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六 志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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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七,謂之該數,以為黃鐘之實。

    實如法而一,得黃鐘之律長九寸,十一月冬至之氣應焉。

    蓋陰陽合德,氣鐘于子,而化生萬物,則物之生莫不函三。

    故十二律空徑三分,而上下相生,皆損益以三。

    其術則因黃鐘之長九寸,以下生者倍其實,三其法:以上生者,四其實,三其法。

    所以明陽下生陰,陰上生陽。

     起子,為黃鐘九寸,一。

     醜,三分之二。

     寅,九分之八。

     卯,二十七分之十六。

     辰,八十一分之六十四。

     巳,二百四十三分之一百二十八。

     午,七百二十九分之五百一十二。

     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之一千二十四。

     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之四千九十六。

     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二分之八千一百九十二。

     戌,五萬九千四十九分之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八。

     亥,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之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

     如是周十二辰,在六律為陽,則當位自得而下生陰,在六呂為陰,則得其所衡而上生于陽,推算之術無重上生之法也。

    所謂律取妻,呂生子,陰陽升降,律呂之大經也。

    而遷又言十二律之長,今依淮南九九之數,則蕤賓為重上。

    又言五音相生,而以宮生角,角生商,商生徵,徵生羽,羽生宮。

    求其理用,罔見通途。

     及元始中,王莽輔政,博征通知鐘律者,考其音義,使羲和劉歆典領調奏。

    班固《漢書》采而志之,其序論雖博,而言十二律損益次第,自黃鐘長九寸,三分損一,下生林鐘,長六寸。

    三分益一,上生太蔟而左旋,八八為位。

    一上一下,終于無射,下生中呂。

    校其相生所得,與司馬遷正同。

    班固采以為志。

     元帝時,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數,上使太子傅玄成、谏議大夫章雜試問房于樂府,房對:"受學于故小黃令焦延壽。

    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

    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于中呂,而十二律畢矣。

    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

    上下相生,終于南事,而六十律畢矣。

    夫十二律之變至于六十,猶八卦之變至于六十四也。

    宓犧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

    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徽,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

    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角徽羽以類從焉。

    《禮運》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

    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黃鐘自冬至始,及冬至而複,陰陽、寒燠、風雨之占生焉。

    于以檢攝群音,考其高下,苟非革木之聲,則無不有所合。

    《虞書》曰"律和聲,此之謂也。

    " 京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

    準之狀如瑟,而長丈,十三弦,隐間九尺,以應黃鐘之律九寸。

    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

    "房言律詳于歆所奏,其術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載。

    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效氣,道之本也。

    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準以代之。

    準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然弦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

    均其中弦,令與黃鐘相得,案畫以求諸律,則無不如數而應者矣。

    《續漢志》具載其六十律準度數,其相生之次與《呂覽》、《淮南》同。

     漢章帝元和元年,待诏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

    故待诏嚴崇具以準法教子男宣,原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

    "诏曰:"崇子學審曉律,别其族,協其聲者,審試。

    不得依托父學,以聾為聰。

    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

    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為能傳崇學耳。

    "試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

    自此律家莫能為準。

     靈帝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

    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

    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

    其可以相傳者,唯候氣而已。

     漢末紛亂,亡失雅樂。

    魏武時,河南杜夔精識音韻,為雅樂郎中,令鑄銅工柴玉鑄鐘,其聲均清濁多不如法,數毀改作,玉甚厭之,謂夔清濁任意,更相訴白于魏武王。

    魏武王取玉所鑄鐘雜錯更試,然後知夔為精,于是罪玉。

     泰始十年,中書監荀勖、中書令張華出禦府銅竹律二十五具,部太樂郎劉秀等校試,其三具與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視其銘題尺寸,是笛律也。

    問協律中郎将列和,辭:"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别居一坊,歌詠講習,依此律調。

    至于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歌詠,皆得均合。

    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律。

    凡弦歌調張清濁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可知也。

    "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樂也,以振風蕩俗,飨神祐賢,必協律呂之和,以節八音之中。

    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獻,清濁有宜。

    故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此經傳記籍可得知者也。

    如和對辭,笛之長短無所象則,率意而作,不由曲度。

    考以正律,皆不相應;吹其聲均,多不諧合。

    又辭'先師傳笛,别其清濁,直以長短。

    工人裁制,舊不依律。

    '是為作笛無法。

    而和寫笛造律,又令琴瑟歌詠,從之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憲于後者也。

    謹條牒諸律,問和意狀如左。

    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象十二枚,聲均調和,器用便利。

    講肄彈擊,必合律呂,況乎宴飨萬國,奏之廟堂者哉?雖伶夔曠遠,至音難精,猶宜儀形古昔,以求厥衷,合乎經禮,于制為詳。

    若可施用,請更部笛工選竹造作,下太樂樂府施行。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