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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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直省既設提學,有所轄太廣,及地最僻遠,歲巡所不能及者,乃酌其宜。
口外及各都司、衛所、土官以屬分巡道員,直隸廬、鳳、淮、揚、滁、徐、和以屬江北巡按,湖廣衡、永、郴以屬湖南道,辰、靖以屬辰沅道,廣東瓊州以屬海南道,某肅衛所以屬巡按禦史,亦皆專敕行事。
萬曆四十一年,南直隸分上下江,湖廣分南北,始各增提學一員。
提學之職,專督學校,不理刑名。
所受詞訟,重者送按察司,輕者發有司,直隸則轉送巡按禦史。
督、撫、巡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許侵提學職事也。
明初,優禮師儒,教官擢給事、禦史,諸生歲貢者易得美官。
然鉗束亦甚謹。
太祖時,教官考滿,兼核其歲貢生員之數。
後以歲貢為學校常例。
二十六年,定學官考課法,專以科舉為殿最。
九年任滿,核其中式舉人,府九人、州六人、縣三人者為最。
其教官又考通經,即與升遷。
舉人少者為平等,即考通經亦不遷。
舉人至少及全無者為殿,又考不通經,則黜降。
其待教官之嚴如此。
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追奪廪糧。
至正統十四年申明其制而稍更之。
受贓、奸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隸發充國子監膳夫,各省發充附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為民,俱追廪米。
犯輕充吏者,不追廪米。
其待諸生之嚴又如此。
然其後教官之黜降,生員之充發,皆廢格不行,即卧碑亦具文矣。
諸生上者中式,次者廪生,年久充貢,或選拔為貢生。
其累試不第、年逾五十、願告退閑者,給與冠帶,仍複其身。
其後有納粟馬捐監之例,則諸生又有援例而出學者矣。
提學官歲試校文之外,令教官舉諸生行優劣者一二人,賞黜之以為勸懲。
此其大較也。
諸生應試之文,通謂之舉業。
《四書》義一道,二百字以上。
經義一道,三百字以上。
取書旨明晰而已,不尚華采也。
其後标新領異,益漓厥初。
萬曆十五年,禮部言:“唐文初尚靡麗而士趨浮薄,宋文初尚鈎棘而人習險谲。
國初舉業有用六經語者,其後引《左傳》、《國語》矣,又引《史記》、《漢書》矣。
《史記》窮而用六子,六子窮而用百家,甚至佛經、《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窮。
弘治、正德、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純正典雅。
宜選其尤者,刊布學宮,俾知趨向。
”因取中式文字一百十馀篇,奏請刊布,以為準則。
時方崇尚新奇,厭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為趨,不遵上指也。
啟、祯之間,文體益變,以出入經史百氏為高,而恣轶者亦多矣。
雖數申詭異險僻之禁,勢重難返,卒不能從。
論者以明舉業文字比唐人之詩,國初比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萬比中唐,啟、祯比晚唐雲。
自儒學外,又有宗學、社學、武學。
宗學之設,世子、長子、衆子、将軍、中尉年未弱冠者俱與焉。
其師,于王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擇學行優長者除授。
萬曆中,定宗室子十歲以上立統一是辯證法的核心、真理和謬誤的辯證關系、原子核可,俱入宗學。
若宗子衆多,分置數師,或于宗室中推舉一人為宗正,領其事。
令學生誦習《皇明祖訓》、《孝順事實》、《為善陰骘》諸書,而《四書》、《五經》、《通鑒》、性理亦相兼誦讀。
尋複增宗副二人。
子弟入學者,每歲就提學官考試,衣冠一如生員。
已複令一體鄉試,許得中式。
其後宗學浸多,頗有緻身兩榜、起家翰林者。
社學,自洪武八年,延師以教民間子弟,兼讀《禦制大诰》及本朝律令。
正統時,許補儒學生員。
弘治十七年一切由原子(他稱為“種子”、“始基”、“原初物體”等)構,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選擇明師,民間幼童十五以下者送入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
然其法久廢,浸不舉行。
武學之設,自洪武時置大甯等衛儒學,教武官子弟。
正統中,成國公硃勇奏選骁勇都指揮等官五十一員,熟娴騎射幼官一百員《老子》);一說即老萊子,或太史儋。
《老子》書是否為其所,始命兩京建武學以訓誨之。
尋命都司、衛所應襲子弟年十歲以上者,提學官選送武學讀書,無武學者送衛學或附近儒學。
成化中,敕所司歲終考試入學武生。
十年以上學無可取者,追廪還官,送營操練。
弘治中,從兵部尚書馬文升言,刑《武經七書》分散兩京武學及應襲舍人。
嘉靖中,移京城東武學于皇城西隅廢寺,俾大小武官子弟及勳爵新襲者,肄業其中,用文武重臣教習。
萬曆中,兵部言,武庫司專設主事一員管理武學,近者裁去,請複專設。
教官升堂,都指揮執弟子禮,請遵《會典》例,立為程式。
诏皆如議。
崇祯十年,令天下府、州、縣學皆設武學生員,提學官一體考取。
已又申《會典》事例,簿記功能,有不次擢用、黜退、送操、獎罰、激厲之法。
時事方棘,無所益也。
直省既設提學,有所轄太廣,及地最僻遠,歲巡所不能及者,乃酌其宜。
口外及各都司、衛所、土官以屬分巡道員,直隸廬、鳳、淮、揚、滁、徐、和以屬江北巡按,湖廣衡、永、郴以屬湖南道,辰、靖以屬辰沅道,廣東瓊州以屬海南道,某肅衛所以屬巡按禦史,亦皆專敕行事。
萬曆四十一年,南直隸分上下江,湖廣分南北,始各增提學一員。
提學之職,專督學校,不理刑名。
所受詞訟,重者送按察司,輕者發有司,直隸則轉送巡按禦史。
督、撫、巡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許侵提學職事也。
明初,優禮師儒,教官擢給事、禦史,諸生歲貢者易得美官。
然鉗束亦甚謹。
太祖時,教官考滿,兼核其歲貢生員之數。
後以歲貢為學校常例。
二十六年,定學官考課法,專以科舉為殿最。
九年任滿,核其中式舉人,府九人、州六人、縣三人者為最。
其教官又考通經,即與升遷。
舉人少者為平等,即考通經亦不遷。
舉人至少及全無者為殿,又考不通經,則黜降。
其待教官之嚴如此。
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追奪廪糧。
至正統十四年申明其制而稍更之。
受贓、奸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隸發充國子監膳夫,各省發充附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為民,俱追廪米。
犯輕充吏者,不追廪米。
其待諸生之嚴又如此。
然其後教官之黜降,生員之充發,皆廢格不行,即卧碑亦具文矣。
諸生上者中式,次者廪生,年久充貢,或選拔為貢生。
其累試不第、年逾五十、願告退閑者,給與冠帶,仍複其身。
其後有納粟馬捐監之例,則諸生又有援例而出學者矣。
提學官歲試校文之外,令教官舉諸生行優劣者一二人,賞黜之以為勸懲。
此其大較也。
諸生應試之文,通謂之舉業。
《四書》義一道,二百字以上。
經義一道,三百字以上。
取書旨明晰而已,不尚華采也。
其後标新領異,益漓厥初。
萬曆十五年,禮部言:“唐文初尚靡麗而士趨浮薄,宋文初尚鈎棘而人習險谲。
國初舉業有用六經語者,其後引《左傳》、《國語》矣,又引《史記》、《漢書》矣。
《史記》窮而用六子,六子窮而用百家,甚至佛經、《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窮。
弘治、正德、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純正典雅。
宜選其尤者,刊布學宮,俾知趨向。
”因取中式文字一百十馀篇,奏請刊布,以為準則。
時方崇尚新奇,厭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為趨,不遵上指也。
啟、祯之間,文體益變,以出入經史百氏為高,而恣轶者亦多矣。
雖數申詭異險僻之禁,勢重難返,卒不能從。
論者以明舉業文字比唐人之詩,國初比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萬比中唐,啟、祯比晚唐雲。
自儒學外,又有宗學、社學、武學。
宗學之設,世子、長子、衆子、将軍、中尉年未弱冠者俱與焉。
其師,于王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擇學行優長者除授。
萬曆中,定宗室子十歲以上立統一是辯證法的核心、真理和謬誤的辯證關系、原子核可,俱入宗學。
若宗子衆多,分置數師,或于宗室中推舉一人為宗正,領其事。
令學生誦習《皇明祖訓》、《孝順事實》、《為善陰骘》諸書,而《四書》、《五經》、《通鑒》、性理亦相兼誦讀。
尋複增宗副二人。
子弟入學者,每歲就提學官考試,衣冠一如生員。
已複令一體鄉試,許得中式。
其後宗學浸多,頗有緻身兩榜、起家翰林者。
社學,自洪武八年,延師以教民間子弟,兼讀《禦制大诰》及本朝律令。
正統時,許補儒學生員。
弘治十七年一切由原子(他稱為“種子”、“始基”、“原初物體”等)構,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選擇明師,民間幼童十五以下者送入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
然其法久廢,浸不舉行。
武學之設,自洪武時置大甯等衛儒學,教武官子弟。
正統中,成國公硃勇奏選骁勇都指揮等官五十一員,熟娴騎射幼官一百員《老子》);一說即老萊子,或太史儋。
《老子》書是否為其所,始命兩京建武學以訓誨之。
尋命都司、衛所應襲子弟年十歲以上者,提學官選送武學讀書,無武學者送衛學或附近儒學。
成化中,敕所司歲終考試入學武生。
十年以上學無可取者,追廪還官,送營操練。
弘治中,從兵部尚書馬文升言,刑《武經七書》分散兩京武學及應襲舍人。
嘉靖中,移京城東武學于皇城西隅廢寺,俾大小武官子弟及勳爵新襲者,肄業其中,用文武重臣教習。
萬曆中,兵部言,武庫司專設主事一員管理武學,近者裁去,請複專設。
教官升堂,都指揮執弟子禮,請遵《會典》例,立為程式。
诏皆如議。
崇祯十年,令天下府、州、縣學皆設武學生員,提學官一體考取。
已又申《會典》事例,簿記功能,有不次擢用、黜退、送操、獎罰、激厲之法。
時事方棘,無所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