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志第一 禮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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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祈報,不得限以一途也。
”帝曰:“圓丘自是祭天,先農即是祈谷。
但就陽之位,故在郊也。
冬至之夜,陽氣起于甲子,既祭昊天,宜在冬至。
祈谷時可依古,必須啟蟄。
在一郊壇,分為二祭。
”自是冬至謂之祀天,啟蟄名為祈谷。
何佟之又啟:“案鬯者盛以六彜,覆以畫,備其文飾,施之宗廟。
今南北二郊,《儀注》有課,既乖尚質,謂宜革變。
” 博士明山賓議,以為:“《表記》‘天子親耕,粢盛秬鬯,以事上帝’,蓋明堂之裸耳。
郊不應裸。
”帝從之。
又有司以為祀竟,器席相承還庫,請依典燒埋之。
佟之等議:“案《禮》‘祭器弊則埋之’。
今一用便埋,費而乖典。
”帝曰:“薦藉輕物,陶匏賤器,方還付庫,容複穢惡。
但敝則埋之,蓋謂四時祭器耳。
”自是從有司議,燒埋之。
四年,佟之雲:“《周禮》‘天曰神,地曰祇’。
今天不稱神,地不稱祇,天欑題宜曰皇天座,地欑宜曰後地座。
又南郊明堂用沉香,取本天之質,陽所宜也。
北郊用上和香,以地于人親,宜加雜馥。
”帝并從之。
五年,明山賓稱:“伏尋制旨,周以建子祀天,五月祭地。
殷以建醜祀天,六月祭地。
夏以建寅祀天,七月祭地。
自頃代以來,南北二郊,同用夏正。
”诏更詳議。
山賓以為二儀并尊,三朝慶始,同以此日二郊為允。
并請迎五帝于郊,皆以始祖配飨。
及郊廟受福,唯皇帝再拜,明上靈降祚,臣下不敢同也。
”诏并依議。
六年,議者以為北郊有嶽鎮海渎之座,而又有四望之座,疑為煩重。
儀曹郎硃異議曰:“望是不即之名,豈容局于星海,拘于嶽渎?”明山賓曰:“《舜典》雲‘望于山川’。
《春秋傳》曰‘江、漢、沮、漳,楚之望也’。
而今北郊設嶽鎮海渎,又立四望,竊謂煩黩,宜省。
”徐勉曰:“嶽渎是山川之宗。
至于望祀之義,不止于嶽渎也。
若省四望,于義為非。
”議久不能決。
至十六年,有事北郊,帝複下其議。
于是八座奏省四望、松江、浙江、五湖等座。
其鐘山、白石,既土地所在,并留如故。
七年,帝以一獻為質,三獻則文,事天之道,理不應然,诏下詳議。
博士陸玮、明山賓、禮官司馬褧以為“宗祧三獻,義兼臣下,上天之禮,主在帝王,約理申義,一獻為允”。
自是天地之祭皆一獻,始省太慰亞獻,光祿終獻。
又太常丞王僧崇稱:“五祀位在北郊,圓丘不宜重設。
”帝曰:“五行之氣,天地俱有,故宜兩從。
”僧崇又曰:“風伯、雨師,即箕、畢星矣。
而今南郊祀箕、畢二星,複祭風師、雨師,恐乖祀典。
”帝曰:“箕、畢自是二十八宿之名,風師、雨師自是箕、畢星下隸。
兩祭非嫌。
”十一年,太祝牒,北郊止有一海,及二郊相承用柒俎盛牲,素案承玉。
又制南北二郊壇下衆神之座,悉以白茅,诏下詳議。
八座奏:“《禮》雲‘觀天下之物,無可以稱其德’,則知郊祭為俎,理不應柒。
又藉用白茅,禮無所出。
皇天大帝坐既用俎,則知郊有俎義。
”于是改用素俎,并北郊置四海座。
五帝以下,悉用蒲席槁薦,并以素俎。
又帝曰:“《禮》‘祭月于坎’,良由月是陰義。
今五帝天神,而更居坎。
又《禮》雲‘祭日于壇,祭月于坎’,并是别祭,不關在郊,故得各從陰陽而立壇坎。
于南郊,就陽之義,居于北郊,就陰之義。
既雲就陽,義與陰異。
星月與祭,理不為坎。
”八座奏曰:“五帝之義,不應居坎。
良由齊代圓丘小而且峻,邊無安神之所。
今丘形既大,易可取安。
請五帝座悉于壇上,外壝二十八宿及雨師等座,悉停為坎。
”自是南北二郊,悉無坎位矣。
十七年,帝以威仰、魄寶俱是天帝,于壇則尊,于下則卑。
且南郊所祭天皇,其五帝别有明堂之祀,不煩重設。
又郊祀二十八宿而無十二辰,于義阙然。
于是南郊始除五帝祀,加十二辰座,與二十八宿各于其方而為壇。
陳制,亦以間歲。
正月上辛,用特牛一,祀天地于南北二郊。
永定元年,武帝受禅,修南郊,圓壇高二丈二尺五寸,上廣十丈,柴燎告天。
明年正月上辛,有事南郊,以皇考德皇帝配,除十二辰座,加五帝位,其餘準梁之舊。
北郊為壇,高一丈五尺,廣八丈,以皇妣昭後配,從祀亦準梁舊。
及文帝天嘉中,南郊改以高祖配,北郊以德皇帝配天。
太中大夫、領大著作、攝太常卿許享奏曰:“昔梁武帝雲:‘天數五,地數五,五行之氣,天地俱有。
’故南北郊内,并祭五祀。
臣按《周禮》:‘以血祭社稷五祀。
’鄭玄雲:‘陰祀自血起,貴氣臭也。
五祀,五官之神也。
’五神主五行,隸于地,故與埋沈副辜同為陰祀。
既非煙柴,無關陽祭。
故何休雲:‘周爵五等者,法地有五行也。
’五神位在北郊,圓丘不宜重設。
”制曰:“可。
” 亨又奏曰:“梁武帝議,箕、畢自是二十八宿之名,風師、雨師自是箕、畢下隸,非即星也。
故郊雩之所,皆兩祭之。
臣案《周禮》大宗伯之職雲:‘??燎祀司中、司令、風師、雨師。
’鄭衆雲:‘風師,箕也;雨師,畢也。
’《詩》雲:‘月離于畢,俾滂沱矣。
’如此則風伯、雨師即箕、畢星矣。
而今南郊祀箕、畢二星,複祭風伯、雨師,恐乖祀典。
”制曰:
”帝曰:“圓丘自是祭天,先農即是祈谷。
但就陽之位,故在郊也。
冬至之夜,陽氣起于甲子,既祭昊天,宜在冬至。
祈谷時可依古,必須啟蟄。
在一郊壇,分為二祭。
”自是冬至謂之祀天,啟蟄名為祈谷。
何佟之又啟:“案鬯者盛以六彜,覆以畫,備其文飾,施之宗廟。
今南北二郊,《儀注》有課,既乖尚質,謂宜革變。
” 博士明山賓議,以為:“《表記》‘天子親耕,粢盛秬鬯,以事上帝’,蓋明堂之裸耳。
郊不應裸。
”帝從之。
又有司以為祀竟,器席相承還庫,請依典燒埋之。
佟之等議:“案《禮》‘祭器弊則埋之’。
今一用便埋,費而乖典。
”帝曰:“薦藉輕物,陶匏賤器,方還付庫,容複穢惡。
但敝則埋之,蓋謂四時祭器耳。
”自是從有司議,燒埋之。
四年,佟之雲:“《周禮》‘天曰神,地曰祇’。
今天不稱神,地不稱祇,天欑題宜曰皇天座,地欑宜曰後地座。
又南郊明堂用沉香,取本天之質,陽所宜也。
北郊用上和香,以地于人親,宜加雜馥。
”帝并從之。
五年,明山賓稱:“伏尋制旨,周以建子祀天,五月祭地。
殷以建醜祀天,六月祭地。
夏以建寅祀天,七月祭地。
自頃代以來,南北二郊,同用夏正。
”诏更詳議。
山賓以為二儀并尊,三朝慶始,同以此日二郊為允。
并請迎五帝于郊,皆以始祖配飨。
及郊廟受福,唯皇帝再拜,明上靈降祚,臣下不敢同也。
”诏并依議。
六年,議者以為北郊有嶽鎮海渎之座,而又有四望之座,疑為煩重。
儀曹郎硃異議曰:“望是不即之名,豈容局于星海,拘于嶽渎?”明山賓曰:“《舜典》雲‘望于山川’。
《春秋傳》曰‘江、漢、沮、漳,楚之望也’。
而今北郊設嶽鎮海渎,又立四望,竊謂煩黩,宜省。
”徐勉曰:“嶽渎是山川之宗。
至于望祀之義,不止于嶽渎也。
若省四望,于義為非。
”議久不能決。
至十六年,有事北郊,帝複下其議。
于是八座奏省四望、松江、浙江、五湖等座。
其鐘山、白石,既土地所在,并留如故。
七年,帝以一獻為質,三獻則文,事天之道,理不應然,诏下詳議。
博士陸玮、明山賓、禮官司馬褧以為“宗祧三獻,義兼臣下,上天之禮,主在帝王,約理申義,一獻為允”。
自是天地之祭皆一獻,始省太慰亞獻,光祿終獻。
又太常丞王僧崇稱:“五祀位在北郊,圓丘不宜重設。
”帝曰:“五行之氣,天地俱有,故宜兩從。
”僧崇又曰:“風伯、雨師,即箕、畢星矣。
而今南郊祀箕、畢二星,複祭風師、雨師,恐乖祀典。
”帝曰:“箕、畢自是二十八宿之名,風師、雨師自是箕、畢星下隸。
兩祭非嫌。
”十一年,太祝牒,北郊止有一海,及二郊相承用柒俎盛牲,素案承玉。
又制南北二郊壇下衆神之座,悉以白茅,诏下詳議。
八座奏:“《禮》雲‘觀天下之物,無可以稱其德’,則知郊祭為俎,理不應柒。
又藉用白茅,禮無所出。
皇天大帝坐既用俎,則知郊有俎義。
”于是改用素俎,并北郊置四海座。
五帝以下,悉用蒲席槁薦,并以素俎。
又帝曰:“《禮》‘祭月于坎’,良由月是陰義。
今五帝天神,而更居坎。
又《禮》雲‘祭日于壇,祭月于坎’,并是别祭,不關在郊,故得各從陰陽而立壇坎。
于南郊,就陽之義,居于北郊,就陰之義。
既雲就陽,義與陰異。
星月與祭,理不為坎。
”八座奏曰:“五帝之義,不應居坎。
良由齊代圓丘小而且峻,邊無安神之所。
今丘形既大,易可取安。
請五帝座悉于壇上,外壝二十八宿及雨師等座,悉停為坎。
”自是南北二郊,悉無坎位矣。
十七年,帝以威仰、魄寶俱是天帝,于壇則尊,于下則卑。
且南郊所祭天皇,其五帝别有明堂之祀,不煩重設。
又郊祀二十八宿而無十二辰,于義阙然。
于是南郊始除五帝祀,加十二辰座,與二十八宿各于其方而為壇。
陳制,亦以間歲。
正月上辛,用特牛一,祀天地于南北二郊。
永定元年,武帝受禅,修南郊,圓壇高二丈二尺五寸,上廣十丈,柴燎告天。
明年正月上辛,有事南郊,以皇考德皇帝配,除十二辰座,加五帝位,其餘準梁之舊。
北郊為壇,高一丈五尺,廣八丈,以皇妣昭後配,從祀亦準梁舊。
及文帝天嘉中,南郊改以高祖配,北郊以德皇帝配天。
太中大夫、領大著作、攝太常卿許享奏曰:“昔梁武帝雲:‘天數五,地數五,五行之氣,天地俱有。
’故南北郊内,并祭五祀。
臣按《周禮》:‘以血祭社稷五祀。
’鄭玄雲:‘陰祀自血起,貴氣臭也。
五祀,五官之神也。
’五神主五行,隸于地,故與埋沈副辜同為陰祀。
既非煙柴,無關陽祭。
故何休雲:‘周爵五等者,法地有五行也。
’五神位在北郊,圓丘不宜重設。
”制曰:“可。
” 亨又奏曰:“梁武帝議,箕、畢自是二十八宿之名,風師、雨師自是箕、畢下隸,非即星也。
故郊雩之所,皆兩祭之。
臣案《周禮》大宗伯之職雲:‘??燎祀司中、司令、風師、雨師。
’鄭衆雲:‘風師,箕也;雨師,畢也。
’《詩》雲:‘月離于畢,俾滂沱矣。
’如此則風伯、雨師即箕、畢星矣。
而今南郊祀箕、畢二星,複祭風伯、雨師,恐乖祀典。
”制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