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回 判革猴節婦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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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恐過日有變,即令宜取何物對衆與我以為信約?”安遂呼妻汪氏近床,親自取其髻上銀钗一支與吳知友,曰:“若事有變,持此銀钗去官告之。

    ”吳得钗痛哭,拜辭而去。

    舉家皆以大哭,汪氏亦随衆而哭,别無異言,衆以為怪。

    至是夜周安卒于其家。

    汪氏緻喪設莫,哀恸特甚,晝夜号哭,水漿不入口,無複人形。

     斂後,吳知友遂設祭儀,乃攜一客請以為文祭之。

    其文曰:維某年九月庚子朔,越十有四日庚子,友弟吳某謹以清酌之奠緻祭于仁兄周公以甯之靈,曰:惟靈秉一元之正氣,感二人之英華,有德有才,多知多學,奈何遽爾,天不假年,奄棄長往,使其父母在堂,不盡劬勞之恨;幼妻居室,痛無繼嗣之依。

    出意外之思,托不盡之謀于我;處世上之常,報終身之義于君。

    雖承重寄之言,敢犯五倫之叙?是以求人濟事,變禮從權。

    今者謹舉子友某某,乃予素期之管子,堪以代仆。

    孝父母必體公心,待家室必如公議。

    憶恐引薦非人,靈其監察,嗚呼!哀哉!伏惟尚享。

     吳知友祭告畢,乃請客于周安之父母及諸親鄰曰:“此人姓張名代,乃予友也,現今在學生員,亦未有室。

    其才德淳良,蓋尚義之士也,堪贅府上,以奉孝養。

    其誠謹終始,必勝他人。

    然我之見用光也乃一時權變,某雖不才,豈敢亂朋友之倫,敗叔嫂之分?此是狗彘之不為也。

    适間祭文,備以告祝,恭乞父母、尊嫂容允,以成亡兄之願。

    ”舉家皆以為全美。

    惟汪氏告舅姑曰:“前日所言,使我犯吳叔,非人所為。

    今攜來之人,素非親知,妾但知為夫守節,孝養舅姑,前日之钗,今當退還,随吳叔另娶;若使妾招贅他人,妾實有死而已,不願為此事也。

    ”吳知友見其言辭貞烈,遂交還原钗,亦不敢有異議而退。

    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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