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四 禮二(吉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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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祀郊祀配位郊祀儀注祈谷大雩大飨令節拜天 ○郊祀之制 洪武元年,中書省臣李善長等奉敕撰進《郊祀議》,略言: 王者事天明,事地察,故冬至報天,夏至報地,所以順陰陽之義也。

    祭天于南郊之圜丘,祭地于北郊之方澤,所以順陰陽之位也。

    《周禮·大司樂》:“冬日至,禮天神,夏日至,禮地祇。

    ”《禮》曰:“享帝于郊,祀社于國。

    ”又曰:“郊所以明天道,社所以明地道。

    ”《書》曰:“敢昭告于皇天後土。

    ”按古者或曰地祇,或曰後土,或曰社,皆祭地,則皆對天而言也。

    此三代之正禮,而釋經之正說。

    自秦立四時,以祀白、青、黃、赤四帝。

    漢高祖複增北畤,兼祀黑帝。

    至武帝有雍五畤,及渭陽五帝、甘泉太乙之祠,而昊天上帝之祭則未嘗舉行,魏、晉以後,宗鄭玄者,以為天有六名,歲凡九祭。

    宗王肅者,以為天體惟一,安得有六?一歲二祭,安得有九?雖因革不同,大抵多參二家之說。

    自漢武用祠官寬舒議,立後土祠于汾陰脽上,禮如祀天。

    而後世因于北郊之外,仍祠後土。

    又鄭玄惑于緯書,謂夏至于方丘之上祭昆侖之祇,七月于泰折之壇祭神州之祇,析而為二。

    後世又因之一歲二祭。

    元始間,王莽奏罷甘泉泰畤,複長安南北郊。

    以正月上辛若丁,天子親合祀天地于南郊。

    由漢曆唐,千餘年間,皆因之合祭。

    其親祀北郊者,惟魏文帝、周武帝、隋高祖、唐玄宗四帝而已。

    宋元豐中,議罷合祭。

    紹聖、政和間,或分或合。

    高宗南渡以後,惟用合祭之禮。

    元成宗始合祭天地五方帝,已而立南郊,專祀天。

    泰定中,又合祭。

    文宗至順以後,惟祀昊天上帝。

    今當遵古制,分祭天地于南北郊。

    冬至則祀昊天上帝于圜丘,以大明、夜明、星辰、太歲從祀。

    夏至則祀皇地祇于方丘,以五嶽、五鎮、四海、四渎從祀。

     太祖如其議行之。

    建圜丘于鐘山之陽,方丘于鐘山之陰。

    三年,增祀風雲雷雨于圜丘,天下山川之神于方丘。

    七年,增設天下神祇壇于南北郊。

    九年,定郊社之禮,雖有三年喪,不廢。

    十年秋,太祖感齋居陰雨,覽京房災異之說,謂分祭天地,情有未安,命作大祀殿于南郊。

    是歲冬至,以殿工未成,乃合祀于奉天殿,而親制祝文,意謂人君事天地猶父母,不宜異處。

    遂定每歲合祀于孟春,為永制。

    十二年正月,始合祀于大祀殿,太祖親作《大祀文》并歌九章。

    永樂十八年,京都大祀殿成,規制如南京。

    南京舊郊壇,國有大事,則遣官告祭。

     嘉靖九年,世宗既定《明倫大典》,益覃思制作之事,郊廟百神,鹹欲斟酌古法,厘正舊章。

    乃問大學士張璁:“《書》稱燔柴祭天,又曰‘類于上帝’,《孝經》曰:‘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以形體主宰之異言也。

    硃子謂,祭之于壇謂之天,祭之屋下謂之帝。

    今大祀有殿,是屋下之祭帝耳,未見有祭天之禮也。

    況上帝皇地祇合祭一處,亦非專祭上帝。

    ”璁言:“國初遵古禮,分祭天地,後又合祀。

    說者謂大祀殿下壇上屋,屋即明堂,壇即圜丘,列聖相承,亦孔子從周之意。

    ”帝複谕璁:“二至分祀,萬代不易之禮。

    今大祀殿拟周明堂或近矣,以為即圜丘,實無謂也。

    ”璁乃備述《周禮》及宋陳襄、蘇轼、劉安世、程頤所議分合異同以對。

    且言祖制已定,無敢輕議。

    帝銳欲定郊制,蔔之奉先殿太祖前,不吉。

    乃問大學士翟銮,銮具述因革以對。

    複問禮部尚書李時,時請少需日月,博選儒臣,議複古制。

    帝複蔔之太祖,不吉,議且寝。

     會給事中夏言請舉親蠶禮。

    帝以古者天子親耕南郊,皇後親蠶北郊,适與所議郊祀相表裡,因令璁谕言陳郊議。

    言乃上疏言:“國家合祀天地,及太祖、太宗之并配,諸壇之從祀,舉行不于長至而于孟春,俱不應古典。

    宜令群臣博考《詩》、《書》、《禮經》所載郊祀之文,及漢、宋諸儒匡衡、劉安世、硃熹等之定論,以及太祖國初分祀之舊制,陛下稱制而裁定之。

    此中興大業也。

    ”禮科給事中王汝梅等诋言說非是,帝切責之。

    乃敕禮部令群臣各陳所見。

    且言:“汝梅等舉《召诰》中郊用二牛,謂明言合祭天地。

    夫用二牛者,一帝一配位,非天地各一牛也。

    又或謂天地合祀,乃人子事父母之道,拟之夫婦同牢。

    此等言論,亵慢已甚。

    又或謂郊為祀天,社稷為祭地。

    古無北郊,夫社乃祭五土之祇,猶言五方帝耳,非皇地祇也。

    社之名不同,自天子以下,皆得随所在而祭之。

    故《禮》有‘親地’之說,非謂祭社即方澤祭地也。

    ”璁因錄上《郊祀考議》一冊。

     時詹事霍韬深非郊議,且言分祀之說,惟見《周禮》,莽賊僞書,不足引據,于是言複上疏言:  《周禮》一書,于祭祀為詳。

    《大宗伯》以祀天神,則有禋祀、實柴、??燎之禮,以祀地祇,則有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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