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灤陽消夏錄二
關燈
小
中
大
卷二·灤陽消夏錄二
董文恪公為少司空時,雲昔在富陽村居,有村叟坐鄰家,聞讀書聲,曰:“貴人也。
”請相見。
谛觀再四,又問八字幹支。
沉思良久,曰:“君命相皆一品。
當某年得知縣,某年署大縣,某年實授,某年遷通判,某年遷知府,某年由知府遷布政,某年遷巡撫,某年遷總督。
善自愛,他日知吾言不謬也。
”後不再見此叟,其言亦不驗。
然細較生平,則所謂知縣,乃由拔貢得戶部七品官也。
所謂調署大縣,乃庶吉士也。
所謂實授,乃編修也。
所謂通判,乃中允也。
所謂知府,乃侍讀學士也。
所謂布政使,乃内閣學士也。
所謂巡撫,乃工部侍郎也。
品秩皆符,其年亦皆符,特内外異途耳。
是其言驗而不驗,不驗而驗,惟未知總督如何。
後公以其年拜禮部尚書,品秩仍符。
按推算幹支,或奇驗,或全不驗,或半驗半不驗。
餘嘗以聞見最确者,反覆深思,八字貴賤貧富,特大概如是。
其間乘除盈縮,略有異同。
無錫鄒小山先生夫人,與安州陳密山先生夫人,八字幹支并同。
小山先生官禮部侍郎,密山先生官貴州布政使,均二品也。
論爵,布政不及侍郎之尊。
論祿,則侍郎不及布政之厚。
互相補矣。
二夫人并壽考。
陳夫人早寡,然晚歲康強安樂。
鄒夫人白首齊眉,然晚歲喪明,家計亦薄。
又相補矣。
此或疑地有南北,時有初正也。
餘第六侄與奴子劉雲鵬,生時隻隔一牆,兩窗相對,兩兒并落蓐啼。
非惟時同刻同,乃至分秒亦同。
侄至十六歲而夭,而奴子今尚在。
豈非此命所賦之祿,隻有此數。
侄生長富貴,消耗先盡;奴子生長貧賤,消耗無多,祿尚未盡耶?盈虛消息,理似如斯,俟知命者更詳之。
曾伯祖光吉公,康熙初官鎮番守備。
雲有李太學妻,恒虐其妾,怒辄褫下衣鞭之,殆無虛日。
裡有老媪,能入冥,所謂走無常者是也。
規其妻曰:“娘子與是妾有夙冤,然應償二百鞭耳。
今妒心熾盛,鞭之殆過十餘倍,又負彼債矣。
且良婦受刑,雖官法不褫衣。
娘子必使裸露以示辱,事太快意,則幹鬼神之忌。
娘子與我厚,竊見冥籍,不敢不相聞。
”妻哂曰:“死媪謾語,欲我禳解取錢耶!”會經略莫洛遘王輔臣之變,亂黨蜂起。
李殁于兵,妾為副将韓公所得。
喜其明慧,寵專房。
韓公無正室,家政遂操于妾。
妻為賊所掠,賊破被俘,分賞将士,恰歸韓公。
妾蓄以為婢,使跪于堂而語之曰:“爾能受我指揮,每日晨起,先跪妝台前,自褫下衣,伏地受五鞭,然後供役,則貸爾命。
否則爾為賊黨妻,殺之無禁,當寸寸脔爾,飼犬豕。
”妻憚死失志,叩首願遵教。
然妾不欲其遽死,鞭不甚毒,俾知痛楚而已。
年餘,乃以他疾死。
計其鞭數,适相當。
此婦真頑鈍無恥哉!亦鬼神所忌,陰奪其魄也。
此事韓公不自諱,且舉以明果報。
故人知其詳。
韓公又言:此猶顯易其位也。
明季嘗遊襄、鄧間,與術士張鴛湖同舍。
鴛湖稔知居停主人妻虐妾太甚,積不平,私語曰:“道家有借形法。
凡修煉未成,氣血已衰,不能還丹者,則借一壯盛之軀,乘其睡,與之互易。
吾嘗受此法,姑試之。
”次日,其家忽聞妻在妾房語,妾在妻房語。
比出戶,則作妻語者妾,作妾語者妻也。
妾得妻身,但默坐。
妻得妾身,殊不甘,紛纭争執,親族不能判。
鳴之官。
官怒為妖妄,笞其夫,逐出。
皆無可如何。
然據形而論,妻實是妾,不在其位,威不能行,竟分宅各居而終。
此事尤奇也。
相傳有塾師,夏夜月明,率門人納涼河間獻王祠外田塍上。
因共講《三百篇》拟題,音琅琅如鐘鼓。
又令小兒誦《孝經》,誦已複講。
忽舉首見祠門雙古柏下,隐隐有人。
試近之,形狀頗異,知為神鬼。
然私念此獻王祠前,決無妖魅。
前問姓名。
曰毛苌、貫長卿、顔芝,因谒王至此。
塾師大喜,再拜,請授經義。
毛、貫并曰:“君所講,适已聞,都非我輩所解,無從奉答。
”塾師又拜曰:“《詩》義深微,難授下愚。
請顔先生一講《孝經》可乎?”顔回面向内曰:“君小兒所誦,漏落颠倒,全非我所傳本。
我亦無可著語處。
”俄聞傳王教曰:“門外似有人醉語,聒耳已久,可驅之去。
”餘謂此與愛堂先生所言學究遇冥吏事,皆博雅之士,造戲語以诟俗儒也。
然亦空穴來風,桐乳來巢乎。
先姚安公性嚴峻,門無雜賓。
一日,與一褴褛人對語,呼餘兄弟與為禮,曰:“此宋曼珠曾孫,不相聞久矣,今乃見之。
明季兵亂,汝曾祖年十一,流離戈馬間,賴宋曼珠得存也。
”乃為委曲謀生計。
因戒餘兄弟曰:“義所當報,不必談因果。
然因果實亦不爽。
昔某公受人再生恩,富貴後,視其子孫零替,漠如陌路。
後病困,方服藥,恍惚見其人手授二劄,皆未封。
視之,則當年乞救書也。
覆杯于地曰:‘吾死晚矣!’是夕卒。
”宋按察蒙泉言:某公在明為谏官,嘗扶乩問壽數。
仙判某年某月某日當死。
計期不遠,恒悒悒。
屆期乃無恙。
後入本朝,至九列。
适同僚家扶亂,前仙又降。
某公叩以所判無驗。
又判曰:“君不死,我奈何?”某公俯仰沉思,忽命駕去。
蓋所判正甲申三月十九日也。
沈椒園先生為鳌峰書院山長時,見示高邑趙忠顔公舊硯,額有“東方未明之硯”六字。
背有銘曰:“殘月熒熒,太白ㄦㄦ,雞三号,更五點,此時拜疏擊大奄。
事成,策汝功,不成,同汝貶。
”蓋劾魏忠賢時,用此硯草疏也。
末有小字一行,題“門人王铎書”。
此行遺未镌,而黑痕深入石骨。
乾則不見,取水濯之,則五字炳然。
相傳初令铎書此銘,未及镌而難作。
後在戍所,乃镌之,語工勿镌此一行。
然閱一百餘年,滌之不去,其事頗奇。
或曰:忠毅嫉惡嚴,漁洋山人筆記稱铎人品日下,書品亦日下,然則忠毅先有所見矣。
削其名,擯之也;滌之不去,欲著其嘗為忠毅所擯也。
天地鬼神,恒于一事偶露其巧,使人知警。
是或然欤! 乾隆庚午,官庫失玉器,勘諸苑戶。
苑戶常明對簿時,忽作童子聲曰:“玉器非所竊,人則真所殺。
我即所殺之魂也。
”問官大駭,移送刑部。
姚安公時為江蘇司郎中,與餘公文儀等同鞫之。
魂曰:“我名二格,年十四,家在海澱,父曰李星望。
前歲上元,常明引我觀燈歸。
夜深人寂,常明戲調我。
我力拒,且言歸當訴諸父。
常明遂以衣帶勒我死,埋河岸下。
父疑常明匿我,控諸巡城。
送刑部,以事無左證,議别緝真兇。
我魂恒随常明行,但相去四五尺,即覺熾如烈焰,不得近。
後熱稍減,漸近至二三尺。
又漸近至尺許。
昨乃都不覺熱,始得附之。
”又言初訊時,魂亦随至刑部,指其門乃廣西司。
按所言月日,果檢得舊案。
問其屍,雲在河岸第幾柳樹旁。
掘之亦得,尚未壞。
呼其父使辯識,長恸曰:“吾兒也!”以事雖幻杳,而證驗皆真。
且訊問時,呼常明名,則忽似夢醒,作常明語;呼二格名,則忽似昏醉,作二格語。
互辯數四,始款伏。
又父子絮語家事,一一分明。
獄無可疑,乃以實狀上聞。
論如律。
命下之日,魂喜甚。
本賣糕為活,忽高唱“賣糕”一聲
”請相見。
谛觀再四,又問八字幹支。
沉思良久,曰:“君命相皆一品。
當某年得知縣,某年署大縣,某年實授,某年遷通判,某年遷知府,某年由知府遷布政,某年遷巡撫,某年遷總督。
善自愛,他日知吾言不謬也。
”後不再見此叟,其言亦不驗。
然細較生平,則所謂知縣,乃由拔貢得戶部七品官也。
所謂調署大縣,乃庶吉士也。
所謂實授,乃編修也。
所謂通判,乃中允也。
所謂知府,乃侍讀學士也。
所謂布政使,乃内閣學士也。
所謂巡撫,乃工部侍郎也。
品秩皆符,其年亦皆符,特内外異途耳。
是其言驗而不驗,不驗而驗,惟未知總督如何。
後公以其年拜禮部
按推算幹支,或奇驗,或全不驗,或半驗半不驗。
餘嘗以聞見最确者,反覆深思,八字貴賤貧富,特大概如是。
其間乘除盈縮,略有異同。
無錫鄒小山先生夫人,與安州陳密山先生夫人,八字幹支并同。
小山先生官禮部侍郎,密山先生官貴州布政使,均二品也。
論爵,布政不及侍郎之尊。
論祿,則侍郎不及布政之厚。
互相補矣。
二夫人并壽考。
陳夫人早寡,然晚歲康強安樂。
鄒夫人白首齊眉,然晚歲喪明,家計亦薄。
又相補矣。
此或疑地有南北,時有初正也。
餘第六侄與奴子劉雲鵬,生時隻隔一牆,兩窗相對,兩兒并落蓐啼。
非惟時同刻同,乃至分秒亦同。
侄至十六歲而夭,而奴子今尚在。
豈非此命所賦之祿,隻有此數。
侄生長富貴,消耗先盡;奴子生長貧賤,消耗無多,祿尚未盡耶?盈虛消息,理似如斯,俟知命者更詳之。
曾伯祖光吉公,康熙初官鎮番守備。
雲有李太學妻,恒虐其妾,怒辄褫下衣鞭之,殆無虛日。
裡有老媪,能入冥,所謂走無常者是也。
規其妻曰:“娘子與是妾有夙冤,然應償二百鞭耳。
今妒心熾盛,鞭之殆過十餘倍,又負彼債矣。
且良婦受刑,雖官法不褫衣。
娘子必使裸露以示辱,事太快意,則幹鬼神之忌。
娘子與我厚,竊見冥籍,不敢不相聞。
”妻哂曰:“死媪謾語,欲我禳解取錢耶!”會經略莫洛遘王輔臣之變,亂黨蜂起。
李殁于兵,妾為副将韓公所得。
喜其明慧,寵專房。
韓公無正室,家政遂操于妾。
妻為賊所掠,賊破被俘,分賞将士,恰歸韓公。
妾蓄以為婢,使跪于堂而語之曰:“爾能受我指揮,每日晨起,先跪妝台前,自褫下衣,伏地受五鞭,然後供役,則貸爾命。
否則爾為賊黨妻,殺之無禁,當寸寸脔爾,飼犬豕。
”妻憚死失志,叩首願遵教。
然妾不欲其遽死,鞭不甚毒,俾知痛楚而已。
年餘,乃以他疾死。
計其鞭數,适相當。
此婦真頑鈍無恥哉!亦鬼神所忌,陰奪其魄也。
此事韓公不自諱,且舉以明果報。
故人知其詳。
韓公又言:此猶顯易其位也。
明季嘗遊襄、鄧間,與術士張鴛湖同舍。
鴛湖稔知居停主人妻虐妾太甚,積不平,私語曰:“道家有借形法。
凡修煉未成,氣血已衰,不能還丹者,則借一壯盛之軀,乘其睡,與之互易。
吾嘗受此法,姑試之。
”次日,其家忽聞妻在妾房語,妾在妻房語。
比出戶,則作妻語者妾,作妾語者妻也。
妾得妻身,但默坐。
妻得妾身,殊不甘,紛纭争執,親族不能判。
鳴之官。
官怒為妖妄,笞其夫,逐出。
皆無可如何。
然據形而論,妻實是妾,不在其位,威不能行,竟分宅各居而終。
此事尤奇也。
相傳有塾師,夏夜月明,率門人納涼河間獻王祠外田塍上。
因共講《三百篇》拟題,音琅琅如鐘鼓。
又令小兒誦《孝經》,誦已複講。
忽舉首見祠門雙古柏下,隐隐有人。
試近之,形狀頗異,知為神鬼。
然私念此獻王祠前,決無妖魅。
前問姓名。
曰毛苌、貫長卿、顔芝,因谒王至此。
塾師大喜,再拜,請授經義。
毛、貫并曰:“君所講,适已聞,都非我輩所解,無從奉答。
”塾師又拜曰:“《詩》義深微,難授下愚。
請顔先生一講《孝經》可乎?”顔回面向内曰:“君小兒所誦,漏落颠倒,全非我所傳本。
我亦無可著語處。
”俄聞傳王教曰:“門外似有人醉語,聒耳已久,可驅之去。
”餘謂此與愛堂先生所言學究遇冥吏事,皆博雅之士,造戲語以诟俗儒也。
然亦空穴來風,桐乳來巢乎。
先姚安公性嚴峻,門無雜賓。
一日,與一褴褛人對語,呼餘兄弟與為禮,曰:“此宋曼珠曾孫,不相聞久矣,今乃見之。
明季兵亂,汝曾祖年十一,流離戈馬間,賴宋曼珠得存也。
”乃為委曲謀生計。
因戒餘兄弟曰:“義所當報,不必談因果。
然因果實亦不爽。
昔某公受人再生恩,富貴後,視其子孫零替,漠如陌路。
後病困,方服藥,恍惚見其人手授二劄,皆未封。
視之,則當年乞救書也。
覆杯于地曰:‘吾死晚矣!’是夕卒。
”宋按察蒙泉言:某公在明為谏官,嘗扶乩問壽數。
仙判某年某月某日當死。
計期不遠,恒悒悒。
屆期乃無恙。
後入本朝,至九列。
适同僚家扶亂,前仙又降。
某公叩以所判無驗。
又判曰:“君不死,我奈何?”某公俯仰沉思,忽命駕去。
蓋所判正甲申三月十九日也。
沈椒園先生為鳌峰書院山長時,見示高邑趙忠顔公舊硯,額有“東方未明之硯”六字。
背有銘曰:“殘月熒熒,太白ㄦㄦ,雞三号,更五點,此時拜疏擊大奄。
事成,策汝功,不成,同汝貶。
”蓋劾魏忠賢時,用此硯草疏也。
末有小字一行,題“門人王铎書”。
此行遺未镌,而黑痕深入石骨。
乾則不見,取水濯之,則五字炳然。
相傳初令铎書此銘,未及镌而難作。
後在戍所,乃镌之,語工勿镌此一行。
然閱一百餘年,滌之不去,其事頗奇。
或曰:忠毅嫉惡嚴,漁洋山人筆記稱铎人品日下,書品亦日下,然則忠毅先有所見矣。
削其名,擯之也;滌之不去,欲著其嘗為忠毅所擯也。
天地鬼神,恒于一事偶露其巧,使人知警。
是或然欤! 乾隆庚午,官庫失玉器,勘諸苑戶。
苑戶常明對簿時,忽作童子聲曰:“玉器非所竊,人則真所殺。
我即所殺之魂也。
”問官大駭,移送刑部。
姚安公時為江蘇司郎中,與餘公文儀等同鞫之。
魂曰:“我名二格,年十四,家在海澱,父曰李星望。
前歲上元,常明引我觀燈歸。
夜深人寂,常明戲調我。
我力拒,且言歸當訴諸父。
常明遂以衣帶勒我死,埋河岸下。
父疑常明匿我,控諸巡城。
送刑部,以事無左證,議别緝真兇。
我魂恒随常明行,但相去四五尺,即覺熾如烈焰,不得近。
後熱稍減,漸近至二三尺。
又漸近至尺許。
昨乃都不覺熱,始得附之。
”又言初訊時,魂亦随至刑部,指其門乃廣西司。
按所言月日,果檢得舊案。
問其屍,雲在河岸第幾柳樹旁。
掘之亦得,尚未壞。
呼其父使辯識,長恸曰:“吾兒也!”以事雖幻杳,而證驗皆真。
且訊問時,呼常明名,則忽似夢醒,作常明語;呼二格名,則忽似昏醉,作二格語。
互辯數四,始款伏。
又父子絮語家事,一一分明。
獄無可疑,乃以實狀上聞。
論如律。
命下之日,魂喜甚。
本賣糕為活,忽高唱“賣糕”一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