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六十八 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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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起仲春十五日,止仲夏十五日,秋、冬亦如之。
弘治九年,兵部尚書馬文升申明洪、永操法,五日内,二日走陣下營,三日演武。
武宗好武勇,每令提督坐營官操練,又自執金鼓演四鎮卒。
然大要以恣馳騁、供嬉戲,非有實也。
嘉靖六年定,下營布陣,止用三疊陣及四門方營。
又令每營選槍刀箭牌铳手各一二人為教師,轉相教習。
及更營制,分兵三十枝,設将三十員,各統三千人訓練,擇精銳者名選鋒,厚其校藝之賞。
總督大臣一月會操者四,餘日營将分練。
協理大臣及巡視給事、禦史随意入一營,校閱賞罰,因以擇選鋒。
帝又置内營于内教場,練諸内使。
隆慶初,命各營将領以教練軍士分數多寡為黜陟。
全營教練者加都督佥事,以次減;全不教練者降祖職一級,革任回衛。
三年内教練有成,操協大臣獎谕恩錄;無功績者議罰。
規制雖立,然将卒率媮惰,操演徒為具文。
先是,浙江參将戚繼光以善教士聞,嘗調士兵,制鴛鴦陣破倭。
至是已官總兵。
穆宗從給事中吳時來請,命繼光練兵薊門。
薊兵精整者數十年。
繼光嘗著《練兵實紀》以訓士。
一曰練伍,首騎,次步,次車,次辎重;先選伍,次較藝,總之以合營。
二曰練膽氣,使明作止進退及上下統屬、相友相助之義。
三曰練耳目,使明号令。
四曰練手足,使熟技藝。
五曰練營陣,詳布陣起行、結營及交鋒之正變。
終之以練将。
後多遵用之。
賞功之制,太祖時,大賞平定中原、征南諸将及雲南、越州之功。
賞格雖具,然不豫為令。
惟二十九年命沿海衛所指揮千百戶獲倭一船及賊者,升一級,賞銀五十兩,鈔五十錠,軍士水陸擒殺賊,賞銀有差。
永樂初,以将士久勞,命禮部依太祖升賞例,參酌行之。
乃分奇功、首功、次功三等,其賞之輕重次第,率臨時取旨,亦不豫為令。
十二年定:“凡交鋒之際,突出敵背殺敗賊衆者,勇敢入陣斬将搴旗者,本隊已勝、别隊勝負未決、而能救援克敵者,受命能任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
齊力前進、首先敗賊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敗賊者,皆為首功。
軍行及營中擒獲奸細者,亦準首功。
餘皆次功。
”又立功賞勘合,定四十字,曰:“神威精勇猛,強壯毅英雄。
克勝兼超捷,奇功奮銳鋒。
智謀宣妙略,剛烈效忠誠。
果敢能安定,揚名顯大勳。
”編号用寶,貯内府印绶監。
當是時,稽功之法甚嚴。
正統十四年,造賞功牌,有奇功、頭功、齊力之分,以大臣主之。
凡挺身突陣斬将奪旗者,與奇功牌。
生擒瓦剌或斬首一級,與頭功牌。
雖無功而被傷者,與齊力牌。
蓋專為瓦剌入犯設也。
是後,将士功賞視立功之地,準例奏行。
北邊為上,東北邊次之,西番及苗蠻又次之,内地反賊又次之。
世宗時,苦倭甚,故海上功比北邊尤為最。
北邊,自甘肅迤東,抵山海關。
成化十四年例:“一人斬一級者,進一秩,至三秩止。
二人共斬者,為首進秩同。
壯男與實授,幼弱婦女與署職。
為從及四級以上,俱給賞。
領軍官部下五百人者,獲五級,進一秩。
領千人者,倍之。
”正德十年重定例:“獨斬一級者升一秩。
三人共者,首升署一秩,從給賞。
四五六人共者,首給賞,從量賞。
二人共斬一幼敵者,首視三人例,從量賞。
不願升者,每實授一秩,賞銀五十兩,署職二十兩。
”嘉靖十五年定,領軍官千、把總,加至三秩止,都指揮以上,止升署職二級,餘加賞。
東北邊,初定三級當北邊之一。
萬曆中,改與北邊同。
番寇苗蠻,亦三級進一秩,實授署職,視北邊。
十級以上并不及數者給賞。
萬曆三年,令陝西番寇功,視成化中例,軍官千總領五百人者,部下斬三十級,領千人者六十級,把總領五百人者十級,領千人者三十級,俱進一秩,至三秩止。
南方蠻賊,宣德九年例,三級以上及斬獲首賊,俱升一秩,餘加賞。
正德十六年,定軍官部下斬百級者升署一秩,三百級者實授一秩,四百級者升一秩,餘功加賞。
倭賊,嘉靖三十五年定:“斬倭首賊一級,升實授三秩,不願者賞銀百五十兩。
從賊一級,授一秩。
漢人脅從一級,署一秩。
陣亡者,本軍及子實授一秩。
海洋遇賊有功,均以奇功論。
”萬曆十二年更定,視舊例少變,以賊衆及船之多寡,為功賞之差。
複定海洋征戰,無論倭寇、海賊,勘是奇功,與世襲。
雲南夷賊,擒斬功次視倭功。
内地反賊,成化十四年例,六級升一秩,至三秩止,幼男婦女及十九級以上與不及數者給賞。
正德七年,定流賊例:“名賊一級,授一秩,世襲,為從者給賞。
次賊一級,署一秩。
從賊三級及陣亡者,俱授一秩,世襲。
重傷回營死者,署一秩。
”又以割耳多寡論功,最多者至升二秩,世襲。
先是,五年甯夏功,後嘉靖元年江西功,俱視流賊例。
崇祯中,購闖、獻以萬金,爵封侯,餘賊有差,以賊勢重,變常格也。
其俘獲人畜、器械,成化例,俱給所獲者。
其論功升秩,成化十四年例,軍士升一秩為小旗,舍人升一秩給冠帶,以上類推。
嘉靖四十三年定,都督等官無階可升者,所應襲男廕冠帶。
萬曆十三年定,都指揮使升秩者,不授都督,賞銀五十兩,升俸者半之。
其有司民兵,隆慶六年定,視軍人例。
自洪、宣以後,賞格皆以斬級多少豫定。
條例漸多,幸弊日啟。
正德間,副使胡世甯言:“兩軍格鬥,手眼瞬息,不得差池,何暇割級?其獲級者或殺已降,或殺良民,或偶得單行之賊、被掠逃出之人,非真功也。
宜選強明剛正之員,為紀功官,痛懲此弊。
”時弗能行。
故事,鎮守官奏帶,例止五名。
後領兵官所奏有至三四百名者,不在斬馘之列,别立名目,曰運送神槍,曰赍執旗牌,曰沖鋒破敵,曰三次當先,曰軍前效勞。
冒濫之弊,至斯極已。
古所謂砲,皆以機發石。
元初得西域砲,攻金蔡州城,始用火。
然造法不傳,後亦罕用。
至明成祖平交阯,得神機槍砲法,特置神機營肄習。
制用生、熟赤銅相間,其用鐵者,建鐵柔為最,西鐵次之。
大小不等,大者發用車,次及小者用架、用樁、用托。
大利于守,小利于戰。
随宜而用,為行軍要器。
永樂十年,诏自開平至懷來、宣府、萬全、興和諸山頂,皆置五砲架。
二十年,從張輔請,增置于山西大同、天城、陽和、朔州等衛以禦敵。
然利器不可示人,朝廷亦慎惜之。
宣德五年,敕宣府總兵官譚廣:“神铳,國家所重,在邊墩堡,量給以壯軍威,勿輕給。
”正統六年,邊将黃真、楊洪立神铳局于宣府獨石。
帝以
弘治九年,兵部尚書馬文升申明洪、永操法,五日内,二日走陣下營,三日演武。
武宗好武勇,每令提督坐營官操練,又自執金鼓演四鎮卒。
然大要以恣馳騁、供嬉戲,非有實也。
嘉靖六年定,下營布陣,止用三疊陣及四門方營。
又令每營選槍刀箭牌铳手各一二人為教師,轉相教習。
及更營制,分兵三十枝,設将三十員,各統三千人訓練,擇精銳者名選鋒,厚其校藝之賞。
總督大臣一月會操者四,餘日營将分練。
協理大臣及巡視給事、禦史随意入一營,校閱賞罰,因以擇選鋒。
帝又置内營于内教場,練諸内使。
隆慶初,命各營将領以教練軍士分數多寡為黜陟。
全營教練者加都督佥事,以次減;全不教練者降祖職一級,革任回衛。
三年内教練有成,操協大臣獎谕恩錄;無功績者議罰。
規制雖立,然将卒率媮惰,操演徒為具文。
先是,浙江參将戚繼光以善教士聞,嘗調士兵,制鴛鴦陣破倭。
至是已官總兵。
穆宗從給事中吳時來請,命繼光練兵薊門。
薊兵精整者數十年。
繼光嘗著《練兵實紀》以訓士。
一曰練伍,首騎,次步,次車,次辎重;先選伍,次較藝,總之以合營。
二曰練膽氣,使明作止進退及上下統屬、相友相助之義。
三曰練耳目,使明号令。
四曰練手足,使熟技藝。
五曰練營陣,詳布陣起行、結營及交鋒之正變。
終之以練将。
後多遵用之。
賞功之制,太祖時,大賞平定中原、征南諸将及雲南、越州之功。
賞格雖具,然不豫為令。
惟二十九年命沿海衛所指揮千百戶獲倭一船及賊者,升一級,賞銀五十兩,鈔五十錠,軍士水陸擒殺賊,賞銀有差。
永樂初,以将士久勞,命禮部依太祖升賞例,參酌行之。
乃分奇功、首功、次功三等,其賞之輕重次第,率臨時取旨,亦不豫為令。
十二年定:“凡交鋒之際,突出敵背殺敗賊衆者,勇敢入陣斬将搴旗者,本隊已勝、别隊勝負未決、而能救援克敵者,受命能任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
齊力前進、首先敗賊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敗賊者,皆為首功。
軍行及營中擒獲奸細者,亦準首功。
餘皆次功。
”又立功賞勘合,定四十字,曰:“神威精勇猛,強壯毅英雄。
克勝兼超捷,奇功奮銳鋒。
智謀宣妙略,剛烈效忠誠。
果敢能安定,揚名顯大勳。
”編号用寶,貯内府印绶監。
當是時,稽功之法甚嚴。
正統十四年,造賞功牌,有奇功、頭功、齊力之分,以大臣主之。
凡挺身突陣斬将奪旗者,與奇功牌。
生擒瓦剌或斬首一級,與頭功牌。
雖無功而被傷者,與齊力牌。
蓋專為瓦剌入犯設也。
是後,将士功賞視立功之地,準例奏行。
北邊為上,東北邊次之,西番及苗蠻又次之,内地反賊又次之。
世宗時,苦倭甚,故海上功比北邊尤為最。
北邊,自甘肅迤東,抵山海關。
成化十四年例:“一人斬一級者,進一秩,至三秩止。
二人共斬者,為首進秩同。
壯男與實授,幼弱婦女與署職。
為從及四級以上,俱給賞。
領軍官部下五百人者,獲五級,進一秩。
領千人者,倍之。
”正德十年重定例:“獨斬一級者升一秩。
三人共者,首升署一秩,從給賞。
四五六人共者,首給賞,從量賞。
二人共斬一幼敵者,首視三人例,從量賞。
不願升者,每實授一秩,賞銀五十兩,署職二十兩。
”嘉靖十五年定,領軍官千、把總,加至三秩止,都指揮以上,止升署職二級,餘加賞。
東北邊,初定三級當北邊之一。
萬曆中,改與北邊同。
番寇苗蠻,亦三級進一秩,實授署職,視北邊。
十級以上并不及數者給賞。
萬曆三年,令陝西番寇功,視成化中例,軍官千總領五百人者,部下斬三十級,領千人者六十級,把總領五百人者十級,領千人者三十級,俱進一秩,至三秩止。
南方蠻賊,宣德九年例,三級以上及斬獲首賊,俱升一秩,餘加賞。
正德十六年,定軍官部下斬百級者升署一秩,三百級者實授一秩,四百級者升一秩,餘功加賞。
倭賊,嘉靖三十五年定:“斬倭首賊一級,升實授三秩,不願者賞銀百五十兩。
從賊一級,授一秩。
漢人脅從一級,署一秩。
陣亡者,本軍及子實授一秩。
海洋遇賊有功,均以奇功論。
”萬曆十二年更定,視舊例少變,以賊衆及船之多寡,為功賞之差。
複定海洋征戰,無論倭寇、海賊,勘是奇功,與世襲。
雲南夷賊,擒斬功次視倭功。
内地反賊,成化十四年例,六級升一秩,至三秩止,幼男婦女及十九級以上與不及數者給賞。
正德七年,定流賊例:“名賊一級,授一秩,世襲,為從者給賞。
次賊一級,署一秩。
從賊三級及陣亡者,俱授一秩,世襲。
重傷回營死者,署一秩。
”又以割耳多寡論功,最多者至升二秩,世襲。
先是,五年甯夏功,後嘉靖元年江西功,俱視流賊例。
崇祯中,購闖、獻以萬金,爵封侯,餘賊有差,以賊勢重,變常格也。
其俘獲人畜、器械,成化例,俱給所獲者。
其論功升秩,成化十四年例,軍士升一秩為小旗,舍人升一秩給冠帶,以上類推。
嘉靖四十三年定,都督等官無階可升者,所應襲男廕冠帶。
萬曆十三年定,都指揮使升秩者,不授都督,賞銀五十兩,升俸者半之。
其有司民兵,隆慶六年定,視軍人例。
自洪、宣以後,賞格皆以斬級多少豫定。
條例漸多,幸弊日啟。
正德間,副使胡世甯言:“兩軍格鬥,手眼瞬息,不得差池,何暇割級?其獲級者或殺已降,或殺良民,或偶得單行之賊、被掠逃出之人,非真功也。
宜選強明剛正之員,為紀功官,痛懲此弊。
”時弗能行。
故事,鎮守官奏帶,例止五名。
後領兵官所奏有至三四百名者,不在斬馘之列,别立名目,曰運送神槍,曰赍執旗牌,曰沖鋒破敵,曰三次當先,曰軍前效勞。
冒濫之弊,至斯極已。
古所謂砲,皆以機發石。
元初得西域砲,攻金蔡州城,始用火。
然造法不傳,後亦罕用。
至明成祖平交阯,得神機槍砲法,特置神機營肄習。
制用生、熟赤銅相間,其用鐵者,建鐵柔為最,西鐵次之。
大小不等,大者發用車,次及小者用架、用樁、用托。
大利于守,小利于戰。
随宜而用,為行軍要器。
永樂十年,诏自開平至懷來、宣府、萬全、興和諸山頂,皆置五砲架。
二十年,從張輔請,增置于山西大同、天城、陽和、朔州等衛以禦敵。
然利器不可示人,朝廷亦慎惜之。
宣德五年,敕宣府總兵官譚廣:“神铳,國家所重,在邊墩堡,量給以壯軍威,勿輕給。
”正統六年,邊将黃真、楊洪立神铳局于宣府獨石。
帝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