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志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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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相鄭伯,時簡公未葬,請免喪以聽命,君子謂之得禮。

    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赗,傳曰'吊生不及哀'。

    此皆既葬除服諒闇之證,先儒舊說,往往亦見,學者來之思耳。

    《喪服》,諸侯為天子亦斬衰,豈可謂終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誰;下推将來,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

    非必不能,乃事勢不得,故知聖人不虛設不行之制。

    仲尼曰'禮所損益雖百世可知',此之謂也。

    "于是飲、舒從之,遂命預造議,奏曰: 侍中尚書令司空魯公臣賈充、侍中尚書仆射奉車都尉大梁侯臣盧欽、尚書新沓伯臣山濤、尚書奉車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書劇陽子臣魏舒、尚書堂陽子臣石鑒、尚書豐樂亭侯臣杜預稽首言:禮官參議博士張靖等議,以為"孝文權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禮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

    博士陳逵等議,以為"三年之喪,人子所以自盡,故聖人制禮,自上達下。

    是以今制,将吏諸遭父母喪,皆假甯二十五月。

    敦崇孝道,所以風化天下。

    皇太子至孝著于内,而衰服除于外,非禮所謂稱情者也。

    宜其不除。

    " 臣欽、臣舒、臣預謹案靖、逵等議,各見所學之一端,未曉帝者居喪古今之通禮也。

    自上及下,尊卑貴賤,物有其宜。

    故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以高為貴者,有以下為貴者,唯其稱也。

    不然,則本末不經,行之不遠。

    天子之與群臣,雖哀樂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實異,故禮不得同。

    《易》曰"上古之世喪期無數",《虞書》稱"三載四海遏密八音",其後無文。

    至周公旦,乃稱"殷之高宗諒闇三年不言"。

    其傳曰"諒,信也;闇,默也"。

    下逮五百餘歲,而子張疑之,以問仲尼。

    仲尼答雲:"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聽于冢宰三年。

    "周景王有後、世子之喪,既葬除喪而樂。

    晉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

    王雖弗遂,宴樂已早,亦非禮也。

    "此皆天子喪事見于古文者也。

    稱高宗不雲服喪三年,而雲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

    譏景王不譏其除喪,而譏其宴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

    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

    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制,菲杖绖帶,當遂其服。

    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之,三年無改父之道,故百官總已聽于冢宰。

    喪服已除,故稱不言之美,明不複寝苫枕塊,以荒大政也。

    《禮記》:"三年之喪,自天子達。

    "又雲:"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

    "又雲:"端衰喪車皆無等。

    "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之節同于凡人,心喪之禮終于三年,亦無服喪三年之文。

    然繼體之君,猶多荒甯。

    自從廢諒闇之制,至令高宗擅名于往代,子張緻疑于當時,此乃賢聖所以為譏,非譏天子不以服終喪也。

     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

    漢祖草創,因而不革。

    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

    是以孝文遺诏,斂畢便葬,葬畢制紅禫之除。

    雖不合高宗諒闇之義,近于古典,故傳之後嗣。

    于時預修陵廟,故斂葬得在浃辰之内,因以定制。

    近至明帝,存無陵寝,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

    此當時經學疏略,不師前聖之病也。

    魏氏革命,以既葬為節,合于古典,然不垂心諒闇,同譏前代。

    自泰始開元,陛下追尊諒闇之禮,慎終居笃,允臻古制,超絕于殷宗,天下歌德,誠非靖等所能原本也。

     天子諸侯之禮,當以具矣。

    諸侯惡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喪》一篇,戴聖之記雜錯其間,亦難以取正。

    天子之位至尊,萬機之政至大,群臣之衆至廣,不同之于凡人。

    故大行既葬,祔祭于廟,則因疏而除之。

    己不除則群臣莫敢除,故屈己以除之。

    而諒闇以終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

    屈己以從宜,皆曰我王之孝也。

    既除而心喪,我王猶若此之笃也。

    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崇禮。

    此乃聖制移風易俗之本,高宗所以緻雍熙,豈惟衰裳而已哉! 若如難者,更以權制自居,疑于屈伸厭降,欲以職事為斷,則父在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親屈于至尊之義也。

    出母之喪,以至親為屬,而長子不得有制,體尊之義,升降皆從,不敢獨也。

    《禮》:諸子之職,掌國子之倅。

    國有事則帥國子而緻之太子,唯所用之。

    《傳》曰,"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不無事矣。

    《喪服》母為長子,妻為夫,妾為主,皆三年。

    内宮之主,可謂無事、揆度漢制,孝文之喪,紅禫既畢,孝景即吉于未央,薄後、窦後必不得齊斬于别宮,此可知也。

    況皇太子配貳至尊,與國為體,固宜遠遵古禮,近同時制,屈除以寬諸下,協一代之成典。

     君子之于禮,有直而行,曲而殺;有經而等,有順而去之,存諸内而已。

    禮雲非玉帛之謂,喪雲唯衰麻之謂乎?此既臣等所謂經制大義,且即實近言,亦有不安。

    今皇太子至孝蒸蒸,發于自然,号咷之慕,匍匐殡宮,大行既奠,往而不反,必想像平故,徬徨寝殿。

    若不變從諒闇,則東宮臣仆,義不釋服。

    此為永福官屬,當獨衰麻從事,出入殿省,亦難以繼。

    今将吏雖蒙同二十五月之甯,至于大臣,亦奪其制。

    昔翟方進自以身為漢相,居喪三十六日,不敢逾國典,而況于皇太子?臣等以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諒闇終制。

     于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從國制除衰麻,諒闇終制。

     于時外内卒聞預異議,多怪之。

    或者乃謂其違禮以合時。

    時預亦不自解說,退使博士段暢博采典籍,為之證據,令大義著明,足以垂示将來。

    暢承預旨,遂撰集書傳舊文,條諸實事成言,以為定證,以弘指趣。

    其傳記有與今議同者,亦具列之,博舉二隅,明其會歸,以證斯事。

    文多不載。

     武帝楊悼皇後既母養懷帝,後遇難時,懷帝尚幼,及即位,中诏述後恩愛。

    及後祖載,群官議帝應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己,依禮制小功五月,或以謂慈母服如母服齊衰者,衆議不同。

    闾丘沖議雲:"楊後母養聖上,蓋以曲情。

    今以恩禮追崇,不配世祖廟。

    王者無慈養之服,謂宜祖載之日,可三朝素服發哀而已。

    "于是從之。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後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

    诏曰:"君親,名教之重也,權制出于近代耳。

    "于是素服如舊,固非漢魏之典也。

     興甯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

    江虨啟:"先王制禮,應在緦服。

    "诏欲降期,虨又啟:"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

    "于是制緦麻三月。

     孝武甯康中,崇德太後褚氏崩。

    後于帝為從嫂,或疑其服。

    博士徐藻議,以為:"資父事君而敬同。

    又,禮,其夫屬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

    則夫屬君道,妻亦後道矣。

    服後宜以資母之義。

    魯譏逆祀,以明尊尊。

    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後之祀,緻敬同于所天。

    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于本親。

    謂應服齊衰期。

    "于是帝制期服。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後李氏崩,疑所服。

    尚書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書車胤、孔安國、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後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制備盡,情禮彌申。

    《陽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夫人,禮服從正。

    故成風顯夫人之号,文公服三年之喪。

    子于父之所生,體尊義重。

    且禮,祖不厭孫,固宜遂服無屈,而緣情立制。

    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謂應同于為祖母後齊衰期。

    永安皇後無服,但一舉哀,百官亦一期。

    "诏可。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

    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

    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

    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

    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

    "從之。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後制三年之服。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

    有司奏,禦服齊衰期。

    诏下通議。

    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

    《喪服》雲為嫡子長殇,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殇也。

    "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議已誓不殇,則無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殇,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

    誓與未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衰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

    而今注雲'諸侯不降嫡殇重'。

    嫌于無服,以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複有三年之理明矣。

    男能衛社稷,女能奉婦道,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殇,非孩龀之謂也。

    為殇後者尊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殇服,況以天子之尊,而為無服之殇行成人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

    "博士蔡克同粹。

    秘書監摯虞雲:"太子初生,舉以成人之禮,則殇理除矣。

    太孫亦體君傳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

    天子無服殇之義,絕期故也。

    "于是從之。

     魏氏故事,國有大喪,群臣兇服,以帛為绶囊,以布為劍衣。

    新禮,以傳稱"去喪無所不佩",明在喪則無佩也,更制齊斬之喪不佩劍绶。

    摯虞以為"《周禮》武贲氏,士大夫之職也,皆以兵守王宮,國有喪故,則衰葛執戈楯守門,葬則從車而哭。

    又,成王崩,太保命諸大夫以幹戈内外警設。

    明喪故之際,蓋重宿衛之防。

    去喪無所不佩,謂服飾之事,不謂防禦之用。

    宜定新禮布衣劍如舊,其餘如新制。

    "诏叢之。

     漢魏故事,将葬,設吉兇鹵簿,皆以鼓吹。

    新禮以禮無吉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