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回徐東海被迫下野黎黃陂受擁上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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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理既明,則約法之解釋援用,自無聚訟之餘地。
約法上隻有因故去職,暨不能視事二語,并無辭職條文,則當然黃陂辭職,自不發生法律問題。
河間為舊國會選舉之合法總統,則依法代理,應至本任期滿為止,毫無疑議。
大總統選舉法,規定任期五年,河間代理期滿,即是黃陂法定任期終了,在法律上,成為公民,早已無任可複,強而行之,則第一步須認河間代理為不法。
試問此代理期内之行為,是否有效?想國人決不忍為此一大翻案,再增益國家糾紛。
如此則黃陂複位之說,适陷于非法,以黃陂之德望,若将來依法被選,吾侪所馨香禱祝,若此時矯法以梏之,訴諸天良,實有所不忍,此不得不望吾國民慎重考慮者又一也。
迩者,民治大進,今非昔比,方寸稍有偏私,肺肝早已共見。
僞造民意者,已覆轍相尋,骫法自便者,亦屢試不清。
孫帥傳芳删電:“所謂以一人愛惡為取舍,更張不以其道,前者既失,後亂漸紛”雲雲,誠屬懲前毖後之論。
顧曲形終無直影,收獲先問耕耘,設明知陷阱而故蹈之,于衛國則不仁,于自衛則不智。
永祥等怵目橫流,積憂成痗,夙有棟折榱崩之痗,敢有推抱斂手之心?臨崖勒馬,猶有坦途,倘陷深淵,驷追曷及?伏祈海内賢達,準法平情,各抒谠論,本悲憫之素懷,定救亡之大計。
甯使多數負一人,勿使一人負多數。
永祥等當視力之所及,以盡國民自衛之天職,決不忍坐視四萬萬人民共有之國家,作少數人之孤注也。
這電報是六月三日,盧永祥從浙江拍發的。
其餘如上海護軍使何豐林,以及主張聯省自治的褚輔成、孫洪伊等,也都紛紛表示反對。
黎氏本人,因此愈加消極了。
這時他門下的政客張耀曾等發起急來,也發了一個通電道: 約法及總統選舉法之規定,總理在任期中,離職之情形,隻有三種:一曰死亡缺位,二曰彈劾去職,三曰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三者有一,即為合法離職。
三者以外,總統不讓職于他人,他人不得以離職要總統,若其有之,是非法也。
黎大總統于六年七月,被逼離職,尚餘任期一年三月有餘,其離職原因,與前述第一第二兩事無關,即與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亦屬毫不相涉。
蓋我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二項,所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本師美憲前例,專指總統精神喪失而言。
縱謂文義渾括,強為寬解,則所謂故者,當然依限于總統本身,所謂不能者,當然限于總統自動。
譬如總統久罹重病,或因公遠赴異國,援引适用,尚屬可通。
至于事故之生,出自他人,不能之原,由于壓迫,如憑借兵威,使總統不能在職,不敢複職者,是私擅廢黜總統耳,非法律上所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也。
私擅廢除總統,本為法所不許,即當然不在法定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列。
藉曰不然,則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二項之規定,不啻明诏為副總統者,時時可驅除總統而代之。
敗紀獎亂,莫甚于此。
立法本意,斷斷不然。
故從法律上立論,自民國六年七月黎大總統之離職,推之法定三種原因,無一而當,是其離職,乃事實上之離職,非法律上之離職也。
非法律上之離職,故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惟其離職無效,故馮副總統之代理,乃事實上之代理,非法律上之代理也。
非法律上之代理,故亦無法律之效力。
在昔大法摧毀,事實相尚,舍法言權,夫複何說?今則尊崇法統,萬事資以判斷,而法律上固赫然昭示,黃陂黎公,仍在大總統之位,而其行使職權時間,尚有一年三個月有餘也。
黃陂離職無效,一旦障礙既去,當然繼續開會。
黃陂繼任應竟其未盡之期,亦猶國會續開,應滿其前此未滿之任。
法理彰明,決非曲解,此則願吾人共加注意者也。
茲事體大,解釋疑義,權固屬于國會,敷陳常理,責仍在于學人。
耀曾依法言法,自信無他,國人崇法護法,諒有同感。
這電發表,各方的議論愈多,但在時勢情理各方面說起來,黎元洪實有不能不複位之勢。
當時黎氏原有這樣一個通電: 自引咎辭職,蟄處數年,思過不惶,敢有他念,以速官謗?果使摩頂放踵,可利天下,猶可解釋,乃才輕力薄,自覺勿勝,諸公又何愛焉?前車已覆,來日大難,大位之推,如臨冰谷。
可見他辭意本來很堅,無奈直方各人,已成欲罷不能之勢,如國務院代表高恩洪,京兆尹劉夢庚,商界代表張維镛、安迪生,曹锟代表熊炳琦,吳佩孚代表李單率,以及各省代表,共四十餘人,都紛紛赴黎宅請黎複職,正是: 大運忽回春氣象,寒門又似市廛中。
未知黎氏肯答應否,且看下回分解。
---------- 黃陂起義武昌,首創民國,論革命之功,自屬千秋不朽,即以人格而論,民國十餘年來,自總統以迄軍閥,亦未有潔身自好如黃陂者。
故以功業言,以道德論,均不得不為民國完人。
惜其才識稍短,不免受人利用,遂以退隐之身,再作一度傀儡,幾緻身名兩敗,性命不保。
讀史至此,不能不哀黃陂之長厚,而痛恨軍閥政客之無賴也。
此理既明,則約法之解釋援用,自無聚訟之餘地。
約法上隻有因故去職,暨不能視事二語,并無辭職條文,則當然黃陂辭職,自不發生法律問題。
河間為舊國會選舉之合法總統,則依法代理,應至本任期滿為止,毫無疑議。
大總統選舉法,規定任期五年,河間代理期滿,即是黃陂法定任期終了,在法律上,成為公民,早已無任可複,強而行之,則第一步須認河間代理為不法。
試問此代理期内之行為,是否有效?想國人決不忍為此一大翻案,再增益國家糾紛。
如此則黃陂複位之說,适陷于非法,以黃陂之德望,若将來依法被選,吾侪所馨香禱祝,若此時矯法以梏之,訴諸天良,實有所不忍,此不得不望吾國民慎重考慮者又一也。
迩者,民治大進,今非昔比,方寸稍有偏私,肺肝早已共見。
僞造民意者,已覆轍相尋,骫法自便者,亦屢試不清。
孫帥傳芳删電:“所謂以一人愛惡為取舍,更張不以其道,前者既失,後亂漸紛”雲雲,誠屬懲前毖後之論。
顧曲形終無直影,收獲先問耕耘,設明知陷阱而故蹈之,于衛國則不仁,于自衛則不智。
永祥等怵目橫流,積憂成痗,夙有棟折榱崩之痗,敢有推抱斂手之心?臨崖勒馬,猶有坦途,倘陷深淵,驷追曷及?伏祈海内賢達,準法平情,各抒谠論,本悲憫之素懷,定救亡之大計。
甯使多數負一人,勿使一人負多數。
永祥等當視力之所及,以盡國民自衛之天職,決不忍坐視四萬萬人民共有之國家,作少數人之孤注也。
這電報是六月三日,盧永祥從浙江拍發的。
其餘如上海護軍使何豐林,以及主張聯省自治的褚輔成、孫洪伊等,也都紛紛表示反對。
黎氏本人,因此愈加消極了。
這時他門下的政客張耀曾等發起急來,也發了一個通電道: 約法及總統選舉法之規定,總理在任期中,離職之情形,隻有三種:一曰死亡缺位,二曰彈劾去職,三曰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三者有一,即為合法離職。
三者以外,總統不讓職于他人,他人不得以離職要總統,若其有之,是非法也。
黎大總統于六年七月,被逼離職,尚餘任期一年三月有餘,其離職原因,與前述第一第二兩事無關,即與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亦屬毫不相涉。
蓋我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二項,所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本師美憲前例,專指總統精神喪失而言。
縱謂文義渾括,強為寬解,則所謂故者,當然依限于總統本身,所謂不能者,當然限于總統自動。
譬如總統久罹重病,或因公遠赴異國,援引适用,尚屬可通。
至于事故之生,出自他人,不能之原,由于壓迫,如憑借兵威,使總統不能在職,不敢複職者,是私擅廢黜總統耳,非法律上所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也。
私擅廢除總統,本為法所不許,即當然不在法定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列。
藉曰不然,則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二項之規定,不啻明诏為副總統者,時時可驅除總統而代之。
敗紀獎亂,莫甚于此。
立法本意,斷斷不然。
故從法律上立論,自民國六年七月黎大總統之離職,推之法定三種原因,無一而當,是其離職,乃事實上之離職,非法律上之離職也。
非法律上之離職,故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惟其離職無效,故馮副總統之代理,乃事實上之代理,非法律上之代理也。
非法律上之代理,故亦無法律之效力。
在昔大法摧毀,事實相尚,舍法言權,夫複何說?今則尊崇法統,萬事資以判斷,而法律上固赫然昭示,黃陂黎公,仍在大總統之位,而其行使職權時間,尚有一年三個月有餘也。
黃陂離職無效,一旦障礙既去,當然繼續開會。
黃陂繼任應竟其未盡之期,亦猶國會續開,應滿其前此未滿之任。
法理彰明,決非曲解,此則願吾人共加注意者也。
茲事體大,解釋疑義,權固屬于國會,敷陳常理,責仍在于學人。
耀曾依法言法,自信無他,國人崇法護法,諒有同感。
這電發表,各方的議論愈多,但在時勢情理各方面說起來,黎元洪實有不能不複位之勢。
當時黎氏原有這樣一個通電: 自引咎辭職,蟄處數年,思過不惶,敢有他念,以速官謗?果使摩頂放踵,可利天下,猶可解釋,乃才輕力薄,自覺勿勝,諸公又何愛焉?前車已覆,來日大難,大位之推,如臨冰谷。
可見他辭意本來很堅,無奈直方各人,已成欲罷不能之勢,如國務院代表高恩洪,京兆尹劉夢庚,商界代表張維镛、安迪生,曹锟代表熊炳琦,吳佩孚代表李單率,以及各省代表,共四十餘人,都紛紛赴黎宅請黎複職,正是: 大運忽回春氣象,寒門又似市廛中。
未知黎氏肯答應否,且看下回分解。
---------- 黃陂起義武昌,首創民國,論革命之功,自屬千秋不朽,即以人格而論,民國十餘年來,自總統以迄軍閥,亦未有潔身自好如黃陂者。
故以功業言,以道德論,均不得不為民國完人。
惜其才識稍短,不免受人利用,遂以退隐之身,再作一度傀儡,幾緻身名兩敗,性命不保。
讀史至此,不能不哀黃陂之長厚,而痛恨軍閥政客之無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