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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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餘,改戶部郎中,遷翰林直學士,俱兼規措職事。
左丞相宗浩奏:“張炜長于恢辦,比戶部給錢三十萬,已增息十四萬矣。
請給錢通百萬,今從長恢辦,乞不隸省部,委臣專一提控,有應奏者,許炜專達,歲差幹事官計本息具奏。
”上從其請。
泰和六年,伐宋,炜進銀五千兩。
诏曰:“汝幹集資儲,固其職也,毋令軍士有議國家。
人之短汝,朕皆知之,惟能興利,斯惟汝功。
”自西北路召還,勾計諸道倉庫,除簽三司事。
上問:“誰可代卿規措者?”炜舉中都轉運戶籍判官王謙。
謙至西北路,盡發炜前後散失錢物以巨萬計,對獄者積年。
大安三年,起為同簽三司事。
會河堡兵敗,軍士猶去張宣差刻我,欲倒戈殺之。
累遷戶部侍郎。
貞祐初。
遷河北西路按察轉運使。
貞祐二年春,中都乏糧,诏同知都轉運使事。
邊源以兵萬人護運通州積粟,軍敗死焉,平章政事高琪舉炜代源行六部事。
以勞進官一階,改河北東路轉運使。
宣宗遷汴,佐尚書右丞胥鼎前路排頓,及修南京宮阙。
無何,坐事降孟州防禦使。
三年,遷安國軍節度使。
緻仕。
宣宗初以炜有才,既察其無實,遂不複用。
貞祐四年卒。
高竑,渤海人。
以廕補官,累調貴德縣尉。
提刑司舉任繁劇,遷奉聖州錄事。
察廉,遷内黃令,累官左藏庫副使。
元妃李氏以皁弊易紅币,竑獨拒不肯易。
元妃奏之。
章宗大喜,遣人谕之曰:“所執甚善。
今姑與之,後不得為例。
”轉儀鸾局、少府少監,改戶部員外郎、安州刺史。
大安中,越王永功判中山,竑以王傅同知府事。
改同知河南府,充安撫使。
徙同知大名府,兼本路安撫使。
貞祐二年,遷河北西路按察轉運使,錄大名功,遷三官,緻仕。
興定四年,卒。
李複亨,字仲修,榮州河津人。
年十八,登進士第。
複中書判優等,調臨晉主簿。
護送官馬入府,宿逆旅,有盜殺馬,複亨曰:“不利而殺之,必有仇者。
”盡索逆旅商人過客。
同邑人橐中盛佩刀,謂之曰:“刀蔑馬血,火煅之則刃青。
”其人款服,果有仇。
以提刑薦遷南和令。
盜割民家牛耳。
複亨盡召裡中人至,使牛家牽牛遍過之,至一人前,牛忽驚躍,诘之,乃引伏。
察廉,遷臨洮府判官,改陝西東路戶籍判官,轉河東北路支度判官。
泰和中,伐宋,充宣撫司經曆官,遷解鹽副使,曆保大、震武同知節度事。
丁母憂,起複同知震武節度,加遙授忻州刺史。
貞祐間,曆左司員外郎、郎中,遷翰林直學士行三司事。
興定三年,上言:“近日興師伐宋,恐宋人乘虛掩襲南鄙,故籍邊郡民為軍。
今大軍已還,乞罷遣歸本業。
”從之。
複亨舉陳留縣令程震等二十九人農桑有效,征科均一,朝廷皆遷擢之。
是歲七月,置京東、京西、京南三路行三司,掌勸農催租、軍須科差及鹽鐵酒榷等事,戶部侍郎張師魯攝東路,治歸德,戶部侍郎完顔麻斤出攝南路,治許州,複亨攝西路,治中京實河南府,三司使侯摯總之。
複亨奏:“民間銷毀農具以供軍器,臣竊以為未便。
汝州魯山、寶豐,鄧州南陽皆産鐵,募工置冶,可以獲利,且不厲民。
”又奏:“陽武設賣鹽官以佐軍用,乞禁止滄,濱鹽勿令過河,河南食陽武、解鹽,河北食滄、濱鹽,南北俱濟。
”诏尚書省行之。
九月,以勸農有勞,遷兵部尚書。
再閱月,轉吏部尚書,權參知政事。
四年三月,真拜參知政事,兼修國史。
七月,河南雨水害稼,複亨為宣慰使,禦史中丞完顔伯嘉副之,循行郡縣,凡官吏貪污不治者,得廢罷推治。
複亨奏乞禁宣慰司官吏不得與州府司縣行總管府及管軍官會飲。
又奏曰:“诏書令臣,民間差發可免者免之。
民養驿馬,此役最甚,使者求索百端,皆出養馬之家,人多逃竄,職此之由。
可依舊設回馬官,使者食料皆官給之,歲終會計,均賦于民。
”又奏:“河南閑田多,可招河東、河北移民耕種。
被災及沿邊郡縣租稅全免,内地半之,以救塗炭之民,資蓄積之用。
”诏有司議行焉。
還奏:“南陽禾麥雖傷,土性宜稻,今因久雨,乃更滋茂。
田凡五百餘頃,畝可收五石,都得二十五萬餘石。
可增直籴稻給唐、鄧軍食。
緣诏書不急科役即令免罷,臣不敢辄行,如以臣言為然,乞付有司計之。
”制可。
無何,被诏提控軍興糧草。
複亨奏:“河渡不通,陝西鹽價踴貴,乞以粟互易足兵食。
”诏戶部從長規措。
複亨有會計才,号能吏,當時推服,故驟至通顯。
既執政,頗矜持,以私自營,譽望頓減。
五年三月,廷試進士,複亨監試。
進士盧元謬誤,濫放及第。
讀卷官禮部尚書趙秉文、翰林待制崔禧、歸德治中時戩、應奉翰林文字程嘉善當奪三官降職,複亨當奪兩官。
趙秉文嘗請緻仕,宣宗憐其老,降兩階,以禮部尚書緻仕。
複亨罷為定國軍節度使。
元光元年十一月,城破自殺,年四十六。
贈資德大夫、知河中府事。
贊曰:大凡兵興則财用不足,是故張炜、李複亨乘時射利,聚斂為功。
大安,軍士欲倒戈殺炜。
複亨宣慰南陽,還奏稻熟可籴。
所謂聚斂之臣者,二子之謂矣。
高竑之守藏,君子頗有取焉。
左丞相宗浩奏:“張炜長于恢辦,比戶部給錢三十萬,已增息十四萬矣。
請給錢通百萬,今從長恢辦,乞不隸省部,委臣專一提控,有應奏者,許炜專達,歲差幹事官計本息具奏。
”上從其請。
泰和六年,伐宋,炜進銀五千兩。
诏曰:“汝幹集資儲,固其職也,毋令軍士有議國家。
人之短汝,朕皆知之,惟能興利,斯惟汝功。
”自西北路召還,勾計諸道倉庫,除簽三司事。
上問:“誰可代卿規措者?”炜舉中都轉運戶籍判官王謙。
謙至西北路,盡發炜前後散失錢物以巨萬計,對獄者積年。
大安三年,起為同簽三司事。
會河堡兵敗,軍士猶去張宣差刻我,欲倒戈殺之。
累遷戶部侍郎。
貞祐初。
遷河北西路按察轉運使。
貞祐二年春,中都乏糧,诏同知都轉運使事。
邊源以兵萬人護運通州積粟,軍敗死焉,平章政事高琪舉炜代源行六部事。
以勞進官一階,改河北東路轉運使。
宣宗遷汴,佐尚書右丞胥鼎前路排頓,及修南京宮阙。
無何,坐事降孟州防禦使。
三年,遷安國軍節度使。
緻仕。
宣宗初以炜有才,既察其無實,遂不複用。
貞祐四年卒。
高竑,渤海人。
以廕補官,累調貴德縣尉。
提刑司舉任繁劇,遷奉聖州錄事。
察廉,遷内黃令,累官左藏庫副使。
元妃李氏以皁弊易紅币,竑獨拒不肯易。
元妃奏之。
章宗大喜,遣人谕之曰:“所執甚善。
今姑與之,後不得為例。
”轉儀鸾局、少府少監,改戶部員外郎、安州刺史。
大安中,越王永功判中山,竑以王傅同知府事。
改同知河南府,充安撫使。
徙同知大名府,兼本路安撫使。
貞祐二年,遷河北西路按察轉運使,錄大名功,遷三官,緻仕。
興定四年,卒。
李複亨,字仲修,榮州河津人。
年十八,登進士第。
複中書判優等,調臨晉主簿。
護送官馬入府,宿逆旅,有盜殺馬,複亨曰:“不利而殺之,必有仇者。
”盡索逆旅商人過客。
同邑人橐中盛佩刀,謂之曰:“刀蔑馬血,火煅之則刃青。
”其人款服,果有仇。
以提刑薦遷南和令。
盜割民家牛耳。
複亨盡召裡中人至,使牛家牽牛遍過之,至一人前,牛忽驚躍,诘之,乃引伏。
察廉,遷臨洮府判官,改陝西東路戶籍判官,轉河東北路支度判官。
泰和中,伐宋,充宣撫司經曆官,遷解鹽副使,曆保大、震武同知節度事。
丁母憂,起複同知震武節度,加遙授忻州刺史。
貞祐間,曆左司員外郎、郎中,遷翰林直學士行三司事。
興定三年,上言:“近日興師伐宋,恐宋人乘虛掩襲南鄙,故籍邊郡民為軍。
今大軍已還,乞罷遣歸本業。
”從之。
複亨舉陳留縣令程震等二十九人農桑有效,征科均一,朝廷皆遷擢之。
是歲七月,置京東、京西、京南三路行三司,掌勸農催租、軍須科差及鹽鐵酒榷等事,戶部侍郎張師魯攝東路,治歸德,戶部侍郎完顔麻斤出攝南路,治許州,複亨攝西路,治中京實河南府,三司使侯摯總之。
複亨奏:“民間銷毀農具以供軍器,臣竊以為未便。
汝州魯山、寶豐,鄧州南陽皆産鐵,募工置冶,可以獲利,且不厲民。
”又奏:“陽武設賣鹽官以佐軍用,乞禁止滄,濱鹽勿令過河,河南食陽武、解鹽,河北食滄、濱鹽,南北俱濟。
”诏尚書省行之。
九月,以勸農有勞,遷兵部尚書。
再閱月,轉吏部尚書,權參知政事。
四年三月,真拜參知政事,兼修國史。
七月,河南雨水害稼,複亨為宣慰使,禦史中丞完顔伯嘉副之,循行郡縣,凡官吏貪污不治者,得廢罷推治。
複亨奏乞禁宣慰司官吏不得與州府司縣行總管府及管軍官會飲。
又奏曰:“诏書令臣,民間差發可免者免之。
民養驿馬,此役最甚,使者求索百端,皆出養馬之家,人多逃竄,職此之由。
可依舊設回馬官,使者食料皆官給之,歲終會計,均賦于民。
”又奏:“河南閑田多,可招河東、河北移民耕種。
被災及沿邊郡縣租稅全免,内地半之,以救塗炭之民,資蓄積之用。
”诏有司議行焉。
還奏:“南陽禾麥雖傷,土性宜稻,今因久雨,乃更滋茂。
田凡五百餘頃,畝可收五石,都得二十五萬餘石。
可增直籴稻給唐、鄧軍食。
緣诏書不急科役即令免罷,臣不敢辄行,如以臣言為然,乞付有司計之。
”制可。
無何,被诏提控軍興糧草。
複亨奏:“河渡不通,陝西鹽價踴貴,乞以粟互易足兵食。
”诏戶部從長規措。
複亨有會計才,号能吏,當時推服,故驟至通顯。
既執政,頗矜持,以私自營,譽望頓減。
五年三月,廷試進士,複亨監試。
進士盧元謬誤,濫放及第。
讀卷官禮部尚書趙秉文、翰林待制崔禧、歸德治中時戩、應奉翰林文字程嘉善當奪三官降職,複亨當奪兩官。
趙秉文嘗請緻仕,宣宗憐其老,降兩階,以禮部尚書緻仕。
複亨罷為定國軍節度使。
元光元年十一月,城破自殺,年四十六。
贈資德大夫、知河中府事。
贊曰:大凡兵興則财用不足,是故張炜、李複亨乘時射利,聚斂為功。
大安,軍士欲倒戈殺炜。
複亨宣慰南陽,還奏稻熟可籴。
所謂聚斂之臣者,二子之謂矣。
高竑之守藏,君子頗有取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