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回 判奸夫竊盜銀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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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官賣,其銀還他丈夫,等候有人來看此婦者,即便拿來見我,我自有主意。

    ”張李二人依其所行,押于門外。

     将及半日,忽有吳應在外打聽得此事,忙來與其婦私語。

     張李看見,忙扭吳應入見包公。

    包公問曰:“你是甚人,敢來此處?”吳應告曰:“小人是這婦人親眷,因見如此,故來看她,非有他故也。

    ”包公曰:“汝既是她親眷,曾娶有内眷否?”吳應告曰:“小人家貧,未及婚娶。

    ”包公曰:“問汝既未婚娶,吾将此婦官嫁與你,隻不知值價多少?”即喚書吏問其價數。

    書吏複曰:“複相公,此婦值銀三十兩。

    ”包公即對吳應曰:“據書吏說,價值三十兩。

    我這裡官賣,隻要汝價銀二十兩,汝可即備來秤。

    ”吳應告曰:“小人家道貧難,難以措辦。

    ”包公曰:“既二十兩不出,可備十五兩來秤。

    ”吳應又告貧難,包公曰:“誰人叫汝前來看她!若無十五兩,實要汝備十二兩來秤。

    ”吳應不能推辭,即将盜其原銀熔過十二兩,詣台稱了。

    包公将吳應發放出外,随拘葉廣進衙,問曰:“你看此銀是你的不是?”葉廣認了,禀曰:“此銀不是前銀,小人不敢妄認。

    ”包公又發葉廣出外,又喚吳應問曰:“我适間叫她丈夫到此,将銀給付與他,他道婦人甚是美貌,心中不甘,實要價銀一十五兩,汝可揭借前來,秤完領去,不得有誤。

    ”吳應隻得回家。

    包公私喚張千、李萬吩咐曰:“汝可跟在吳應之後,看他若把原銀上鋪煎銷之時,汝可便說包爺吩咐,其銀不拘成色,不要上鋪煎銷,就可拿來見我。

    ”張千領了言語,直尾其後而去。

     正值吳應又将原銀上鋪,張千即以包公前言說了。

    吳應隻得将原銀三兩,湊秤完足。

    包公複發出外,就将前銀喚葉廣認之。

    葉廣看了大哭曰:“此銀實是小人之物,不知何處得之?” 包公又恐葉廣妄認,枉了吳應,乃複以言诒之曰:“此銀乃是我庫中取出,何得假言妄認?”葉廣再三告曰:“此銀實是經小人眼目,相公不信,内有分兩可辨。

    ”包公複诘其實,即令一一試之,果然分文不差。

    就拘吳應審勘,吳應歎異伏罪。

    包公即将其銀追完,将婦人脫衣受刑。

    吳應以通奸竊盜論罪,隻杖一百,徒三年。

    複将葉廣夫婦判合,放回甯家,俱各拜伏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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