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志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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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之文,臣子不宜釋其衰麻以服玄黃,除吉駕鹵簿。
又,兇事無樂,遏密八音,除兇服之鼓吹。
摯虞以為:"葬有祥車曠左,則今之容車也。
既葬,日中反虞,逆神而還。
《春秋傳》,鄭大夫公孫虿卒,天子追賜大路,使以行。
《士喪禮》,葬有稿車乘車,以載生之服。
此皆不唯載柩,兼有吉駕之明文也。
既設吉駕,則宜有導從,以象平生之容,明不緻死之義。
臣子衰麻不得為身而釋,以為君父則無不可。
《顧命》之篇足以明之。
宜定新禮設吉服導從如舊,其兇服鼓吹宜除。
"诏從之。
漢魏故事,大喪及大臣之喪,執绋者挽歌。
新禮以為挽歌出于漢武帝役人之勞歌,聲哀切,遂以為送終之禮。
雖音曲摧怆,非經典所制,違禮設銜枚之義。
方在号慕,不宜以歌為名。
除,不挽歌。
摯虞以為:"挽歌因倡和而為摧怆之聲,銜枚所以全哀,此亦以感衆。
雖非經典所載,是曆代故事。
《詩》稱'君子作歌,惟以告哀',以歌為名,亦無所嫌。
宜定新禮如舊。
"诏從之。
鹹甯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敦上繼獻王後,移太常問應何服。
博士張靖答,宜依魯僖服闵三年例。
尚書符诘靖:"穆王不臣敦,敦不繼穆,與闵僖不同。
"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不之國,敦不仕諸侯,不應三年。
以義處之,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王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
毓雲:"《禮》,君之子孫所以臣諸兄者,以臨國故也。
《禮》又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謂鄰國之臣于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
今穆王既不之國,不臣兄弟,敦不仕諸侯,無鄰臣之義,異于闵僖,如符旨也。
但喪無主,敦既奉诏紹國,受重主喪,典其祭祀。
'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
鄭氏《注》雲,'謂死者之從父昆弟來為喪主也。
"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
'再祭,謂大小祥也'。
穆妃及國臣于禮皆當三年,此為有三年者,敦當為之主大小兩祥祭也。
且哀樂不相雜,吉兇不相幹。
兇服在宮,哭泣未絕。
敦遽主穆王之喪,而國制未除,則不得以己本親服除而吉祭獻王也。
" 鹹甯四年,陳留國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于王為從父,有司奏應服期,不以親疏尊卑為降。
诏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親。
"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來繼,不複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
诏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變禮也。
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将安托!"于是國妃終三年之禮。
孫盛以為:"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漢魏失之大者也。
今若以大夫宜奪以王事。
婦人可終本服,是吉兇之儀雜陳于宮寝,彩素之制乖異于内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 太元十七年,太常車胤上言:"謹案《喪服禮經》,庶子為母緦麻三月。
《傳》曰:'何以緦麻?以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此《經》《傳》之明文,聖賢之格言。
而自頃開國公侯,至于卿士,庶子為後,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
此末俗之弊,溺情傷教,縱而不革,則流遁忘返矣。
且夫尊尊親親,雖禮之大本,然厭親于尊,由來尚矣。
《禮記》曰,'為父後,出母無服也者,不祭故也'。
又,禮,天子父母之喪,未葬,越绋而祭天地社稷。
斯皆崇嚴至敬,不敢以私廢尊也。
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廢烝嘗之事。
五廟阙祀,由一妾之終,求之情禮,失莫大焉。
舉世皆然,莫之裁貶。
就心不同,而事不敢異。
故正禮遂穨,而習非成俗。
此《國風》所以思古,《小雅》所以悲歎。
當今九服漸甯,王化惟新,誠宜崇明禮訓,以一風俗。
請台省考修經典,式明王度。
"不答。
十八年,胤又上言:"去年上,自頃開國公侯,至于卿士,庶子為後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違禮犯制,宜加裁抑。
事上經年,未被告報,未審朝議以何為疑。
若以所陳或謬,則經有文;若以古今不同,則晉有成典。
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表求齊衰三年,诏聽依昔樂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
興甯三年,故梁王又所生母喪,亦求三年。
《庚子诏書》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
若謹案周禮,則緦麻三月;若奉晉制,則大功九月。
古禮今制,并無居廬三年之文,而頃年已來,各申私情,更相拟襲,漸以成俗。
縱而不禁,則聖典滅矣。
夫尊尊親親,立人之本,王化所由,二端而已。
故先王設教,務弘其極,尊郊社之敬,制越绋之禮,嚴宗廟之祀,厭庶子之服,所以經緯人文,化成天下。
夫屈家事于王道,厭私恩于祖宗,豈非上行乎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有時而替,宜厭之情觸事而申,祖宗之敬微,而君臣之禮虧矣。
嚴恪微于祖宗,緻敬虧于事上,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難乎!區區所惜,實在于斯。
職之所司,不敢不言。
請台參詳。
"尚書奏:"案如辭辄下主者詳尋。
依禮,庶子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此尊祖敬宗之義。
自頃陵遲,斯禮遂廢。
封國之君廢五廟之重,士庶匹夫阙烝嘗之禮,習成穨俗,宜被革正。
辄内外參詳,謂宜聽胤所上,可依樂安王大功為正。
請為告書如左,班下内外,以定永制,普令依承,事可奉行。
"诏可。
《禮》,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為大夫士疑衰,首服弁绖。
天子諸侯皆為貴臣貴妾服三月。
漢為大臣制服無聞焉。
漢明帝時,東海恭王薨,帝出幸津門亭發哀。
及武帝鹹甯二年十一月,诏"諸王公大臣薨,應三朝發哀者,逾月不舉樂,其一朝發哀者,三日不舉樂也"。
元帝姨廣昌鄉君喪,未葬,中丞熊遠表雲:"案《禮》'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恻隐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
被尚書符,冬至後二日小會。
臣以為廣昌鄉君喪殡日,聖恩垂悼。
禮,大夫死,廢一時之祭。
祭猶可廢,而況馀事。
冬至唯可群下奉賀而已,未便小會。
"诏以遠表示賀循,又曰:"鹹甯二年武皇帝故事雲'王公大臣薨,三朝發哀,逾月不舉樂,其一朝發哀,三日不舉樂',此舊事明文。
"賀循答曰:"案《禮·雜記》,'君于卿大夫之喪,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
古者君臣義重,雖以至尊之義,降而無服,三月之内,猶錫衰以居,不接吉事。
故春秋晉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樂,為屠蒯所譏。
如遠所答,合于古義。
鹹甯诏書雖不會經典,然随時立宜,以為定制,誠非群下所得稱論。
"升平元年,帝姑廬陵公主未葬,符問太常,冬至小會應作樂不。
博士胡讷議雲:"君于卿大夫,比卒哭不舉樂。
公主有骨肉之親,宜阙樂。
"太常王彪之雲:"案武帝诏,三朝舉哀,三旬乃舉樂;其一朝舉哀者,三日則舉樂。
泰始十年春,長樂長公主薨,太康七年秋,扶風王駿薨,武帝并舉哀三日而已。
中興已後,更參論不改此制。
今小會宜作樂。
"二議竟不知所取。
《喪服記》,公為所寓,齊衰三月。
新禮以今無此事,除此一章。
摯虞以為:"《周禮》作于刑厝之時,而著荒政十二。
禮備制待物,不以時衰而除盛典,世隆而阙衰教也。
曩者王司徒失守播越,自稱寄公。
是時天下又多此比,皆禮之所及。
宜定新禮自如舊經。
"诏從之。
漢魏故事無五等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喪,親疏各如其親。
新禮王公五等諸侯成國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傍親絕期,而旁親為之服斬衰,卿校位從大夫者皆絕緦。
摯虞以為:"古者諸侯君臨其國,臣諸父兄,今之諸侯未同于古。
未同于古,則其尊未全,不宜便從絕期之制,而令傍親服斬衰之重也。
諸侯既然,則公孤之爵亦宜如舊。
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漢朝依古為制,事與古異,皆不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
大晉采以著令,宜定新禮皆如舊。
"诏從之。
《喪服》無弟子為師服之制,新禮弟子為師齊衰三月。
摯虞以為:"自古無師服之制,故仲尼之喪,門人疑于所服。
子貢曰:'昔夫子之喪顔回,若喪子而無服,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
'遂心喪三年。
此則懷三年之哀,而無齊衰之制也。
群居,入則绖,出則否,所謂吊服加麻也。
先聖為禮,必易從而可傳。
師徒義誠重,而服制不著,曆代相襲,不以為缺。
且尋師者以彌高為得,故屢遷而不嫌;修業者以日新為益,故舍舊而不疑。
仲尼稱'三人行,必有我師焉'。
子貢雲,'夫何常師之有'。
淺學之師,暫學之師,不可皆為之服。
義有輕重,服有廢興,則臧否由之而起,是非因之而争,愛惡相攻,悔吝生焉。
宜定新禮無服如舊。
"诏從之。
古者天子諸侯葬禮粗備,漢世又多變革,魏晉以下世有改變,大體同漢之制。
而魏武以禮送終之制,襲稱之數,繁而無益,俗又過之,豫自制送終衣服四箧,題識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諱,随時以斂。
金珥珠玉銅鐵之物,一不得送。
文帝遵奉,無所增加。
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不敢開埏,乃為石室,藏玺埏首,以示陵中無金銀諸物也。
漢禮明器甚多,自是皆省之矣。
魏文帝黃初三年,又自作終制曰:"禮,國君即位為椑,存不忘亡也。
壽陵因山為體,無封樹,無立寝殿,造園邑,通神道。
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見也。
禮不墓祭,欲存亡不黩也。
皇後及貴人以下不随王之國者,有終沒,皆葬澗西,前又已表其處矣。
"此诏藏之宗廟,副在尚書、秘書、三府。
明帝亦遵奉之。
明帝性雖崇奢,然未遽營陵墓之制也。
宣帝豫自于首陽山為土藏,不填不樹,作《顧命終制
又,兇事無樂,遏密八音,除兇服之鼓吹。
摯虞以為:"葬有祥車曠左,則今之容車也。
既葬,日中反虞,逆神而還。
《春秋傳》,鄭大夫公孫虿卒,天子追賜大路,使以行。
《士喪禮》,葬有稿車乘車,以載生之服。
此皆不唯載柩,兼有吉駕之明文也。
既設吉駕,則宜有導從,以象平生之容,明不緻死之義。
臣子衰麻不得為身而釋,以為君父則無不可。
《顧命》之篇足以明之。
宜定新禮設吉服導從如舊,其兇服鼓吹宜除。
"诏從之。
漢魏故事,大喪及大臣之喪,執绋者挽歌。
新禮以為挽歌出于漢武帝役人之勞歌,聲哀切,遂以為送終之禮。
雖音曲摧怆,非經典所制,違禮設銜枚之義。
方在号慕,不宜以歌為名。
除,不挽歌。
摯虞以為:"挽歌因倡和而為摧怆之聲,銜枚所以全哀,此亦以感衆。
雖非經典所載,是曆代故事。
《詩》稱'君子作歌,惟以告哀',以歌為名,亦無所嫌。
宜定新禮如舊。
"诏從之。
鹹甯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敦上繼獻王後,移太常問應何服。
博士張靖答,宜依魯僖服闵三年例。
尚書符诘靖:"穆王不臣敦,敦不繼穆,與闵僖不同。
"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不之國,敦不仕諸侯,不應三年。
以義處之,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王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
毓雲:"《禮》,君之子孫所以臣諸兄者,以臨國故也。
《禮》又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謂鄰國之臣于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
今穆王既不之國,不臣兄弟,敦不仕諸侯,無鄰臣之義,異于闵僖,如符旨也。
但喪無主,敦既奉诏紹國,受重主喪,典其祭祀。
'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
鄭氏《注》雲,'謂死者之從父昆弟來為喪主也。
"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
'再祭,謂大小祥也'。
穆妃及國臣于禮皆當三年,此為有三年者,敦當為之主大小兩祥祭也。
且哀樂不相雜,吉兇不相幹。
兇服在宮,哭泣未絕。
敦遽主穆王之喪,而國制未除,則不得以己本親服除而吉祭獻王也。
" 鹹甯四年,陳留國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于王為從父,有司奏應服期,不以親疏尊卑為降。
诏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親。
"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來繼,不複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
诏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變禮也。
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将安托!"于是國妃終三年之禮。
孫盛以為:"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漢魏失之大者也。
今若以大夫宜奪以王事。
婦人可終本服,是吉兇之儀雜陳于宮寝,彩素之制乖異于内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 太元十七年,太常車胤上言:"謹案《喪服禮經》,庶子為母緦麻三月。
《傳》曰:'何以緦麻?以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此《經》《傳》之明文,聖賢之格言。
而自頃開國公侯,至于卿士,庶子為後,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
此末俗之弊,溺情傷教,縱而不革,則流遁忘返矣。
且夫尊尊親親,雖禮之大本,然厭親于尊,由來尚矣。
《禮記》曰,'為父後,出母無服也者,不祭故也'。
又,禮,天子父母之喪,未葬,越绋而祭天地社稷。
斯皆崇嚴至敬,不敢以私廢尊也。
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廢烝嘗之事。
五廟阙祀,由一妾之終,求之情禮,失莫大焉。
舉世皆然,莫之裁貶。
就心不同,而事不敢異。
故正禮遂穨,而習非成俗。
此《國風》所以思古,《小雅》所以悲歎。
當今九服漸甯,王化惟新,誠宜崇明禮訓,以一風俗。
請台省考修經典,式明王度。
"不答。
十八年,胤又上言:"去年上,自頃開國公侯,至于卿士,庶子為後者,服其庶母,同之于嫡,違禮犯制,宜加裁抑。
事上經年,未被告報,未審朝議以何為疑。
若以所陳或謬,則經有文;若以古今不同,則晉有成典。
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表求齊衰三年,诏聽依昔樂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
興甯三年,故梁王又所生母喪,亦求三年。
《庚子诏書》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
若謹案周禮,則緦麻三月;若奉晉制,則大功九月。
古禮今制,并無居廬三年之文,而頃年已來,各申私情,更相拟襲,漸以成俗。
縱而不禁,則聖典滅矣。
夫尊尊親親,立人之本,王化所由,二端而已。
故先王設教,務弘其極,尊郊社之敬,制越绋之禮,嚴宗廟之祀,厭庶子之服,所以經緯人文,化成天下。
夫屈家事于王道,厭私恩于祖宗,豈非上行乎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有時而替,宜厭之情觸事而申,祖宗之敬微,而君臣之禮虧矣。
嚴恪微于祖宗,緻敬虧于事上,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難乎!區區所惜,實在于斯。
職之所司,不敢不言。
請台參詳。
"尚書奏:"案如辭辄下主者詳尋。
依禮,庶子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此尊祖敬宗之義。
自頃陵遲,斯禮遂廢。
封國之君廢五廟之重,士庶匹夫阙烝嘗之禮,習成穨俗,宜被革正。
辄内外參詳,謂宜聽胤所上,可依樂安王大功為正。
請為告書如左,班下内外,以定永制,普令依承,事可奉行。
"诏可。
《禮》,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為大夫士疑衰,首服弁绖。
天子諸侯皆為貴臣貴妾服三月。
漢為大臣制服無聞焉。
漢明帝時,東海恭王薨,帝出幸津門亭發哀。
及武帝鹹甯二年十一月,诏"諸王公大臣薨,應三朝發哀者,逾月不舉樂,其一朝發哀者,三日不舉樂也"。
元帝姨廣昌鄉君喪,未葬,中丞熊遠表雲:"案《禮》'君于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恻隐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
被尚書符,冬至後二日小會。
臣以為廣昌鄉君喪殡日,聖恩垂悼。
禮,大夫死,廢一時之祭。
祭猶可廢,而況馀事。
冬至唯可群下奉賀而已,未便小會。
"诏以遠表示賀循,又曰:"鹹甯二年武皇帝故事雲'王公大臣薨,三朝發哀,逾月不舉樂,其一朝發哀,三日不舉樂',此舊事明文。
"賀循答曰:"案《禮·雜記》,'君于卿大夫之喪,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
古者君臣義重,雖以至尊之義,降而無服,三月之内,猶錫衰以居,不接吉事。
故春秋晉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樂,為屠蒯所譏。
如遠所答,合于古義。
鹹甯诏書雖不會經典,然随時立宜,以為定制,誠非群下所得稱論。
"升平元年,帝姑廬陵公主未葬,符問太常,冬至小會應作樂不。
博士胡讷議雲:"君于卿大夫,比卒哭不舉樂。
公主有骨肉之親,宜阙樂。
"太常王彪之雲:"案武帝诏,三朝舉哀,三旬乃舉樂;其一朝舉哀者,三日則舉樂。
泰始十年春,長樂長公主薨,太康七年秋,扶風王駿薨,武帝并舉哀三日而已。
中興已後,更參論不改此制。
今小會宜作樂。
"二議竟不知所取。
《喪服記》,公為所寓,齊衰三月。
新禮以今無此事,除此一章。
摯虞以為:"《周禮》作于刑厝之時,而著荒政十二。
禮備制待物,不以時衰而除盛典,世隆而阙衰教也。
曩者王司徒失守播越,自稱寄公。
是時天下又多此比,皆禮之所及。
宜定新禮自如舊經。
"诏從之。
漢魏故事無五等諸侯之制,公卿朝士服喪,親疏各如其親。
新禮王公五等諸侯成國置卿者,及朝廷公孤之爵,皆傍親絕期,而旁親為之服斬衰,卿校位從大夫者皆絕緦。
摯虞以為:"古者諸侯君臨其國,臣諸父兄,今之諸侯未同于古。
未同于古,則其尊未全,不宜便從絕期之制,而令傍親服斬衰之重也。
諸侯既然,則公孤之爵亦宜如舊。
昔魏武帝建安中已曾表上,漢朝依古為制,事與古異,皆不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
大晉采以著令,宜定新禮皆如舊。
"诏從之。
《喪服》無弟子為師服之制,新禮弟子為師齊衰三月。
摯虞以為:"自古無師服之制,故仲尼之喪,門人疑于所服。
子貢曰:'昔夫子之喪顔回,若喪子而無服,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
'遂心喪三年。
此則懷三年之哀,而無齊衰之制也。
群居,入則绖,出則否,所謂吊服加麻也。
先聖為禮,必易從而可傳。
師徒義誠重,而服制不著,曆代相襲,不以為缺。
且尋師者以彌高為得,故屢遷而不嫌;修業者以日新為益,故舍舊而不疑。
仲尼稱'三人行,必有我師焉'。
子貢雲,'夫何常師之有'。
淺學之師,暫學之師,不可皆為之服。
義有輕重,服有廢興,則臧否由之而起,是非因之而争,愛惡相攻,悔吝生焉。
宜定新禮無服如舊。
"诏從之。
古者天子諸侯葬禮粗備,漢世又多變革,魏晉以下世有改變,大體同漢之制。
而魏武以禮送終之制,襲稱之數,繁而無益,俗又過之,豫自制送終衣服四箧,題識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諱,随時以斂。
金珥珠玉銅鐵之物,一不得送。
文帝遵奉,無所增加。
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不敢開埏,乃為石室,藏玺埏首,以示陵中無金銀諸物也。
漢禮明器甚多,自是皆省之矣。
魏文帝黃初三年,又自作終制曰:"禮,國君即位為椑,存不忘亡也。
壽陵因山為體,無封樹,無立寝殿,造園邑,通神道。
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見也。
禮不墓祭,欲存亡不黩也。
皇後及貴人以下不随王之國者,有終沒,皆葬澗西,前又已表其處矣。
"此诏藏之宗廟,副在尚書、秘書、三府。
明帝亦遵奉之。
明帝性雖崇奢,然未遽營陵墓之制也。
宣帝豫自于首陽山為土藏,不填不樹,作《顧命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