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回踵事增華正式受任争權侵法越俎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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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立法機關,乃置現行約法及國會組織法于不顧,竟使本大總統不得不出于放棄職權之一途,恐亦非代表國民公意者所應出此也。

    何不早說?豈至此方才省悟乎?況民國肇造,二年于茲,憲法未施行以前,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民國元年,前參議院議決臨時約法時,業于是年三月十一日,咨送臨時大總統公布有案。

    而臨時約法第五十六條,并定有本約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各明文。

    夫與憲法效力相等之約法,既經前參議院議決咨送大總統公布于前,則依照民國立法之先例,無論此次議定之大總統選舉法案,或将來議定之憲法案,注意在此條。

    斷無不經大總統公布,而遽可以施行之理。

    總之民國會議,對于民國憲法案,隻有起草權及議定權,實無所謂宣布權,此為國會組織法所規定,鐵案如山,萬難任意搖動。

    究竟本月五日來咨所稱饬登之大總統選舉法案,是否即應依照約法公布施行之規定辦理?将來民國會議制定憲法案,應否依照國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起草議決為限。

    事關立法權限,亟應谘詢國會,從速答複,相應咨行貴會查照,依法辦理可也。

    此咨。

     憲法會議中,接到此咨。

    統說是直接宣布,系各國通例,原無庸經過總統手續;且因憲法草案,正在裁定,大家悉心斟酌,忙碌得很,也無暇特别開議,答複總統。

    老袁靜待兩日,并不見有複文,遂欲越俎代謀,特饬國務院派員幹涉。

    适值憲法起草委員會,開憲法草案三讀會,突有八人陸續趨入,據言奉大總統令,來會陳述意見,并赍達總統咨文,請憲法會議查照施行。

    看官你道這八人為誰?就是施愚、顧鳌、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餘棨昌八人。

    一面遞交咨文,由會中人員公閱,其文雲: 查國會組織法,載民國憲法案,由民國會議起草及議定,疊經民國議會,組織民國憲法起草委員會,暨特開憲法會議。

    本大總統深惟我中華民國開創之苦,建設之難,對于關系國家根本組織之憲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發達。

    惟查臨時約法,載明大總統有提議增修約法之權,誠以憲法成立,執行之責,在大總統,憲法未制定以前,約法效力,原與憲法相等,其所以予大總統此項特權者,蓋非是則國權運用,易涉偏倚。

    且國家之治亂興亡,每與根本大法為消息,大總統既為代表政府總攬政務之國家元 首,于關系治亂興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議法者得所折衷,則由國家根本大法所發生之危險,勢必醞釀于無形,甚或補救之無術,是豈國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本大總統前膺臨時大總統之任,一年有餘,行政甘苦,知之較悉,國民疾苦,察之較真。

    現在既居大總統之職,将來即負執行民國議會所拟憲法之責,苟見有執行困難,及影響于國家治亂興亡之處,勢未敢自己于言。

    況共和成立,本大總統幸得周旋其間,今既承國民推舉,負此重任,而對于民國根本組織之憲法大典,設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盡,殊非忠于民國之素志。

    茲本大總統謹以至誠對于民國憲法,有所陳述,特饬國務院派遣委員施愚、顧鳌、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餘棨昌前往,代達本大總統之意見:嗣後貴會開議時,或開憲法起草委員會,或開憲法審議會,均希先期知照國務院,以便該委員等随時出席陳述。

    相應咨明貴會,請煩查照可也。

    此咨。

     會中人員閱畢,便語八委員道:“民國立法,權在國會,不受行政部幹涉。

    諸公來此,未免違法,還請轉達總統,收回成命。

    ”八委員齊聲道:“大總統尚有咨文在此,請諸君再閱,便可分曉。

    ”言畢,又遞交咨文一紙,由衆議員續覽一周,都不覺搖起頭來。

    小子有詩詠袁總統道: 到底雄心未肯降,議圍先遣五丁撞。

     乃翁自命非凡品,國會從今莫語哤。

     欲知咨文中如何說法,容待下回再詳。

     ---------- 前半回叙袁氏正式就職,盡舉當時禮節,揭出紙上,見得袁總統威儀烜赫,比前臨時總統,已覺不同,即隐為後文帝制伏筆。

    後半回疊錄兩咨文,無非為推倒共和,改圖專制張本。

    袁氏以國家憲法,定諸國會,一切不能自主,所以力争公布權,并遣八委員幹涉立法,曾亦思今日之中華,固已為民主國體乎?既曰民主,則主權應操之于民,總統不過一公仆耳,烏得妄争主權耶?總之袁氏為帝之心,憧擾于中而不能自已,一經諸事順手,便逐漸發現出來,作者不肯輕輕放過,故有聞必錄,無隐不揚,若徒以抄胥目之,蓋亦誤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