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九十五 樂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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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樂琴律燕樂教坊雲韶部鈞容直四夷樂
詩樂虞庭言樂,以詩為本。
孔門禮樂之教,自興于《詩》始。
《記》曰:“十有三年學樂、誦詩。
”詠歌以養其性情,舞蹈以養其血脈,此古之成材所以為易也。
宋朝湖學之興,老師宿儒痛正音之寂寥,嘗擇取《二南》、《小雅》數十篇,寓之埙鑰,使學者朝夕詠歌。
自爾聲詩之學,為儒者稍知所尚。
張載嘗慨然思欲講明,作之朝廷,被諸郊廟矣。
朱熹述為詩篇,彙于學禮,将使後之學者學焉。
《小雅》歌凡六篇: 朱熹曰:“《傳》曰:‘大學始教,宵雅肄三。
’謂習《小雅·鹿鳴》、《四牡》、《皇皇者華》之三詩也。
此皆君臣宴勞之詩,始學者習之,所以取其上下相和厚也。
古鄉飲酒及燕禮皆歌此三詩。
及笙入,六笙間歌《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台》。
六笙詩本無辭,其遺聲亦不複傳矣。
《小雅》為諸侯之樂,《大雅》、《頌》為天子之樂。
” 二南《國風》歌凡六篇: 朱熹曰:“‘《周南》、《召南》,正始之道,王化之基。
’‘故用之鄉人焉,用之邦國焉。
’《鄉飲酒》及《鄉射禮》:‘合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蘋》。
’《燕禮》雲:‘遂歌鄉樂。
’即此六篇也。
合樂,謂歌舞與衆聲皆作。
《周南》、《召南》,古房中之樂歌也。
《關雎》言後妃之志,《鵲巢》言國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夫人之不失職,《采蘋》言卿大夫妻能循法度。
夫婦之道,生民之本,王化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
故國君與其臣下及四方之賓燕,用之合樂也。
” 《小雅》詩譜:《鹿鳴》、《四牡》、《皇皇者華》、《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台》皆用黃鐘清宮。
俗呼為正宮調。
二南《國風》詩譜:《關雎》、《葛覃》、《卷耳》、《鵲巢》、《采蘩》、《采蘋》皆用無射清商。
俗呼為越調。
朱熹曰:“《大戴禮》言:《雅》二十六篇,其八可歌,其八廢不可歌,本文頗有阙誤。
漢末杜夔傳舊雅樂四曲:一曰《鹿鳴》,二曰《驺虞》,三曰《伐檀》,又加《文王》詩,皆古聲辭。
其後,新辭作而舊曲遂廢。
唐開元鄉飲酒禮,乃有此十二篇之目,而其聲亦莫得聞。
此譜,相傳即開元遺聲也。
古聲亡滅已久,不知當時工師何所考而為此。
竊疑古樂有唱、有歎。
唱者,發歌句也;和者,繼其聲也。
詩詞之外,應更有疊字、散聲,以歎發其趣。
故漢、晉間舊曲既失其傳,則其詞雖存,而世莫能補。
如此譜直以一聲協一字,則古詩篇篇可歌。
又其以清聲為調,似亦非古法,然古聲既不可考,姑存此以見聲歌之彷佛,俟知樂者考焉。
” 琴律赜天地之和者莫如樂,暢樂之趣者莫如琴。
八音以絲為君,絲以琴為君。
衆器之中,琴德最優。
《白虎通》曰:“琴者,禁止于邪,以正人心也。
”宜衆樂皆為琴之臣妾。
然八音之中,金、石、竹、匏、土、木六者,皆有一定之聲:革為燥濕所薄,絲有弦柱緩急不齊,故二者其聲難定。
鼓無當于五聲,此不複論。
惟絲聲備五聲,而其變無窮。
五弦作于虞舜,七弦作于周文、武,此琴制之古者也。
厥後增損不一。
至宋始制二弦之琴,以象天地,謂之兩儀琴,每弦各六柱。
又為十二弦以象十二律,其倍應之聲靡不畢備。
太宗因大樂雅琴加為九弦,按曲轉入大樂十二律,清濁互相合應。
大晟樂府嘗罷一、三、七、九。
惟存五弦,謂其得五音之正,最優于諸琴也。
今複俱用。
太常琴制,其長三尺六寸,三百六十分,像周天之度也。
姜夔《樂議》分琴為三準:自一晖至四晖謂之上準,四寸半,以象黃鐘之半律;自四晖至七晖謂之中準,中準九寸,以象黃鐘之正律;自七晖至龍龈謂之下準,下準一尺八寸,以象黃鐘之倍律。
三準各具十二律聲,按弦附木而取。
然須轉弦合本律所用之字,若不轉弦,則誤觸散聲,落别律矣。
每一弦各具三十六聲,皆自然也。
分五、七、九弦琴,各述轉弦合調圖: 《五弦琴圖說》曰:“琴為古樂,所用者皆宮、商、角、征、羽正音,故以五弦散聲配之。
其二變之聲,惟用古清商,謂之側弄,不入雅樂。
” 《七弦琴圖說》曰:七弦散而扣之,則間一弦于第十晖取應聲。
假如宮調,五弦十晖應七弦散聲,四弦十晖應六弦散聲,大弦十晖應三弦散聲,惟三弦獨退一晖,于十一晖應五弦散聲,古今無知之者。
竊謂黃鐘、大呂并用慢角調,故于大弦十一晖應三弦散聲;太簇、夾鐘并用清商調,故于二弦方十二晖應四弦散聲;姑洗、仲呂、蕤賓并用宮調,故于三弦十一晖應五弦散聲;林鐘、夷則并用慢宮調,故于四弦十一晖應六弦散聲;南呂、無射、應鐘并用蕤賓調,故于五弦十一晖應七弦散聲。
以律長短配弦大小,各有其序。
” 《九弦琴圖說》曰:“弦有七、有九,實即五弦。
七弦倍其二,九弦倍其四,所用者五音,亦不以二變為散聲也。
或欲以七弦配五音二變,以餘兩弦為倍,若七弦分配七音,則是今之十四弦也。
《聲律訣》雲:‘琴瑟龊四者,律法上下相生也。
’若加二變,則于律法不諧矣。
或曰:‘如此則琴無二變之聲乎?’曰:‘附木取之,二變之聲固在也。
’合五、七、九弦琴,總述取應聲法,分十二律十二均,每聲取弦晖之應,皆以次列按。
古者大琴則有大瑟,中琴則有中瑟,有雅琴、頌琴,則雅瑟、頌瑟,實為之合。
夔乃定瑟之制:桐為背,梓為腹,長九尺九寸,首尾各九寸,隐間八尺一寸,廣尺有八寸,嶽崇寸有八分。
中施九梁,皆象黃鐘之數。
梁下相連,使其聲沖融;首尾之下為兩穴,使其聲條達,是《傳》所謂“大瑟達越”也。
四隅刻雲以緣其武,像其出于雲和。
漆其壁與首、尾、腹,取椅、桐、梓漆之。
全設二十五弦,弦一柱,崇二寸七分。
别以五色,五五相次,蒼為上,朱次之,黃次之,素與黔又次之,使肄習者便于擇弦。
弦八十一絲而朱之,是謂朱弦。
其尺則用漢尺。
凡瑟弦具五聲,五聲為均,凡五均,其二變之聲,則柱後抑角、羽而取之,五均凡三十五聲。
十二律、六十均、四百二十聲,瑟之能事畢矣。
夔于琴、瑟之議,其詳如此。
朱熹嘗與學者共講琴法,其定律之法:十二律并用太史公九分寸法為準,損益相生,分十二律及五聲,位置各定。
按古人以吹管聲傅于琴上,如吹管起黃鐘,則以琴之黃鐘聲合之;聲合無差,然後以次遍合諸聲,則五聲皆正。
唐人紀琴,先以管色合字定宮弦,乃以宮弦下生征,征
孔門禮樂之教,自興于《詩》始。
《記》曰:“十有三年學樂、誦詩。
”詠歌以養其性情,舞蹈以養其血脈,此古之成材所以為易也。
宋朝湖學之興,老師宿儒痛正音之寂寥,嘗擇取《二南》、《小雅》數十篇,寓之埙鑰,使學者朝夕詠歌。
自爾聲詩之學,為儒者稍知所尚。
張載嘗慨然思欲講明,作之朝廷,被諸郊廟矣。
朱熹述為詩篇,彙于學禮,将使後之學者學焉。
《小雅》歌凡六篇: 朱熹曰:“《傳》曰:‘大學始教,宵雅肄三。
’謂習《小雅·鹿鳴》、《四牡》、《皇皇者華》之三詩也。
此皆君臣宴勞之詩,始學者習之,所以取其上下相和厚也。
古鄉飲酒及燕禮皆歌此三詩。
及笙入,六笙間歌《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台》。
六笙詩本無辭,其遺聲亦不複傳矣。
《小雅》為諸侯之樂,《大雅》、《頌》為天子之樂。
” 二南《國風》歌凡六篇: 朱熹曰:“‘《周南》、《召南》,正始之道,王化之基。
’‘故用之鄉人焉,用之邦國焉。
’《鄉飲酒》及《鄉射禮》:‘合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蘋》。
’《燕禮》雲:‘遂歌鄉樂。
’即此六篇也。
合樂,謂歌舞與衆聲皆作。
《周南》、《召南》,古房中之樂歌也。
《關雎》言後妃之志,《鵲巢》言國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夫人之不失職,《采蘋》言卿大夫妻能循法度。
夫婦之道,生民之本,王化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
故國君與其臣下及四方之賓燕,用之合樂也。
” 《小雅》詩譜:《鹿鳴》、《四牡》、《皇皇者華》、《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台》皆用黃鐘清宮。
俗呼為正宮調。
二南《國風》詩譜:《關雎》、《葛覃》、《卷耳》、《鵲巢》、《采蘩》、《采蘋》皆用無射清商。
俗呼為越調。
朱熹曰:“《大戴禮》言:《雅》二十六篇,其八可歌,其八廢不可歌,本文頗有阙誤。
漢末杜夔傳舊雅樂四曲:一曰《鹿鳴》,二曰《驺虞》,三曰《伐檀》,又加《文王》詩,皆古聲辭。
其後,新辭作而舊曲遂廢。
唐開元鄉飲酒禮,乃有此十二篇之目,而其聲亦莫得聞。
此譜,相傳即開元遺聲也。
古聲亡滅已久,不知當時工師何所考而為此。
竊疑古樂有唱、有歎。
唱者,發歌句也;和者,繼其聲也。
詩詞之外,應更有疊字、散聲,以歎發其趣。
故漢、晉間舊曲既失其傳,則其詞雖存,而世莫能補。
如此譜直以一聲協一字,則古詩篇篇可歌。
又其以清聲為調,似亦非古法,然古聲既不可考,姑存此以見聲歌之彷佛,俟知樂者考焉。
” 琴律赜天地之和者莫如樂,暢樂之趣者莫如琴。
八音以絲為君,絲以琴為君。
衆器之中,琴德最優。
《白虎通》曰:“琴者,禁止于邪,以正人心也。
”宜衆樂皆為琴之臣妾。
然八音之中,金、石、竹、匏、土、木六者,皆有一定之聲:革為燥濕所薄,絲有弦柱緩急不齊,故二者其聲難定。
鼓無當于五聲,此不複論。
惟絲聲備五聲,而其變無窮。
五弦作于虞舜,七弦作于周文、武,此琴制之古者也。
厥後增損不一。
至宋始制二弦之琴,以象天地,謂之兩儀琴,每弦各六柱。
又為十二弦以象十二律,其倍應之聲靡不畢備。
太宗因大樂雅琴加為九弦,按曲轉入大樂十二律,清濁互相合應。
大晟樂府嘗罷一、三、七、九。
惟存五弦,謂其得五音之正,最優于諸琴也。
今複俱用。
太常琴制,其長三尺六寸,三百六十分,像周天之度也。
姜夔《樂議》分琴為三準:自一晖至四晖謂之上準,四寸半,以象黃鐘之半律;自四晖至七晖謂之中準,中準九寸,以象黃鐘之正律;自七晖至龍龈謂之下準,下準一尺八寸,以象黃鐘之倍律。
三準各具十二律聲,按弦附木而取。
然須轉弦合本律所用之字,若不轉弦,則誤觸散聲,落别律矣。
每一弦各具三十六聲,皆自然也。
分五、七、九弦琴,各述轉弦合調圖: 《五弦琴圖說》曰:“琴為古樂,所用者皆宮、商、角、征、羽正音,故以五弦散聲配之。
其二變之聲,惟用古清商,謂之側弄,不入雅樂。
” 《七弦琴圖說》曰:七弦散而扣之,則間一弦于第十晖取應聲。
假如宮調,五弦十晖應七弦散聲,四弦十晖應六弦散聲,大弦十晖應三弦散聲,惟三弦獨退一晖,于十一晖應五弦散聲,古今無知之者。
竊謂黃鐘、大呂并用慢角調,故于大弦十一晖應三弦散聲;太簇、夾鐘并用清商調,故于二弦方十二晖應四弦散聲;姑洗、仲呂、蕤賓并用宮調,故于三弦十一晖應五弦散聲;林鐘、夷則并用慢宮調,故于四弦十一晖應六弦散聲;南呂、無射、應鐘并用蕤賓調,故于五弦十一晖應七弦散聲。
以律長短配弦大小,各有其序。
” 《九弦琴圖說》曰:“弦有七、有九,實即五弦。
七弦倍其二,九弦倍其四,所用者五音,亦不以二變為散聲也。
或欲以七弦配五音二變,以餘兩弦為倍,若七弦分配七音,則是今之十四弦也。
《聲律訣》雲:‘琴瑟龊四者,律法上下相生也。
’若加二變,則于律法不諧矣。
或曰:‘如此則琴無二變之聲乎?’曰:‘附木取之,二變之聲固在也。
’合五、七、九弦琴,總述取應聲法,分十二律十二均,每聲取弦晖之應,皆以次列按。
古者大琴則有大瑟,中琴則有中瑟,有雅琴、頌琴,則雅瑟、頌瑟,實為之合。
夔乃定瑟之制:桐為背,梓為腹,長九尺九寸,首尾各九寸,隐間八尺一寸,廣尺有八寸,嶽崇寸有八分。
中施九梁,皆象黃鐘之數。
梁下相連,使其聲沖融;首尾之下為兩穴,使其聲條達,是《傳》所謂“大瑟達越”也。
四隅刻雲以緣其武,像其出于雲和。
漆其壁與首、尾、腹,取椅、桐、梓漆之。
全設二十五弦,弦一柱,崇二寸七分。
别以五色,五五相次,蒼為上,朱次之,黃次之,素與黔又次之,使肄習者便于擇弦。
弦八十一絲而朱之,是謂朱弦。
其尺則用漢尺。
凡瑟弦具五聲,五聲為均,凡五均,其二變之聲,則柱後抑角、羽而取之,五均凡三十五聲。
十二律、六十均、四百二十聲,瑟之能事畢矣。
夔于琴、瑟之議,其詳如此。
朱熹嘗與學者共講琴法,其定律之法:十二律并用太史公九分寸法為準,損益相生,分十二律及五聲,位置各定。
按古人以吹管聲傅于琴上,如吹管起黃鐘,則以琴之黃鐘聲合之;聲合無差,然後以次遍合諸聲,則五聲皆正。
唐人紀琴,先以管色合字定宮弦,乃以宮弦下生征,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