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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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之罷北京、遼東鹽使司。
二十八年,尚書省論鹽事,上曰:“鹽使司雖辦官課,然素擾民。
鹽官每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懷官鹽,所至求賄及酒食,稍不如意則以所懷誣以為私鹽。
鹽司苟圖羨增,雖知其誣亦複加刑。
宜令别設巡捕官,勿與鹽司關涉,庶革其弊。
”五月,創巡捕使,山東、滄、寶坻各二員,解、西京各一員。
山東則置于濰州、招遠縣,滄置于深州及甯津縣,寶坻置于易州及永濟縣,解置于澄城縣,西京置于兜答館,秩從六品,直隸省部,各給銀牌,取鹽使司弓手充巡捕人,且禁不得于人家搜索,若食鹽一鬥以下不得究治,惟盜販煮則捕之,在三百裡内者屬轉運司,外者即随路府提點所治罪,盜課鹽者亦如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月,上朝隆慶宮,谕有司曰:“比因獵,知百姓多有鹽禁獲罪者,民何以堪?朕欲令依平、灤、太原均辦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議之。
”十二月,戶部尚書鄭俨等謂:“若令民計口定課,民既輸幹辦錢,又必别市而食,是重費民财,而徒增煎販者之利也。
且今之鹽價,蓋昔日錢币易得之時所定,今日與向不同,況太平日久,戶口蕃息,食鹽歲課宜有羨增,而反無之,何哉?緣官估高,貧民利私鹽之賤,緻虧官課爾。
近已減寶坻、山東、滄鹽價斤為三十八文,乞更減去八文,歲不過減一百二十餘萬貫,官價既賤,所售必多,自有羨餘,亦不全失所減之數。
況今府庫金銀約折錢萬萬貫有奇,設使鹽課不足,亦足補百有餘年之經用,若量入為出,必無不足之患。
乞令平、灤幹辦鹽課亦宜減價,各路巡鹽弓手不得自專巡捕,庶革誣罔之弊。
”禮部尚書李晏等曰:“所謂幹辦者,既非美名,又非良法。
必欲杜絕私煮盜販之弊,莫若每斤減為二十五文,使公私價同,則私将自己。
又巡鹽兵吏往往挾私鹽以誣人,可令與所屬司縣期會,方許巡捕,違者按察司罪之。
”刑部尚書郭邦傑等則謂:“平、灤瀕海及太原鹵地可依舊幹辦,餘同俨議。
”禦史中丞移剌仲方則謂:“私煎盜販之徒,皆知禁而犯之者也。
可選能吏充巡捕使,而不得入人家搜索。
”同知大興府事王翛請每斤減為二十文,罷巡鹽官。
左谏議大夫徒單镒則以幹辦為便。
宰臣奏:“以每斤官本十文,若減作二十五文,似為得中。
巡鹽弓手可減三分之一,鹽官出巡須約所屬同往,不同獲者不坐。
可自來歲五月一日行之。
”上遂命寶坻、山東、滄鹽每斤減為三十文,已發鈔引未支者準新價足之,餘從所請。
十二月,遂罷西京、解鹽巡捕使。
時既诏罷幹辦鹽錢,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剌九勝奴、廣甯推官宋扆議北京、遼東鹽司利病,遂複置北京、遼東鹽使司,北京路歲以十萬餘貫為額,遼東路以十三萬為額。
罷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明昌元年七月,上封事者言河東北路幹辦鹽錢歲十萬貫太重,以故民多逃徙,乞緩其征督。
上命俟農隙遣使察之。
十二月,定禁司縣擅科鹽制。
二年五月,省臣以山東鹽課不足,蓋由鹽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約所屬同往,人不畏故也。
遂诏,自今如有盜販者,聽鹽司官辄捕。
民私煮及藏匿,則約所屬搜索。
巡尉弓兵非與鹽司相約,則不得擅入人家。
三年六月,孫即康等同鹽司官議:“軍民犯私鹽,三百裡内者鹽司按罪,遠者付提點所,皆征捕獲之賞于販造者。
猛安謀克部人煎販及盜者,所管官論贖,三犯杖之,能捕獲則免罪。
又濱州渤海縣永和鎮去州遠,恐藏盜及私鹽,可改為永豐鎮與曹子山村,各創設巡檢,山東、寶坻、滄鹽司判官乞升為從七品,用進士。
”上命猛安謀克杖者再議,餘皆從之。
尚書省奏:“山東濱、益九場之鹽行于山東等六路,濤洛等五場止行于沂、邳、徐、宿、滕、泗六州,各有定課,方之九場,大課不同。
若令與九場通比增虧。
其五場官恃彼大課,恐不用力,轉生奸弊。
”遂定令五場自為通比。
舊法與鹽司使副通比,故至是始改焉。
五年正月,八小場鹽官左荜等,以課不能及額,繳進告敕。
遂遣使按視十三場再定,除濤洛等五場系設管勾,可即日恢辦,乃以荜所告八場,從大定二十六年制,自見管課,依新例永相比磨。
戶部郎中李敬義等言:“八小場今新定課有減其半者,如使俱從新課,而舊課已辦入官,恐所減錢多,因而作弊,而所收錢數不複盡實附曆納官。
”遂從明昌元年所定酒稅院務制,令即日收辦。
十一月,以舊制猛安謀克犯私鹽酒曲者,轉運司按罪,遂更定軍民犯私鹽者皆令屬鹽司,私酒曲則屬轉運司,三百裡外者則付提點所,若逮問犯人而所屬吝不遣者徒二年。
十二月,尚書省議山東、滄州舊法每一斤錢四十一文,寶坻每一斤四十三文,自大定二十九年赦恩并特旨,減為三十文,計減百八十五萬四千餘貫。
後以國
二十八年,尚書省論鹽事,上曰:“鹽使司雖辦官課,然素擾民。
鹽官每出巡,而巡捕人往往私懷官鹽,所至求賄及酒食,稍不如意則以所懷誣以為私鹽。
鹽司苟圖羨增,雖知其誣亦複加刑。
宜令别設巡捕官,勿與鹽司關涉,庶革其弊。
”五月,創巡捕使,山東、滄、寶坻各二員,解、西京各一員。
山東則置于濰州、招遠縣,滄置于深州及甯津縣,寶坻置于易州及永濟縣,解置于澄城縣,西京置于兜答館,秩從六品,直隸省部,各給銀牌,取鹽使司弓手充巡捕人,且禁不得于人家搜索,若食鹽一鬥以下不得究治,惟盜販煮則捕之,在三百裡内者屬轉運司,外者即随路府提點所治罪,盜課鹽者亦如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月,上朝隆慶宮,谕有司曰:“比因獵,知百姓多有鹽禁獲罪者,民何以堪?朕欲令依平、灤、太原均辦例,令民自煎,其令百官議之。
”十二月,戶部尚書鄭俨等謂:“若令民計口定課,民既輸幹辦錢,又必别市而食,是重費民财,而徒增煎販者之利也。
且今之鹽價,蓋昔日錢币易得之時所定,今日與向不同,況太平日久,戶口蕃息,食鹽歲課宜有羨增,而反無之,何哉?緣官估高,貧民利私鹽之賤,緻虧官課爾。
近已減寶坻、山東、滄鹽價斤為三十八文,乞更減去八文,歲不過減一百二十餘萬貫,官價既賤,所售必多,自有羨餘,亦不全失所減之數。
況今府庫金銀約折錢萬萬貫有奇,設使鹽課不足,亦足補百有餘年之經用,若量入為出,必無不足之患。
乞令平、灤幹辦鹽課亦宜減價,各路巡鹽弓手不得自專巡捕,庶革誣罔之弊。
”禮部尚書李晏等曰:“所謂幹辦者,既非美名,又非良法。
必欲杜絕私煮盜販之弊,莫若每斤減為二十五文,使公私價同,則私将自己。
又巡鹽兵吏往往挾私鹽以誣人,可令與所屬司縣期會,方許巡捕,違者按察司罪之。
”刑部尚書郭邦傑等則謂:“平、灤瀕海及太原鹵地可依舊幹辦,餘同俨議。
”禦史中丞移剌仲方則謂:“私煎盜販之徒,皆知禁而犯之者也。
可選能吏充巡捕使,而不得入人家搜索。
”同知大興府事王翛請每斤減為二十文,罷巡鹽官。
左谏議大夫徒單镒則以幹辦為便。
宰臣奏:“以每斤官本十文,若減作二十五文,似為得中。
巡鹽弓手可減三分之一,鹽官出巡須約所屬同往,不同獲者不坐。
可自來歲五月一日行之。
”上遂命寶坻、山東、滄鹽每斤減為三十文,已發鈔引未支者準新價足之,餘從所請。
十二月,遂罷西京、解鹽巡捕使。
時既诏罷幹辦鹽錢,十二月以大理司直移剌九勝奴、廣甯推官宋扆議北京、遼東鹽司利病,遂複置北京、遼東鹽使司,北京路歲以十萬餘貫為額,遼東路以十三萬為額。
罷西京及解州巡捕使。
明昌元年七月,上封事者言河東北路幹辦鹽錢歲十萬貫太重,以故民多逃徙,乞緩其征督。
上命俟農隙遣使察之。
十二月,定禁司縣擅科鹽制。
二年五月,省臣以山東鹽課不足,蓋由鹽司官出巡不敢擅捕,必約所屬同往,人不畏故也。
遂诏,自今如有盜販者,聽鹽司官辄捕。
民私煮及藏匿,則約所屬搜索。
巡尉弓兵非與鹽司相約,則不得擅入人家。
三年六月,孫即康等同鹽司官議:“軍民犯私鹽,三百裡内者鹽司按罪,遠者付提點所,皆征捕獲之賞于販造者。
猛安謀克部人煎販及盜者,所管官論贖,三犯杖之,能捕獲則免罪。
又濱州渤海縣永和鎮去州遠,恐藏盜及私鹽,可改為永豐鎮與曹子山村,各創設巡檢,山東、寶坻、滄鹽司判官乞升為從七品,用進士。
”上命猛安謀克杖者再議,餘皆從之。
尚書省奏:“山東濱、益九場之鹽行于山東等六路,濤洛等五場止行于沂、邳、徐、宿、滕、泗六州,各有定課,方之九場,大課不同。
若令與九場通比增虧。
其五場官恃彼大課,恐不用力,轉生奸弊。
”遂定令五場自為通比。
舊法與鹽司使副通比,故至是始改焉。
五年正月,八小場鹽官左荜等,以課不能及額,繳進告敕。
遂遣使按視十三場再定,除濤洛等五場系設管勾,可即日恢辦,乃以荜所告八場,從大定二十六年制,自見管課,依新例永相比磨。
戶部郎中李敬義等言:“八小場今新定課有減其半者,如使俱從新課,而舊課已辦入官,恐所減錢多,因而作弊,而所收錢數不複盡實附曆納官。
”遂從明昌元年所定酒稅院務制,令即日收辦。
十一月,以舊制猛安謀克犯私鹽酒曲者,轉運司按罪,遂更定軍民犯私鹽者皆令屬鹽司,私酒曲則屬轉運司,三百裡外者則付提點所,若逮問犯人而所屬吝不遣者徒二年。
十二月,尚書省議山東、滄州舊法每一斤錢四十一文,寶坻每一斤四十三文,自大定二十九年赦恩并特旨,減為三十文,計減百八十五萬四千餘貫。
後以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