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編 霸占 改契霸占田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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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此文契一紙,永遠為照。

     立契人華可牛中見人牛一力代書人葉其芳萬曆甲戌二年八月日葉其芳代他寫了文契,鄭雍放了那人之鎖,叫他打了手印,遂放他回去。

    那人拜了葉秀才救他之恩,竟自去了。

    葉亦酒醉,亦相别而歸。

     時移日易,看看過了一十八年,朱氏已死,朱氏之兄朱汝芳亦死。

    葉其芳年老在家,不理閑事。

    值逢其年大造,鄭雍執文契,改卻華可牛為葉阿朱,牛一力改作朱汝芳。

    遂叫家人數十,把葉之蕃之田在他田内者,一時俱耕過來。

    其葉家佃戶,連忙去報田主。

    葉之蕃年已二十餘歲,入在縣學,聽得鄭雍占他之田,即具狀往縣。

    時有吳公廷光掌縣印。

    即告曰:告狀人葉之蕃,系淳安縣生員,告為平白占業事。

    父蓄腴田一十五畝,嵌落宦霸鄭雍田心,佃戶方三佃種,生員一向收租無異。

    突今三月初十,豪喝虎仆一群,趕逐佃人,一并耕占,詐稱先人出賣,地方周傑見證。

    田各有主,法無白占。

    假契橫兇,有業不得為主。

    懇天誅惡劈誣,國賦有歸。

    上告。

     鄭雍見葉之蕃已告在縣,即将文契打點,做了訴狀,來到縣中,亦去訴。

    狀曰:訴狀人鄭雍,系淳安南隅民籍,訴為清理田糧事。

    萬曆二年,将銀一百二十五兩,買到葉阿朱民田一十五畝,親舅朱汝芳作中,親叔葉其芳寫契,經今一十八年,收租無異。

    今因大造過糧,葉之蕃自恃學霸,執糧不過,反捏平白占産。

    明買明賣,文契血證。

    母舅雖亡,親叔尚在。

     乞爺斧斷。

    庶使業價不緻兩空。

    上訴。

     吳爺見了訴詞,即出牌拘原、被告來審。

    葉之蕃青衣小帽,上堂訴曰:“小的父雖早喪,先母治家,頗有薄田三百餘畝。

     食用粗饒,賣田作甚原故?既是先母賣田,彼時就該起業,怎麼直到如今一十八年,方來過産?”鄭雍辯曰:“當時葉其盛與小的姑表兄弟,後因死早,朱氏治家,四方田租未能全收。

     官府征糧甚緊,朱氏托親兄朱汝芳來說,又托親叔來說,小的念是親情,故此與他買田。

    況文契是他家中親叔代書自寫來的。

     累年方三佃種,小的隻未過糧。

    今遇兩解造冊,小的隻得起業過糧,怎麼叫做白騙?”吳爺叫取上文契來看,果是陳的。

    吳爺又問葉秀才:“爾叔之字,爾可認得否?”葉之蕃曰:“此字雖是叔字,其實叔未曾賣,其中必有緣故。

    ”吳爺叫捉得葉其芳來,便見明白。

    即差民壯杜聞,出牌去拘葉其芳來審。

    杜聞來到葉宅,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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