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志第十 音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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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皇九年,平陳,獲宋、齊舊樂,诏于太常置清商署以管之。

    求陳太樂令蔡子元、于普明等,複居其職。

    由是牛弘奏曰:臣聞周有六代之樂,至《韶》、《武》而已。

    秦始皇改周舞曰《五行》,漢高帝改《韶舞》曰《文始》,以示不相襲也。

    又造《武德》,自表其功,故高帝廟奏《武德》、《文始》、《五行》之舞。

    又作《昭容》、《禮容》,增演其意。

    《昭容》生于《武德》,蓋猶古之《韶》也。

    《禮容》生于《文始》,矯秦之《五行》也。

    文帝又作《四時》之舞,故孝景帝立,追述先功,采《武德舞》作《昭德舞》,被之管弦,薦于太宗之廟。

    孝宣采《昭德舞》為《盛德舞》,更造新歌,薦于武帝之廟。

    據此而言,遞相因襲,縱有改作,并宗于《韶》。

    至明帝時,東平獻王采《文德舞》為《大武》之舞,薦于光武之廟。

      漢末大亂,樂章淪缺,魏武平荊州,獲杜夔,以為軍謀祭酒,使創雅樂。

    時散騎侍郎鄧靜善詠雅歌,樂師尹胡能習宗祀之曲,舞師馮肅曉知先代諸舞。

    總練研精,複于古樂,自夔始也。

    文帝黃初,改《昭容》之樂為《昭業樂》,《武德》之舞為《武頌舞》,《文始》之舞為《大韶舞》,《五行》之舞為《大武舞》。

    明帝初,公卿奏上太祖武皇帝樂曰《武始》之舞,高祖文皇帝樂曰《鹹熙》之舞。

    又制樂舞,名曰《章斌》之舞,有事于天地宗廟及臨朝大飨,并用之。

      晉武帝泰始二年,遣傅玄等造行禮及上壽食舉歌詩。

    張華表曰:“按漢、魏所用,雖詩章辭異,興廢随時,至其韻逗曲折,并系于舊,一皆因襲,不敢有所改也。

    ” 九年,荀勖典樂,使郭夏、宋識造《正德》、《大豫》之舞。

    改魏《昭武舞》曰《宣武舞》,羽籥舞曰《宜文舞》。

    江左之初,典章堙紊,賀循為太常卿,始有登歌之樂。

    大甯末,阮孚等又增益之。

    鹹和間,鸠集遺逸,鄴沒胡後,樂人頗複南度,東晉因之,以具鐘律。

    太元間,破苻永固,又獲樂工楊蜀等,閑練舊樂,于是金石始備。

    尋其設懸音調,并與江左是同。

     慕容垂破慕容永于長子,盡獲苻氏舊樂。

    垂息為魏所敗,其鐘律令李佛等,将太樂細伎,奔慕容德于鄴。

    德遷都廣固,子超嗣立,其母先沒姚興,超以太樂伎一百二十人詣興贖母。

    及宋武帝入關,悉收南渡。

    永初元年,改《正德舞》曰《前舞》,《大武舞》曰《後舞》。

    文帝元嘉九年,太樂令鐘宗之,更調金石。

    至十四年,典書令奚縱,複改定之。

    又有《凱容》、《宣業》之舞,齊代因而用之。

    蕭子顯《齊書·志》曰:“宋孝建初,朝議以《凱容舞》為《韶舞》,《宣業舞》為《武德舞》。

      據《韶》為言,《宣業》即是古之《大武》,非《武德》也。

    ”故《志》有《前舞凱容》歌辭,《後舞凱容》歌辭者矣。

    至于梁初,猶用《凱容》、《宣業》之舞,後改為《大壯》、《大觀》焉。

    今人猶喚《大觀》為《前舞》,故知樂名雖随代而改,聲韻曲折,理應常同。

     前克荊州,得梁家雅曲,今平蔣州,又得陳氏正樂。

    史傳相承,以為合古。

    且觀其曲體,用聲有次,請修緝之,以備雅樂。

    其後魏洛陽之曲,據《魏史》雲“太武平赫連昌所得”,更無明證。

    後周所用者,皆是新造,雜有邊裔之聲。

    戎音亂華,皆不可用。

    請悉停之。

      制曰:“制禮作樂,聖人之事也,功成化洽,方可議之。

    今宇内初平,正化未洽。

    遽有變革,我則未暇。

    ”晉王廣又表請,帝乃許之。

     牛弘遂因鄭譯之舊,又請依古五聲六律,旋相為宮。

    雅樂每宮但一調,唯迎氣奏五調,謂之五音。

    缦樂用七調,祭祀施用。

    各依聲律尊卑為次。

    高祖猶憶妥言,注弘奏下,不許作旋宮之樂,但作黃鐘一宮而已。

    于是牛弘及秘書丞姚察、通直散騎常侍許善心、儀同三司劉臻、通直郎虞世基等,更共詳議曰:後周之時,以四聲降神,雖采《周禮》,而年代深遠,其法久絕,不可依用。

      謹案《司樂》:“凡樂,圜鐘為宮,黃鐘為角,太簇為徵,姑洗為羽,舞《雲門》以祭天。

    函鐘為宮,太簇為角,姑洗為徵,南呂為羽,舞《鹹池》以祭地。

    黃鐘為宮,大呂為角,太簇為徵,圜鐘為羽,舞《韻》以祀宗廟。

    ”馬融曰:“圜鐘,應鐘也。

    ”賈逵、鄭玄曰:“圜鐘,夾鐘也。

    ”鄭玄又雲:“此樂無商聲,祭尚柔剛,故不用也。

    ”幹寶雲:“不言商,商為臣。

    王者自謂,故置其實而去其名,若曰有天地人物,無德以主之,謙以自牧也。

    ”先儒解釋,既莫知适從。

    然此四聲,非直無商,又律管乖次,以其為樂,無克諧之理。

    今古事異,不可得而行也。

     按《東觀書·馬防傳》,太子丞鮑鄴等上作樂事,下防。

    防奏言:“建初二年七月鄴上言,天子食飲,必順于四時五味,而有食舉之樂。

    所以順天地,養神明,求福應也。

    今官雅樂獨有黃鐘,而食舉樂但有太簇,皆不應月律,恐傷氣類。

    可作十二月均,各應其月氣。

    公卿朝會,得聞月律,乃能感天,和氣宜應。

    诏下太常評焉。

    太常上言,作樂器直錢百四十六萬,奏寝。

    今明诏複下,臣防以為可須上天之明時,因歲首之嘉月,發太簇之律,奏雅頌之音,以迎和氣。

    ”其條貫甚具,遂獨施行。

    起于十月,為迎氣之樂矣。

    又《順帝紀》雲:“陽嘉二年冬十月庚午,以春秋為辟雍,隸太學,随月律。

    十月作應鐘,三月作姑洗。

    元和以來,音戾不調,修複黃鐘,作樂器,如舊典。

    ”據此而言,漢樂宮懸有黃鐘均,食舉太簇均,止有二均,不旋相為宮,亦以明矣。

    計從元和至陽嘉二年,才五十歲,用而複止。

    驗黃帝聽鳳以制律呂,《尚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周禮》有“分樂而祭”。

    此聖人制作,以合天地陰陽之和,自然之理,乃雲音戾不調,斯言誣之甚也。

     今梁、陳雅曲,并用宮聲。

    按《禮》:“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

    ”盧植雲:“十二月三管流轉用事,當用事者為宮。

    宮,君也。

    ”鄭玄曰:“五聲宮、商、角、徵、羽。

    其陽管為律,陰管為呂。

    布十二辰,更相為宮,始自黃鐘,終于南呂,凡六十也。

    ”皇侃疏:“還相為宮者,十一月以黃鐘為宮,十二月以大呂為宮,正月以太簇為宮。

    馀月放此。

    凡十二管,各備五聲,合六十聲。

    五聲成一調,故十二調。

    ” 此即釋鄭義之明文,無用商、角、徵、羽為别調之法矣。

    《樂稽耀嘉》曰:“東方春,其聲角,樂當宮于夾鐘。

    馀方各以其中律為宮。

    ”若有商、角之理,不得雲宮于夾鐘也。

    又雲:“五音非宮不調,五味非甘不和。

    ”又《動聲儀》:“宮唱而商和,是謂善本,太平之樂也。

    ”《周禮》:“奏黃鐘,歌大呂,以祀天神。

    ”鄭玄“以黃鐘之鐘,大呂之聲為均。

    ”均,調也。

    故崔靈恩雲:“六樂十二調,亦不獨論商、角、徵、羽也。

    ”又雲:“凡六樂者,皆文之以五聲,播之以八音。

    ”故知每曲皆須五聲八音錯綜而能成也。

    《禦寇子》雲:“師文鼓琴,命宮而總四聲,則慶雲浮,景風翔。

    ”唯《韓詩》雲:“聞其宮聲,使人溫厚而寬大。

    聞其商聲,使人方廉而好義。

    ”及古有清角、清徵之流。

    此則當聲為曲。

    今以五引為五聲,迎氣所用者是也。

    馀曲悉用宮聲,不勞商、角、徵、羽。

    何以得知?荀勖論三調為均首者,得正聲之名,明知雅樂悉在宮調。

    已外徵、羽、角,自為謠俗之音耳。

    且西涼、龜茲雜伎等,曲數既多,故得隸于衆調,調各别曲,至如雅樂少,須以宮為本,曆十二均而作,不可分配餘調,更成雜亂也。

      其奏大抵如此。

    帝并從之。

    故隋代雅樂,唯奏黃鐘一宮,郊廟飨用一調,迎氣用五調。

    舊工更盡,其馀聲律,皆不複通。

    或有能為蕤賓之宮者,享祀之際肆之,竟無覺者。

     弘又修皇後房内之樂,據毛苌、侯苞、孫毓故事,皆有鐘聲,而王肅之意,乃言不可。

    又陳統雲:“婦人無外事,而陰教尚柔,柔以靜為體,不宜用于鐘。

    ”弘等采肅、統以取正焉。

    高祖龍潛時,頗好音樂,常倚琵琶,作歌二首,名曰《地厚》、《天高》,托言夫妻之義。

    因即取之為房内曲。

    命婦人并登歌上壽并用之。

    職在宮内,女人教習之。

     初,後周故事,懸鐘磬法,七正七倍,合為十四。

    蓋準變宮、變徵,凡為七聲,有正有倍,而為十四也。

    長孫紹遠引《國語》冷州鸠雲:“武王伐殷,歲在鹑火。

    ” 自鹑及驷,七位故也。

    既以七同其數,而以律和其聲,于是有七律。

    又引《尚書大傳》“謂之七始”,其注雲:“謂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蕤賓也。

    ” 歌聲不應此者,皆去之。

    然據一均言也。

    宮、商、角、徵、羽為正,變宮、變徵為和,加倍而有十四焉。

    又梁武帝加以濁倍,三七二十一而同為架,雖取繁會,聲不合古。

    又後魏時,公孫崇設鐘磬正倍,參懸之。

    弘等并以為非,而據《周官·小胥職》“懸鐘磬,半之為堵,全之為肆”。

    鄭玄曰:“鐘磬編懸之,二八十六而在一虡。

    鐘一堵,磬一堵,謂之肆。

    ”又引《樂緯》“宮為君,商為臣,君臣皆尊,各置一副,故加十四而懸十六”。

    又據漢成帝時,犍為水濱得石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