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六十八 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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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軍伍訓練賞功火器車船馬政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為軍,衛所無缺伍,且有羨丁。

    未幾,大都督府言,起吳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餘。

    于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懲戒。

    小旗逃所隸三人,降為軍。

    上至總旗、百戶、千戶,皆視逃軍多寡,奪俸降革。

    其從征在外者,罰尤嚴。

    十六年,命五軍府檄外衛所,速逮缺伍士卒,給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

    明年,從兵部尚書俞綸言,京衛軍戶絕者,毋冒取同姓及同姓之親,令有司核實發補,府衛毋特遣人。

    二十一年,诏衛所核實軍伍,有匿己子以養子代者,不許。

    其秋,令衛所著軍士姓名、鄉貫為籍,具載丁口以便取補。

    又置軍籍勘合,分給内外,軍士遇點閱以為驗。

     成祖即位,遣給事等官分閱天下軍,重定垛集軍更代法。

    初,三丁已上,垛正軍一,别有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

    至是,令正軍、貼戶更代,貼戶單丁者免;當軍家蠲其一丁徭。

     洪熙元年,興州左屯衛軍範濟極言勾軍之擾。

    富峪衛百戶錢興奏言:“祖本涿鹿衛軍,死,父繼,以功授百戶。

    臣已襲父職,而本衛猶以臣祖為逃軍,屢行勾取。

    ”帝謂尚書張本曰:“軍伍不清,弊多類此。

    ”已而宣宗立,軍弊益滋,黠者往往匿其籍,或誣攘良民充伍。

    帝谕兵部曰:“朝廷于軍民,如舟車任載,不可偏重。

    有司宜審實毋混。

    ”乃分遣吏部侍郎黃宗載等清理天下軍衛。

    三年敕給事、禦史清軍,定十一條例,榜示天下。

    明年複增為二十二條。

    五年,從尚書張本請,令天下官吏、軍旗公勘自洪、永來勾軍之無蹤者,豁免之。

    六年,令勾軍有親老疾獨子者,編之近地,餘丁赴工逋亡者例發口外,改為罰工一年,示優恤焉。

    八年,免蘇州衛抑配軍百五十九人,已食糧止令終其身者,千二百三十九人。

    先是,蘇、常軍戶絕者,株累族黨,動以千計,知府況鐘言于朝,又常州民訴受抑為軍者七百有奇,故特敕巡撫侍郎周忱清理。

      正統初,令勾軍家丁盡者,除籍;逃軍死亡及事故者,或家本軍籍,而偶同姓名,裡胥挾雠妄報冒解,或已解而赴部聲冤者,皆與豁免。

    定例,補伍皆發極邊,而南北人互易。

    大學士楊士奇謂風土異宜,瀕于夭折,請從所宜發戍。

    署兵部侍郎邝埜以為紊祖制,寝之。

    成化二年,山西巡撫李侃複請補近衛,始議行。

    十一年,命禦史十一人分道清軍,以十分為率,及三分者最,不及者殿。

    時以罪谪者逃故,亦勾其家丁。

    禦史江昂謂非“罰弗及嗣”之義,乃禁之。

     嘉靖初,捕亡令愈苛,有株累數十家,勾攝經數十年者,丁口已盡,猶移覆紛纭不已。

    兵部尚書胡世甯請“屢經清報者免勾。

    又避役之人必緩急難倚,急改編原籍。

    衛所有缺伍,則另選舍餘及犯罪者充補。

    犯重發邊衛者,責賣家産,阖房遷發,使絕顧念。

    庶衛卒皆土著,而逃亡益鮮”。

    帝是其言。

    其後,用主事王學益議,制勾單,立法詳善。

    久之,停差清軍禦史,寬管解逃軍及軍赴衛違限之科。

    清軍官日玩愒,文卷磨滅,議者複請申饬。

     萬曆三年,給事中徐貞明言:“勾軍東南,資裝出于戶丁,解送出于裡遞,每軍不下百金。

    大困東南之民,究無補于軍政。

    宜視班匠例,免其解補,而重征班銀,以資召募,使東南永無勾補之擾,而西北之行伍亦充。

    ”鄖陽巡撫王世貞因言有四便:應勾之戶,樂于就近,不圖避匿,便一;各安水土,不至困絕,便二;近則不逃,逃亦易追,便三;解戶不至破家,便四。

    而兵部卒格貞明議,不行。

    後十三年,南京兵部尚書郭應聘複請各就近地,南北改編。

    又言“應勾之軍,南直隸至六萬六千餘,株連至二三十萬人,請自天順以前竟與釋免”。

    報可,遠近皆悅。

    然改編令下,求改者相繼。

    明年,兵部言“什伍漸耗,邊鎮軍人且希圖脫伍”。

    有旨複舊,而應聘之議複不行。

      凡軍衛掌于職方,而勾清則武庫主之。

    有所勾攝,自衛所開報,先核鄉貫居止,内府給批,下有司提本軍,謂之跟捕;提家丁,謂之勾捕。

    間有恩恤開伍者。

    洪武二十三年,令應補軍役生員,遣歸卒業。

    宣德四年,上虞人李志道充楚雄衛軍,死,有孫宗臯宜繼。

    時已中鄉試,尚書張本言于帝,得免。

    如此者絕少。

    戶有軍籍,必仕至兵部尚書始得除。

    軍士應起解者,皆佥妻;有津給軍裝、解軍行糧、軍丁口糧之費。

    其冊單編造皆有恒式。

    初定戶口、收軍、勾清三冊。

    嘉靖三十一年,又編四冊,曰軍貫,曰兜底,曰類衛、類姓。

    其勾軍另給軍單。

    蓋終明世,于軍籍最嚴。

    然弊政漸叢,而擾民日甚。

     明太祖起布衣,策群力,取天下。

    即位後,屢命元勳宿将分道練兵,而其制未定。

    洪武六年,命中書省、大都督府、禦史台、六部議教練軍士律:“騎卒必善馳射槍刀,步兵必善弓弩槍。

    射以十二矢之半,遠可到,近可中為程。

    遠可到,将弁百六十步、軍士百二十步;近可中,五十步。

    彀弩以十二矢之五,遠可到,蹶張八十步,劃車一百五十步;近可中,蹶張四十步,劃車六十步。

    槍必進退熟習。

    在京衛所,以五千人為率,取五之一,指揮以下官領赴禦前驗試,馀以次番試。

    在外都司衛所,每衛五千人,取五之一,千戶以下官領赴京驗試。

    餘以次番試。

    軍士步騎皆善,将領各以其能受賞,否則罰。

    軍士給錢六百為道裡費。

    将領自指揮使以下,所統軍士三分至六分不中者,次第奪俸;七分以上,次第降官至為軍止。

    都指揮軍士四分以上不中,奪俸一年;六分以上罷職。

    ”後十六年,令天下衛所善射者十選一,于農隙分番赴京較閱,以優劣為千百戶賞罰,邊軍本衛較射。

    二十年,命衛士習射于午門丹墀。

    明年複令:“天下衛所馬步軍士,各分十班,将弁以廕叙久次升者統之,冬月至京閱試。

    指揮、千百戶,年深慣戰及屯田者免。

    仍先下操練法,俾遵行。

    不如法及不娴習者,罰。

    ”明年,诏五軍府:“比試軍士分三等賞鈔,又各給鈔三錠為路費,不中者亦給之。

    明年再試不如式,軍移戍雲南,官谪從征,總小旗降為軍。

    武臣子弟襲職,試騎步射不中程,令還衛署事,與半俸,二年後仍試如故者,亦降為軍。

    ” 文皇即位,五駕北征,六師嘗自較閱。

    又嘗敕秦、晉、周、肅諸王,各選護衛軍五千,命官督赴真定操練,陝西、甘肅、甯夏、大同、遼東諸守将,及中都留守、河南等都司,徐、宿等衛,遣将統馬步軍分駐真定、德州操練,侯赴京閱視。

     景泰初,立十團營。

    給事中鄧林進《軒轅圖》,即古八陣法也,因用以教軍。

    成化間,增團營為十二,命月二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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