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謀害 斷拿烏七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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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牌票,對烏七說道:“我乃理刑廳差人,非是縣差,爾可就要去見他。

    ”烏七曰:“我與郭爺并無幹系,何事勾我?”施功曰:“我亦不知,爾說明便是。

    ”烏七聞得郭爺之事,隻得取了些盤纏,同二差到府來見郭爺。

    葛木禀曰:“小的拿了三日,方才在箬村拿得烏七到了。

    ” 郭爺曰:“帶上來。

    ”烏七跪在下面,郭爺曰:“爾便是烏七乎?”烏七曰:“小的便是。

    ”郭爺是他橫眉蛇目、赤發,便知此人性惡,遂問曰:“隆慶五年八月所幹之事,從實說來。

    ”自古說,為人不作虧心事,半夜敲門心不驚。

    烏七聽得說八月所幹之事,心便慌了,口中糊塗應曰:“老爺所問不知幹什麼事?”郭爺曰:“方文極八十兩銀子乃爾幹去,又說甚事!”烏七曰:“小人山僻村嚴,朝夕隻在田中,況小人所居之地又不通大路,有甚客人在此經過?”郭爺見他言語支吾,叫禁子取刑具過來,即将烏七雙手拶起,連敲數百,亦不招認。

    複叫取短夾棍夾起,敲上三百。

    烏七見事是實,想難脫罪,隻得招曰:“小人住在居箬村,大溪水通浦城。

    不合隆慶五年八月廿日晚,有客舡泊于岸下,内有方文極見舡艙狹隘上岸,小人店中借歇,秤銀買酒,小人見财起心,遂用藥酒毒死,棄屍溪中,取銀入己。

    所供是實。

    ” 郭爺見了招訴,大罵烏七:“你既謀了他銀兩,亦該埋葬他屍。

    有此殘忍,天理何容?”遂出牌府前去叫方興來證。

    方興蒙提,即到衙内。

    郭爺曰:“此是殺你家主之人洪烏七。

    ”方興見了烏七,切齒咬牙,罵烏七曰:“千裡做客,被爾謀死,恨不生啖爾肉!”郭爺曰:“今将烏七家産,悉斷與爾變賣歸去。

    爾不要瞞昧家中小主。

    ”方興曰:“小主人方烈在家讀書,這店中财物盡是主人的,老主母一切委小的掌管,小人事同一體,何有瞞昧?”郭爺遂拘烏七族長到衙吩咐一番,叫将烏七家産盡行賣付與方興,抵還前銀。

    把烏七即上了長闆。

    判曰:審得洪烏七箬村瞰溪開店,意貪水利。

    蓋以舟客買貨急迫,得以刁睽分文,此則蚊蚋之毒,害人尤小者也。

    夫何孤客借宿買酒,見财遂行毒藥,褫其命而利其有?棄屍入水,情慘蔽天。

    若非舊卷現情,飛禽顯異,則文極固作溪畔怨魂,而方烈遂成蓼莪釀恨。

    似此網漏之囚,合加大辟之典,家産給還原客,立案永儆兇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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