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則 三山王多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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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陳阿功者,以急究女命來告。
雲其女勤娘,嫁鄰鄉林阿仲為妻。
于歸三年,未有男女。
仲母許氏,素酷虐,憎女貧窭。
“此九月十三日,我造其家看視之,則女已杳無蹤迹,不知系打死滅屍?抑嫁賣他人也?” 問:“汝女曾否往來汝家?”曰:“八月來,九月初六日方去,有王阿盛可質。
” 攝訊之,則阿仲母許氏切切鳴冤雲:“寡守十七年,始娶一婦,而媳婦連月歸甯。
七月間往複者二,八月六日再去,十七日、廿四、初三,速之數次,皆不還。
不知何故?至此十三日,陳阿功忽到我家,欲索女命。
此必系阿功立心不良,欲圖改嫁,故藏匿耳。
” 問陳阿功:“女在汝家,以何日旋去?輿耶?步耶?何人偕之?”曰:“女九月初六日言歸,貧人不能具肩輿,遣其弟阿居送之半途,步行而去。
”問:“汝兩家相距遠近幾何?” 曰:“十餘裡。
”阿仲母子大呼曰:“并無歸來,左右鄰可質。
” 問王阿盛:“汝于何日、何處遇見陳女旋家?”曰:“聞阿居言之耳,未見也。
我家裡許,有三山國王廟。
我九月六日,鋤園道左,見阿居自廟歸來,言:‘吾父命我送姊還家。
’我問曰:‘姊在何處?’阿居曰:‘去矣。
’我所聞如此而已,餘不知也。
”問陳家貧富何如?阿盛曰:“貧甚!”“至廟幾裡?”曰:“三裡許。
”“林家至廟幾裡?”曰:“六七裡。
” 呼陳阿功诘之曰:“汝女既已适人,汝家又非甚富,值此米珠薪桂之秋,日日歸甯何為?且夫家促回三四,汝不聽去,又何為?初三來請,汝既不依,豈有初六無故自行送去之理?又不令汝子送至其家,半途而返,與無幹之王阿盛言之,何意?汝子無心一言,汝又何從而知?遂援引以作證據?其為汝改嫁,播弄機巧,無疑也。
” 阿功呼天撲地哭曰:“父子至情,蔬水可甘,何必富?婿家催促再三,堅不之許,自覺過當;送還補過,理所當然。
兒子尚幼,離家不敢太遠,至于半途,則婿家亦已在近。
我怪兒回太速,诘以未至半途。
兒言已經過廟,有阿盛叔看見。
今女無蹤,是以牽連及之。
我非不知女子從一而終,豈有婿在别嫁之理?” 喚阿居問之,則年方十歲,雲:“送姊至廟前而返。
”問:“何不送至其宅?”曰:“父命我回家牧牛,聽姊自去。
”吓之曰:“姊現在汝家嫁人,何敢欺我?汝不實言,斷汝指矣!”阿居懼,哭而不言。
再三餌之,總曰:“無此事。
”問:“廟有僧否?”曰:“無有。
”“有乞丐否?”曰:“無有。
”“左右有人家否?”曰:“無有。
”“有樹林否?溪、河、池塘否?”曰:“無有。
”問:“汝家左右鄰何人?”曰:“左右俱無鄰居。
” 餘終疑陳阿功,所賣較成機局。
而阿功刁悍,阿居幼小,皆難于刑訊。
思南人畏鬼,當以言試之。
召兩造謂曰:“汝兩家俱無确證,難定是非。
既道經廟前,則三山國王必知之。
汝等且退,待我牒王問虛實,明日再審。
” 越次日,直呼陳阿功上堂,拍案罵日:“汝大非人類,匿女改嫁,且聽信訟師,欲以先發制人,汝謂人可欺乎?人可欺天不可欺,舉頭三尺有神明,三山國王告我矣,汝尚能強辯乎?汝改嫁何人?在于何處?得價幾兩?我俱知之。
汝不贖還,今夾汝阿功俱不能答,伏地叩頭求寬。
餘曰:“贖還,寬汝。
”阿功曰:“是也。
為窮餓所驅,嫁在惠來縣李姓者,聘金三兩。
願鬻牛以贖之。
”即将陳阿功痛杖三十,枷于市,命之曰:“贖還,釋汝,不贖不還,枷死乃已。
” 于是阿功使其妻王氏,往惠來求贖。
李姓勒令倍償财禮。
王氏鬻一牛及幼女,得六金贖之。
林阿仲聞有六金,怼勤娘失節,遂私與王氏議和,得金更娶,而勤娘仍歸李矣。
陳阿功荷校兩月,幾斃命,謂其妻曰:“早知三山王多口,悔不将牛及幼女早賣,兔受此苦楚也。
今事畢,宜禀官釋我。
”王氏以其言來告,餘笑而釋之。
譯文有個名叫陳阿功的人,用為尋找女兒的下落前來告狀。
據他說,女兒名喚勤娘,嫁給鄰鄉的林阿仲為妻。
出嫁三年,未生兒女。
阿仲之母許氏生性酷虐,恨他女兒出身貧寒。
九月十三日,到林家看望女兒,女兒已杳無蹤迹。
不知是被打死滅屍?還是嫁賣他人了? 問他:“你女兒曾來你家嗎?”回答說:“八月裡來過,九月初六才走,有王阿盛可以作證。
” 将林阿仲母子拘捕訊問,林阿仲母親許氏哀哀切切,鳴冤不已,說:“我守寡十七年,才娶下兒媳,而媳婦連月回娘家省親。
七月間往返兩次,八月六日又回去。
八月十七日、廿四日、九月初三接請她數
雲其女勤娘,嫁鄰鄉林阿仲為妻。
于歸三年,未有男女。
仲母許氏,素酷虐,憎女貧窭。
“此九月十三日,我造其家看視之,則女已杳無蹤迹,不知系打死滅屍?抑嫁賣他人也?” 問:“汝女曾否往來汝家?”曰:“八月來,九月初六日方去,有王阿盛可質。
” 攝訊之,則阿仲母許氏切切鳴冤雲:“寡守十七年,始娶一婦,而媳婦連月歸甯。
七月間往複者二,八月六日再去,十七日、廿四、初三,速之數次,皆不還。
不知何故?至此十三日,陳阿功忽到我家,欲索女命。
此必系阿功立心不良,欲圖改嫁,故藏匿耳。
” 問陳阿功:“女在汝家,以何日旋去?輿耶?步耶?何人偕之?”曰:“女九月初六日言歸,貧人不能具肩輿,遣其弟阿居送之半途,步行而去。
”問:“汝兩家相距遠近幾何?” 曰:“十餘裡。
”阿仲母子大呼曰:“并無歸來,左右鄰可質。
” 問王阿盛:“汝于何日、何處遇見陳女旋家?”曰:“聞阿居言之耳,未見也。
我家裡許,有三山國王廟。
我九月六日,鋤園道左,見阿居自廟歸來,言:‘吾父命我送姊還家。
’我問曰:‘姊在何處?’阿居曰:‘去矣。
’我所聞如此而已,餘不知也。
”問陳家貧富何如?阿盛曰:“貧甚!”“至廟幾裡?”曰:“三裡許。
”“林家至廟幾裡?”曰:“六七裡。
” 呼陳阿功诘之曰:“汝女既已适人,汝家又非甚富,值此米珠薪桂之秋,日日歸甯何為?且夫家促回三四,汝不聽去,又何為?初三來請,汝既不依,豈有初六無故自行送去之理?又不令汝子送至其家,半途而返,與無幹之王阿盛言之,何意?汝子無心一言,汝又何從而知?遂援引以作證據?其為汝改嫁,播弄機巧,無疑也。
” 阿功呼天撲地哭曰:“父子至情,蔬水可甘,何必富?婿家催促再三,堅不之許,自覺過當;送還補過,理所當然。
兒子尚幼,離家不敢太遠,至于半途,則婿家亦已在近。
我怪兒回太速,诘以未至半途。
兒言已經過廟,有阿盛叔看見。
今女無蹤,是以牽連及之。
我非不知女子從一而終,豈有婿在别嫁之理?” 喚阿居問之,則年方十歲,雲:“送姊至廟前而返。
”問:“何不送至其宅?”曰:“父命我回家牧牛,聽姊自去。
”吓之曰:“姊現在汝家嫁人,何敢欺我?汝不實言,斷汝指矣!”阿居懼,哭而不言。
再三餌之,總曰:“無此事。
”問:“廟有僧否?”曰:“無有。
”“有乞丐否?”曰:“無有。
”“左右有人家否?”曰:“無有。
”“有樹林否?溪、河、池塘否?”曰:“無有。
”問:“汝家左右鄰何人?”曰:“左右俱無鄰居。
” 餘終疑陳阿功,所賣較成機局。
而阿功刁悍,阿居幼小,皆難于刑訊。
思南人畏鬼,當以言試之。
召兩造謂曰:“汝兩家俱無确證,難定是非。
既道經廟前,則三山國王必知之。
汝等且退,待我牒王問虛實,明日再審。
” 越次日,直呼陳阿功上堂,拍案罵日:“汝大非人類,匿女改嫁,且聽信訟師,欲以先發制人,汝謂人可欺乎?人可欺天不可欺,舉頭三尺有神明,三山國王告我矣,汝尚能強辯乎?汝改嫁何人?在于何處?得價幾兩?我俱知之。
汝不贖還,今夾汝阿功俱不能答,伏地叩頭求寬。
餘曰:“贖還,寬汝。
”阿功曰:“是也。
為窮餓所驅,嫁在惠來縣李姓者,聘金三兩。
願鬻牛以贖之。
”即将陳阿功痛杖三十,枷于市,命之曰:“贖還,釋汝,不贖不還,枷死乃已。
” 于是阿功使其妻王氏,往惠來求贖。
李姓勒令倍償财禮。
王氏鬻一牛及幼女,得六金贖之。
林阿仲聞有六金,怼勤娘失節,遂私與王氏議和,得金更娶,而勤娘仍歸李矣。
陳阿功荷校兩月,幾斃命,謂其妻曰:“早知三山王多口,悔不将牛及幼女早賣,兔受此苦楚也。
今事畢,宜禀官釋我。
”王氏以其言來告,餘笑而釋之。
譯文有個名叫陳阿功的人,用為尋找女兒的下落前來告狀。
據他說,女兒名喚勤娘,嫁給鄰鄉的林阿仲為妻。
出嫁三年,未生兒女。
阿仲之母許氏生性酷虐,恨他女兒出身貧寒。
九月十三日,到林家看望女兒,女兒已杳無蹤迹。
不知是被打死滅屍?還是嫁賣他人了? 問他:“你女兒曾來你家嗎?”回答說:“八月裡來過,九月初六才走,有王阿盛可以作證。
” 将林阿仲母子拘捕訊問,林阿仲母親許氏哀哀切切,鳴冤不已,說:“我守寡十七年,才娶下兒媳,而媳婦連月回娘家省親。
七月間往返兩次,八月六日又回去。
八月十七日、廿四日、九月初三接請她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