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則 兄弟訟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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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民陳智有二子,長阿明,次阿定。

    少同學,長同耕,兩人相友愛也。

     娶後分戶異居。

    父沒,剩有餘田七畝。

    兄弟互争,親族不能解,至相争訟。

     阿明曰:“父與我也。

    ”呈阄書閱之,内有“老人百年後,此田付與長孫”之語。

    阿定亦曰:“父與我也。

    ”有臨終批囑為憑。

    餘曰:“皆是也。

    曲在汝父,當取其棺斫之。

    ”阿明、阿定皆無言。

     餘曰:“田土,細故也。

    弟兄争訟,大惡也。

    我不能斷。

    汝兩人各伸一足,合而夾之。

    能忍耐不言痛者,則田歸之矣。

    但不知汝等左足痛乎?右足痛乎?左右惟汝自擇,我不相強。

    汝兩人各伸一不痛之足來!” 阿明、阿定答曰:“皆痛也。

    ”餘曰:“噫!奇哉。

    汝兩足無一不痛乎?汝之身,猶汝父也。

    汝身之視左足,猶汝父之視明也;汝身之視右足,猶汝父之視定也。

    汝兩足尚不忍舍其一,汝父兩子,肯舍其一乎?此事須他日再審。

    ” 命隸役以鐵索一條兩系之,封其鑰口,不許私開。

    使阿明、阿定同席而坐,聯袂而食,并頭而卧。

    行則同起,居則同止,便溺糞穢,同蹲同立,頃刻不能相離。

     更使人偵其舉動、詞色,日來報。

    初悻悻不相語言,背面側坐。

    至一二日,則漸漸相向。

    又三四日,則相對太息,俄而相與言矣。

    未幾,又相與共飯而食矣。

     餘知其有悔心也。

    問二人有子否,則阿明、阿定皆有二子,或十四五,或十七八,年齒亦不相上下。

    命拘其四子偕來,呼阿明、阿定謂之曰:“汝父不合生汝兄弟二人,是以今日至此。

     向使汝止孑然一身,田宅皆為已有,何等快樂。

    今汝等又不幸皆有二子,他日相争相奪,欲割欲殺,無有已時。

    深為汝等憂之,今代汝思患預防。

    汝兩人各留一子足矣。

    明居長,留長子,去少者可也;定居次,留次子,去長者可也。

    命差役将阿明少子、阿定長子押交養濟院,賞與丐首為親男,取具收管存案。

    彼丐家無田可争,他日得免于禍患。

    ” 阿明、阿定皆叩頭号哭曰:“今不敢矣。

    ”餘曰:“不敢何也?”阿明曰:“我知罪矣。

    願讓田與弟,至死不複争。

    ”阿定曰:“我不受也。

    願讓田與兄,終身無怨悔。

    ”餘曰:“汝二人皆非實心,我不敢信。

    ”二人叩首曰:“實矣。

    如有悔心,神明殛之。

    ”知:“汝二人即有此心,二人之妻亦未必肯。

    且歸與婦計之,三日來定議。

    ” 越翼日,阿明妻郭氏、阿定妻林氏,邀其族長陳德俊、陳朝義,當堂求息。

    娣姒相扶攜,伏地涕泣,請自今以後,永相和好,皆不愛田。

     阿陰、何定皆泣曰:“我兄弟蠢愚,不知義理,緻費仁心。

     今如夢初醒,慚愧欲絕,侮之晚矣。

    我兄弟皆不願得此田,請舍入佛寺齋僧,可乎?”餘曰:“噫!此不孝之甚者也。

    言及舍寺齋僧,便當大闆撲死矣。

    汝父汗血辛勤,創茲産業。

    汝弟兄鹬蚌相持,使秃子收漁人之利,汝父九泉之下能瞑目乎?為兄則讓弟,為弟則讓兄。

    交讓不得,則還汝父。

    今以此田為汝父祭産,汝弟兄輪年收租備祭,子孫世世永無争端。

    此一舉而數善備者也。

    ” 于是族長陳德俊、陳朝義皆叩首稱善教,阿明、阿定、郭氏、林氏悉歡欣感激,當堂七八拜,緻謝而去。

    兄弟、妯娌相親相愛,百倍曩時。

    民間遂有言禮讓者矣。

     譯文已經過世的陳智有兩個兒子;老大叫阿明,老二叫阿定。

     二人小時候一起讀書,長大了一起種地,兄弟之間極為友愛。

     二人娶親之後分家各住。

    父親死後,留下七畝地,二人争起來,親屬們調解不了,以緻打官司。

     陳阿明說:“這地父親給我了。

    ”他把分家文書呈上來,上面有“老人過世之後,這七畝地傳給大孫子”的話。

    陳阿定說:“這地父親給我了。

    ”他手中有他父親臨終時的批囑為憑證。

    我說:“你們兩人都有理,沒理的是你們的父親,應該把他棺材拿來砍開。

    ”陳阿明、陳阿定都沒話可說。

     我說:“土地,這是小事。

    兄弟打