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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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從義池陽建德縣吏桂從義,家人入山伐木(《廣記》作“薪”),常于(《廣記》無“于”字)所行山路,(《廣記》有“忽”字)有一石崩倒。

    就視之,有一室,内(《廣記》作“室”)有金漆柏床六張,茭薦芒簟皆新,金銀積疊。

    其人坐床上,良久,因揭簟下,見一角柄小刀,取内懷中而出。

    恐(《廣記》“恐”字作“扶起”二字)崩石塞之,以物為記,歸呼家人共取,及至則石壁如故,了無所睹。

    (《廣記》卷三百七十四,睹作見)○金精山木鶴處(《廣記》作“虔”)州處(《廣記》作“虔”)化縣金精山,昔長沙王吳芮時女張麗英飛升之所,道館在焉。

    岩高數百尺,有二木鶴,二女仙乘之,鐵缫懸于岩下,非傍道所至(《廣記》作“及”),不知其所從。

    其二鶴嘴随四時而轉,初不差忒。

    順義道中百勝軍小将陳師粲者,能卷簟為牛,躍而出入,嘗與鄉裡女子遇于岩下,求娶焉,女子曰:“君能射中此鶴,姻即成。

    ”(《廣記》“姻”作“目”,“成”作“可”,“即”在“粲”字下)師粲一發而中,臂即無力,歸而病卧如夢。

    (《廣記》有“非”字)夢見二女道士繞床而行,每過辄以手拂師粲之目,數四而去,竟緻(《廣記》無“緻”字)失明而卒。

    所射之鶴,自爾不複轉,其一猶轉如故。

    辛酉歲(案:辛酉當宋建隆二年),其女子猶在。

    師粲之子孫,至今猶(《廣記》作“亦”)為軍士。

    (《廣記》卷二百七十四)○賣餅王老(毛本作“廣陵人賣餅”)有賣餅王老(《廣記》“有賣餅”上有“廣陵”二字),無妻,獨與一女居。

    王老晝日自賣餅所歸家,見其女與他少年共寝于北戶下,王老怒持刀逐之,少年躍走得免,王老怒甚,遂殺其女。

    而少年行至中路,忽流血滿身,吏呵問之,不知所對,拘之以還王老之居。

    鄉伍方按驗其事,王老見而識之,遂抵(《廣記》無“抵”字)其罪。

    (《廣記》卷三百七十四)○桃林禾稼(《廣記》無“稼”字)閩王(《廣記》有“審知”二字)初為泉州刺史,州北數十裡,地名桃林。

    光啟初,一夕村中地震,有聲如鳴數百面鼓。

    及明視之,禾稼方茂,了無一莖。

    鹹(《廣記》作“試”)掘地求之,則皆倒懸在土下。

    其年審知克晉安,盡有瓯閩之地(《廣記》有《傳國》二字)六十年。

    至其子(《廣記》無“其”字,“子”作“于”)延義(《廣記》作羲,下同)立,桃林地中複有鼓聲,禾已收獲,餘粳在田(《廣記》“鼓聲”下作“時禾已收,惟餘梗在田”)。

    及明視之亦無一莖,掘地求之則亦倒懸土下。

    其年延義為左右所殺,王氏遂滅。

    (《廣記》卷三百七十四)○王延政王延政為建州節度。

    延平村人夜夢人告之曰:“與汝富,旦入山求之。

    ”明日入山,終于所得。

    其(《廣記》作“迩”)夕複夢如前,村人曰:“旦(《廣記》作“日”)已入山,無所得也。

    ”其人曰:“但求之,何故不得?”于是,明日複入,向暮息大樹下,見方丈之地獨明淨,試掘之,得赤土如丹,既無他物,則負之歸,以飾牆壁,煥然可愛。

    人聞者競以善價從此人求市。

    延政聞之,取以飾其宮室,署其人以牙門之職。

    數年建州亦敗。

    (《廣記》卷三百七十四)○洪州樵人洪州樵人,入西山岩石之下,藤蘿甚密,中有一女冠,姿色絕世,閉目端坐,衣帔皆如新。

    近(《廣記》作“衆”)觀之,不能測。

    或為整其冠髻,即應手腐壞,衆懼散去,複尋之,不能得見。

    (《廣記》卷三百七十四,按《廣記》明鈔本不注出處,無“見”字,引作《稽神錄》)○法曹吏廬州有法曹吏,嘗劾一僧,曲緻其死,具獄上州。

    爾日(毛本“爾日”作案入),其妻女在家,方紉縫于西窗下,忽有二青衣卒(毛本作“者”),手執文書自廚中出,厲聲謂其妻曰:“語爾夫,何故(《廣記》“何故”作“無枉”)殺僧?”遂出門去。

    妻女皆驚怪,流汗久之,乃走出視其門扃,閉固如舊(“固如舊”《廣記》作“如故”)。

    吏歸,具言之。

    吏甚恐,明日将竊取其案,已不及矣。

    竟殺其僧。

    死之日即遇諸塗,百計穰謝,月餘(《廣記》“月餘”作“旬月”)竟死。

    (《廣記》卷一百二十四)○劉存劉存為舒州刺史,辟儒生霍某為團練判官,甚見信任,後為左右所谮,因構其罪下獄,白使府,請殺之。

    吳帥知其冤,使執送揚都,存遂缢之于獄。

    即而,存遷鄂州節度使,霍友人在舒州,夢霍素服自司命祠中出,撫掌大笑曰:“吾罪(《廣記》作已)得雪矣。

    ”俄而,存帥師征湖南。

    霍表兄馬邺為黃州刺史,有夜扣齊安城門者,曰:“舒州霍判官将往,軍前馬病,與(《廣記》作“白”)使君借馬。

    ”守陴者以告,邺歎曰:“劉公枉殺霍生,今此人往矣,甯無禍乎?”因畫馬數匹,焚之以祭(《廣記》“以祭”作“水際”)。

    數日,存敗績死之。

    (《廣記》卷一百二十四)○袁州錄事袁州錄事參軍王某,嘗以(《廣記》作“劾”)一盜,獄具而遇赦,王以盜罪重不可恕,乃先殺之,而(《廣記》有“後”字)宣赦。

    罷歸,至新喻邑,邑(《廣記》無“邑”字)客馮氏具卮(《廣記》無“卮”字)酒,請王明日當往,晚止僧院,乃見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