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回示協約驚走梁如浩議外交忙煞陸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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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說駐京俄使,緻照會與外交部,看官!道是何等公文?乃是數條俄蒙協約。
其文雲: 前因蒙人全體宣告,決意欲保存其國于曆史上原有之治體,故華官華軍,被迫退出蒙古境外,哲布尊丹巴被推為蒙古人之君主。
前此之中蒙關系,于是斷絕。
現在懷念以上所述之事,并念俄、蒙人民,曆年彼此和好之睦誼,且鑒于正确指定俄、蒙通商之必要,茲由全權俄使廓索維慈,與各全權蒙使,訂定下開各款: (一)俄政府願幫助蒙古,俾得保存其所設之自治制度,與主有蒙古人軍隊之權利,及不許華兵入其領土,華人殖居其地之權利。
(二)蒙古君主與蒙古政府,仍往日之舊願,于其主有之境内,準俄民與俄國商務,享附約内開之各種權利利益,又允此後他國人民之在蒙古者,如給以權利,不得多過俄民所享有者。
(三)倘蒙古政府,鑒于有與中國及其他别國,訂立條件之必要,此項新約,無論若何,不得侵犯本約及附約内開各款,非有俄政府之允許,亦不得修正之。
(四)本協約自畫押日起,發生效力。
據這四條約文,簡直是将蒙古地方,完全為俄人勢力圈,并與中華民國絕對脫離關系,還有附約十七條,更将蒙古種種利益,統為俄人所享有,小子本不願再錄,因關系國際上的大交涉,并以後疊經磋議,俄人終未肯取消協約,以緻外蒙問題,始終未有結果,這是我中華民國的國恥,不能不錄述全文。
我國民聽者!附約雲: 第一條,俄人在所有蒙古各地,得自由居住移動,并經理商務制作及其他各事項。
且得與各個人各貨行及俄國、蒙古、中國暨其他各國之公私處所往來,協定辦理各事。
第二條,俄人無論何時,将俄國、蒙古、中國暨其他各國出産制作各貨運出運入,免納出入口各稅,并自由貿易。
無論何項稅課捐,概免交納。
第三條,俄國銀行,得在蒙古開設分行,與各個人各處所各公司會社,辦理各種款目事項。
第四條,俄人可用現錢買賣貨物,或互換貨物,并可商明賒欠。
惟蒙古各王旗,及蒙古官帑,不能擔負私人借款。
第五條,蒙古政府不得阻止蒙人、華人與俄人往來,約定辦理各種商業;并不得阻止其在俄人處服役。
又蒙古域内,無論何種公私公司會社,或各處所,各個人,皆不得有商務制作專賣權。
惟未定此約以前,已得蒙古政府許可,于定限未滿前,仍得保存其權利。
第六條,俄人得在蒙古境内,約定期限,租買地段,建造商務制作局廠,或修築房屋鋪戶貨棧,并租用閑地開墾耕種,惟不得以之作謀利之舉。
即買而轉賣,所謂投機事業者是。
此種地段,必須按照蒙古現有規例,與蒙古政府妥商撥給。
其教務牧場地段,不在此例。
第七條,俄人得與蒙古政府協商,關于享用礦産森林漁業,及其他各事業。
第八條,俄國政府,得與蒙古政府協商,向須設領事之處,派設領事。
第九條,凡有俄國領事之處,及有關俄國商務之地,均可由俄國領事,與蒙古政府協商,設立貿易圈,以便俄人營業居住,且專歸領事管轄。
無領事之處,歸俄國各商務公司會社之領袖管轄。
第十條,俄人得自行出款,于蒙古各地,及自蒙古各地至俄國邊各地,設立郵政,運送郵件貨物。
此事與蒙古政府協商辦理,如須在各地設立郵站,以及别項需用房屋,均須遵照此約第六條定章辦理。
第十一條,俄國駐蒙古各領事,如須轉遞公件,遣派信差,或别項公事需用時,可用蒙古台站,惟一月所用馬匹,不過百隻,駱駝不過三十隻,可勿給費。
俄領事及他辦公員,亦可由蒙古台站行走,償給費用。
其辦理私事之俄人,亦得享此利益,惟應償費用,須與蒙古政府商定。
第十二條,凡自蒙古域内,流至俄國境内各河,及此諸河所受之河流,均準俄人航行,與沿岸居民貿易。
俄政府且幫助蒙古政府,整理各河航路,設置各項需用标識等事。
蒙古政府,當遵照此約定章,于此河沿岸,撥給停船需用地段,以為建築碼頭貨棧,及預備柴木之用。
第十三條,俄人于運送貨物,驅送牲隻,得由水陸各路行走,并可商允蒙古政府,由俄人自行出款,建築橋梁渡
其文雲: 前因蒙人全體宣告,決意欲保存其國于曆史上原有之治體,故華官華軍,被迫退出蒙古境外,哲布尊丹巴被推為蒙古人之君主。
前此之中蒙關系,于是斷絕。
現在懷念以上所述之事,并念俄、蒙人民,曆年彼此和好之睦誼,且鑒于正确指定俄、蒙通商之必要,茲由全權俄使廓索維慈,與各全權蒙使,訂定下開各款: (一)俄政府願幫助蒙古,俾得保存其所設之自治制度,與主有蒙古人軍隊之權利,及不許華兵入其領土,華人殖居其地之權利。
(二)蒙古君主與蒙古政府,仍往日之舊願,于其主有之境内,準俄民與俄國商務,享附約内開之各種權利利益,又允此後他國人民之在蒙古者,如給以權利,不得多過俄民所享有者。
(三)倘蒙古政府,鑒于有與中國及其他别國,訂立條件之必要,此項新約,無論若何,不得侵犯本約及附約内開各款,非有俄政府之允許,亦不得修正之。
(四)本協約自畫押日起,發生效力。
據這四條約文,簡直是将蒙古地方,完全為俄人勢力圈,并與中華民國絕對脫離關系,還有附約十七條,更将蒙古種種利益,統為俄人所享有,小子本不願再錄,因關系國際上的大交涉,并以後疊經磋議,俄人終未肯取消協約,以緻外蒙問題,始終未有結果,這是我中華民國的國恥,不能不錄述全文。
我國民聽者!附約雲: 第一條,俄人在所有蒙古各地,得自由居住移動,并經理商務制作及其他各事項。
且得與各個人各貨行及俄國、蒙古、中國暨其他各國之公私處所往來,協定辦理各事。
第二條,俄人無論何時,将俄國、蒙古、中國暨其他各國出産制作各貨運出運入,免納出入口各稅,并自由貿易。
無論何項稅課捐,概免交納。
第三條,俄國銀行,得在蒙古開設分行,與各個人各處所各公司會社,辦理各種款目事項。
第四條,俄人可用現錢買賣貨物,或互換貨物,并可商明賒欠。
惟蒙古各王旗,及蒙古官帑,不能擔負私人借款。
第五條,蒙古政府不得阻止蒙人、華人與俄人往來,約定辦理各種商業;并不得阻止其在俄人處服役。
又蒙古域内,無論何種公私公司會社,或各處所,各個人,皆不得有商務制作專賣權。
惟未定此約以前,已得蒙古政府許可,于定限未滿前,仍得保存其權利。
第六條,俄人得在蒙古境内,約定期限,租買地段,建造商務制作局廠,或修築房屋鋪戶貨棧,并租用閑地開墾耕種,惟不得以之作謀利之舉。
即買而轉賣,所謂投機事業者是。
此種地段,必須按照蒙古現有規例,與蒙古政府妥商撥給。
其教務牧場地段,不在此例。
第七條,俄人得與蒙古政府協商,關于享用礦産森林漁業,及其他各事業。
第八條,俄國政府,得與蒙古政府協商,向須設領事之處,派設領事。
第九條,凡有俄國領事之處,及有關俄國商務之地,均可由俄國領事,與蒙古政府協商,設立貿易圈,以便俄人營業居住,且專歸領事管轄。
無領事之處,歸俄國各商務公司會社之領袖管轄。
第十條,俄人得自行出款,于蒙古各地,及自蒙古各地至俄國邊各地,設立郵政,運送郵件貨物。
此事與蒙古政府協商辦理,如須在各地設立郵站,以及别項需用房屋,均須遵照此約第六條定章辦理。
第十一條,俄國駐蒙古各領事,如須轉遞公件,遣派信差,或别項公事需用時,可用蒙古台站,惟一月所用馬匹,不過百隻,駱駝不過三十隻,可勿給費。
俄領事及他辦公員,亦可由蒙古台站行走,償給費用。
其辦理私事之俄人,亦得享此利益,惟應償費用,須與蒙古政府商定。
第十二條,凡自蒙古域内,流至俄國境内各河,及此諸河所受之河流,均準俄人航行,與沿岸居民貿易。
俄政府且幫助蒙古政府,整理各河航路,設置各項需用标識等事。
蒙古政府,當遵照此約定章,于此河沿岸,撥給停船需用地段,以為建築碼頭貨棧,及預備柴木之用。
第十三條,俄人于運送貨物,驅送牲隻,得由水陸各路行走,并可商允蒙古政府,由俄人自行出款,建築橋梁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