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志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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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所生之寸數及分皆倍焉,餘則并同。

    斯則泠州鸠所謂六間之道,揚沈伏,黜散越,假之為用者也。

    變通相半,随事之宜,贊助之法也。

    凡音聲之體,務在和均,益則加倍,損則減半,其于本音恒為無爽。

    然則言一上一下者,相生之道;言重上生者,吹候之用也。

    于蕤賓重上生者,适會為用之數,故言律者因焉,非相生之正也。

     楊子雲曰:"聲生于日,謂甲己為角,乙庚為商,丙辛為徵,丁壬為羽,戊癸為宮也。

    律生于辰,謂子為黃鐘,醜為大呂之屬也。

    聲以情質,質,正也。

    各以其行本情為正也。

    律以和聲,當以律管鐘均和其清濁之聲。

    聲律相協而八音生。

    協,和也。

    "宮、商、角、徵、羽,謂之五聲。

    金、石、匏、革、絲、竹、土、木,謂之八音。

    聲和音諧,是謂五樂。

     夫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

    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日禦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鐘律,權土灰,效陰陽,冬至陽氣應則灰除,是故樂均清,景長極,黃鐘通,土灰輕而衡仰。

    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灰重而衡低。

    進退于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令封上。

    效則和,否則占。

     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周密,布缇幔。

    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内房中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内端,案曆而候之:氣至者灰去;其為氣所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

    殿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候。

    靈台用竹律。

    楊泉記雲:"取弘農宜陽縣金門山竹為管,河内葭莩為灰。

    "或雲以律著室中,随十二辰埋之,上與地平,以竹莩灰實律中,以羅縠覆律呂,氣至吹灰動縠。

    小動為和,大動,君弱臣強;不動,君嚴暴之應也。

     審度 起度之正,《漢志》言之詳矣。

    武帝泰始九年,中書監荀勖校太樂,八音不和,始知後漢至魏,尺長于古四分有餘。

    勖乃部著作郎劉恭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

    依古尺更鑄銅律呂,以調聲韻。

    以尺量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

    又,汲郡盜發六國時魏襄王冢,得古周時玉律及鐘、磬,與新律聲韻闇同。

    于時郡國或得漢時故鐘,吹律命之皆應。

    勖銘其尺曰:"晉泰始十年,中書考古器,揆校今尺,長四分半。

    所校古法有七品: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

    姑洗微強,西京望臬微弱,其餘與此尺同。

    "銘八十二字。

    此尺者勖新尺也,今尺者杜夔尺也。

     荀勖造新鐘律,與古器諧韻,時人稱其精密,惟散騎侍郎陳留阮鹹譏其聲高,聲高則悲,非興國之音,亡國之音。

    亡國之音哀以思,其人困。

    今聲不合雅,懼非德正至和之音,必古今尺有長短所緻也。

    會鹹病卒,武帝以勖律與周漢器合,故施用之。

    後始平掘地得古銅尺,歲久欲腐,不知所出何代,果長勖尺四分,時人服鹹之妙,而莫能厝意焉。

     史臣案:"勖于千載之外,推百代之法,度數既宜,聲韻又契,可謂切密,信而有徵也。

    而時人寡識,據無聞之一尺,忽周漢之兩器,雷同臧否,何其謬哉!《世說》稱"有田父于野地中得周時玉尺,便是天下正尺,荀勖試以校己所治金石絲竹,皆短校一米"。

    又,漢章帝時,零陵文學史奚景于泠道舜祠下得玉律,度以為尺,相傳謂之漢官尺。

    以校荀勖尺,勖尺短四分;漢官、始平兩尺,長短度同。

    又,杜夔所用調律尺,比勖新尺,得一尺四分七厘。

    魏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雲:王莽時劉歆斛尺弱于今尺四分五厘,比魏尺其斛深九寸五分厘;即荀勖所謂今尺長四分半是也。

    元帝後,江東所用尺,比荀勖尺一尺六分二厘。

    趙劉曜光初四年鑄渾儀,八年鑄土圭,其尺比荀勖尺一尺五分。

    荀勖新尺惟以調音律,至于人間未甚流布,故江左及劉曜儀表,并與魏尺略相依準。

     嘉量 《周禮》:"栗氏為量,鬴深尺,内方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鬴。

    其臀一寸,其實一豆。

    其耳三寸,其實一升。

    重一鈞,其聲中黃鐘。

    概而不稅。

    其銘曰:'時文思索,允臻其極。

    嘉量既成,以觀四國。

    永啟厥後,茲器維則。

    '"《春秋左氏傳》曰:"齊舊四量,豆、區、釜、鐘。

    四升曰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

    "四豆為區,區鬥六升也。

    四區為釜,六鬥四升也。

    釜十則鐘,六十四鬥也。

    鄭玄以為釜方尺,積千寸,比《九章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

    以算術考之,古斛之積凡一千五百六十二寸半,方尺而圓其外,減傍一厘八毫,其徑一尺四寸一分四毫七秒二忽有奇,而深尺,即古斛之制也。

     《九章商功法》程粟一斛,積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積一千六百二十七寸;菽荅麻麥一斛,積二千四百三十寸。

    此據精粗為率,使價齊,而不等其器之積寸也。

    以米斛為正,則同于《漢志》。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功》曰:"當今大司農斛,圓徑一尺三寸五分五厘,深一尺,積一千四百四十一寸十分寸之三。

    王莽銅斛,于今尺為深九寸五分五厘,徑一尺三寸六分八厘七毫。

    以徽術計之,于今斛為容九鬥七升四合有奇。

    "魏斛大而尺長,王莽斛小而尺短也。

     衡權 衡權者,衡,平也;權,重也。

    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

    古有黍、壘、錘、锱、镮、鈞、锊、镒之目,曆代參差。

    《漢志》言衡權名理甚備,自後變更,其詳未聞。

    元康中,裴頠以為醫方人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權衡,不見省。

    趙石勒十八年七月,造建德殿,得圓石,狀如水碓,銘曰:"律權石,重四鈞,同律度量衡。

    有辛氏造。

    "續鹹議,是王莽時物。

     《晉書》 唐·房玄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