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三 禮一(吉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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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一日,有司以席藉地,設禦幕于壇東南門外,設執事官脫履之次于壇門外西階側。

    祭日,大駕入幕次,脫舄升壇。

    其升壇執事、導駕、贊禮、讀祝并分獻陪祀官,皆脫舄于外,以次升壇供事。

    協律郎、樂舞生依前跣襪就位。

    祭畢,降壇納舄。

    從之。

    嘉靖十七年罷其禮。

      ○祭祀日期  欽天監選擇,太常寺預于十二月朔至奉天殿具奏。

    蓋古蔔法不存,而擇幹支之吉以代蔔也。

    洪武七年,命太常卿議祭祀日期,書之于版,依時以祭,著為式。

    其祭日,遣官監祭,不敬失儀者罪之。

     ○習儀 凡祭祀,先期三日及二日,百官習儀于朝天宮。

    嘉靖九年更定,郊祀冬至,習儀于先期之七日及六日。

     ○齋戒 洪武二年,學士硃升等奉敕撰齋戒文曰:“戒者,禁止其外;齋者,整齊其内。

    沐浴更衣,出宿外舍,不飲酒,不茹葷,不問疾,不吊喪,不聽樂,不理刑名,此則戒也;專一其心,嚴畏謹慎,苟有所思,即思所祭之神,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精白一誠,無須臾間,此則齋也。

    大祀七日,前四日戒,後三日齋。

    ”太祖曰:“凡祭祀天地、社稷、宗廟、山川等神,為天下祈福,宜下令百官齋戒。

    若自有所禱于天地百神,不關民事者,不下令。

    ”又曰:“緻齋以五日七日,為期太久,人心易怠。

    止臨祭,齋戒三日,務緻精專,庶可格神明。

    ”遂著為令。

    是年從禮部尚書崔亮奏,大祀前七日,部祀官詣中書省受誓戒。

    各揚其職,不共其事,國有常刑。

    宗廟社稷,緻齋三日,不誓戒。

    三年,谕禮部尚書陶凱曰:“人心操舍無常,必有所警,而後無所放。

    ”乃命禮部鑄銅人一,高尺有五寸,手執牙簡,大祀則書緻齋三日,中祀則書緻齋二日于簡上,太常司進置齋所。

    四年,定天子親祀齋五日,遣官代祀齋三日,降香齋一日。

    五年,命諸司各置木牌,以警亵慢,刻文其上曰:“國有常憲,神有鑒焉。

    ”凡祭祀,則設之。

    又從陶凱奏,凡親祀,皇太子宮中居守,親王戎服侍從。

    皇太子親王雖不陪祀,一體齋戒。

     六年,建陪祀官齋房于北郊齋宮之西南,後定齋戒禮儀。

    凡祭天地,正祭前五日午後,沐浴更衣,處外室,次早,百官于奉天門觀誓戒牌。

    次日,告仁祖廟,退處齋宮,緻齋三日。

    享宗廟,正祭前四日午後,沐浴更衣,處外室。

    次日為始,緻齋三日。

    祭社稷、朝日、夕月、周天星辰、太歲、風雲雷雨、嶽鎮海渎、山川等神,緻齋二日,如前儀。

    凡傳制降香,遣官代祀,先一日沐浴更衣,處外室。

    次日遣官。

    七年定制,凡大禮前期四日,太常卿至天下神祇壇奠告,中書丞相詣京師城隍廟發咨。

    次日,皇帝詣仁祖廟請配享。

    二十一年定制,齋戒前二日,太常司官宿于本司。

    次日,奏請緻齋。

    又次日,進銅人,傳制谕文武百官齋戒。

    是日,禮部太常司官檄城隍神,遍請天下當祀神祇,仍于各廟焚香三日。

     二十六年,定傳制誓戒儀。

    凡大祀前三日,百官詣阙,如大朝儀,傳制官宣制雲:“某年月日,祀于某所,爾文武百官,自某日為始,緻齋三日,當敬慎之。

    ”傳制訖,四拜,奏禮畢。

    宣德七年,大祀南郊,帝禦齋宮,命内官使飲酒食葷入壇唾地者,皆罪之,司禮監縱容者同罪。

    齋之日,禦史檢視各官于齋次,仍行南京,一體齋戒。

    弘治五年,鴻胪少卿李燧言:“分獻陪祭等官,借居道士房榻,貴賤雜處,且宣召不便。

    乞于壇所隙地,仿天壽山朝房禮制,建齋房。

    ”從之。

    嘉靖九年,定前期三日,帝禦奉天殿,百官朝服聽誓戒。

    萬曆四年十一月,禮部以二十三日冬至祀天,十八日當奏祭,十九日百官受誓戒。

    是日,皇太後聖旦,百官宜吉服賀。

    一日兩遇禮文,服色不同,請更奏祭、誓戒皆先一日。

    帝命奏祭、誓戒如舊,而以十八日行慶賀禮。

      ○遣官祭祀  洪武二十六年,定傳制特遣儀。

    是日,皇帝升座如常儀,百官一拜。

    禮畢,獻官詣拜位四拜,傳制官由禦前出宣制。

    如祭孔子,則曰:“某年月日,祭先師孔子大成至聖文宣王,命卿行禮。

    ”祭曆代帝王,則曰:“某年月日,祭先聖曆代帝王,命卿行禮。

    ”俯伏,興,四拜,禮畢出。

    其降香遣官儀,前祀一日清晨,皇帝皮弁服,升奉天殿。

    捧香者以香授獻官。

    獻官捧由中陛降中道出,至午門外,置龍亭内。

    儀仗鼓吹,導引至祭所。

    後定祭之日,降香如常儀,中嚴以待。

    獻官祭畢後命,解嚴還宮。

    嘉靖九年大祀遣官,不行飲福禮。

      ○分獻陪祀 凡分獻官,太常寺豫請旨。

    洪武七年,太祖謂學士詹同曰:“大祀,終獻方行分獻禮,未當。

    ”同乃與學士宋濂議以上,初獻奠玉帛将畢,分獻官即行初獻禮。

    亞獻、終獻皆如之。

    嘉靖九年,四郊工成,帝谕太常寺曰:“大祀分獻官豫定,方可習儀。

    ”乃用大學士張璁等于大明、夜明、星辰、風雲雷雨四壇。

    舊制,分獻用文武大臣及近侍官共二十四人,今定四人,法司官仍舊例不興。

     凡陪祀,洪武四年,太常寺引《周禮》及唐制,拟用武官四品、文官五品以上,其老疾瘡疥刑馀喪過體氣者不與。

    從之。

    後定郊祀,六科都給事中皆與陪祀,馀祭不與。

    又定凡南北郊,先期賜陪祀執事官明衣布,樂舞生各給新衣。

    制陪祀官入壇牙牌,凡天子親祀,則佩以入。

    其制有二,圓者與祭官佩之,方者執事人佩之。

    俱藏内府,遇祭則給,無者不得入壇。

    洪武二十九年,初祀山川諸神,流官祭服,未入流官公服。

    洪武二十九年,從禮臣言,未入流官,凡祭皆用祭服,與九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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