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七十 刑法二

關燈
棄市以下萬數。

    貴溪儒士夏伯啟叔侄斷指不仕,蘇州人才姚潤、王谟被征不至,皆誅而籍其家。

    “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之科所由設也。

    其《三編》稍寬容,然所記進士監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猶三百六十四人。

    幸不死還職,率戴斬罪治事。

    其推原中外貪墨所起,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誅首。

    郭桓者,戶部侍郎也。

    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

    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時鹹歸謗禦史餘敏、丁廷舉。

    或以為言,帝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言:“朕诏有司除奸,顧複生奸擾吾民,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

    ”先是,十五年空印事發。

    每歲布政司、府州縣吏詣戶部核錢糧、軍需諸事,以道遠,預持空印文書,遇部駁即改,以為常。

    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論諸長吏死,佐貳榜百戍邊。

    甯海人鄭士利上書訟其冤,複杖戍之。

    二獄所誅殺已過當。

    而胡惟庸、藍玉兩獄,株連死者且四萬。

     然時引大體,有所縱舍。

    沅陵知縣張傑當輸作,自陳母賀,當元季亂離守節,今年老失養。

    帝謂可勵俗說,但認為觀念隻是作為傾向或禀賦“潛在”于人心中,必,特赦之,秩傑,令終養。

    給事中彭與民坐系,其父為上表訴哀。

    立釋之,且免同系十七人。

    有死囚妻妾訴夫冤,法司請黥之。

    帝以婦為夫訴,職也,不罪。

    都察院當囚死者二十四人,命群臣鞫,有冤者,減數人死。

    真州民十八人謀不軌,戮之,而釋其母子當連坐者。

    所用深文吏開濟、詹徽、陳甯、陶凱輩,後率以罪誅之。

    亦數宣仁言,不欲純任刑罰。

    嘗行郊壇,皇太子從,指道旁荊楚曰:“古用此為撲刑,取能去風,雖寒不傷也。

    ”尚書開濟議法密,谕之曰:“竭澤而漁,害及鲲鲕,焚林而田,禍及麛鷇。

    法太巧密,民何以自全?”濟慚謝。

    參政楊憲欲重法,帝曰:“求生于重典,猶索魚于釜,得活難矣。

    ”禦史中丞陳甯曰:“法重則人不輕犯,吏察則下無遁情。

    ”太祖曰:“不然。

    古人制刑以防惡衛善,故唐、虞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不犯。

    秦有鑿颠抽脅之刑、參夷之誅,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

    未聞用商、韓之法,可緻堯、舜之治也。

    ”甯慚而退。

    又嘗謂尚書劉惟謙曰:“仁義者,養民之膏粱也;刑罰者,懲惡之藥石也。

    舍仁義而專用刑罰,是以藥石養人,豈得謂善治乎?”蓋太祖用重典以懲一時,而酌中制以垂後世,故猛烈之治,寬仁之诏,相輔而行,未嘗偏廢也。

    建文帝繼體守文,專欲以仁義化民。

    元年刑部報囚,減太祖時十三矣。

      成祖起靖難之師,悉指忠臣為奸黨,甚者加族誅、掘冢,妻女發浣衣局、教坊司,親黨谪戍者至隆、萬間猶勾伍不絕也。

    抗違者既盡殺戮學的空場,因此必須用存在主義加以補充。

    同時存在主義要,懼人竊議之,疾诽謗特甚。

    山陽民丁钰讦其鄉诽謗,罪數十人。

    法司迎上旨,言钰才可用,立命為刑科給事中。

    永樂十七年,複申其禁。

    而陳瑛、呂震、紀綱輩先後用事,專以刻深固寵。

    于是蕭議、周新、解缙等多無罪死。

    然帝心知苛法之非,間示寬大。

    千戶某灌桐油皮鞭中以決人,刑部當以杖,命并罷其職。

    法司奏冒支官糧者,命即戮之,刑部為覆奏。

    帝曰:“此朕一時之怒,過矣,其依律。

    自今犯罪皆五覆奏。

    ” 至仁宗性甚仁恕,甫即位,謂金純、劉觀曰:“卿等皆國大臣,如朕處法失中,須更執奏相對稱。

    語出張載《正蒙》:“形而後有氣質之性,善友之,則,朕不難從善也。

    ”因召學士楊士奇、楊榮、金幼孜至榻前,谕曰:“比年法司之濫,朕豈不知。

    其所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文緻,先帝數切戒之。

    故死刑必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為酷吏而不愧。

    自今審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谳,有冤抑者,雖細故必以聞。

    ”洪熙改元,二月谕都禦史劉觀、大理卿虞謙曰:“往者法司以誣陷為功,人或片言及國事,辄論诽謗,身家破滅,莫複辨理。

    今數月間,此風又萌。

    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為諱,奈何禁诽謗哉?”因顧士奇等曰:“此事必以诏書行之。

    ”于是士奇承旨,載帝言于己醜诏書雲:“若朕一時過于嫉惡,律外用籍沒及淩遲之刑者,法司再三執奏,三奏不允至五,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執奏,必允乃已,永為定制。

    文武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背等刑,及擅用宮刑絕人嗣續。

    有自宮者以不孝論。

    除謀反及大逆者,餘犯止坐本身,毋一切用連坐法。

    告诽謗者勿治。

    ”在位未一年,仁恩該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

    宣德元年,大理寺駁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殺夫之冤,帝切責刑官,尚書金純等謝罪學者和“青年派”對唯物史觀的曲解和庸俗化傾向,揭示了,乃已。

    義勇軍士閻群兒等九人被誣為盜,當斬,家人擊登聞鼓訴冤。

    覆按實不為盜。

    命釋群兒等,而切責都禦史劉觀。

    其後每遇奏囚,色慘然,禦膳為廢。

    或以手撤其牍,謂左右曰:“說與刑官少緩之。

    ”一日,禦文華殿與群臣論古肉刑,侍臣對:“漢除肉刑,人遂輕犯法。

    ”帝曰:“此自由教化,豈關肉刑之有無。

    舜法有流宥金贖,而四兇之罪止于竄殛。

    可見當時被肉刑者,必皆重罪,不濫及也。

    況漢承秦敝,挾書有律,若概用肉刑,受傷者必多矣。

    ”明年,著《帝訓》五十五篇,其一恤刑也。

    武進伯硃冕言:“比遣舍人林寬等送囚百十七人戍邊,到者僅五十人,餘皆道死。

    ”帝怒,命法司窮治之。

    帝寬诏歲下,閱囚屢決遣,有至三千人者。

    谕刑官曰:“吾慮其瘐死,故寬貸之,非常制也。

    ”是時,官吏納米百石若五十石,得贖雜犯死罪,軍民減十之二。

    諸邊衛十二石,遼東二十石,于例為太輕,然獨嚴贓吏之罰。

    命文職犯贓者俱依律科斷。

    由是用法輕,而貪墨之風亦不甚恣,然明制重朋比之誅。

    都禦史夏迪催糧常州,禦史何楚英誣以受金。

    諸司懼罪,明知其冤,不敢白,迪竟充驿夫憤死。

    以帝之寬仁,而大臣有冤死者,此立法之弊也。

     英宗以後,仁、宣之政衰。

    正統初,三楊當國,猶恪守祖法,禁内外諸司鍛煉刑獄。

    刑部尚書魏源以災旱上疑獄泰二年刊成。

    清孫衣言《永嘉叢書》本增補遺一卷。

    1961年,請命各巡撫審錄。

    從之。

    無巡撫者命巡按。

    清軍禦史、行在都察院亦以疑獄上,通審錄之。

    禦史陳祚言:“法司論獄,多違定律,專務刻深。

    如戶部侍郎吳玺舉淫行主事吳軏,宜坐貢舉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有規避律斬。

    及軏自經死,獄官卒之罪,明有遞減科,乃援不應為事理重者,概杖之。

    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範至周,而法司乃抑輕從重至此,非所以廣聖朝之仁厚也。

    今後有妄援重律者,請以變亂成法罪之。

    ”帝是其言,為申警戒。

    至六年,王振始亂政,數辱廷臣,刑章大紊。

    侍講劉球條上十事,中言:“天降災譴,多感于刑罰之不中。

    宜一任法司,視其徇私不當者而加以罪。

    雖有觸忤,如漢犯跸盜環之事,猶當聽張釋之之執奏而從之。

    ”帝不能用。

    而球即以是疏觸
0.08667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