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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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之類,皆昔有天下者之号,不宜封臣下,遂皆改之、邵舊為梁、汴舊為宋、鎬舊為秦、并舊為晉、益舊為漢、彭舊為齊、趙、越、谯舊為殷、郢舊為楚、魯、冀、豫、绛舊為唐、衮、鄂舊為吳、夔舊為蜀、宛舊為陳、曹。
次國三十,曰:泾舊為隋、鄭、衛、韓、潞、豳、沈、岐、代、澤、徐、滕、薛、紀、升舊為原、邢、翼、豐、畢、鄧、郓、霍、蔡、瀛按金格,葛當在此、沂、荊、榮、英、壽、溫。
小國三十:濮、遂舊曰濟、道、定、景後改為鄒、申、崇、宿、息、莒、鄴、郜、舒、淄、郕、萊舊為宗,以避諱改、鄖、郯、杞、向、管舊曰郇,興定元年改、密、胙、任、戴、鞏、蔣《士民須知》雲舊為葛、蕭、莘、芮。
封王之郡号十:金源、廣平、平原、南陽、常山、太原、平陽、東平、安定、延安。
封公主之縣号三十:樂安、清平、蓬萊、榮安、栖霞、壽光、靈仙、壽陽、鐘秀、惠和、永甯、慶雲、靜樂、福山、隆平、德平、文安、福昌、順安、樂壽、靜安、靈壽、大甯、聞喜、秀容、宜芳、真甯、嘉祥、金鄉、華原。
凡白号之姓,完顔、溫迪罕、夾谷、陀滿、仆散、術虎、移剌荅、斡勒、斡準、把、阿不罕、卓魯、回特、黑罕、會蘭、沈谷、塞蒲裡、吾古孫、石敦、卓陀、阿厮準、匹獨思、潘術古、谙石剌、石古苦、綴罕、光吉剌,皆封金源郡。
斐滿、徒單、溫敦、兀林荅、阿典、纥石烈、納闌、孛術魯、阿勒根、納合、石盞、蒲鮮、古裡甲、阿疊、聶摸栾、抹拈、納坦、兀撒惹、阿鮮、把古、溫古孫、耨碗、撒合烈、吾塞、和速嘉、能偃、阿裡班、兀裡坦、聶散、蒲速烈,皆封廣平郡。
吾古論、兀顔、女奚烈、獨吉、黃掴、顔盞、蒲古裡,必蘭、斡雷、獨鼎、尼厖窟窟亦作古、拓特、盍散、撒荅牙、阿速、撒刬、準土谷、納謀魯、業速布、安煦烈、愛申、拿可、貴益昆、溫撒、梭罕、霍域,皆封隴西郡。
黑号之姓,唐括舊書作同古、蒲察、術甲、蒙古、蒲速、粘割、奧屯、斜卯、準葛、谙蠻、獨虎、術魯、磨辇、益辇、帖暖、蘇孛辇,皆封彭城郡。
親王母妻,封一字王者舊封王妃,為正從一品。
次室封王夫人。
承安二年,敕王妃止封王夫人,次室封孺人。
郡王母妻封郡王夫人,國公母妻封國公夫人,郡公母妻封郡公夫人,郡侯母妻封郡君承安二年更為郡侯夫人,四品文散少中大夫、武散懷遠大将軍以上母妻封縣君承安二年為郡君,五品文散朝列大夫、武散宣武将軍以上母妻封鄉君承安二年為縣君。
皇統五年,以古官曰“牧”、曰“長”,各有總名,今庶官不分類為名,于文移不便。
遂定京府尹牧、留守、知州、縣令、詳穩、群牧為“長官”,同知、簽院、副使、少尹、通判、丞曰“佐貳官”,判官、推官、掌書記、主簿、縣尉為“幕職官”,兵馬司及它司軍者曰“軍職官”,警巡、市令、錄事、司候、諸參軍、知律、勘事、勘判為“厘務官”,應管倉庫院務者曰“監當官”監當官出大定制,知事孔目以下行文書者為“吏”。
凡除拜,尚書令、左右丞相以下,品不同者,則帶“守”字。
左右丞則帶“行守”字。
凡台官、禦史、部官、京尹、少尹、守令、丞、簿、尉、錄事、諸卿少至協律、評事、谏官、國子監學官、諸監至丞郎、符寶郎、東宮詹事、率府、仆正副、令丞、王府官,散官高于職事者帶“行”字,職事高于散官一品者帶“守”字、二品者帶“試”字,品同者皆否。
猛安、謀克、翰林待制、修撰、判、推、勘事官、都事、典事、知事、内承奉、押班、通事舍人、通進、編修、勾當、頓舍、部役、廂官、受給管勾、巡河官、直省直院長副、諸檢法、知法、司正、教授、司獄、司候、東宮谕德、贊善、掌寶、典儀以下,王府文學、記事參軍,并帶“充”字。
樞密、宣徽、勸農、諸軍都指揮、統軍、轉運使、招讨、提刑、節度、群牧、防禦、客省、引進、四方館、閣門、太醫、教坊、鷹坊、警巡、巡檢、諸司局倉庫務使副,皆帶“充”字及“知某事”。
凡帶“知”、“判”、“簽書”字者,則不帶“行”、“守”、“試”字。
以上所帶字,品同者則否。
自三師、三公、平章政事、元帥以下至監軍、東宮三師、三少、點檢至振肅、承旨、學士、王傅、副統、招讨、及前所不載者,皆不帶“行”、“守”、“試”、“知”、“充”字。
主事四員,從七品。
掌知管差除、校勘行止,分掌封勳資考之事,惟選事則通署,及掌受事付事、檢勾稽失省署文牍,兼知本部宿直、檢校架閣。
餘部主事,自受事付事以下,所掌并同此。
皇統四年,六部主事始用漢士人。
大定三年,用進士,非特旨不得拟吏人,如宰執保奏人材,不入常例。
承安五年,增女直主事一員。
令史六十九人,内女直二十九人。
譯史五人,通事二人,與令史同。
泰和八年,令史增十人。
架閣庫大定二十一年六月設,仍以主事提控之。
管勾,正八品。
掌吏、兵兩部架閣,兼檢校吏部行止。
以識女直、契丹、漢字人充,如無,拟識女直、漢字人充。
同管勾一員。
官诰院。
提舉二員,掌署院事。
以吏部郎中、翰林修撰各一人充。
戶部 尚書一員,正三品。
侍郎二員,正四品。
泰和八年減一員,大安二年複增。
郎中二員,從五品。
天德二年置五員,泰和省作二員,又作四員,貞祐四年置八員,五年作六員。
員外郎三員,從六品。
郎中而下,皆以一員掌戶籍、物力、婚姻、繼嗣、田宅、财業、鹽鐵、酒曲、香茶、礬錫、丹粉、坑冶、榷場、市易等事,一員掌度支、國用、俸祿、恩賜、錢帛、寶貨、貢賦、租稅、府庫、倉廪、積貯、權衡、度量、法式、給授職田、拘收官物、并照磨計帳等事。
《泰和令》作二員,後增一員,貞祐四年作六員,又作八員,五年作四員。
主事五員,從七品。
女直司二員,通掌戶度金倉等事。
漢人司三員,同員外郎分掌曹事。
泰和八年減一員,貞祐四年作八員,五年六員。
兼提控編附條格、管勾架閣等事。
令史七十二人,内女直十七人。
譯史五人,通事二人。
泰和八年增八人。
架閣庫。
管勾一員,正八品。
掌戶、禮兩部架閣。
大安三年以主事各兼之。
同管勾,從八品。
檢法,從八品。
勾當官五員,正八品。
貞元二年,設幹辦官十員,從七品。
三年,置四員,尋罷之。
四年,更設為勾當官,專提控支納、管勾勘覆、經曆交鈔及香、茶、鹽
次國三十,曰:泾舊為隋、鄭、衛、韓、潞、豳、沈、岐、代、澤、徐、滕、薛、紀、升舊為原、邢、翼、豐、畢、鄧、郓、霍、蔡、瀛按金格,葛當在此、沂、荊、榮、英、壽、溫。
小國三十:濮、遂舊曰濟、道、定、景後改為鄒、申、崇、宿、息、莒、鄴、郜、舒、淄、郕、萊舊為宗,以避諱改、鄖、郯、杞、向、管舊曰郇,興定元年改、密、胙、任、戴、鞏、蔣《士民須知》雲舊為葛、蕭、莘、芮。
封王之郡号十:金源、廣平、平原、南陽、常山、太原、平陽、東平、安定、延安。
封公主之縣号三十:樂安、清平、蓬萊、榮安、栖霞、壽光、靈仙、壽陽、鐘秀、惠和、永甯、慶雲、靜樂、福山、隆平、德平、文安、福昌、順安、樂壽、靜安、靈壽、大甯、聞喜、秀容、宜芳、真甯、嘉祥、金鄉、華原。
凡白号之姓,完顔、溫迪罕、夾谷、陀滿、仆散、術虎、移剌荅、斡勒、斡準、把、阿不罕、卓魯、回特、黑罕、會蘭、沈谷、塞蒲裡、吾古孫、石敦、卓陀、阿厮準、匹獨思、潘術古、谙石剌、石古苦、綴罕、光吉剌,皆封金源郡。
斐滿、徒單、溫敦、兀林荅、阿典、纥石烈、納闌、孛術魯、阿勒根、納合、石盞、蒲鮮、古裡甲、阿疊、聶摸栾、抹拈、納坦、兀撒惹、阿鮮、把古、溫古孫、耨碗、撒合烈、吾塞、和速嘉、能偃、阿裡班、兀裡坦、聶散、蒲速烈,皆封廣平郡。
吾古論、兀顔、女奚烈、獨吉、黃掴、顔盞、蒲古裡,必蘭、斡雷、獨鼎、尼厖窟窟亦作古、拓特、盍散、撒荅牙、阿速、撒刬、準土谷、納謀魯、業速布、安煦烈、愛申、拿可、貴益昆、溫撒、梭罕、霍域,皆封隴西郡。
黑号之姓,唐括舊書作同古、蒲察、術甲、蒙古、蒲速、粘割、奧屯、斜卯、準葛、谙蠻、獨虎、術魯、磨辇、益辇、帖暖、蘇孛辇,皆封彭城郡。
親王母妻,封一字王者舊封王妃,為正從一品。
次室封王夫人。
承安二年,敕王妃止封王夫人,次室封孺人。
郡王母妻封郡王夫人,國公母妻封國公夫人,郡公母妻封郡公夫人,郡侯母妻封郡君承安二年更為郡侯夫人,四品文散少中大夫、武散懷遠大将軍以上母妻封縣君承安二年為郡君,五品文散朝列大夫、武散宣武将軍以上母妻封鄉君承安二年為縣君。
皇統五年,以古官曰“牧”、曰“長”,各有總名,今庶官不分類為名,于文移不便。
遂定京府尹牧、留守、知州、縣令、詳穩、群牧為“長官”,同知、簽院、副使、少尹、通判、丞曰“佐貳官”,判官、推官、掌書記、主簿、縣尉為“幕職官”,兵馬司及它司軍者曰“軍職官”,警巡、市令、錄事、司候、諸參軍、知律、勘事、勘判為“厘務官”,應管倉庫院務者曰“監當官”監當官出大定制,知事孔目以下行文書者為“吏”。
凡除拜,尚書令、左右丞相以下,品不同者,則帶“守”字。
左右丞則帶“行守”字。
凡台官、禦史、部官、京尹、少尹、守令、丞、簿、尉、錄事、諸卿少至協律、評事、谏官、國子監學官、諸監至丞郎、符寶郎、東宮詹事、率府、仆正副、令丞、王府官,散官高于職事者帶“行”字,職事高于散官一品者帶“守”字、二品者帶“試”字,品同者皆否。
猛安、謀克、翰林待制、修撰、判、推、勘事官、都事、典事、知事、内承奉、押班、通事舍人、通進、編修、勾當、頓舍、部役、廂官、受給管勾、巡河官、直省直院長副、諸檢法、知法、司正、教授、司獄、司候、東宮谕德、贊善、掌寶、典儀以下,王府文學、記事參軍,并帶“充”字。
樞密、宣徽、勸農、諸軍都指揮、統軍、轉運使、招讨、提刑、節度、群牧、防禦、客省、引進、四方館、閣門、太醫、教坊、鷹坊、警巡、巡檢、諸司局倉庫務使副,皆帶“充”字及“知某事”。
凡帶“知”、“判”、“簽書”字者,則不帶“行”、“守”、“試”字。
以上所帶字,品同者則否。
自三師、三公、平章政事、元帥以下至監軍、東宮三師、三少、點檢至振肅、承旨、學士、王傅、副統、招讨、及前所不載者,皆不帶“行”、“守”、“試”、“知”、“充”字。
主事四員,從七品。
掌知管差除、校勘行止,分掌封勳資考之事,惟選事則通署,及掌受事付事、檢勾稽失省署文牍,兼知本部宿直、檢校架閣。
餘部主事,自受事付事以下,所掌并同此。
皇統四年,六部主事始用漢士人。
大定三年,用進士,非特旨不得拟吏人,如宰執保奏人材,不入常例。
承安五年,增女直主事一員。
令史六十九人,内女直二十九人。
譯史五人,通事二人,與令史同。
泰和八年,令史增十人。
架閣庫大定二十一年六月設,仍以主事提控之。
管勾,正八品。
掌吏、兵兩部架閣,兼檢校吏部行止。
以識女直、契丹、漢字人充,如無,拟識女直、漢字人充。
同管勾一員。
官诰院。
提舉二員,掌署院事。
以吏部郎中、翰林修撰各一人充。
戶部 尚書一員,正三品。
侍郎二員,正四品。
泰和八年減一員,大安二年複增。
郎中二員,從五品。
天德二年置五員,泰和省作二員,又作四員,貞祐四年置八員,五年作六員。
員外郎三員,從六品。
郎中而下,皆以一員掌戶籍、物力、婚姻、繼嗣、田宅、财業、鹽鐵、酒曲、香茶、礬錫、丹粉、坑冶、榷場、市易等事,一員掌度支、國用、俸祿、恩賜、錢帛、寶貨、貢賦、租稅、府庫、倉廪、積貯、權衡、度量、法式、給授職田、拘收官物、并照磨計帳等事。
《泰和令》作二員,後增一員,貞祐四年作六員,又作八員,五年作四員。
主事五員,從七品。
女直司二員,通掌戶度金倉等事。
漢人司三員,同員外郎分掌曹事。
泰和八年減一員,貞祐四年作八員,五年六員。
兼提控編附條格、管勾架閣等事。
令史七十二人,内女直十七人。
譯史五人,通事二人。
泰和八年增八人。
架閣庫。
管勾一員,正八品。
掌戶、禮兩部架閣。
大安三年以主事各兼之。
同管勾,從八品。
檢法,從八品。
勾當官五員,正八品。
貞元二年,設幹辦官十員,從七品。
三年,置四員,尋罷之。
四年,更設為勾當官,專提控支納、管勾勘覆、經曆交鈔及香、茶、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