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回許優待全院集議允退位民國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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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廢,以待外國君主之禮相待。

    ”再看第二款雲: 第二款,大清皇帝歲用,每歲至少不得短于四百萬兩,永不得減額。

    如有特别大典,經費由民國擔任。

     大衆磋議,改四百萬兩為四百萬元,特别大典二語删去,乃複由主稿員寫下道:“清帝遜位之後,每歲用四百萬元,由中華民國給付。

    ”再看第三款列着: 第三款,大内宮殿或頤和園,由大清皇帝随意居住,宮内侍衛護軍官兵,照常留用。

     大衆又道:“清帝既已退位,大内宮殿,不應久居。

    ”一議員應聲道:“何不叫他還居頤和園?”旁又有一議員道:“頤和園規模弘敞,殿閣巍峨,令他居住,還是便宜了他。

    ”連頤和園都不肯與居,清室末路,也屬可憐。

    大衆道:“既議優待,就留些餘地便是。

    ”乃改為:“清寬遜位之後,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照常留用。

    ”至第四款是: 第四款,宗廟陵寝,永遠奉祀,由民國妥慎保護,負其責任,并設守衛官兵,如遇大清皇帝恭谒陵寝,沿途所需費用,由民國擔任。

     大衆道:“清帝谒陵的費用,如何要民國擔任?倘他借谒陵為名,日日嬉遊,我民國當得起這許多供奉嗎?此款前半截尚可通融,下三語盡可删卻。

    ”乃改定:“清室遜位後,其宗廟陵寝,由民國妥慎保護。

    ”複看第五款雲: 第五款,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敬謹妥修,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經費,均由民國擔任。

     這一款卻沒人反對,隻酌改數字,作為:“清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

    其奉安典禮,仍如舊制,所有實用經費,均由中華民國支出。

    ”至第六款雲: 第六款,宮内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均由大清皇帝留用。

     大衆道:“清宮舊用閹人,我民國尊重民權,當然不準有這腐豎,須要載明方好。

    ”即改為:“宮内所用各項執事人員,得照常留用,惟以後不得再招閹人。

    ”再看下去: 第七款,凡屬大清皇帝原有之私産,特别保護。

    此款也沒甚異議,不過竄易字句,變為:“清帝遜位之後,其原有私産,由中華民國特别保護。

    ”及看到第八款,沒有一人贊成,議決作廢。

    看官!你道原稿第八款,是寫着什麼?乃是: 第八款,大清皇帝有大典禮,國民得以稱慶。

     依情理上論來,清帝已經退位,中國人民,不服清帝管轄,所有清室典禮,與國民何涉?應該将此款删去。

    到了第九款,大衆又抗論起來,但見原稿上寫着: 第九款,禁衛軍名額俸饷,仍如其舊。

     原來禁衛軍是保護清宮,因有此制。

    清帝退位後,須移居頤和園,禁衛軍理應裁去。

    但從前這班軍人,靠着軍饷過活,此時遽議裁汰,恐他遊騎無歸,轉成寇盜。

    當經各議員裁酌,改為:“原有之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制,其額數俸饷,仍如其舊。

    ”統計甲種九款,改為八款,下文是: (乙)關于皇族待遇之條件。

     第一款,王公世爵,概仍其舊,并得傳襲。

    其襲封時,仍用大清皇帝冊寶,凡大清皇帝贈封爵位,亦用大清皇帝冊寶。

     大衆議決,皇族的皇字,改作“清”字。

    條文中隻用首二語,以下盡行删去。

    第二款雲: 第二款,皇族對于國家之公權,與國民同等。

     這條經大衆增改,定為:“清皇族對于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其私權,與國民同等。

    ”再看下文第三四款。

     第三款,皇族私産,一體保護。

     第四款,皇族免兵役之義務。

     這兩條不加删改,惟于皇族上各加一“清”字。

    統計乙種共四款,下文為丙種條件,共計七款,原文雲: (丙)關于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一)與漢人平等;(二)保護其原有之私産;(三)王公世襲,概存其舊;(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應設法撥給官産,作為世業,以資補助;(五)先籌八旗生計,于未籌定之前,八旗官兵俸饷,仍舊支放;(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信仰自由。

     七款均不必更改,但就第四款中删一“應”字,第五款中,改“官兵”為“官弁”。

    條件已終,全體議決,再由主稿員依次謄正。

    惟末文尚有結尾數語,又由各議員修正通過,原文為:“以上條件,列于正式公文,照會各國,或電達駐荷華使,知會海牙萬國平和會存案。

    ”改正為:“以上條件,除丙款各條另行宣布外,餘均列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