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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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先期诏天下,又籓國已報表賀,今若中罷,何以副四方傾望之意?若改用正月上辛,乃祈谷之禮,非郊見上帝之本意也。

    大禮不可輕廢,請決行之,臣乞于祀前滅賊。

    ”既而賊破,果如所料。

    郊禮成,進封南陽郡王。

    始讨契丹,自龍虎衛上将軍、節度使以下許承制授之。

    襄以為賞罰之柄非人臣所預,不敢奉诏。

    賊平,請委近臣谕旨将士,使知上恩。

    乃遣李仁惠持宣三十、敕百五十,視功給之。

     方德壽之叛,諸飐亦剽略為民患,襄慮其與之合,乃移諸飐居之近京地,撫慰之。

    或曰:“飐人與北俗無異,今置内地,或生變奈何?”襄笑曰:“飐雖雜類,亦我之邊民,若撫以恩,焉能無感?我在此,必不敢動。

    ”後果無患。

    尋诏參知政事裔代領其軍。

    入見,賜錢五千萬。

    明年,以内艱免。

    翌日,起複視事。

    時議以契丹戶之驅奴尚衆,乞盡鬻以散其黨,襄以為非便,奏請量存口數,餘悉官贖為良,上納之。

     北部複叛,裔戰失律,複命襄為左副元帥莅師,尋拜樞密使兼平章政事,屯北京。

    民方艱食,乃減價出粜倉粟以濟之。

    或以兵食方阙為言,襄曰:“烏有民足而兵不足者?”卒行之,民皆悅服。

    時議北讨,襄奏遣同判大睦親府事宗浩出軍泰州,又請左丞衡于撫州行樞密院,出軍西北路以邀阻珝,而自帥兵出臨潢。

    上從其策,賜内庫物即軍中用之。

    其後斜出部族詣撫州降,上專使問襄,襄以為受之便。

    賜寶劍,诏度宜窮讨。

    乃令士自赍糧以省挽運,進屯于沔移剌烈、烏滿掃等山以逼之。

    因請就用步卒穿壕築障,起臨潢左界北京路以為阻塞。

    言者多異同,诏問方略。

    襄曰:“今茲之費雖百萬貫,然功一成則邊防固而戍兵可減半,歲省三百萬貫,且寬民轉輸之力,實為永利。

    ”诏可。

    襄親督視之,軍民并役,又募饑民以傭即事,五旬而畢。

    于是西北、西南路亦治塞如所請。

    無何,泰州軍與敵接戰,宗浩督其後,殺獲過半,諸部相率送款,襄納之。

    自是北陲遂定。

     襄還臨潢,減屯兵四萬、馬二萬疋。

    上以信符召還,遣近臣迎勞于途。

    既至,複撫問于第,入獻邊機十事,皆為施行,仍厚賜之,複拜左丞相。

    初,襄至自軍,上谕宰臣曰:“樞密使襄築立邊堡完固。

    古來立一城一邑,尚有賞赉,即欲拜三公,三公非賞功官,如左丞相亦非賞功者,雖然可特授之。

    ”遣左司郎中阿勒根阿海降诏褒谕。

    四年正月,進拜司空,領左丞相如故。

     襄重厚寡言,務以鎮靜守法。

    每掾有所禀,必問曰:“諸相雲何?”掾對某相如是,某相如是。

    襄曰:“從某議。

    ”其事無有異者。

    識者謂襄誠得相體。

    時上頗更定制度,初置提刑司,又議設清閑職位,如宋朝宮觀使,以待年高緻仕之官。

    襄言:“年老緻仕,朝廷養以俸廪,恩禮至渥。

    老不為退,複有省會之法,所以抑貪冒,長廉節。

    若拟别設,恐涉于濫。

    ”又言:“省事不如省官,今提刑官吏,多無益于治,徒亂有司事。

    議者以謂斯乃外台,不宜罷。

    臣恐混淆之辭,徒煩聖聽。

    且憲台所掌者察官吏非違,正下民冤枉,亦無提點刑獄、舉薦之權。

    若已設難以遽更,其采訪廉能不宜隸本司,宜令監察禦史歲終體究,仍不時選官廉訪。

    ”上皆聽納。

    俄乞緻仕,不許。

     時方旱,命有司祈雨,襄及平章政事張萬公、參政仆散揆等上表待罪。

    上召翰林學士黨懷英草罪己诏,仍慰谕襄等視事。

    泰和元年春,承命馳禱于亳州太清宮及後土方嶽。

    以其世封遠,特改授河間府路算術海猛安。

    明年,皇子生,襄複自請報謝。

    既祀嵩嶽,還次芝田之府店,遂以疾薨,年六十三。

    訃聞,辍朝,遣使祭于路,葬禮依太師淄王克甯。

    谥曰武昭。

    命張行簡銘其碑。

      襄明敏,才武過人,上親待之厚,故所至有功。

    其駐軍臨潢也,有以僞書遺西京留守徒單镒,欲構以罪。

    書聞,上以書還畀襄,其明信如此。

    既而果獲為僞書者。

    在政府二十年,明練故事,簡重能斷,器局尤寬大,待掾吏盡禮,用人各得所長,為當世名将相。

    大安間,配享章宗廟廷。

     夾谷衡,本名阿裡不,山東西路三土猛安益打把謀克人也。

    大定十三年,創設女直進士舉,衡中第四人,補東平府教授。

    調範陽簿,選充國史院編修官,改應奉翰林文字。

    世宗嘗謂宰臣曰:“女直進士中才傑之士蓋亦難得,如徒單镒、夾谷衡、尼龐古鑒,皆有用材也。

    ”遷修起居注。

    章宗立,為侍禦史,轉右司員外郎,敷奏稱旨,升左司郎中。

    明昌二年,擢禦史中丞,未幾,拜參知政事。

    三年八月,以病,表乞緻仕,诏撫慰不許。

     衡久在告,承诏始出,上見其羸瘠,複賜告一月。

    四年,诏賜今名,谕之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