塗窗牖,以為固密爾,又安能鈎考其出入多少,與夫所蓄之數哉?宜因官制之意,令戶部、太府寺,于内藏諸庫皆得檢察。
”明年,诏内藏庫物聽以多寡相除。
置庫百餘年,至是始編閱雲。
崇甯元年,诏:“祖宗置内藏庫貯經費餘财,所以募士威敵,振乏固本,皆有成法。
比歲官司懈馳,侵蠹耗減,務在協力遵守,無令偏廢。
”于是命倉部郎中丘括行諸路驅磨。
三年,中書奏:“熙甯之制,江南諸路金銀課利并輸内帑。
元佑中,戶部尚書李常于中以三分助轉運司,緻内帑漸以虧減。
”乃诏諸路新舊坑冶所收課利金銀并輸内帑,如熙甯之舊。
後又入于大觀東庫。
尋命仍舊以七分輸内帑,餘給轉運司。
宣和六年,申截留、借兌内帑錢物之制。
時又有元豐庫,則雜儲諸司羨餘錢。
諸道榷酤場,舊以酬衙前之陪備官費者,熙甯役法行,乃聽民增直以售,取其價給衙前。
久之,坊場錢益多,司農請歲發百萬缗輸中都。
元豐三年,遂于司農寺南作元豐庫貯之,以待非常之用。
元佑元年,右司谏蘇轍論河北保甲之害,因言:“元豐及内庫财物山委,皆先帝多方蓄藏,以備緩急。
若積而不用,與東漢西園錢,唐之瓊林、大盈二庫何異?願以三十萬缗募保甲為軍。
”尋用其議。
元佑三年,改封樁錢物庫為元佑庫。
未幾,分元豐庫為元豐南、北庫。
數月,以北庫為司空呂公着廨,封樁并附南庫仍舊。
元豐六年,诏歲以内藏庫缗錢五十萬樁元豐庫,補助軍費。
崇甯以後,諸路封樁禁軍阙額給三路外,與常平、坊場、免役、綢絹、貼輸東北鹽錢,及鬻賣在官田屋錢,應前收樁管封樁權添酒錢、侵占房廊白地錢、公使庫遺利等錢,并輸元豐庫。
别又置大觀庫,制同元豐,但分東西之别。
最後,建宣和庫,有泉貨、弊餘、服禦、玉食、器貢等名,蓋蔡縧欲效王黼以應奉司貢獻要寵,事不足紀。
靖康元年,诏諸路公使庫及神霄宮金銀器皿,所在盡輸元豐庫。
戶部尚書聶山辄取元豐庫北珠,宰相吳敏白帝,言:“朝廷有元豐、大觀庫,猶在陛下有内藏庫。
朝廷有阙用,需于内藏,必得旨然後敢取,戶部豈可擅取朝廷庫務物哉?若人人得擅取庫物,則綱紀亂矣。
”欽宗然之。
南渡,内藏諸庫貨财之數雖不及前,然兵興用乏,亦時取以為助。
其籍帳之詳莫得而考,則以後宋史多阙雲。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減江東西、福建、淮東、浙西經總制錢一十七萬一千缗。
紹熙二年,诏平江府合發經總制錢歲減二萬缗。
嘉定十七年,诏蠲嘉定十五年終以前所虧錢數。
端平三年,诏:“諸路州軍因災傷檢放苗米,毋收經總制頭子、勘合朱墨等錢;自今已放苗米,随苗帶納錢并與除放。
” 所謂月樁錢者,始于紹興之二年。
時韓世忠駐軍建康,宰相呂頤浩、朱勝非議今江東漕臣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缗,以朝廷上供經制及漕司移用等錢供億。
當時漕司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科,既有偏重之弊,上供經制,無額添酒錢并争利錢,贍軍酒息錢,常平錢,及諸司封樁不封樁、系省不系省錢,皆是朝廷窠名也。
于是郡縣橫斂,铢積絲累,江東、西之害尤甚。
十七年,诏州郡以寬剩錢充月樁,以寬民力,遂減江東、西之錢二十七萬七千缗有奇。
又有所謂闆帳錢者,亦軍興後所創也。
如輸米則增收耗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赇而課其入,索盜贓則不償失主,檢财産則不及卑幼,亡僧、絕戶不俟核實而入官,逃産、廢田不與消除而抑納,他如此類,不可遍舉。
州縣之吏固知其非法,然以版帳錢額太重,雖欲不橫取于民,不可得已。
凡貨财不領于有司者,則有内藏庫,蓋天子之别藏也。
縣官有巨費,左藏之積不足給,則發内藏佐之。
宋初,諸州貢賦皆輸左藏庫,及取荊湖,定巴蜀,平嶺南、江南,諸國珍寶、金帛盡入内府。
初,太祖以帑藏盈溢,又于講武殿後别為内庫,嘗謂:“軍旅、饑馑當預為之備,不可臨事厚斂于民。
太宗嗣位,漳泉、吳越相次獻地,又下太原,儲積益厚,分左藏庫為内藏庫,令内藏庫使翟裔等于左藏庫擇上绫羅等物别造帳籍,月申樞密院;改講武殿後庫為景福殿庫,俾隸内藏。
其後乃令揀納諸州上供物,具月帳于内東門進入,外庭不得預其事。
帝因謂左右曰:“此蓋慮司計之臣不能節約,異時用度有阙,複賦率于民,朕不以此自供嗜好也。
” 自乾德、開寶以來,用兵及水旱振給、慶澤賜赉、有司計度之所阙者,必籍其數以貸于内藏,候課賦有餘,即償之。
淳化後二十五年間,歲貸百萬,有至三百萬者。
累歲不能償,則除其籍。
景德四年,又以新衣庫為内藏西庫。
初,劉承珪嘗掌庫,經制多其所置,又推究置庫以來出納,造都帳及《須知》,屢加賞焉。
真宗再臨幸,作銘刻石。
大中祥符五年,重修庫屋,增廣其地。
既而又以香藥庫、儀鸾司屋益之,分為四庫:金銀一庫,珠玉、香藥一庫,錦帛一庫,錢一庫。
金銀、珠寶有十色,錢有新舊二色,錦帛十三色,香藥七色。
天禧二年,又出内藏缗錢二百萬給三司。
天聖以後,兵師、水旱費無常數,三歲一赉軍士,出錢百萬缗,綢絹百萬匹,銀三十萬兩,錦绮、鹿胎、透背、绫羅紗縠合五十萬匹,以佐三司。
又歲入饒、池、江、建新鑄缗錢一百七萬,而斥舊蓄缗錢六十萬于左藏庫,率以為常。
異時三司用度不足,必請貸于内藏,辄得之,其名為貸,實罕能償。
景佑中,内藏庫主者言:“歲斥缗錢六十萬助三司,自天禧三年始。
計明道二年距今才四年,而所貸錢帛九百一十七萬。
”在太宗時三司所貸甚衆,久不能償,至慶曆中,诏悉蠲之。
蓋内藏歲入金帛,皇佑中,二百六十五萬七千一十一;治平一百九十三萬三千五百五十四。
其出以助經費,前後不可勝數,至于儲積赢縮,則有司莫得詳焉。
神宗臨禦之初,诏立歲輸内藏錢帛之額,視慶曆上供為數。
嘗謂輔臣曰:“比閱内藏庫籍,文具而已,财貨出入,初無關防。
舊以龍腦、珍珠鬻于榷貨務,數年不輸直,亦不鈎考。
嘗聞太宗時内藏财庫,每千計用一牙錢記之。
凡名物不同,所用錢色亦異,他人莫能曉,匣而置之禦閣,以參驗帳籍中定數。
晚年,出其錢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
’今守内藏臣,皆不曉帳籍關防之法。
”即命幹當禦藥李舜舉領其事。
繼诏諸路金銀輸内藏庫者,歲以帳上三司拘催。
元豐以來,又诏諸路金帛、缗錢輸内庫者,委提點刑獄司督趣,若三司、發運司擅留者,坐之。
超發坊場錢勿寄市易務,直赴内藏庫寄帳封樁。
當輸内庫金帛、缗錢,逾期或他用者,如擅用封樁錢法。
初,藝祖嘗欲積缣帛二百萬易敵人首,又别儲于景福殿。
元豐初,乃更景福殿庫名,自制詩以揭之曰:“五季失圖,玁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内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
”一字一庫以号之,凡三十二庫。
後積羨赢為二十庫,又揭詩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 元佑元年,監察禦史上官均言:“自新官制,蓋有意合理财之局總于一司,故以金部右曹主行内藏受納,而奉宸内藏庫受納又隸太府寺。
然按其所領,不過關通所入名數,為之拘催而已,支用多寡,不得轉質。
總領之者,止中官數十人,彼惟知謹扃鑰、塗窗牖,以為固密爾,又安能鈎考其出入多少,與夫所蓄之數哉?宜因官制之意,令戶部、太府寺,于内藏諸庫皆得檢察。
”明年,诏内藏庫物聽以多寡相除。
置庫百餘年,至是始編閱雲。
崇甯元年,诏:“祖宗置内藏庫貯經費餘财,所以募士威敵,振乏固本,皆有成法。
比歲官司懈馳,侵蠹耗減,務在協力遵守,無令偏廢。
”于是命倉部郎中丘括行諸路驅磨。
三年,中書奏:“熙甯之制,江南諸路金銀課利并輸内帑。
元佑中,戶部尚書李常于中以三分助轉運司,緻内帑漸以虧減。
”乃诏諸路新舊坑冶所收課利金銀并輸内帑,如熙甯之舊。
後又入于大觀東庫。
尋命仍舊以七分輸内帑,餘給轉運司。
宣和六年,申截留、借兌内帑錢物之制。
時又有元豐庫,則雜儲諸司羨餘錢。
諸道榷酤場,舊以酬衙前之陪備官費者,熙甯役法行,乃聽民增直以售,取其價給衙前。
久之,坊場錢益多,司農請歲發百萬缗輸中都。
元豐三年,遂于司農寺南作元豐庫貯之,以待非常之用。
元佑元年,右司谏蘇轍論河北保甲之害,因言:“元豐及内庫财物山委,皆先帝多方蓄藏,以備緩急。
若積而不用,與東漢西園錢,唐之瓊林、大盈二庫何異?願以三十萬缗募保甲為軍。
”尋用其議。
元佑三年,改封樁錢物庫為元佑庫。
未幾,分元豐庫為元豐南、北庫。
數月,以北庫為司空呂公着廨,封樁并附南庫仍舊。
元豐六年,诏歲以内藏庫缗錢五十萬樁元豐庫,補助軍費。
崇甯以後,諸路封樁禁軍阙額給三路外,與常平、坊場、免役、綢絹、貼輸東北鹽錢,及鬻賣在官田屋錢,應前收樁管封樁權添酒錢、侵占房廊白地錢、公使庫遺利等錢,并輸元豐庫。
别又置大觀庫,制同元豐,但分東西之别。
最後,建宣和庫,有泉貨、弊餘、服禦、玉食、器貢等名,蓋蔡縧欲效王黼以應奉司貢獻要寵,事不足紀。
靖康元年,诏諸路公使庫及神霄宮金銀器皿,所在盡輸元豐庫。
戶部尚書聶山辄取元豐庫北珠,宰相吳敏白帝,言:“朝廷有元豐、大觀庫,猶在陛下有内藏庫。
朝廷有阙用,需于内藏,必得旨然後敢取,戶部豈可擅取朝廷庫務物哉?若人人得擅取庫物,則綱紀亂矣。
”欽宗然之。
南渡,内藏諸庫貨财之數雖不及前,然兵興用乏,亦時取以為助。
其籍帳之詳莫得而考,則以後宋史多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