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七 食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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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比盜鑄。
先是,民間行濫惡錢,率以三四十錢當銀一分。
後益雜鉛錫,薄劣無形制,至以六七十文當銀一分。
翦楮夾其中,不可辨。
用給事中李用敬言,以制錢與前代雜錢相兼行,上品者俱七文當銀一分,馀視錢高下為三等,下者二十一文當銀一分;私造濫惡錢悉禁不行,犯者置之法。
小錢行久,驟革之,民頗不便。
又出内庫錢給文武官俸,不論新舊美惡,悉以七文折算。
諸以俸錢市易者,亦悉以七文抑勒予民,民亦騷然。
屬連歲大侵,四方流民就食京師,死者相枕藉。
論者謂錢法不通使然。
於是禦史何廷钰條奏,請許民用小錢,以六十文當銀一分。
戶部執不從。
廷钰讦奏尚書方鈍及郎中劉爾牧。
帝怒,斥爾牧,采廷钰議,命從民便。
且定嘉靖錢七文,洪武諸錢十文,前代錢三十文,當銀一分。
然諸濫惡小錢,以初禁之嚴,雖奉旨間行,竟不複用,而民間競私鑄嘉靖通寶錢,與官錢并行焉。
給事中殷正茂言:“兩京銅價大高,鑄錢得不償費。
宜采雲南銅,運至嶽州鼓鑄,費工本銀三十九萬,可得錢六萬五千萬文,直銀九十三萬馀兩,足以少佐國家之急。
”戶部覆言:“雲南地僻事簡,即山鼓鑄為便。
”乃敕巡撫以鹽課銀二萬兩為工本。
未幾,巡撫王昺言費多入少,乞罷鑄。
帝以小費不當惜,仍命行之。
越數年,巡按王诤複言宜罷鑄。
部議:“錢法壅滞者,由宣課司收稅以七文當一分。
奸民乘機阻撓,錢多則惡濫相欺,錢少則增直罔利,故禁愈繁而錢愈滞。
自今準折聽民便,不必定文數,而課稅及官俸且俱用銀。
”乃罷雲南鑄錢,而從戶部議。
時所鑄錢有金背,有火漆,有镟邊。
議者以鑄錢艱難,工匠勞費,革镟車用鑢铴。
於是鑄工競雜鉛錫便坐刂治,而輪郭粗粝,色澤黯黪。
奸僞仿效,盜鑄日滋,金背錢反阻不行。
死罪日報,終不能止。
帝患之,問大學士徐階。
階陳五害,請停寶源局鑄錢,應支給錢者悉予銀。
帝乃鞫治工匠侵料減工罪,而停鼓鑄。
自後稅課徵銀而不徵錢。
且民間止用制錢,不用古錢,而私鑄者多。
隆慶初,錢法不行,兵部侍郎譚綸言:“欲富民,必重布帛菽粟而賤銀,欲賤銀,必制錢法以濟銀之不足。
今錢惟布於天下,而不以輸於上,故其權在市井。
請令民得以錢輸官,則錢法自通。
”於是課稅銀三兩以下複收錢,民間交易一錢以下止許用錢。
時錢八文折銀一分,禁民毋得任意低昂。
直隸巡按楊家相請鑄大明通寶錢,不識年号。
部議格不行。
高拱再相,言:“錢法朝議夕更,迄無成說。
小民恐今日得錢,而明日不用,是以愈更愈亂,愈禁愈疑。
請一從民便,勿多為制以亂人耳目。
”帝深然之。
錢法複稍稍通矣。
寶鈔不用垂百馀年,課程亦鮮有收鈔者,惟俸錢獨支鈔如故。
四年始以新鑄隆慶錢給京官俸雲。
萬曆四年命戶工二部,準嘉靖錢式鑄“萬曆通寶”金背及火漆錢,一文重一錢二分五厘,又鑄镟邊錢,一文重一錢三分,頒行天下,俸糧皆銀錢兼給。
雲南巡按郭庭梧言:“國初京師有寶源局,各省有寶泉局,自嘉靖間省局停廢,民用告匮。
滇中産銅,不行鼓鑄,而反以重價購海,非利也。
”遂開局鑄錢。
尋命十三布政司皆開局。
采工部言,以五铢錢為準,用四火黃銅鑄金背,二火黃銅鑄火漆,粗惡者罪之。
蓋以費多利少則私鑄自息也。
久之,戶部言:“錢之輕重不常,輕則斂,重則散,故無壅阏匮乏之患。
初鑄時,金背十文直銀一分,今萬曆金背五文,嘉靖金背四文,各直銀一分,火漆镟邊亦如之。
僅逾十年,而輕重不啻相半,錢重而物價騰踴,宜發庫貯以平其直。
”從之。
時王府皆鑄造私錢,吏樂敢讦。
古錢阻滞不行,國用不足,乃命南北寶源局拓地增爐鼓鑄。
而北錢視南錢昂值三之一,南鑄大抵輕薄。
然各循其舊,并行不廢。
天啟元年鑄泰昌錢。
兵部尚書王象乾,請鑄當十、當百、當千三等大錢,用龍文,略仿白金三品之制,於是兩京皆鑄大錢。
後有言大錢之弊者,诏兩京停鑄大錢,收大錢發局改鑄。
當是時,開局遍天下,重課錢息。
崇祯元年,南京鑄本七萬九千馀兩,獲息銀三萬九千有奇;戶部鑄錢獲息銀二萬六千有奇。
其所鑄錢,皆以五十五文當銀一錢,計息取盈,工匠之賠補,行使之折閱,不堪命矣。
寶泉局銅本四十萬兩,舊例錢成還本太倉,次年再借,至是令永作鑄本。
三年,禦史铙京言:“鑄錢開局,本通行天下,今乃苦於無息,旋開旋罷,自南北兩局外,僅存湖廣、陝西、四川、雲南及宣、密二鎮。
而所鑄之息,不盡歸朝廷,複苦無鑄本,蓋以買銅而非采銅也。
乞遵洪武初及永樂九年、嘉靖六年例,遣官各省鑄錢,采銅於産銅之地,置官吏駐兵,仿銀礦法,十取其三。
銅山之利,朝廷擅之,小民所采,仍予直以市。
”帝從之。
是時鑄廠并開,用銅益多,銅至益少。
南京戶部尚書鄭三俊請專官買銅。
戶部議原籍産銅之人駐鎮遠、荊、常銅鉛會集處,所謂采銅於産銅之地也。
帝俱從之。
既,又采绛、孟、垣曲、聞喜諸州縣銅鉛。
荊州抽分主事硃大受言:“荊州上接黔、蜀,下聯江、廣,商販銅鉛畢集,一年可以四鑄。
四鑄之息,兩倍於南,三倍於北。
”因陳便宜四事,即命大受專督之。
遂定錢式,每文重一錢,每千直銀一兩。
南都錢輕薄,屢旨嚴饬,乃定每文重八分。
初,嘉靖錢最工,隆、萬錢加重半铢,自啟、祯新鑄出,舊錢悉棄置。
然日以惡薄,大半雜鉛砂,百不盈寸,捽擲辄破碎。
末年敕鑄當五錢,不及鑄而明亡。
初制,曆代錢與制錢通行。
自神宗初,從佥都禦史龐尚鵬議,古錢止許行民間,輸稅贖罪俱用制錢。
啟、祯時廣鑄錢,始括古錢以充廢銅,民間市易亦擯不用矣。
莊烈帝初即位,禦平台召對,給事中黃承昊疏有銷古錢之語。
大學士劉鴻訓言:“北方皆用古錢,若驟廢之,於民不便。
”帝以為然。
既而以禦史王燮言,收銷舊錢,但行新錢,於是古錢銷毀頓盡。
蓋自隋世盡銷古錢,至是凡再見雲。
鈔法自弘、正間廢,天啟時,給事中惠世揚複請造行。
崇祯末,有蔣臣者申其說,擢為戶部司務。
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終不可行而止。
坑冶之課,金銀、銅鐵、鉛汞、硃砂、青綠,而金銀礦最為民害。
徐達下山東,近臣請開銀場。
太祖謂銀場之弊,利於官者少,損於民者多,不可開。
其後有請開陝州銀礦者,帝曰:“土地所産,有時而窮。
歲課成額,徵銀無已。
言利之臣
先是,民間行濫惡錢,率以三四十錢當銀一分。
後益雜鉛錫,薄劣無形制,至以六七十文當銀一分。
翦楮夾其中,不可辨。
用給事中李用敬言,以制錢與前代雜錢相兼行,上品者俱七文當銀一分,馀視錢高下為三等,下者二十一文當銀一分;私造濫惡錢悉禁不行,犯者置之法。
小錢行久,驟革之,民頗不便。
又出内庫錢給文武官俸,不論新舊美惡,悉以七文折算。
諸以俸錢市易者,亦悉以七文抑勒予民,民亦騷然。
屬連歲大侵,四方流民就食京師,死者相枕藉。
論者謂錢法不通使然。
於是禦史何廷钰條奏,請許民用小錢,以六十文當銀一分。
戶部執不從。
廷钰讦奏尚書方鈍及郎中劉爾牧。
帝怒,斥爾牧,采廷钰議,命從民便。
且定嘉靖錢七文,洪武諸錢十文,前代錢三十文,當銀一分。
然諸濫惡小錢,以初禁之嚴,雖奉旨間行,竟不複用,而民間競私鑄嘉靖通寶錢,與官錢并行焉。
給事中殷正茂言:“兩京銅價大高,鑄錢得不償費。
宜采雲南銅,運至嶽州鼓鑄,費工本銀三十九萬,可得錢六萬五千萬文,直銀九十三萬馀兩,足以少佐國家之急。
”戶部覆言:“雲南地僻事簡,即山鼓鑄為便。
”乃敕巡撫以鹽課銀二萬兩為工本。
未幾,巡撫王昺言費多入少,乞罷鑄。
帝以小費不當惜,仍命行之。
越數年,巡按王诤複言宜罷鑄。
部議:“錢法壅滞者,由宣課司收稅以七文當一分。
奸民乘機阻撓,錢多則惡濫相欺,錢少則增直罔利,故禁愈繁而錢愈滞。
自今準折聽民便,不必定文數,而課稅及官俸且俱用銀。
”乃罷雲南鑄錢,而從戶部議。
時所鑄錢有金背,有火漆,有镟邊。
議者以鑄錢艱難,工匠勞費,革镟車用鑢铴。
於是鑄工競雜鉛錫便坐刂治,而輪郭粗粝,色澤黯黪。
奸僞仿效,盜鑄日滋,金背錢反阻不行。
死罪日報,終不能止。
帝患之,問大學士徐階。
階陳五害,請停寶源局鑄錢,應支給錢者悉予銀。
帝乃鞫治工匠侵料減工罪,而停鼓鑄。
自後稅課徵銀而不徵錢。
且民間止用制錢,不用古錢,而私鑄者多。
隆慶初,錢法不行,兵部侍郎譚綸言:“欲富民,必重布帛菽粟而賤銀,欲賤銀,必制錢法以濟銀之不足。
今錢惟布於天下,而不以輸於上,故其權在市井。
請令民得以錢輸官,則錢法自通。
”於是課稅銀三兩以下複收錢,民間交易一錢以下止許用錢。
時錢八文折銀一分,禁民毋得任意低昂。
直隸巡按楊家相請鑄大明通寶錢,不識年号。
部議格不行。
高拱再相,言:“錢法朝議夕更,迄無成說。
小民恐今日得錢,而明日不用,是以愈更愈亂,愈禁愈疑。
請一從民便,勿多為制以亂人耳目。
”帝深然之。
錢法複稍稍通矣。
寶鈔不用垂百馀年,課程亦鮮有收鈔者,惟俸錢獨支鈔如故。
四年始以新鑄隆慶錢給京官俸雲。
萬曆四年命戶工二部,準嘉靖錢式鑄“萬曆通寶”金背及火漆錢,一文重一錢二分五厘,又鑄镟邊錢,一文重一錢三分,頒行天下,俸糧皆銀錢兼給。
雲南巡按郭庭梧言:“國初京師有寶源局,各省有寶泉局,自嘉靖間省局停廢,民用告匮。
滇中産銅,不行鼓鑄,而反以重價購海,非利也。
”遂開局鑄錢。
尋命十三布政司皆開局。
采工部言,以五铢錢為準,用四火黃銅鑄金背,二火黃銅鑄火漆,粗惡者罪之。
蓋以費多利少則私鑄自息也。
久之,戶部言:“錢之輕重不常,輕則斂,重則散,故無壅阏匮乏之患。
初鑄時,金背十文直銀一分,今萬曆金背五文,嘉靖金背四文,各直銀一分,火漆镟邊亦如之。
僅逾十年,而輕重不啻相半,錢重而物價騰踴,宜發庫貯以平其直。
”從之。
時王府皆鑄造私錢,吏樂敢讦。
古錢阻滞不行,國用不足,乃命南北寶源局拓地增爐鼓鑄。
而北錢視南錢昂值三之一,南鑄大抵輕薄。
然各循其舊,并行不廢。
天啟元年鑄泰昌錢。
兵部尚書王象乾,請鑄當十、當百、當千三等大錢,用龍文,略仿白金三品之制,於是兩京皆鑄大錢。
後有言大錢之弊者,诏兩京停鑄大錢,收大錢發局改鑄。
當是時,開局遍天下,重課錢息。
崇祯元年,南京鑄本七萬九千馀兩,獲息銀三萬九千有奇;戶部鑄錢獲息銀二萬六千有奇。
其所鑄錢,皆以五十五文當銀一錢,計息取盈,工匠之賠補,行使之折閱,不堪命矣。
寶泉局銅本四十萬兩,舊例錢成還本太倉,次年再借,至是令永作鑄本。
三年,禦史铙京言:“鑄錢開局,本通行天下,今乃苦於無息,旋開旋罷,自南北兩局外,僅存湖廣、陝西、四川、雲南及宣、密二鎮。
而所鑄之息,不盡歸朝廷,複苦無鑄本,蓋以買銅而非采銅也。
乞遵洪武初及永樂九年、嘉靖六年例,遣官各省鑄錢,采銅於産銅之地,置官吏駐兵,仿銀礦法,十取其三。
銅山之利,朝廷擅之,小民所采,仍予直以市。
”帝從之。
是時鑄廠并開,用銅益多,銅至益少。
南京戶部尚書鄭三俊請專官買銅。
戶部議原籍産銅之人駐鎮遠、荊、常銅鉛會集處,所謂采銅於産銅之地也。
帝俱從之。
既,又采绛、孟、垣曲、聞喜諸州縣銅鉛。
荊州抽分主事硃大受言:“荊州上接黔、蜀,下聯江、廣,商販銅鉛畢集,一年可以四鑄。
四鑄之息,兩倍於南,三倍於北。
”因陳便宜四事,即命大受專督之。
遂定錢式,每文重一錢,每千直銀一兩。
南都錢輕薄,屢旨嚴饬,乃定每文重八分。
初,嘉靖錢最工,隆、萬錢加重半铢,自啟、祯新鑄出,舊錢悉棄置。
然日以惡薄,大半雜鉛砂,百不盈寸,捽擲辄破碎。
末年敕鑄當五錢,不及鑄而明亡。
初制,曆代錢與制錢通行。
自神宗初,從佥都禦史龐尚鵬議,古錢止許行民間,輸稅贖罪俱用制錢。
啟、祯時廣鑄錢,始括古錢以充廢銅,民間市易亦擯不用矣。
莊烈帝初即位,禦平台召對,給事中黃承昊疏有銷古錢之語。
大學士劉鴻訓言:“北方皆用古錢,若驟廢之,於民不便。
”帝以為然。
既而以禦史王燮言,收銷舊錢,但行新錢,於是古錢銷毀頓盡。
蓋自隋世盡銷古錢,至是凡再見雲。
鈔法自弘、正間廢,天啟時,給事中惠世揚複請造行。
崇祯末,有蔣臣者申其說,擢為戶部司務。
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終不可行而止。
坑冶之課,金銀、銅鐵、鉛汞、硃砂、青綠,而金銀礦最為民害。
徐達下山東,近臣請開銀場。
太祖謂銀場之弊,利於官者少,損於民者多,不可開。
其後有請開陝州銀礦者,帝曰:“土地所産,有時而窮。
歲課成額,徵銀無已。
言利之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