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志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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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相鄭伯,時簡公未葬,請免喪以聽命,君子謂之得禮。
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赗,傳曰'吊生不及哀'。
此皆既葬除服諒闇之證,先儒舊說,往往亦見,學者來之思耳。
《喪服》,諸侯為天子亦斬衰,豈可謂終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誰;下推将來,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
非必不能,乃事勢不得,故知聖人不虛設不行之制。
仲尼曰'禮所損益雖百世可知',此之謂也。
"于是飲、舒從之,遂命預造議,奏曰: 侍中尚書令司空魯公臣賈充、侍中尚書仆射奉車都尉大梁侯臣盧欽、尚書新沓伯臣山濤、尚書奉車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書劇陽子臣魏舒、尚書堂陽子臣石鑒、尚書豐樂亭侯臣杜預稽首言:禮官參議博士張靖等議,以為"孝文權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禮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
博士陳逵等議,以為"三年之喪,人子所以自盡,故聖人制禮,自上達下。
是以今制,将吏諸遭父母喪,皆假甯二十五月。
敦崇孝道,所以風化天下。
皇太子至孝著于内,而衰服除于外,非禮所謂稱情者也。
宜其不除。
" 臣欽、臣舒、臣預謹案靖、逵等議,各見所學之一端,未曉帝者居喪古今之通禮也。
自上及下,尊卑貴賤,物有其宜。
故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以高為貴者,有以下為貴者,唯其稱也。
不然,則本末不經,行之不遠。
天子之與群臣,雖哀樂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實異,故禮不得同。
《易》曰"上古之世喪期無數",《虞書》稱"三載四海遏密八音",其後無文。
至周公旦,乃稱"殷之高宗諒闇三年不言"。
其傳曰"諒,信也;闇,默也"。
下逮五百餘歲,而子張疑之,以問仲尼。
仲尼答雲:"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聽于冢宰三年。
"周景王有後、世子之喪,既葬除喪而樂。
晉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
王雖弗遂,宴樂已早,亦非禮也。
"此皆天子喪事見于古文者也。
稱高宗不雲服喪三年,而雲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
譏景王不譏其除喪,而譏其宴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
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
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制,菲杖绖帶,當遂其服。
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之,三年無改父之道,故百官總已聽于冢宰。
喪服已除,故稱不言之美,明不複寝苫枕塊,以荒大政也。
《禮記》:"三年之喪,自天子達。
"又雲:"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
"又雲:"端衰喪車皆無等。
"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之節同于凡人,心喪之禮終于三年,亦無服喪三年之文。
然繼體之君,猶多荒甯。
自從廢諒闇之制,至令高宗擅名于往代,子張緻疑于當時,此乃賢聖所以為譏,非譏天子不以服終喪也。
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
漢祖草創,因而不革。
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
是以孝文遺诏,斂畢便葬,葬畢制紅禫之除。
雖不合高宗諒闇之義,近于古典,故傳之後嗣。
于時預修陵廟,故斂葬得在浃辰之内,因以定制。
近至明帝,存無陵寝,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
此當時經學疏略,不師前聖之病也。
魏氏革命,以既葬為節,合于古典,然不垂心諒闇,同譏前代。
自泰始開元,陛下追尊諒闇之禮,慎終居笃,允臻古制,超絕于殷宗,天下歌德,誠非靖等所能原本也。
天子諸侯之禮,當以具矣。
諸侯惡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喪》一篇,戴聖之記雜錯其間,亦難以取正。
天子之位至尊,萬機之政至大,群臣之衆至廣,不同之于凡人。
故大行既葬,祔祭于廟,則因疏而除之。
己不除則群臣莫敢除,故屈己以除之。
而諒闇以終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
屈己以從宜,皆曰我王之孝也。
既除而心喪,我王猶若此之笃也。
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崇禮。
此乃聖制移風易俗之本,高宗所以緻雍熙,豈惟衰裳而已哉! 若如難者,更以權制自居,疑于屈伸厭降,欲以職事為斷,則父在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親屈于至尊之義也。
出母之喪,以至親為屬,而長子不得有制,體尊之義,升降皆從,不敢獨也。
《禮》:諸子之職,掌國子之倅。
國有事則帥國子而緻之太子,唯所用之。
《傳》曰,"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不無事矣。
《喪服》母為長子,妻為夫,妾為主,皆三年。
内宮之主,可謂無事、揆度漢制,孝文之喪,紅禫既畢,孝景即吉于未央,薄後、窦後必不得齊斬于别宮,此可知也。
況皇太子配貳至尊,與國為體,固宜遠遵古禮,近同時制,屈除以寬諸下,協一代之成典。
君子之于禮,有直而行,曲而殺;有經而等,有順而去之,存諸内而已。
禮雲非玉帛之謂,喪雲唯衰麻之謂乎?此既臣等所謂經制大義,且即實近言,亦有不安。
今皇太子至孝蒸蒸,發于自然,号咷之慕,匍匐殡宮,大行既奠,往而不反,必想像平故,徬徨寝殿。
若不變從諒闇,則東宮臣仆,義不釋服。
此為永福官屬,當獨衰麻從事,出入殿省,亦難以繼。
今将吏雖蒙同二十五月之甯,至于大臣,亦奪其制。
昔翟方進自以身為漢相,居喪三十六日,不敢逾國典,而況于皇太子?臣等以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諒闇終制。
于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從國制除衰麻,諒闇終制。
于時外内卒聞預異議,多怪之。
或者乃謂其違禮以合時。
時預亦不自解說,退使博士段暢博采典籍,為之證據,令大義著明,足以垂示将來。
暢承預旨,遂撰集書傳舊文,條諸實事成言,以為定證,以弘指趣。
其傳記有與今議同者,亦具列之,博舉二隅,明其會歸,以證斯事。
文多不載。
武帝楊悼皇後既母養懷帝,後遇難時,懷帝尚幼,及即位,中诏述後恩愛。
及後祖載,群官議帝應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己,依禮制小功五月,或以謂慈母服如母服齊衰者,衆議不同。
闾丘沖議雲:"楊後母養聖上,蓋以曲情。
今以恩禮追崇,不配世祖廟。
王者無慈養之服,謂宜祖載之日,可三朝素服發哀而已。
"于是從之。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後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
诏曰:"君親,名教之重也,權制出于近代耳。
"于是素服如舊,固非漢魏之典也。
興甯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
江虨啟:"先王制禮,應在緦服。
"诏欲降期,虨又啟:"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
"于是制緦麻三月。
孝武甯康中,崇德太後褚氏崩。
後于帝為從嫂,或疑其服。
博士徐藻議,以為:"資父事君而敬同。
又,禮,其夫屬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
則夫屬君道,妻亦後道矣。
服後宜以資母之義。
魯譏逆祀,以明尊尊。
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後之祀,緻敬同于所天。
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于本親。
謂應服齊衰期。
"于是帝制期服。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後李氏崩,疑所服。
尚書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書車胤、孔安國、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後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制備盡,情禮彌申。
《陽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夫人,禮服從正。
故成風顯夫人之号,文公服三年之喪。
子于父之所生,體尊義重。
且禮,祖不厭孫,固宜遂服無屈,而緣情立制。
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謂應同于為祖母後齊衰期。
永安皇後無服,但一舉哀,百官亦一期。
"诏可。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
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
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
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
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
"從之。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後制三年之服。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
有司奏,禦服齊衰期。
诏下通議。
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
《喪服》雲為嫡子長殇,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殇也。
"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議已誓不殇,則無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殇,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
誓與未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衰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
而今注雲'諸侯不降嫡殇重'。
嫌于無服,以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複有三年之理明矣。
男能衛社稷,女能奉婦道,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殇,非孩龀之謂也。
為殇後者尊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殇服,況以天子之尊,而為無服之殇行成人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
"博士蔡克同粹。
秘書監摯虞雲:"太子初生,舉以成人之禮,則殇理除矣。
太孫亦體君傳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
天子無服殇之義,絕期故也。
"于是從之。
魏氏故事,國有大喪,群臣兇服,以帛為绶囊,以布為劍衣。
新禮,以傳稱"去喪無所不佩",明在喪則無佩也,更制齊斬之喪不佩劍绶。
摯虞以為"《周禮》武贲氏,士大夫之職也,皆以兵守王宮,國有喪故,則衰葛執戈楯守門,葬則從車而哭。
又,成王崩,太保命諸大夫以幹戈内外警設。
明喪故之際,蓋重宿衛之防。
去喪無所不佩,謂服飾之事,不謂防禦之用。
宜定新禮布衣劍如舊,其餘如新制。
"诏叢之。
漢魏故事,将葬,設吉兇鹵簿,皆以鼓吹。
新禮以禮無吉駕導
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赗,傳曰'吊生不及哀'。
此皆既葬除服諒闇之證,先儒舊說,往往亦見,學者來之思耳。
《喪服》,諸侯為天子亦斬衰,豈可謂終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誰;下推将來,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
非必不能,乃事勢不得,故知聖人不虛設不行之制。
仲尼曰'禮所損益雖百世可知',此之謂也。
"于是飲、舒從之,遂命預造議,奏曰: 侍中尚書令司空魯公臣賈充、侍中尚書仆射奉車都尉大梁侯臣盧欽、尚書新沓伯臣山濤、尚書奉車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書劇陽子臣魏舒、尚書堂陽子臣石鑒、尚書豐樂亭侯臣杜預稽首言:禮官參議博士張靖等議,以為"孝文權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禮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
博士陳逵等議,以為"三年之喪,人子所以自盡,故聖人制禮,自上達下。
是以今制,将吏諸遭父母喪,皆假甯二十五月。
敦崇孝道,所以風化天下。
皇太子至孝著于内,而衰服除于外,非禮所謂稱情者也。
宜其不除。
" 臣欽、臣舒、臣預謹案靖、逵等議,各見所學之一端,未曉帝者居喪古今之通禮也。
自上及下,尊卑貴賤,物有其宜。
故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以高為貴者,有以下為貴者,唯其稱也。
不然,則本末不經,行之不遠。
天子之與群臣,雖哀樂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實異,故禮不得同。
《易》曰"上古之世喪期無數",《虞書》稱"三載四海遏密八音",其後無文。
至周公旦,乃稱"殷之高宗諒闇三年不言"。
其傳曰"諒,信也;闇,默也"。
下逮五百餘歲,而子張疑之,以問仲尼。
仲尼答雲:"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聽于冢宰三年。
"周景王有後、世子之喪,既葬除喪而樂。
晉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
王雖弗遂,宴樂已早,亦非禮也。
"此皆天子喪事見于古文者也。
稱高宗不雲服喪三年,而雲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
譏景王不譏其除喪,而譏其宴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
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
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制,菲杖绖帶,當遂其服。
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之,三年無改父之道,故百官總已聽于冢宰。
喪服已除,故稱不言之美,明不複寝苫枕塊,以荒大政也。
《禮記》:"三年之喪,自天子達。
"又雲:"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
"又雲:"端衰喪車皆無等。
"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之節同于凡人,心喪之禮終于三年,亦無服喪三年之文。
然繼體之君,猶多荒甯。
自從廢諒闇之制,至令高宗擅名于往代,子張緻疑于當時,此乃賢聖所以為譏,非譏天子不以服終喪也。
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
漢祖草創,因而不革。
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
是以孝文遺诏,斂畢便葬,葬畢制紅禫之除。
雖不合高宗諒闇之義,近于古典,故傳之後嗣。
于時預修陵廟,故斂葬得在浃辰之内,因以定制。
近至明帝,存無陵寝,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
此當時經學疏略,不師前聖之病也。
魏氏革命,以既葬為節,合于古典,然不垂心諒闇,同譏前代。
自泰始開元,陛下追尊諒闇之禮,慎終居笃,允臻古制,超絕于殷宗,天下歌德,誠非靖等所能原本也。
天子諸侯之禮,當以具矣。
諸侯惡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喪》一篇,戴聖之記雜錯其間,亦難以取正。
天子之位至尊,萬機之政至大,群臣之衆至廣,不同之于凡人。
故大行既葬,祔祭于廟,則因疏而除之。
己不除則群臣莫敢除,故屈己以除之。
而諒闇以終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
屈己以從宜,皆曰我王之孝也。
既除而心喪,我王猶若此之笃也。
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崇禮。
此乃聖制移風易俗之本,高宗所以緻雍熙,豈惟衰裳而已哉! 若如難者,更以權制自居,疑于屈伸厭降,欲以職事為斷,則父在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親屈于至尊之義也。
出母之喪,以至親為屬,而長子不得有制,體尊之義,升降皆從,不敢獨也。
《禮》:諸子之職,掌國子之倅。
國有事則帥國子而緻之太子,唯所用之。
《傳》曰,"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不無事矣。
《喪服》母為長子,妻為夫,妾為主,皆三年。
内宮之主,可謂無事、揆度漢制,孝文之喪,紅禫既畢,孝景即吉于未央,薄後、窦後必不得齊斬于别宮,此可知也。
況皇太子配貳至尊,與國為體,固宜遠遵古禮,近同時制,屈除以寬諸下,協一代之成典。
君子之于禮,有直而行,曲而殺;有經而等,有順而去之,存諸内而已。
禮雲非玉帛之謂,喪雲唯衰麻之謂乎?此既臣等所謂經制大義,且即實近言,亦有不安。
今皇太子至孝蒸蒸,發于自然,号咷之慕,匍匐殡宮,大行既奠,往而不反,必想像平故,徬徨寝殿。
若不變從諒闇,則東宮臣仆,義不釋服。
此為永福官屬,當獨衰麻從事,出入殿省,亦難以繼。
今将吏雖蒙同二十五月之甯,至于大臣,亦奪其制。
昔翟方進自以身為漢相,居喪三十六日,不敢逾國典,而況于皇太子?臣等以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諒闇終制。
于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從國制除衰麻,諒闇終制。
于時外内卒聞預異議,多怪之。
或者乃謂其違禮以合時。
時預亦不自解說,退使博士段暢博采典籍,為之證據,令大義著明,足以垂示将來。
暢承預旨,遂撰集書傳舊文,條諸實事成言,以為定證,以弘指趣。
其傳記有與今議同者,亦具列之,博舉二隅,明其會歸,以證斯事。
文多不載。
武帝楊悼皇後既母養懷帝,後遇難時,懷帝尚幼,及即位,中诏述後恩愛。
及後祖載,群官議帝應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己,依禮制小功五月,或以謂慈母服如母服齊衰者,衆議不同。
闾丘沖議雲:"楊後母養聖上,蓋以曲情。
今以恩禮追崇,不配世祖廟。
王者無慈養之服,謂宜祖載之日,可三朝素服發哀而已。
"于是從之。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後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
诏曰:"君親,名教之重也,權制出于近代耳。
"于是素服如舊,固非漢魏之典也。
興甯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
江虨啟:"先王制禮,應在緦服。
"诏欲降期,虨又啟:"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
"于是制緦麻三月。
孝武甯康中,崇德太後褚氏崩。
後于帝為從嫂,或疑其服。
博士徐藻議,以為:"資父事君而敬同。
又,禮,其夫屬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
則夫屬君道,妻亦後道矣。
服後宜以資母之義。
魯譏逆祀,以明尊尊。
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後之祀,緻敬同于所天。
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于本親。
謂應服齊衰期。
"于是帝制期服。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後李氏崩,疑所服。
尚書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書車胤、孔安國、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後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制備盡,情禮彌申。
《陽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夫人,禮服從正。
故成風顯夫人之号,文公服三年之喪。
子于父之所生,體尊義重。
且禮,祖不厭孫,固宜遂服無屈,而緣情立制。
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謂應同于為祖母後齊衰期。
永安皇後無服,但一舉哀,百官亦一期。
"诏可。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
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
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
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
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
"從之。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後制三年之服。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
有司奏,禦服齊衰期。
诏下通議。
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
《喪服》雲為嫡子長殇,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殇也。
"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議已誓不殇,則無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殇,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
誓與未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衰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
而今注雲'諸侯不降嫡殇重'。
嫌于無服,以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複有三年之理明矣。
男能衛社稷,女能奉婦道,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殇,非孩龀之謂也。
為殇後者尊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殇服,況以天子之尊,而為無服之殇行成人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
"博士蔡克同粹。
秘書監摯虞雲:"太子初生,舉以成人之禮,則殇理除矣。
太孫亦體君傳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
天子無服殇之義,絕期故也。
"于是從之。
魏氏故事,國有大喪,群臣兇服,以帛為绶囊,以布為劍衣。
新禮,以傳稱"去喪無所不佩",明在喪則無佩也,更制齊斬之喪不佩劍绶。
摯虞以為"《周禮》武贲氏,士大夫之職也,皆以兵守王宮,國有喪故,則衰葛執戈楯守門,葬則從車而哭。
又,成王崩,太保命諸大夫以幹戈内外警設。
明喪故之際,蓋重宿衛之防。
去喪無所不佩,謂服飾之事,不謂防禦之用。
宜定新禮布衣劍如舊,其餘如新制。
"诏叢之。
漢魏故事,将葬,設吉兇鹵簿,皆以鼓吹。
新禮以禮無吉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