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回拒委員觸怒政府借武力追索證書

關燈
卻說衆議員閱讀袁總統咨文,又是長篇大論,洋洋灑灑的數千言,大緻以《臨時約法》,有好幾條不便照行,須亟加修正。

    小子錄不勝錄,但記得當時有一清單,提出增修約法草案,就中有應修正者三條,應追加者二條,特照錄如下: 應修正者三條。

     (一)《臨時約法》第三十三條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

     (修正)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

     (二)《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臨時大總統得任免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須得參議院 議員同意。

     (修正)大總統任免文武職員。

     (三)《臨時約法》第三十五條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修正)大總統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應追加者二條。

     (一)大總統為保持公安防禦災患,于國會閉會時,得制定與法律同效力之教令。

     前項教令,至次期國會開會十日内,須提出 兩院,求其承認。

     (二)大總統為保持公安防禦災患,有緊急之需用,而不及召集國會時,得以教令為臨時财政處分。

     前項處分,至次期國會開會十日内,須提出衆議院,求其承諾。

     是時憲法草案,已拟定十一章一百十三條,大旨已定,不便變更。

    況且袁總統提出各條件,全然是君主立憲國的法例,與民主立憲,毫不相容。

    看官!你想這憲法起草委員,及憲法會議中人,肯一一聽命老袁,委曲遷就麼?當下即向施愚、顧鳌等八人道:“本會章程,憲法讀草,隻許國會議員列席旁聽,此外無論何人,不得入席。

    今諸君來此,欲代大總統陳述意見,更與會章不符,本會但知遵章而行,請諸君自重。

    ”施愚等再欲有言,那會員等已不去理睬,隻管自己讀法去了。

    施愚等奉命而來,趾高氣揚,偏遭了這場白眼,掃盡面上光采,叫他如何不氣?如何不惱? 原是禁受不起。

    随即退出院中,回報袁總統,除陳述情形外,免不得添入數語,作為浸潤。

    袁總統半晌道:“我自有法,你等且退。

    ”施愚等唯唯趨出,隔了一天,即由國務院發出袁總統電文,通告各省都督民政長,反對憲法草案,略雲: 制定憲法,關系民國存亡,應如何審議精詳,力求完善。

    乃國民黨人,破壞者多,始則托名政黨,為虎作伥,危害國家,颠覆政府,事實具在,無可諱言。

     此次憲法起草委員會,該黨議員居其多數,閱其所拟憲法草案,妨害國家者甚多。

    特舉其最要者,先約略言之:立憲精神,以分權為原則,臨時政府,一年以内,内閣三易,屢陷于無政府地位,皆誤于議會之有國務員同意權,此必須廢除者;今草案第十一條,國務總理之任命,須經衆議院同意,第四十三條,衆議院對于國務院,為不信任之決議時,須免其職,比較臨時約法,弊害尤甚。

    各部總長,雖準自由任命,然彈劾之外,又有不信任投票一條,必使各部行政,事事仰承意旨。

    否則國務員即不違法,議員喜怒任意,可投不信任之票,衆議員數五百九十六人,以過半數列席計之,但有二百九十九人表決,即應免職,是國務員随時可以推翻,行政權全在衆議員少數人之手,直成為國會專制矣。

    自愛有為之士,其孰肯投身政界乎? 各部各省,行政事務,範圍甚廣,行政實依其施行之法,均得有相當之處分,今草案第八十七條,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訴訟雲雲,是不遵約法,另設平政院,乃使行政訴訟,亦隸法院,行政官無行政處分之權,法院得掣行政官之肘,立憲政體,固如是乎?國會閉會期間,設國會委員會,美國兩院規則内有之,而憲法上并無明文;今草案第五條,規定國會委員會,由參衆兩院選出四十人,共同組織之,會議以委員三分二以上列席,三分二以上同意決之,而其規定之職權,一咨請開國會委員會,一閉會期内,國務總理出缺時,任命署理,須得委員會同意,一發布緊急命令,及财政緊急處分,均須經委員會議決。

    此不特侵奪政府應有之特權,而僅四十委員,但得二十餘人之列席,與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縱一切,試問能否代表兩院意見,以少數人專制多數人,此尤侮蔑立法之甚者也。

    文武官吏,大總統有任命之權,今草案第一百八、九兩條,審計員由參議院選舉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