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回開國會舉行盛典違約法擅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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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議員,商定秘密會議,借人款項,何須秘密。

    再令财政總長周學熙,到院報告,但将緊要條件交議,餘隻以普通二字含混過去,并無原文。

    議員已心心相印,還有甚麼反對。

    惟第五款須用華洋稽核員,汪議員榮寶提議,謂:“本款可無删改,最為上策,否則作為附件;萬一銀行團不肯照允,亦隻可随便将就罷了。

    至如普通條件,亦未嘗詳诘全文,但把無庸表決四字,作為全院通過的議案。

    ”無論要件與非要件,總教随便通過,民國何必需此參議員。

     周總長即報告袁總統,老袁自然惬望,将要與銀行團訂約簽字。

    忽銀行團以歐洲金融,偶遭緊急,須要加添利息,原議五厘,現要再加半厘。

    袁總統以吃虧太甚,又暫從遷延;另咨各國公使,要求賠款欠款等,一概展期,約有三種辦法,或展期一年,或将積欠數目,作為短期公債,分五年清還,或俟大借款成立後,才行清償。

    照會交去,俄公使首先拒絕,簡直是無一承認。

    法使與俄使,本是一鼻孔出氣,當然不從。

    獨英使朱爾典氏,贊成末項,願歸入大借款下劃付,各公使俱挾私見,并非英使愛我,不然,何以前日要悉數歸還耶?并代為疏通俄法二使,決從此議。

    俄法二使已無違言,英使又函緻中政府,先須聘定洋員,充任稽核,由六國公使通告六國團,然後借款合同,方可簽押。

    于是由周總長出面,聘定洋員三名,一系意人,一系德人,一系丹麥人。

    法使又出來作梗,謂:“意大利丹麥兩國,并未列入銀行團,在銀行團中洋員,隻一德人,既已拟聘非銀行團的洋員,何為延及德人?若延及德人,何以不聘我法人?且未聘及英俄美日人?”中政府又是一個漏洞,多被法使指摘。

    這數語照會政府,政府又撞了一鼻子灰,隻好另提出再借問題,申告銀行團。

    嗣美公使複出來調停,謂:“中國隻聘一人為會辦,由銀行團推舉,另用各國洋員為顧問,毋庸列入合同。

    既免紛競,又易辦到。

    ”周總長很表贊成,奈五國公使不肯允諾,須各國各用一人,美使調停無效,竟電達本國,欲退出銀行團,美總統威爾遜氏,竟如美使意見,宣布遠近。

    略雲: 美國資本團,曾應政府之請,加入中國借款,今複詢問本政府,如仍願該團加入,須明白申請,始允遵行。

    本政府以該借款條件,近于幹涉中國行政之獨立,且其中之抵押品及辦法,陳廢苛重,若本政府從而慫恿,則負責無有已時,實有背吾美立國主義。

    本政府不願負此責任,決議不再提出申請,惟願以合于中國自由進化,不背吾美素行主義之方法,扶助中華民國,凡可以裨益寓華美民之法制,本政府當竭力贊助也。

    特此宣言! 自此書宣布後,五國銀行團,經一極大的打擊,共疑美國脫離團體,必為單獨行動起見,将來中國利益,恐被美國占盡,不由的驚上加驚,憂上加憂,甚至自相疑忌,竟欲解散。

    各公使顧全利益,亟命銀行團自相聯合,将承借股份,重行支配,且把要求條件,稍示讓步。

    袁政府待款甚殷,也顧不得甚麼主權,除聘定德人為國債局員外,改聘英人為鹽務稽核員;并用法人俄人為審計顧問官。

    雙方會議,漸得允洽,利息仍照前五厘,債票價格,拟定百分之九十,由銀行團扣去六成,付與中國淨額,實得百分之八十四。

    利息在二分以上,較諸民間進出,還要加倍。

    期限定四十七年,還本由第十一年起,每年遞還總額,至第四十七年償清,合同上仍二十一款。

    條文瑣碎,不及細載。

    袁總統不再交議院議決,即令國務總理趙秉鈞,外交總長陸征祥,财政總長周學熙,于四月二十四日,在草合同上簽字。

    越二日,在正合同上簽字,又因急急需用,不及待各國發售債票,先向銀行團商明,墊款二百萬鎊,另訂墊款合同,利息七厘,即在大借款項下,盡先撥還。

    千波萬折的大借款,至此成立,共計二千五百萬鎊,約合華币二萬五千萬圓。

    小子有詩歎道: 不為埃及即波斯,監督重重後悔遲。

     何故枭雄專借債?甘将國柄付人持。

     借款已定,兩議院俱未接洽,忽由袁總統發一咨文,傳達議院,各議員共同瞧着,免不得驚詫起來。

    究竟咨文如何說法,且待下回表明。

     ---------- 國會初次成立,各議員即互生黨見,至如舉一議長,且需二三十日,倘政府中有重大議案,試問将議至何日,方可表決乎?議員如此傾軋,實為老袁所竊笑,而大借款即自此進行,未經議院表決,驟行簽字,袁已目無國會矣。

    然袁之玩弄議員,固不啻掌中小兒,而對諸外人,則亦未免為所玩弄。

    且以此款巨息重之款項,經千波萬折而成,乃由彼任意揮霍,毫不顧惜,一人之耗用無窮,四萬萬人之負擔亦無窮,言念及此,竊不禁痛恨交并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