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回袁總統宣布約法唐首輔組織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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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說南京參議院,既得袁世凱電誓,遂公認他為大總統,又循例緻詞道:
共和肇端,群治待理,仰公才望,畀以太阿。
筚路藍縷,孫公既開其先;發揚光大,我公宜善其後。
四百兆同胞公意之所托,二億裡山河大命之所寄,苟有隕越,淪胥随之。
況軍興以來,四民辍業,滿目瘡痍,六師暴露,九府匮竭,轉危為安,勞公敷施。
本院代表國民,尤不得不拳拳敦勉者,《臨時約法》七章五十六條,倫比憲法,其守之維謹!勿逆輿情,勿鄰專斷,勿狎非德,勿登非才。
凡我共和國五大民族,有不至誠愛戴,皇天後土,實式憑之。
謹緻大總統玺绶。
俾公令出惟行,崇為符信,欽念哉! 先是各省代表會,組織臨時政府,曾議組織法大綱,共四章二十一條,此次軍事告竣,應酌量修改,較前詳備。
向來中國史上,并沒有民主政體,可以仿行,一旦創造起來,毫無依據,隻好查照外洋的共和國,做了藍本,參互考訂。
目下外國共和,要算法、美兩國,制度最良。
法國的法制,内閣分設各部,推老成碩望的人物,做内閣總理,負全國行政上的責任,總統是沒有大責任的,政法家稱他為内閣制。
美國的法制,内閣也由各部組成,隻是沒有總理,要總統自擔行政上的責任,政法家稱他為總統制。
為一般國民輸進普通法律知識。
南京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采用美國制度,因為鄂軍起義,各省聯絡,與美利堅十三州聯合抗英,是差不多的形勢,所以南京臨時政府,不設内閣總理,專歸總統擔負責任。
到了南北統一,須建為單純的國家,美制殊不相合,乃改采法國的内閣制度,一來好集權中央,二來好翼贊元首,實欲箝制老袁,所以利用法制。
大家視為良法,所以前次電約六款,已有拟派國務總理的條件。
連前回條件中文亦補釋明白,義不滲漏。
且因袁總統就職在即,各議員協力修改,斟酌了二三十日,經兩三次屬草,方将全案修成,共得七章五十六條,函達老袁,老袁并無異言,此時隻好承認。
即于就職第二日,宣布出來。
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
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條,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
[[第二章人民]] 第五條,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别。
第六條,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項之自由權:(一)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産及營業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五)人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條,人民有請願于議會之權。
第八條,人民有陳訴于行政官署之權;第九條,人民有訴訟于法院,受其審判之權;第十條,人民對于官吏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有陳訴于平政院之權;第十一條,人民有應任官考試之權;第十二條,人民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第十三條,人民依法律有納稅之義務;第十四條,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義務;第十五條,本章所載人民之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參議院]] 第十六條,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
第十七條,參議院以第十八條所定各地方選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第十八條,參議員,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派五人,青海選派一人,其選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
第十九條,參議院之職權如下:(一)議決一切法律案;(二)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決算;(三)議決全國之稅法币制及度量衡之準則;(四)
筚路藍縷,孫公既開其先;發揚光大,我公宜善其後。
四百兆同胞公意之所托,二億裡山河大命之所寄,苟有隕越,淪胥随之。
況軍興以來,四民辍業,滿目瘡痍,六師暴露,九府匮竭,轉危為安,勞公敷施。
本院代表國民,尤不得不拳拳敦勉者,《臨時約法》七章五十六條,倫比憲法,其守之維謹!勿逆輿情,勿鄰專斷,勿狎非德,勿登非才。
凡我共和國五大民族,有不至誠愛戴,皇天後土,實式憑之。
謹緻大總統玺绶。
俾公令出惟行,崇為符信,欽念哉! 先是各省代表會,組織臨時政府,曾議組織法大綱,共四章二十一條,此次軍事告竣,應酌量修改,較前詳備。
向來中國史上,并沒有民主政體,可以仿行,一旦創造起來,毫無依據,隻好查照外洋的共和國,做了藍本,參互考訂。
目下外國共和,要算法、美兩國,制度最良。
法國的法制,内閣分設各部,推老成碩望的人物,做内閣總理,負全國行政上的責任,總統是沒有大責任的,政法家稱他為内閣制。
美國的法制,内閣也由各部組成,隻是沒有總理,要總統自擔行政上的責任,政法家稱他為總統制。
為一般國民輸進普通法律知識。
南京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是采用美國制度,因為鄂軍起義,各省聯絡,與美利堅十三州聯合抗英,是差不多的形勢,所以南京臨時政府,不設内閣總理,專歸總統擔負責任。
到了南北統一,須建為單純的國家,美制殊不相合,乃改采法國的内閣制度,一來好集權中央,二來好翼贊元首,實欲箝制老袁,所以利用法制。
大家視為良法,所以前次電約六款,已有拟派國務總理的條件。
連前回條件中文亦補釋明白,義不滲漏。
且因袁總統就職在即,各議員協力修改,斟酌了二三十日,經兩三次屬草,方将全案修成,共得七章五十六條,函達老袁,老袁并無異言,此時隻好承認。
即于就職第二日,宣布出來。
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
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條,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
[[第二章人民]] 第五條,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别。
第六條,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項之自由權:(一)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産及營業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五)人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條,人民有請願于議會之權。
第八條,人民有陳訴于行政官署之權;第九條,人民有訴訟于法院,受其審判之權;第十條,人民對于官吏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有陳訴于平政院之權;第十一條,人民有應任官考試之權;第十二條,人民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第十三條,人民依法律有納稅之義務;第十四條,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義務;第十五條,本章所載人民之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參議院]] 第十六條,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
第十七條,參議院以第十八條所定各地方選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第十八條,參議員,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派五人,青海選派一人,其選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
第十九條,參議院之職權如下:(一)議決一切法律案;(二)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決算;(三)議決全國之稅法币制及度量衡之準則;(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