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則 忍心長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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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龍有女曰賢娘,嫁劉公喜為妻,十有一年矣。
生一子一翁姑無恙,廬舍晏然。
公喜以貿易為生,家雖貧,亦不至餒斃。
公喜父國奕,以墳山雀角,待訊揭陽。
适病劇,公喜母攜孫往視之,林氏及幼女阿進在家。
未幾,振龍令歸甯以去。
鄰人以為常事,弗疑也。
及公喜歸自廈門,入其室不見其妻。
鄰人陳孫典,以歸甯告。
公喜之振龍家,則振龍不見。
見妻母鐘氏,問賢娘,鐘故為駭愕曰:“無之。
”公喜言:“某日來在汝家,鄰裡衆目共見,何言無有?”鐘氏曰:“固無有也。
” 公喜歸,沿鄉訪問,偵為鐘氏遣子林開喬及販者郭阿連嫁賣。
以告其族人劉文實,文實率劉國定、劉國重、劉勤、劉連等,偕公喜至振龍家,大噪。
振龍父子不敢出。
公喜計無所施,将林園所種薯芋殘毀狼藉。
鐘氏出阻,文實等嘩然诟詈之。
公喜痛妻不見,狂跳叫罵,尤無禮。
鐘度無退敵之策,入持剃發刀出,當衆自劃颔颏,諸劉皆驚走。
然鐘氏刎未及喉,刀傷甚輕,固晏然無恙也。
公喜猶不已,必欲追究賢娘蹤迹,來告林振龍賣滅其妻。
振龍亦告公喜賣滅其女。
公喜告鐘氏謀販郭阿連,嫁鬻賢娘及阿進,不知所之,索妻女二命。
振龍亦告公喜謀販郭阿連,嫁鬻賢娘及盜薯行兇,殺傷夫妻兩命。
遣役訪攝郭阿連未至,未訊也。
越二十餘日,鐘氏以病死。
振龍視為奇貨可居,以活殺妻命來告。
雲鐘氏怪劉公喜賣女,公喜聽監生劉文進主謀,聚衆行兇,逼殺鐘氏。
而告詞後開列元兇,則又系劉文實而非公喜。
拐賣逼殺,皆雲文實之事。
餘見其前後矛盾,不問可知為荒唐。
然事涉命案,不得不為詣驗也。
鐘年五十有六,舊劃刀痕已經全愈。
遍身黃瘦,并無微傷。
活殺之控虛誕極矣。
但賢娘蹤迹未明,黑自難分,勢不能以中止。
拘出郭阿連問訊,則鐘氏前後商謀嫁女情事及遣子林開齊同送賢娘,由惠來而之甲子所,嫁與李姓者為妻,言之曆曆,皆有确據。
而振龍恃有親屬為惠潮觀察使心腹幹差,專在外訪求官司得失,而其族又新近與邑中仕宦者聯宗,紀綱數輩羅列屍場,自覺有赫赫之勢,堅不輸服。
餘移檄海豐,并遣隸役偕郭阿連之甲子所,窺伺李家住處,獲出林賢娘。
交署尉張東海,遣解來潮。
林振龍要賢娘于路,附耳數言而去。
賢娘至,言十八于歸,今行年二十有九。
生一男一女,男為夫公喜所賣,女為郭阿連所賣。
問:“賣汝者誰也?”曰:“劉文實也。
”問:“汝與文實有私乎?”曰:“無之。
”“無則曷為從之奔?”曰:“為文實之母馬氏所欺也。
因夫公喜非翁姑所生,被逐,無房舍可居,在文實家借宿。
而夫賭蕩作賊,不顧妻子無衣無食,遂為文實所賣。
”問:“汝父母知乎?”曰:“不知也。
”“然則汝自願嫁乎?”曰:“不願也。
”餘曰:“噫! 奇哉!汝二月二十八日在母家,遣嫁何雲文實?”曰:“馬氏遣郭阿連到我母家绐去耳。
彼言翁姑死,令我之揭陽治喪,我是以從之去。
”問:“是夕宿何家?”曰:“宿洋内鄉郭阿連家,次日宿惠來,又次日宿甲子所。
至三月初七日,嫁與李雲義,聘金三兩,劉文實、郭阿連分之而去。
”問:“汝平素與阿連有私乎?”曰:“無也。
平素并不識阿連,因馬氏遣來始見面,尚詐名阿順,後乃知之。
” 郭阿連以首搶地,大呼曰:“冤哉!我實受鐘氏之托,稱賢娘新寡,近地婚姻富者非偶,貧者無所得食。
惟海豐、甲子多魚鹽之利,易以謀生,人多溫飽。
令我同林開喬一行耳。
我乃男子,賢娘少婦,非親兄林開喬同行,鐘氏肯令其女從我去? 即賢娘亦安肯從素不相識之男人,過都越邑之他郡以去?此理甚明,情甚确。
如彼所言,我不服也。
” 再訊賢狼,賢娘以父兄先入之言為主,不實供,刑之不變。
訊林開喬,開喬無可答,亦但诿為文實,刑之不變。
訊劉文實,文實固稱無有。
賢娘、開喬力指之,刑亦不變。
再訊郭阿連,阿連稱止有林開喬母子,與他人無一毫幹涉,刑之終不變。
餘複呼文實訊之,文實呼天撲地言:“公喜乃我從兄之子,世豈有欺诳侄婦轉賣他人之人?且我非遊手窮餓,有妻有子,有田有宅,肯作喪心病狂之事,與郭阿連分三兩污穢之财?我若果有此情,郭阿連豈甘代罪?劉公喜豈不我怨?即林振龍,焉肯舍我而告為公喜所賣,我又安敢與劉公喜往噪振龍之家,以此嫁禍。
有死不服!” 馬氏曰:“我二十孀居,苦守二子,今行年七十,足不履戶庭,非禮之言不出諸口,豈有勸人改嫁作傷風敗俗之事?若有此舉,則從前守節皆虛矣。
此婦人忍心害理,十餘年結發恩深,甘反面從他人以去,又敢誣夫非翁姑所生,又誣以賭蕩作賊。
宅舍堅好,誣以無室;男子在家,誣以鬻賣。
如此婦人,何事不可出諸口,尚以其言為可信乎?” 固遍詢鄰居陳孫典,房族劉紹萬、劉國來、劉文忠,鄉保楊鼎顯。
則公喜素守分循良,無此匪醜行。
貿易為生,亦無賭博。
室廬完固。
與劉文實尚隔一村,亦無賣子。
乃再呼賢娘問之曰:“汝言公喜賣汝男,有諸否?”曰:“然也。
”“賣與誰?”曰:“賣與阿翁劉國奕。
”國奕哭曰:“天乎!公喜乃我夫
生一子一翁姑無恙,廬舍晏然。
公喜以貿易為生,家雖貧,亦不至餒斃。
公喜父國奕,以墳山雀角,待訊揭陽。
适病劇,公喜母攜孫往視之,林氏及幼女阿進在家。
未幾,振龍令歸甯以去。
鄰人以為常事,弗疑也。
及公喜歸自廈門,入其室不見其妻。
鄰人陳孫典,以歸甯告。
公喜之振龍家,則振龍不見。
見妻母鐘氏,問賢娘,鐘故為駭愕曰:“無之。
”公喜言:“某日來在汝家,鄰裡衆目共見,何言無有?”鐘氏曰:“固無有也。
” 公喜歸,沿鄉訪問,偵為鐘氏遣子林開喬及販者郭阿連嫁賣。
以告其族人劉文實,文實率劉國定、劉國重、劉勤、劉連等,偕公喜至振龍家,大噪。
振龍父子不敢出。
公喜計無所施,将林園所種薯芋殘毀狼藉。
鐘氏出阻,文實等嘩然诟詈之。
公喜痛妻不見,狂跳叫罵,尤無禮。
鐘度無退敵之策,入持剃發刀出,當衆自劃颔颏,諸劉皆驚走。
然鐘氏刎未及喉,刀傷甚輕,固晏然無恙也。
公喜猶不已,必欲追究賢娘蹤迹,來告林振龍賣滅其妻。
振龍亦告公喜賣滅其女。
公喜告鐘氏謀販郭阿連,嫁鬻賢娘及阿進,不知所之,索妻女二命。
振龍亦告公喜謀販郭阿連,嫁鬻賢娘及盜薯行兇,殺傷夫妻兩命。
遣役訪攝郭阿連未至,未訊也。
越二十餘日,鐘氏以病死。
振龍視為奇貨可居,以活殺妻命來告。
雲鐘氏怪劉公喜賣女,公喜聽監生劉文進主謀,聚衆行兇,逼殺鐘氏。
而告詞後開列元兇,則又系劉文實而非公喜。
拐賣逼殺,皆雲文實之事。
餘見其前後矛盾,不問可知為荒唐。
然事涉命案,不得不為詣驗也。
鐘年五十有六,舊劃刀痕已經全愈。
遍身黃瘦,并無微傷。
活殺之控虛誕極矣。
但賢娘蹤迹未明,黑自難分,勢不能以中止。
拘出郭阿連問訊,則鐘氏前後商謀嫁女情事及遣子林開齊同送賢娘,由惠來而之甲子所,嫁與李姓者為妻,言之曆曆,皆有确據。
而振龍恃有親屬為惠潮觀察使心腹幹差,專在外訪求官司得失,而其族又新近與邑中仕宦者聯宗,紀綱數輩羅列屍場,自覺有赫赫之勢,堅不輸服。
餘移檄海豐,并遣隸役偕郭阿連之甲子所,窺伺李家住處,獲出林賢娘。
交署尉張東海,遣解來潮。
林振龍要賢娘于路,附耳數言而去。
賢娘至,言十八于歸,今行年二十有九。
生一男一女,男為夫公喜所賣,女為郭阿連所賣。
問:“賣汝者誰也?”曰:“劉文實也。
”問:“汝與文實有私乎?”曰:“無之。
”“無則曷為從之奔?”曰:“為文實之母馬氏所欺也。
因夫公喜非翁姑所生,被逐,無房舍可居,在文實家借宿。
而夫賭蕩作賊,不顧妻子無衣無食,遂為文實所賣。
”問:“汝父母知乎?”曰:“不知也。
”“然則汝自願嫁乎?”曰:“不願也。
”餘曰:“噫! 奇哉!汝二月二十八日在母家,遣嫁何雲文實?”曰:“馬氏遣郭阿連到我母家绐去耳。
彼言翁姑死,令我之揭陽治喪,我是以從之去。
”問:“是夕宿何家?”曰:“宿洋内鄉郭阿連家,次日宿惠來,又次日宿甲子所。
至三月初七日,嫁與李雲義,聘金三兩,劉文實、郭阿連分之而去。
”問:“汝平素與阿連有私乎?”曰:“無也。
平素并不識阿連,因馬氏遣來始見面,尚詐名阿順,後乃知之。
” 郭阿連以首搶地,大呼曰:“冤哉!我實受鐘氏之托,稱賢娘新寡,近地婚姻富者非偶,貧者無所得食。
惟海豐、甲子多魚鹽之利,易以謀生,人多溫飽。
令我同林開喬一行耳。
我乃男子,賢娘少婦,非親兄林開喬同行,鐘氏肯令其女從我去? 即賢娘亦安肯從素不相識之男人,過都越邑之他郡以去?此理甚明,情甚确。
如彼所言,我不服也。
” 再訊賢狼,賢娘以父兄先入之言為主,不實供,刑之不變。
訊林開喬,開喬無可答,亦但诿為文實,刑之不變。
訊劉文實,文實固稱無有。
賢娘、開喬力指之,刑亦不變。
再訊郭阿連,阿連稱止有林開喬母子,與他人無一毫幹涉,刑之終不變。
餘複呼文實訊之,文實呼天撲地言:“公喜乃我從兄之子,世豈有欺诳侄婦轉賣他人之人?且我非遊手窮餓,有妻有子,有田有宅,肯作喪心病狂之事,與郭阿連分三兩污穢之财?我若果有此情,郭阿連豈甘代罪?劉公喜豈不我怨?即林振龍,焉肯舍我而告為公喜所賣,我又安敢與劉公喜往噪振龍之家,以此嫁禍。
有死不服!” 馬氏曰:“我二十孀居,苦守二子,今行年七十,足不履戶庭,非禮之言不出諸口,豈有勸人改嫁作傷風敗俗之事?若有此舉,則從前守節皆虛矣。
此婦人忍心害理,十餘年結發恩深,甘反面從他人以去,又敢誣夫非翁姑所生,又誣以賭蕩作賊。
宅舍堅好,誣以無室;男子在家,誣以鬻賣。
如此婦人,何事不可出諸口,尚以其言為可信乎?” 固遍詢鄰居陳孫典,房族劉紹萬、劉國來、劉文忠,鄉保楊鼎顯。
則公喜素守分循良,無此匪醜行。
貿易為生,亦無賭博。
室廬完固。
與劉文實尚隔一村,亦無賣子。
乃再呼賢娘問之曰:“汝言公喜賣汝男,有諸否?”曰:“然也。
”“賣與誰?”曰:“賣與阿翁劉國奕。
”國奕哭曰:“天乎!公喜乃我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