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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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内東裕庫、寶藏庫,謂之裡庫。

    凡裡庫不關於有司。

    其會歸門、寶善門迤東及南城磁器諸庫,則謂之外庫。

    若内府諸監司局,神樂堂,犧牲所,太常、光祿寺,國子監,皆各以所掌,收貯應用諸物。

    太仆則馬價銀歸之。

    明初,嘗置行用庫於京城及諸府州縣,以收易昏爛之鈔。

    仁宗時罷。

     英宗時,始設太倉庫。

    初,歲賦不徵金銀,惟坑冶稅有金銀,入内承運庫。

    其歲賦偶折金銀者,俱送南京供武臣祿。

    而各邊有緩急,亦取足其中。

    正統元年改折漕糧,歲以百萬為額,盡解内承運庫,不複送南京。

    自給武臣祿十馀萬兩外,皆為禦用。

    所謂金花銀也。

    七年乃設戶部太倉庫。

    各直省派剩麥米,十庫中綿絲、絹布及馬草、鹽課、關稅,凡折銀者,皆入太倉庫。

    籍沒家财,變賣田産,追收店錢,援例上納者,亦皆入焉。

    專以貯銀,故又謂之銀庫。

    弘治時,内府供應繁多,每收太倉銀入内庫。

    又置南京銀庫。

    正德時,内承運庫中官數言内府财用不充,請支太倉銀。

    戶部執奏不能沮。

    嘉靖初,内府供應視弘治時,其後乃倍之。

    初,太倉中庫積銀八百馀萬兩,續收者貯之兩庑,以便支發。

    而中庫不動,遂以中庫為老庫,兩庑為外庫。

    及是時,老庫所存者僅百二十萬兩。

    二十二年特令金花、子粒銀應解内庫者,并送太倉備邊用,然其後複入内庫。

    三十七年令歲進内庫銀百萬兩外,加預備欽取銀,後又取沒官銀四十萬兩入内庫。

    隆慶中,數取太倉銀入内庫,承運庫中官至以空紮下戶部取之。

    廷臣疏谏,皆不聽。

    又數取光祿太仆銀,工部尚書硃衡極谏,不聽。

    初,世宗時,太倉所入二百萬兩有奇。

    至神宗萬曆六年,太倉歲入凡四百五十馀萬兩,而内庫歲供金花銀外,又增買辦銀二十萬兩以為常,後又加内操馬刍料銀七萬馀兩。

    久之,太倉、光祿、太仆銀,括取幾盡。

    邊賞首功,向發内庫者,亦取之太仆矣。

     凡甲字諸庫,主事偕科道巡視。

    太倉庫,員外郎、主事領之,而以給事中巡視。

    嘉靖中,始兩月一報出納之數。

    時修工部舊庫,名曰節慎庫,以貯礦銀。

    尚書文明以給工價,帝诘責之,令以他銀補償,自是專以給内用焉。

     其在外諸布政司、都司、直省府州縣衛所皆有庫,以貯金銀、錢鈔、絲帛、贓罰諸物。

    巡按禦史三歲一盤查。

    各運司皆有庫貯銀,歲終,巡鹽禦史委官察之。

    凡府州縣稅課司局、河泊所,歲課、商稅、魚課、引由、契本諸課程,太祖令所司解州縣府司,以至於部,部劄之庫,其元封識,不擅發也。

    至永樂時,始委驗勘,中,方起解;至部複驗,同,乃進納。

    嘉靖時,建驗試廳,驗中,給進狀寄庫。

    月逢九,會巡視庫藏科道官,進庫驗收,不堪者駁易。

    正統十年設通濟庫於通州。

    世宗時罷。

    隆慶初,密雲、薊州、昌平諸鎮皆設庫,收貯主客年例、軍門公費及撫賞、修邊銀雲。

     凡為倉庫害者,莫如中官。

    内府諸庫監收者,橫索無厭。

    正德時,台州衛指揮陳良納軍器,稽留八載,至乞食於市。

    内府收糧,增耗嘗以數倍為率,其患如此。

    諸倉初不設中官,宣德末,京、通二倉始置總督中官一人,後淮、徐、臨、德諸倉亦置監督,漕輓軍民被其害。

    世宗用孫交、張孚敬議,撤革諸中官,惟督諸倉者如故。

    久之,從給事中管懷理言,乃罷之。

     初,天下府庫各有存積,邊饷不借支於内,京師不收括於外。

    成化時,巡鹽禦史楊澄始請發各鹽運提舉司贓罰銀入京庫。

    弘治時,給事中曾昂請以諸布政司公帑積貯征徭羨銀,盡輸太倉。

    尚書周經力争之,以為有不足者,以識造、賞赉、齋醮、土木之故,必欲盡括天下财,非藏富於民意也。

    至劉瑾用事,遂令各省庫藏盡輸京師。

    世宗時,閩、廣進羨馀,戶部請責他省巡按,歲一奏獻如例。

    又以太倉庫匮,運南戶部庫銀八十萬兩實之。

    而戶部條上理财事宜,臨、德二倉積銀二十萬兩,錄以歸太倉。

    隆慶初,遣四禦史分行天下,搜括庫銀。

    神宗時,禦史蕭重望請核府縣歲額銀進部,未報上。

    千戶何其賢乞敕内官與己督之,帝竟從其請,由是外儲日就耗。

    至天啟中,用操江巡撫範濟世策,下敕督歲進,收括靡有遺矣。

    南京内庫頗藏金銀珍寶,魏忠賢矯旨取進,盜竊一空。

    内外匮竭,遂至於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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